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140号文金融服务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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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40号文金融服务新政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胡说财税: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说的是企业从持有金融商品期间(含到期)取得的利息或者具有利息性质的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明确只有金融商品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情况下,持有期间取得的具有利息性质的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否则不征增值税。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胡说财税: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持有到期不属于转让!不属于转让!不属于转让!如第一条所述,到期取得的收益,保本的按照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非保本的不征收增值税。

三、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胡说财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四条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上述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本条将适用范围扩展到上述列举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企业。

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胡说财税:最为轻描淡写的也许是影响最深远的。资管产品没有工商及税务登记,其持有人往往数量众多,资金使用方支付利息性质的费用时往往难以取得发票,以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能解决资金使用方发票问题;另外,很多资管产品往往无处纳税,事实上不少资管产品的收益并未缴纳增值税。

以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对整个资管产品市场来说是核弹,资管、信托合同约定由持有人自行缴纳增值税,存量市场怎么办?管理人开具发票缴纳增值税不是难事,但是管理人的所得税、会计如何处理呢?资管计划持有人是不是就可以不管增值税事项了?事态如何发展,我们拭目以待。

五、纳税人2016年1-4月份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2016年5-12月份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

胡说财税:36号文规定原差额征收营业税项目,允许扣除金额中截止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完的部分,不得在计算增值税时抵减,纳税人应向原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退还营业税。问题在于纳税人1-4月份每个申报期都是负差,并未缴纳营业税,此时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为了保障纳税人权益,允许1-4月份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负差结转到营改增后在计算该项销售额时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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