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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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
本章提示:
1.本章在考试中以客观题为主,所占比重在4分左右。本章内容与2009年的教材第一章比较基本未做调整。
2.重点内容:法律行为;诉讼时效;代理。
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
知识点1:法律的特征
一、法律的特征
(一)法律的特征
1.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2.法律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3.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
4.法律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法律的定义:指反映一定物质条件下的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赋予社会关系的主体相应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的总称。
(二)法律与道德
联系区别
(1)法律意识与道德观念具有同一属性而相互联系;(1)法律属于制度的范畴;而道德则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
(2)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调整范围有所重叠而相互包容:一般来说,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道德所禁止和谴责的行为;凡是法律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所培养和倡导的行为。(2)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利与义务,并且强调两者的平衡;道德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3)法律规范是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主要凭借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观念、宣传教育以及公共谴责等手段。
知识点2:法律规范
二、法律规范
(一)法律规范的含义
1.法律规范的含义
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国家意志的,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2.法律规范的特点
(1)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
(2)规定普遍的行为模式,具有可重复适用性以及适用的普遍性;
(3)可操作性较强,确定性程度较高。
(二)法律规范的种类
1.按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规范可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2.按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或者程度不同,法律规范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3.按照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范分为:
(1)确定性规范:无须援引或参照其他规范。
(2)非确定性规范:无具体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须援引或参照其他规范。
点睛:法律规范分类容易以小案例的形式考选择题。
例:“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否则,税务机关可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该法律规范属于()
A.义务性规范
B.禁止性规范
C.授权性规范
D.强制性规范
E.任意性规范
答案:AD
(三)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一般由假定、模式、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假定,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适用该法律规范的情况和条件。
模式,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允许人们做什么,禁止做什么或者要求做什么的部分,实际上即为规定权利、义务的行为规则本身。
后果,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在违反本规范时,将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包括肯定性和否定性后果。
点睛:例如这样一个法律规范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否则,税务机关可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其中:“纳税人”是假定,相当于“如果你是纳税人……”;
“应当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是模式,相当于“则应当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否则,税务机关可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是后果。
知识点3:法律渊源和法系
三、法律渊源和法系
(一)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制定机关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行政法规(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其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部门规章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际条约或协定国家之间
(二)法系
1.法系
法系是在对一国法律制度或体系的分类标准。
划分法系的依据:历史渊源、历史传统、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
2.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1)大陆法系
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成文法系,承袭罗马法传统。包括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
荷兰、葡萄牙等及拉丁美洲、亚洲的一些国家。
(2)英美法系
又称普通法法系、判例法系、海洋法系,承袭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传统。包括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等,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等。
3.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1)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表现为成文法;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包括制定法和判例法。(2)法官权限不同。大陆法系法官只能援引法律,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法官可援引法律或判例,一定范围可创造法律。
(3)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中心的纠问程序;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诉讼参加人为中心的对抗式(或诉辩式)程序。
知识点4:法律体系
四、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的含义。
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法律部门主要有: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如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2.刑法
3.行政法,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政府采购法;义务教育法、环境保护法等
4.民商法,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等。
5.经济法,如预算法、会计法、审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等。
6.社会法,如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工会法等。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
知识点5:法律关系
五、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概述
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形式表现出来的社会关系。
特征:
1.法律关系是一种意志关系,属于上层建筑。
2.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并得到法律保护的一种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包括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
公民和法人要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具有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
1.权利能力。是指权利主体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2.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自然人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1)完全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