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港口投融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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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港口建设现状和港口投融资理论
(一)我国港口建设发展概述
1.我国港口建设发展概述
港口是水上运输的基础设施,是水陆联运的枢纽和对外贸易的门户。港口能力的大小、管理水平的高低,是国家经济整体发展水平的体现。虽然我国港口连年来加大投资力度,但有关资料显示,目前我国港口建设仍不能适应我国运输快速发展的要求。突出表现是大型现代化专用码头供需矛盾突出,集装箱码头超负荷运转,港口码头通过能力不足等。交通部于2003年8月正式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指示精神,进一步推进沿海港口发展的意见》,提出到2010年,沿海港口总体能力基本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要求;到2020年,沿海港口总体能力适度超前国民经济的发展。
(二)港口投融资理论认识
1.港口项目的投融资属性及对象分析
按照各类投资项目的属性,投资大体分为经营性(或竞争性)项目投资、基础性项目投资和公益性项目投资三大类:经营性项目主要指投资收益比较高、具有市场竞争力的项目,以企业为基本的投资主体,资金主要来源于市场,政府主要负责政策性指导。基础性项目主要包括建设周期长、投资大、投资回收慢的项目。该项目建设要鼓励和吸引各方投资,包括境外资金:既要注重社会效益,又要遵循市场规律,讲求经济效益。公益性项目主要包括
科技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事业的建设项目,公、检、法、司的政权机关的建设项目以及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办公设施、国防设施建设项目。投资主要由政府用财政资金安排。
对应于三大投资项目的划分,港口建设投资项目属于基础性项目,具体又可归结为两类:一类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如航道、码头(专用码头除外)、集疏运通道、防波堤、灯塔等;另一类是经营性基础设施,如仓库、堆场、各类装卸机械、港口作业船舶等。
2.基础设施投融资体系理论
基础设施投融资体系是指基础设施投融资活动所采取的基本制度、政策和运行方式,及其相互联系而构成的整体。基于不同的认识或者认识的不同层次,以及经济运行的不同环境,基础设施的投融资体系表现出不同的形态和类型。
(1)财政主导型的投融资体系。这种体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政府以双重身分参与基础设施投融资活动,即一方面是作为投资主体,另一方面是作为投资活动的管理者。第二,财政控制着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供给渠道并主要依靠财政的无偿拨款筹集资金,非财政资金在整个基础设施建设中所占的份额很小。第三,政府对基础设施实行垄断式的计划调控和行政管理。这种投融资体系在社会资本总量短缺,生产的社会化程度不高,基础设施供给总量明显不足的经济运行状态下,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它有利于在一定时期集中投资,确保基础设施领域的优先发展;同时,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市场投资的自发性和盲目性带来的弊端,防止无政府状态投资所造成的社会性巨大浪费。但是,随着生产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和经济的持续发展,特别是私人储蓄力量的增强,这种运作体系与经济持续发展间的冲突逐渐突出。由于投资主体的垄断性存在,基础设施建设明显缺乏效率,融资方式单调,资金短缺矛盾日益扩大。由于资金的无偿使用以及资本极低的收益率,使得基础设施领域资金的自身积累和再投资的积极性受到很大的制约。基础设施领域政企不分、产权不清、责任不明、管理混乱的情况不可避免的存在,政府对基础设施的行政性管理容易导致决策的随意性、投资的盲目性。(2)银行主导型的投融资体系。随着社会财富的增长以及由此带来的银行业的发达,政府储蓄和私人储蓄的总量增加,银行集聚了相当的储蓄,基础设施建设对银行具有很强的依赖性,银行成为基础设施投融资方向和规模的主导者。这种运作体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银行既是市场经济中的货币和货币资本经营主体,又是基础设施投融资的主体。第二,银行主要控制着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供给渠道,并主要依靠企业贷款的形式转化为基础设施领域的直接投资。第三,政府主要依靠银行系统,实行“相机控制”的宏观调控与管理模式。所谓“相机控制”是指企业若付得起债务,控制权就掌握在企业手中,反之控制权就自动转移到银行手中,银行作为外部投资者,就要对基础设施建设企业进行干预,企业因此要尽最大努力进行银行资本的经营。这种投融资体系在资本市场欠发达的经济运行条件下,利用相对发达的银行业,能够推进基础设施
投融资的商业化进程和整个社会基础设施的发展,但是,它也存在很多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由于银企间利益的冲突,银行投资很容易转化为不良资产,甚至成为银企间的呆账,银行再投资的积极性将不断受到打击,基础设施产业资本因此不能形成良性循环。此外,银行在基础设施投融资活动中的特殊地位制约了企业和其他组织作为投资主体自主决策、自我发展、自主经营的投资积极性的发挥;同时,也抑制了资本
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以及基础设施融资范围的不断扩展和融资工具的不断创新,最终由于政府对基础设施投融资的宏观调控与管理行为的失效而导致整个社会的基础设施的投资不足,供给短缺。
(3)政策主导型的投融资体系。这种体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投资主体是以政府信用为依托,包括政府和民间投资在内的多层投资体。第二,政府通过信息诱导、政策诱导、利益诱导等方式,广泛调动社会各投资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参与基础设施投资。各投资主体间采用各种有-效而灵活的投资组合方式开展投资活动,投资资金既表现出政策性,即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又体现出有偿性,即一手以有偿方式筹集资金,一手以有偿方式使用资金。第三,政府对整个社会基础设施的投融资活动实行以市场为主,政府管制为辅的准政府性运行方式。显然,这种运作模式在我国当前经济的转轨时期乃至未来一定时期,具有很大的参考和借鉴意义。它一方面可以弥补我国当前市场化水平不高而引致的市场缺陷,更多地把社会储蓄吸引到基础设施领域;另一方面又可以加速推进我国的市场化进程,减轻财政负担,减少政府行为。但是,这种运作模式必须符合国家当期经济运行的实际和经济运行的长远利益目标,在坚持基础设施建设的服务性原则、基础设施融资行为的国家信用原则、基础设施融资方式的创新原则以及政府介入的间接性原则等前提下开展活动,以便真正发挥政策性投融资的作用,实现当期基础设施建设的最优目标。
(4)市场主导型的投融资体系。在以市场自我调节作为资源配置主要形式的经济模式中,基础设施领域的市场主导型投融资体系的形成是一种必然的趋势。这种投融资体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企业和个人成为社会最主要的基础设施投资主体,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的直接投资规模较小;第二,基础设施的投融资主要依赖于发达的资本市场而采取直接融资的方式;第三,所有在基础设施领域内的各投资主体严格按照健全而完善的市场规则处理相关关系;第四,政府通过市场机制的传导和宏观经济政策的改变调控及监管整个社会的基础设施。很明显,这种以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