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撤销襄阳县设立襄阳区及调整部分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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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撤销襄阳县设立襄阳区及调整
部分行政区划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襄政发[2001]72号
【发布部门】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1.12.24
【实施日期】2001.1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撤销襄阳县设立襄阳区及调整部分行政区划工作的通知
(襄政发[2001]72号)
襄阳县、襄城区、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撤销襄阳县设立襄樊市襄阳区及调整襄樊市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01]9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襄阳县设立襄樊市襄阳区并调整襄樊市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划有关事宜的通知》(鄂政发[2001]54号),以及《市委常委会议纪要》([2001]15号)提出的襄阳撤县设区及调整区划工作,应遵循"保留县级权限,保证平稳过渡"的基本原则和"有利于发展、有利于稳定、有利于经济建设、有利于推进城乡一体化"的要求,现就襄阳县撤县设区并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撤销襄阳县,设立襄樊市襄阳区。
将原襄阳县的张湾镇、东津镇、双沟镇、张家集镇、峪山镇、黄龙镇、程河镇、朱集镇、古驿镇、伙牌镇、黄集镇、石桥镇、龙王镇和襄樊市樊城区的米庄镇划归襄阳区管辖(米庄镇各项工作委托汽车产业开发区管理)。
区人民政府驻张湾镇。
二、将原襄阳县的牛首镇、太平店镇划归樊城区管辖;将原襄阳县的欧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