中国地震局关于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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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震局文件

中震财发[2011)57号

中国地震局关于经营性国有资产

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强化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经营活动,保障国有资产权益,促进新时期防震减灾事业发展,根据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地震部门实际,现提出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指导意见。

一、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活动在防震减灾事业发展历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仪器研发、地震科技服务等经营开发活动成为防震减灾公益服务的有益补充,后勤服务经营活动在历次改革中起到人员安置作用,经营收入弥补了事业经

费缺口。经过长期发展,经营活动规模不断扩大,经营收入快速增长,但按照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精神和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要求,我局的国有资产经营活动存在经营方式交叉、收益分配不合理。监管不到位等问题。经营活动中普遍存在过度占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影响人才资源优化配置等问题,“小金库”等违规违纪问题也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对事业健康发展和党风廉政建设造成负面影响,必须尽快通过深化改革加以解块。

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政策要求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共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约有关要求,要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根据不同事业单位的特点分别实施不同的改革和管理措施;改革坚持分类指导、分业推进、分级组织、分步实施的工作方针,不同社会功能、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事业单位的改革要因地制宜,稳步推进。条件成熟的可率先改革,暂不具备条件的允许过渡,不搞“一刀切”。

根据财政部的要求,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共于中央国家机关带头厉行节约发挥表率作用的通知》(国管办[2011]310号)等规定的要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禁止出租;对于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事项,须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

审批或备案;切实加强对事业单位所办全资或控股企业的监督管理,所办企业的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由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实施,并到财政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动和注销登记等手续。事业单位要按照“事企分离”的原则,逐步与所办企业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产权关系,加强和规范对所办企业的监管,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为根本宗旨,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针对行业特点,严格执行国家相共政策,确保经营性国有资产规范管理,经营活动逐步规范,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促进防震减灾事业健康发展。

(二)改革目标

3年左右时间内,在主办单位和企业问建立起以资本为纽带的产权关系,实现企业经营方式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规范化,建立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系,更好地发挥经营活动对防震减灾公益事业的有益补充作用,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对防震减灾公共服务的需求。

(三)基本原则

分类指导,有保有压。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仪器软件研发、地震科技服务等直接服务防震减灾需求的经营活动予以鼓励和支持,通过改革加以规范并引导其做大做强;对资产租赁、宾

馆、培训中心等经营活动,要通过改革加以规范并控制发展规模。

事企分离,管做分开。改变事企不分、管做不分的现状,事业和企业法人主体分离,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活动分离,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资产界定清晰,各自按相应的体制机制进行管理。改制入市,国资监管。改革现有企业的经营、分配、监管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按市场机制运作。建立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完善资产评估、审批、日常监督、考核奖惩等管理机制,保障企业经营规范合法。

新老有别,平稳过渡。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改革时企业中在职事业编制人员到龄可按事业身份退休,如国家出台新的相关政策,在职事业编制人员可选择回到原事业单位;聘任及改革后新招人员按企业人力资源制度管理。

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统筹考虑防震减灾事业发展实际和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改革,不搞 "一刀切",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选择有代表性的、条件成熟的单位开展试点改革,总结经验并分步推广实施。

四、改革的主要任务

对经营活动进行全面清理,严格区分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在关停并转的基础上,遴选出需要深化改革的企业和事业经营活动,并按财政部要求进行产权登记和备案。建立完善的改革规章制度,制定出么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全面实施改革工作。

(一)全面清理经营活动

没有固定经营内容、固定资产和固定人员,长期没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予以关闭。效益不高甚至亏损,占用单位急需资产的非防震减灾科技服务企业和事业经营活动应予以关闭或停止。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内容的企业应进行整合。

对于效益较好的防震减灾科技服务企业予以保留并进行改革。对于主要目的是安置职工、解块历史问题的企业暂予保留,控制发展规模。

清理工作完成后,保留的企业统一在相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和备案手续。

(二)规范经营方式

要通过企业改革,逐步建立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公司。明确划分机构、人员、资产,分离事业法人和企业法人主体,避免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确定人员身价,企业原事业身份职工可自主选择是否保留事业人员身份及与原单位的关系,改革后的企业不得再招聘事业身份人员;对资产进行明确划分,清晰界定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范围;制定企业章程等议事规则,建立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按市场机制运作。

各单位开展的事业经营应在3年内逐步向企业经营过渡。在过渡过程中首先应严格按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制管理事业经营活动,清晰界定从事事业经营的资产和人员,在核算经营活动时应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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