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资本协议III——杠杆率:新监管指标的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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杠杆率:新监管指标的引入
本次金融危机之前,伴随着资产证券化和金融衍生品等金融创
新产品的快速发展:欧美国家金融部门杠杆程度明显上升,扩大了
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大型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出现了较大程
度的背离,保持高于巴塞尔规定的8%资本充足率水平,但杠杆率水
平却很低,表内资产证券化等复杂业务带来的风险无法由现有的资
本充足率有效衡量。危机期间,银行体系的快速去杠杆化过程削弱
其信贷中介功能,导致信贷紧缩,放大了危机的影响。因而,危机
之后,巴塞尔委员会等国际银行业监管组织从多方面对巴塞尔Ⅱ资
本监管框架进行了完善和修订,其中杠杆率作为资本充足率的补充,成为银行资本监管的新指标。2009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
《增强银行业抗风险能力(征求意见稿)》,正式引入杠杆率监管
作为资本充足率监管的补充措施。2010年7月举行的GHOS会议上,确定了最低一级资本杠杆率为3%,以及杠杆率监管的过渡时期安排。本文基于这样的背景,基于杠杆率的含义和优缺点回顾,跟踪分析
了巴塞尔Ⅲ新监管指标杠杆率的最新进展,探讨了新的杠杆率监管
标准对银行业以及实体经济可能带来的影响。
一、杠杆及杠杆率的定义
杠杆是指金融机构放大头寸或者投资的收益率(正或者负),超过自有资金直接投资于货币市场可获得的收益率。对金融机构而言,其杠杆有三种形式:资产负债杠杆( balance sheet leverage)、经济杠杆(economic leverage)、内嵌杠杆 ( embedded leverage)。其中资产负债杠杆是最明显的一种杠杆形式,基于金融
机构的资产负债表,指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超过权益资本。
经济杠杆基于依赖市场的未来现金流,指金融机构所持头寸的价值
面临变化的风险,价值超过所支付的数额,如贷款担保包含一个或有承诺,可能在未来需要实现。内嵌杠杆是指结构型金融工具本身所具有的杠杆,基于其特殊性质,即银行所持有的结构型金融工具风险暴露超过其基础资产的风险暴露,如信用衍生品等。杠杆率一般用来衡量杠杆程度的大小,目前还没有一种单独的方法能够同时捕获杠杆的三个形式。在杠杆的三种形式中,内嵌杠杆难以测量,很多结构性信贷产品具有高水平的内嵌杠杆,导致其全部的风险损失是直接投资于基础组合的几倍。两层证券化或者再证券化产晶可以将内嵌杠杆放大到更高的水平。
几种不同的杠杆率定义
传统意义上的杠杆率仅指资产负债杠杆率,即资本对资产负债表内总资产的比率。而资产负债杠杆率的定义也并不统一:美国银行控股公司法(Bank Holding Company Act,1956)将杠杆率定义为一级资本对调整后的总平均资产(定义为扣除商誉、从一级资本中扣除投资项和递延税项后的季度平均总资产)的比率。调整后的总平均资产中仅包括表内资产,并不包括表外资产。加拿大使用的是杠杆率的倒数——杠杆倍数,为表内总资产和特定的表外资产之和对总监管资本(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之和)之比。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一级资本和其主要形式)对涵盖表内外资产风险总额的比率。从巴塞尔委员会对杠杆率定义来看,其试图更准确更真实地测量银行的杠杆率,不仅包括资产负债表杠杆,而且其按照一定的风险转移因子将表外资产纳入分母的方案在一定程度上包括了内嵌杠杆的含义。
二、杠杆率监管的实践经验
早在1988年实施巴塞尔I之前,杠杆率就被广泛作为围观监管工具。银行业发展早期,监管当局使用资本对存款比例来衡量资本充足性。20世纪30年代后,随着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存款人挤
兑银行的威胁大大降低,监管当局意识到银行损失主要来自资产方而不是负债方,开始使用资本对总资产比例代替资本对存款比例来监管银行的资本充足性。1988年巴塞尔I出台,资本充足率监管逐渐取代了杠杆率监管,但美国、加拿大仍保留了杠杆率监管,以实现对银行资本的双重约束。
(一)美国杠杆率监管实践
美国银行控股公司法规定采用一级资本杠杆率来评估银行控股公司等银行机构的资本充足水平。一级资本杠杆率定义在银行控股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基础上,为一级资本对资产负债表内总资产的比率。该杠杆率监管适用于并表资产超过5亿美元的银行控股公司以及满足一定条件的并表资产低于5亿美元的银行控股公司。该法案规定,大型银行控股公司和采用规定的风险资本方法测量市场风险的银行控股公司的最小杠杆率设定为3%,其他银行控股公司的最
小杠杆率为4%。1991年美国颁布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 Improvement Act,FDICIA),根据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和一级资本杠杆率水平,将银行的资本水平分为不同的等级。然而,美国的杠杆率指标并没有包括表外资产,在大量的表内转表外的风险转移行为下,杠杆率指标显得有些形同虚设。
表 6.2F D I C I A对银行资本水平的划分单位:%
(二)加拿大杠杆率监管实践
从20世纪60年代初期至80年代,加拿大前六大银行的平均杠
杆程度持续上升。为了阻止过高、不断增长的杠杆水平,加拿大监
管当局于1980年提出使用最低杠杆倍数规定限制银行的杠杆程度,
其定义的杠杆倍数为表内总资产和特定的表外资产之和对总监管资
本之比。其中,纳入计算的表外资产包括信用证和担保、交易相关
或有项目、贸易相关或有项目、销售和回购协议等直接暴露在信用
风险下的合约型资产,这些资产大约占加拿大银行表外资产总额的75%。1982年至1990年,大银行的杠杆倍数最高限制为30; 1991
年至l999年,最高限制变为20;从2000年开始,满足一定条件的
银行杠杆倍数最高限制可以为23,标准限制仍为20。在此次金融危
机中,加拿大前六大银行的平均杠杆倍数约为16,其表内外杠杆程
度要低于美国和欧洲银行,这也正是加拿大银行业在危机中表现稳
健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瑞士杠杆率监管
2008年底,瑞士联邦银行委员会同瑞士两大国际性银行瑞士信
贷集团( Credit Suisse)和瑞银集团(UBS)达成一致,将引入杠杆率
作为补充的资本监管工具。杠杆率定义为一级资本对总资产的比率,但同美国杠杆率不同的是扣除了一些流动性资产和本国信贷资产。
两大银行在集团层面没置最低杠杆率水平为3%,在银行层面设置最
低杠杆率水平为4%。至2013年,两大银行需要满足新资本监管要
求的规定。此两大银行是瑞士金融体系以及整体经济的中心支柱,
因此引入杠杆率监管确保它们更加稳健,而其他银行将不受杠杆率
限制。
可见,美国和瑞士的杠杆率监管,其对于杠杆的考虑仅限于表
内资产,未覆盖表外资产,并不能真实反映银行的杠杆程度;而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