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中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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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检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机 关探索开展刑事和解 中职 能的实证分 析
近年 来, 山东省检 察机关在办案 中,亦对符合条 件的轻微刑 事案件 实行刑事和解 进行 了诸多有益 的探索 。 目前 , 已经有 不少 市县检察 院与 法院 、公安 、司法 等联合制定 了运 用刑事
二 、检 察机 关开展刑事和解 的理论政策 基础 刑法 的谦抑性 ,是指 立法 者应 当力求 以最小的支 出,少 用甚至 不用刑 罚 ( 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 ) ,获取最大 的社会 效益 以有效地预 防和控制犯罪 。 换 言之 ,凡是适用其他法律 足 以抑制某种违法行为 ,足 以保护合法权益 时,就不 要将 其 规 定为犯罪 ;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就足 以抑制某种犯罪 行 为, 以保护合法权益 时, 足 就不要规定较 重的制裁 方法 。 刑 法 的谦抑性价值 日益 成为现代 刑法 追求的核心价值 目标之 是现代刑法 的应有 的价值 意蕴 。
全 国各地检 察机关都在 试行和探讨刑 事和解 ,刑事和解 成为 检察机关在办 案实践 中一项 重要 的改革举 措 。笔者针对 刑事 和解 中检察机关 的地位和作用谈一 点粗 浅的看法 。
一
、
检察机关开展刑事和解 的法 律依据
我国 《 宪法》第 1 9 3 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 2 、1 1 法 律监督机关 ,人 民检察 院依照法律规定独 立行使检察权 , 不受行政机关 、社会 团体和 个人的干涉 。这条规定是检 察机 关在办案 中开 展刑 事和解工 作,独立行使检察 权和正确履 行 检 察机 关职 能的表现 。《 宪法》 第 3 7条规 定:对于犯 罪情节 轻 微不需要判处刑 罚 ,可 以免 于刑事处罚 ,但 是可以根据 案 件 的不同情况 ,予 以训诫或者责 令具结悔过 、赔 礼道歉 、赔 偿损 失或者 由主 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 刑事诉 讼法 》12条第 2款规定 :“ 4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 ,依照刑法规 定 不需要判处刑 罚或者免除刑 罚的,人 民检察 院可 以作 出不 起诉决 定。 ”这意味着检察机关有权依照法律规定 以非刑 罚方 法对轻微罪行的犯罪嫌疑 人予 以处 置 《 民检察院刑事诉讼 人 规则 》第 2 1 9 条规定 :“ 民检察院 决定 不起诉 的案件 ,可 以 人 根据案件 的不同情况 ,对被 不起诉人 予以训诫或者责令 具结 悔过 、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 。 ”根据这一规定 ,具结悔过 、赔 礼道歉及赔 偿损 失构成 了对 加害人惩 罚的替代措施 ,而 这些 措 施正是刑 事和 解 中犯罪人 承担 责任 的形 式,也是刑事 和解 协议的重要 内容。因此 ,无 论从实体还 是程序 ,法律都 赋予 了检察机关 刑事和解 的法律地位和职权 。
害者 原本 具有的和 睦关系 ,并使罪犯 因此而改过 自新 ,复归 社会 。 所 以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刑事和解是一种私力救济在 更高层 次的回归 ,其 以人文关怀 的形式化干戈为玉 帛,避免
了传 统 刑 事 司 法 刚 硬 的处 理 纠 纷 方 式 可 能带 来 的弊 端 , 目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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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论坛
第一卷
浅析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 中的地位和 作用
王 燕
( 山东大学法 学院 山东省 济南市市 中区人 民检 察院 山东济 南 2 0 ) 5 02 0
摘 要 :刑事和解是我 I刊法机关在本世纪初 开展 的…项 旨在修 传统刑事刊法模式的崭新尝试 ,作为近年来刑事 二法 实 玉 I J 践中 由检察机关牢先倡导和尝试的一种新理念 ,在贯彻 宽严干 济刑事政策 与构 建和 谐社 会的形势下, 已经获得 了司法界 内外的 H 普遍 认同与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 论。笔者作为一名基层实务人员 ,通 过分 析刑 事和 解制度的实践发展 ,认为检察机关 在刑 事和解 中的角色应定位 为调控者和监督者 ,更符合检察权的性质和检察机 关的法律 定位 关键 词:刑事和解 检察机关 角色定位
刑 事和解 …‘ 是指在犯罪后 ,经 由调停人 的帮助 ,使加 般 害者和被 害者直接 协商 ,解决纠纷 或冲突的一种刑 事司法制 度 ,其 目的是修复 因犯罪人 的犯 罪行为而破坏 的加 害人和被
2 0 年 1 月2 日,罗千 同志在 中央政法工 作会议上 指出: 04 2 2 “ 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2 0 年 的 “ 高”报 告 06 两 明确规定我 国现阶段实行 “ 宽严相济 ”的刑 事政 策。2 0年 06 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上 《 中共 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 社会若干重大 问题的决定》亦提 出了要实施 宽严相济 的刑 事 司法政策。最高人 民检察院印发的 《 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 改 革 的三年 实施意见》 ,也规 定在检察 工作中要进 一步完善贯彻 “ 宽严相 济 ”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 。 “ 宽严相 济 ”刑 事政 策的提 出,是一种科学、理性的回归 ,是我们正 视 社会稳 定与犯罪增长关系后的理性回应 ,最终有利于和谐 社会 的构 建。检察机 关探 索开展的刑事和解在某种程度上是 对传统刑法基础 理念 的挑 战 ,但 更是刑法谦抑理念在刑法适 用 中最 为直接 的体现 。 检察权在本质一. I是一种法律 监督权 ,它承担着限制和监 - 督权力行使 的使命 ,树 立刑法谦 抑原 则是检察权的本质 要求 。 公诉权作为检察权一个重要组成 部分,绝不应 该演变为单纯 的 “ 移送权 ”或 “ 求刑权 ”而 是应 当在在 适当的范围内允许 当事人 自主处分其权力 ,以人权保 障为核心,尤其 是鼓励 当 事人通过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等方式实现社会关 系的 自我修 复 ,和谐地调和人权保障与法益保护之 间的关系 ,从而达 到 在严格、公正 、文 明执法 的基础上 ,最终实现打击犯罪 与保 护人权 、追求效率与实现公正 的有机统一 。检察机关开 展刑 事和解合乎刑事追诉经济原则 ,给冲突双方解决矛盾提供 了 机会 ,能够有效地减少和钝化矛盾 ,尽可能地减少法院判决 后的消极因素 ,有助于在全社会增进和谐协调的社会关系 , 能够提 升被 害人和 犯罪人的满意度 ,降低再犯率,它与我 国 传统 的调解 制度所 蕴涵的 “ 和为贵 ”的理念相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