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产权交易所农村产权交易操作规程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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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产权交易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下列农村产权交易,适用本规程: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四荒地”使用权;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农村房屋所有权;
(五)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六)农业生产性设施使用权;
(七)其他农村产权。
第三条委托受理
转出方向本所申请办理农村产权交易时,应填写《农村产权交易申请表》(详见附件一),并提交下列相关资料,保证其真实、完整、有效(以下资料应当提交原件,没有原件的提交复印件,由原件持有方签字、盖章,并标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
(一)有效资格证明材料
1、如为个人,请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如为集体(村委会),提供机构合法证明、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为公司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司章程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二)产权权属的证明材料
按所转出产权的类别分别提供其中之一或若干权属证明文件(所有权证、使用权证、承包经营权证、初次承包经营合同、农业知识产权类权利证明、股权证明等文件复印件)。
(三)相关批准文件
1、内部决策文件
如为个人提供个人自愿转出的书面申请;
如为集体(村委会)应按规定形成同意转出(流转)决议;
如为公司按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2、同意转出的相关批文
(1)涉及产权权属变更的,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发包方同意转出的书面材料;
原承包方具有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收入来源的书面证明材料。
(2)涉及再次流转的,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原承包经营权合同;
原承包方同意再次流转的书面同意材料。
3、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放弃优先权的书面证
(四)转出标的基本情况的材料(如标的基本情况介绍、资产清单、
有无产权质押抵押担保和有无产权涉及经济纠纷、法律诉讼等情况的说明)。
(五)委托经办人、发包方或中介机构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涉及集体产权转出的,还需提交评估报告及评估确认书。
(七)乡(镇)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核准流转通知书》。
(八)转出方、评估机构同意公开相关资料的函件。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转出方提交材料齐全的,本所办理接收登记手续,双方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委托协议》(详见附件二)。
第四条信息披露
本所接受委托后,对转出方提交的文件和材料进行审查,符合信息公告条件的,由转出方填写《产权交易项目信息公告表》(详见附件三),本所于5个工作日内通过报刊、网站、公告栏、场内LED显示屏等渠道同步刊登转让信息,广泛征集意向方。
信息披露的内容应包括标的涉及的区位、面积、农户数量、产业布局规划、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交易方式、期限、委托底价、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
公告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具体公告期由转出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自刊登转让信息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不能确定意向方的,必须重新办理委托手续。
信息发布后,本所将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市场发动,配合、协助、组织交易各方进行商务洽谈。
第五条接受报名
对产权交易项目有受让意向的单位和个人,须在信息公告期限内向本所提交《产权交易受让意向书》(格式见附件四)及相关资料:(一)法人单位应提交:
1.《产权交易受让意向书》;
2. 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 章程;
4.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在委托代理情况下);
5. 上年末财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的月度财务报表;
6. 受让标的未来发展规划;
7. 受让方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凭证复印件;
8. 联合受让的提供联合受让协议
9.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自然人应提交:
1.《产权交易受让意向书》;
2. 受让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在委托代理情况下);
3. 资信证明材料;
4. 受让标的未来发展规划;
5. 受让方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凭证复印件;
6. 联合受让的提供联合受让协议;
7.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本所对提出受让申请的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并出具《产权受让受理登记通知书》(详见附件五)。
第六条资格审查
公告期满,本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在信息公告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将意向受让方的登记情况书面告知转出方,会同转出方按项目规则的规定对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资格进行审核确认。
本所将审查结果通知意向受让方(格式详见附件六)。
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应按项目要求向本所交纳保证金,以到达本所指定账户为准。
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意向受让方取得本所出具的保证金收据后,获得参与交易资格。
第七条确定交易方式
产权交易可以采用协议、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有利于竞争的方式进行。
产权交易涉及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具体项目的交易方式由本所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商转出方确定。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可以由双方协商成交并签约。
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采取公开
竞价组织交易。
第八条组织交易
本所实行转出方确认项目交易规则制度。
交易方式确定后,本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具体项目的交易规则,经转出方确认(格式详见附件七),由本所组织实施。
转出方应确定交易底价,并于交易(拍卖会、竞价会等)开始前向本所提交《出让底价通知书》(格式详见附件八)。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委托底价时,交易暂停,在获得转出方同意后继续交易程序。
成功受让的意向受让方应在交易(拍卖会、竞价会等)结束后,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与本所签署《成交确认书》(格式详见附件九)。
第九条成交签约
确定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本所的主持下,交易双方应按照项目交易规则的规定,签订交易合同。
拒绝签订交易合同的,违约方应按交易规则的规定和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交易合同自交易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提交一份本所备案。
第十条交易交割
受让方可按交易合同的约定将交易价款划付至本所资金结算监管帐户,本所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
本所按交易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转出方收到交易价款后,应向本所出具收款凭证。
非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本所按项目交易规则的规定办理退还手续。
其它交割事项,由交易各方按交易合同约定办理。
第十一条成交公示
本所对交易双方签订的交易合同进行审核,将交易情况通过本所网站及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成交公示(格式详见附件十)内容主要包括:交易编码、交易主体、交易标的、交易条件、交易价格和交易合同签定时间等。
第十二条出具交易凭证
交易凭证(格式详见附件十一)应当载明:项目编号、签约日期、挂牌起止日、转出方全称、受让方全称、转让标的全称、交易方式、转出标的评估结果、转出价格、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产权交易机构审核结论等内容。
满足以下条件的,本所在3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1、受让方依合同约定付清交易价款;
2、本所已收取交易服务费用;
3、成交公示期满,无人对公示的交易事项提出异议。
成交公示期间,如有人对公示的交易事项提出异议,本所将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后作出是否出具交易凭
证的决定。
第十三条交易收费
本所按照《广州农村产权交易所服务收费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本所收取交易服务费后出具收费凭证。
第十四条资料归档
本所自出具交易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该交易项目的文件资料整理归档,并定期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村产权交易情况。
第十五条执行时间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