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法治文化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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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法治文化的差异
摘要:中国的法律文化和西方的法律文化由于地理环境、经济条件、社会结构、文化传统等因素显现出了明显的不同,本文就从法的文化属性入手分析中国和西方的中西方法治文化的差异,即中国的“公法文化”和西方的“私法文化”的区别。除此之外,又从法的价值取向——“无讼”和“正义”的角度来论述其差异。
关键词:公法文化私法文化无讼正义
一、法律文化的界定
何谓“法律文化”对于法律文化的界定一般归纳起来,大致有这样三种:一是把法律文化等同于法律意识;二是把法律文化归结为法律意识中的非意识形态部分;三是把法律文化视为法律现象和法律过程的总和:“所谓法律文化,是指有关法律意识、法律规范、法律设施、法律技术等一系列法律理论、实践及其成果的总称。”在本文中,较多采用第三种的界定。即法律文化是整个人类文化体系中的一部分,它是法律观念、法律制度、法律机构、法律设施、法律主体、法律活动等要素的统一体,以及贯穿于这一统一体中的法律价值、法律本体和法律方法
二、中西方法治文化的差异
中西方法律文化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两者的法律文化还是存在相同之处:如全球法律统一化发展的趋势促使中西方法治文化在正义、自由、平等、权利等价值观念,以及法律至上、法律统一、法律独立等原则的趋同性。但是,由于中西方各国的传统和国情不一样,两者的差异还是很明显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特征。第一,道德的法律化,“礼法”就是道德的法律化,法律是实现道德的一种工具。第二,儒家的“德治”方略。传统文化的一个理论根据是儒家的“性善轮”,性善论主张“德治”,重视内在约束机制。西方法律文化的特征则表现在:“法治”是基本的治国方略;法治的理论基础是“性恶论”;法律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个人权利和利益;法治的政治保障是民主政治。脱胎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与宗法伦理社会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产生于商品经济社会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西方法律文化在法的文化属性和价值追求方面存在着差异。
1,从法的文化属性来看,中西方法治文化的差异最主要的就是公法文化和私法文化的差异。公法文化是与私法文化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其区分来源于对法进行的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将法分类为公、私两部分是罗马法学家的创造和贡献。《法学阶梯》开卷即揭示:“法律学习分为两部分,即公法与私法。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公法调整的主要是国家及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而私法则主要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公法规定的权利义务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法律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平等。私法从本质上说是民事
性的,法律主体处于平等的地位。与公法、私法定义划分相对应,一般认为,所谓公法文化是指公法相对发达,以公法精神为灵魂,法体系、法实施、法运行中贯穿着公法精神的法律文化。它具体表现为:以宪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等公法为主要法律规范,公法规范形式化程度高,公法优先,私法是实现公法目的的手段。公法化总体精神呈现出权力至上、秩序第一、等级特权和义务本位的精神。私法文化则是私法相对发达,以私法精神为灵魂,法体系、法实施、法运行中贯穿着私法精神的法律文化。具体表现为:以民法、商法等私法规范为主要法律规范,私法形式化程度高、私法优先,公法只是实现私法的目的的手段。私法文化总体精神表现为法律至上、正义第一、自由平等和权利本位的精神。法律文化学者张中秋先生在此基础上对公法文化与私法文化从性质上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的区分,指出:“所谓公法文化本质上是一种刑事性(刑法化或国家化)的法律体系,私法文化则是一种民事性(民法化或私人性)的法律体系。”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根植于古代农业社会,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以家长制为核心的宗法结构为基础,体现了专制皇权主义和儒家思想价值体系的要求,呈现出浓厚的公法文化的特点,因而,中国传统文化是一种刑事性或以刑法化为特色的公法文化,民事被刑法化了。西方文化是一种民事性(民法化或私人化)为基本特色的私法文化,刑事被民事化了。其区别表现在:在法律结构上中国公法与私法不分,中国古代历朝法典编纂的一大特色就是民刑不分、诸法合体,其中刑事性规范远远多于民事性规范。对此,日本学者滋贺秀三曾作出卓有见地的论断,“在中国,虽然拥有从古代就相当发达的文明的漫长历史,却始终没有从自己的传统中生长出私法的体系来。中国所谓的法,一方面就是刑法,另一方面则是官僚统治机构的组织法,由行政的执行规则以及针对违反规则行为的罚则所构成的。”因此,在古代中国,“法律一经产生,它就既不是被用来巩固传统的宗教价值,也不是被用来保护私有财产。相反,其首要的目的是政治性的,即强化对于社会的政治控制。”在西方,西方法在早期形成时期,公法与私法也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分,但与中国不同,私法占有较显著的位置。例如,在雅典,梭伦改制后,民事案件和民事司法就已经超过了刑事事务,这在亚里士多德的《雅典政体》中能得到印证。与传统中国法有别,西方国家法律的闻名,首先不是由于它们的刑法(典),而是基于它们民法(典)的发达。因为民法法律的地位突出的这种特色,所制定的法典大量有关刑事内容的规定被民法化了,即刑事犯罪民事处理。但近代以来,刑法获得了独立的发展,私法尤其是民法典的发达,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2.行政与司法方面。中国皇权至上,行政与司法不分。在立法上,皇权至上,法自君出。在司法方面,封建君主控制着司法大权,是最高的司法者。古代中国历朝行政及司法机构与职能不分,执行法律的人不是训练有素的法官,而是儒家化的兼职官僚,没有把法律活动与日常行政管理区别开来,父母官同时兼任侦探、检察官、法官、陪审员等数种职务。
为什么中国会形成刑事性的法律文化而西方形成了民事性的法律文化其原因可以从经济、政治和观念上分析。首先,从经济原因上讲,中国是自给自足的,以小农经济为特征的自然经济,决定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基本单位是家族。而家族突出的是身份、等级,经济生活完全由家长、族长的意志去支配,家庭成员则只能是服从,没有独立的人格和自由意志可以谈。这就决定了以主体平等、独立、自主为前提的真正民事关系及其与此相适应的民法、私法在古代中国是没有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