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执法培训课程(典型例子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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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程序法定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章、第三章、 第四章、第五章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行政处罚的管辖和应用及行政 处罚的的决定。
执法程序一般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 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常见问题的分析和处理 前期核查易于出现的问题
兰州市城管委
行政执法管理处 屈安稳
பைடு நூலகம் 言
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日益增强,社会 各界、公众对城管执法理念、执法能力、执法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 求。特别是在社会深层次矛盾日渐凸随着显的今天,作为城市公共 秩序维护者的城管,其管理活动出现的任何一点偏差或失误,都极 容易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在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和各地州市加 快推进城市管理体制的今天,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稳步进行,但从目 前执法管理体制理顺、法规制度尚未完善的情况开看,如何依法行 政、合法行政是我们在座的全体同仁应该认真对待的现实问题。值 全省执法培训之际,仅就我个人在从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的 一点体会和同志们共同探讨,愿我们通过探讨能够有所收获,不足 之处,请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一、相关知识回顾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予以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当承担的法律责 行政处罚应当具备的条件: 任。
(1)必须是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的才能 给予处罚; (2)只能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实施; (3)行政机关如果没有法定依据或者 不遵守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行政处罚即无效。
从轻和减轻处罚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法定原则的主要内容
(1)依据法定,即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 罚的必须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规 定,否则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2)主体及职权法定,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行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 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有关事业组织;在法定 的职权范围,不得越权和滥用权力。
(3)程序法定,就是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 照法定程序进行,否则构成程序上的违法。
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 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同一违法行为,同一行政机关不能以同一事 实和理由反复给予处罚;对同一违法行为,一个行 政机关已经给予罚款处罚的,其他机关不得再次给 予罚款处罚;如果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个以上的单 个法律、法规并侵犯两个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而 出现违法行为的法条竞合时,则不受一事不再罚原 则的限制。
在依据法定和主体及职权法定方面
在适用法律法规方面
在队伍建设和规范管理方面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
简要地概述为“7+1”即:城市管理综合行
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主要 包括: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 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
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和市人民政府规
处罚追究时效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 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 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例如:违法建设、违法广告相关手续已经办理或其他违 法行为违法设置、违法事实已经消除,自违法事实消除 之日起,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定的有关城区城市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 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
当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 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 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主要包括:对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违法建设案件;未经批准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 物;影响城市规划实施,违法占用道路、广场、绿地、 高压线走廊、压占地上管线进行建设;未经城市规划 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规划区内设置废渣垃圾场; 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主要街道设置广告牌、画廊、 招牌、橱窗或占用人行道设置报刊亭、电话亭、固定
学习内容与课时安排
学习内容:
1、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相关法律 规定回顾 。 2、结合行政处罚案例对行政处罚程序 中的常见错误进行剖析。
课时:1.5 学时
学习目的
1、通过对行政处罚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回顾,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意识,有 效解决当前执法体制下应该干什么和怎么 干的的问题。
2、熟悉行政处罚案件中在执法依据、 主体职权和执法程序方面常见问题,掌握 预防和处置方法。 3、学会对具体行政处罚案件中执法依 据、主体职权和执法程序的审查,有效提 高业务指导水平。
无救济及无处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 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中必须提供充分的救济,才能真正保障相对 人的权利。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 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相对方因违法的行政处罚受到损害 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不免除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七条 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规定: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 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 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 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行政相对人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 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严重构成 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已给予行政处罚 而免于追究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需要把握的重点: 一是依法必须是国家、省、市已经颁布实施的、重新修 订实施的最新法律法规;二是严禁使用过期和作废的法律法 规及虽未作废但未及时修订且与上位法规定有明显冲突的法 律法规条款;三是防止在执行的执法主体上过分纠缠,因为 全国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正在改革和实施阶段,我 们依法开展的行政处罚工作必须遵守甘肃省人民政府对各市、 州、县、区批复的行政处罚范围,在该范围内,对应适用相 关的法律法规的条款项规定)。
(六)工商行政管理方面
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人行道路、楼 群院落、店外无照经营商贩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
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人行道路行 为的行政处罚权。主要包括:主干道以外道路乱摆摊 设点、侵占路面等影响车辆行人通行行为的行政处罚。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章或人民政府规定的有 关城市管理的其它职责。
(三)城市绿化管理方面
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主要 包括对破坏绿地、损坏树木花草行为的行政处罚。
(四)市政管理方面
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环境保护方面
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主要包括 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城市人口集中区域擅自堆(存)放 各类物料;未采取密闭措施或其它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储 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物质,造成大气污染;建筑施 工或拆迁造成二次扬尘污染;未经环保部门批准夜间施工;在 城市敏感区使用高音喇叭;装修噪音扰民;焚烧物质等污染或 排放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损坏市政设施、未经批准擅自开挖城 市道路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不能给予处罚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政处 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 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 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 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 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 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 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 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公开方面,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 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的一种 形式,但又不仅仅是一种制裁, 它兼有惩戒与教育的双重功能。 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 过处罚达到教育和消除违法行 为影响的目的。行政机关在行 政处罚的适用中应当始终坚持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一)在依据法定和主体及职权法定方面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 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 17号)和《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推 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 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 〔2003〕4号)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关 于兰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 批复》(甘政函【2005】78号)和《关于 城关区等8县区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 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甘政函 〔2014〕37号 )及《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工作的实施意见》(兰政发【2005】74号) 文件,兰州市、城关、七里河区等8区(县)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相继成立,也是兰州 市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 处罚权的工作部门。
(三)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 法定原则 2、 公开公正原则 3、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 5、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6、 不免除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原则 7、处罚追究时效原则
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 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 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一般程序基本工作流程:前期核查;立案; 调查取证(询问调查、现场检查和勘验、相关 证据收集);调查终结;形成决定;预先告知; 听证;送达决定;强制执行;结案。
公开公正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 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 度相当。简要地可以理解为: 公正方面,行政主体在再行政处罚中必须依法 裁判,公平的处罚违法行为人,既不能同等情况给 予不同处罚,也不能不同情况给予相同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 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规定权限
1、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2、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 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3、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 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 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 府制定的 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 度的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做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地 方性法规需要做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 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尚未制定法律、 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 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