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当因果关系在刑法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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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相当因果关系准确地反映了法律因果观的概率性。侵权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以伦理上的因果关系为基础,但并不是所有伦理意义上的因果关系都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从一般的经验和常识上都能认识到,在引起结果发生的数个条件行为中,依照人们的日常经验认为是必然引起结果发生或可能引起结果发生的条件行为,才能作为侵权法上的原因。否则,依照人们日常经验看来是偶然的条件行为,便不是侵权法上的原因。

关键词:相当因果关系,刑法,侵权法

目录

一、因果关系的概念和作用 (1)

二、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 (2)

三、相当性理论 (3)

四、相当因果关系的意义 (5)

五、结束语 (6)

六、参考文献: (7)

相当因果关系在刑法中的作用

一、因果关系的概念和作用

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哲学上把现象与现象之间得那种“引起与被引起”地关系,称为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做为认识论上的一个基本命题已得到了深入研究。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客观上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存在

地,能够决定或影响刑事责任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1

首先,刑法因果关系在

定罪时的作用,可以澄清很多理论上的混乱。如在某甲在街上持刀追杀某乙,某乙仓皇逃避,在横穿人行道口时,正遇某丙违章驾驶一辆汽车开过来,某乙躲避不及,被某丙驾驶的汽车撞死的案件中,尽管可以说,某乙死亡的结果是由于某丙的违章驾驶行为引起的,但是,并不能说某甲的追杀行为和某乙的死亡之间就

没有刑法因果关系。2

其次,在无法判断事实关系的场合,也能肯定具有刑法因

果关系。我国刑法学上的通说认为,刑法因果关系无论怎样特殊、具体,都不能脱离哲学所研究的因果关系而独立存在。因此,哲学所阐明的因果关系的一般原理,对研究刑法因果关系总是具有指导作用。有些场合下,行为和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从自然科学的立场出发,难以认定,但从刑法立场出发,却不得不加以认定。如某甲、某乙之间没有任何意思联络,同时将达到致死剂量的毒物放进某丙的饭碗中,致其死亡,但到底是谁投放的毒药引起了丙死亡的结果,没有办法查明。从刑法规范的立场来看,由于甲和乙的行为都具有引起丙死亡的危险,因此,他们对于某丙死亡的结果,当然应当承担既遂犯的刑事责任。在刑法的立场上,只要根据疫学的统计方法,说存在因果关系也“没有超出合理怀疑的限度”时,就能肯定存在因果关系。

其次,刑法因果关系在量刑时的作用。法律规定的法定刑随着犯罪结果的严重程度的上升而加重, 或者以是否引起某种损害结果作为提高、降低法定刑的条件的场合, 如果犯罪行为同该种特定的损害结果或严重的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刑法因果关系, 显然就要加重对罪犯的刑罚处罚; 同样, 如果犯罪行为与应当下调法定刑幅度的特定损害结果或严重性程度较低的犯罪结果具有刑法因果关系,对罪犯处罚时就应从轻或减轻刑罚。尤其在结果加重犯的场合, 因果关系对量刑的作用非常明显。

1

陈兴良、《陈兴良刑法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

参见[美]哈特和霍诺雷、《法律中的因果关系》(英文版)、1985年出版、第90页。

二、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

我国刑法理论的研究起步较晚,且一般采用大陆法系的通说观点。但我国在刑法因果关系问题上却长期存在两种独特的理论分歧:

(一)必然因果关系说。这种观点认为,刑法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内在必然的联系,因此,刑法因果关系论的研究对象只有必然因果关系,没有偶然因果关系。如果某人的行为在事件发生的具体条件下,不是必然不可避免地要发生这种危害结果的时候,那么,尽管这个人的行为表面上与所发生的危害结果之间有着某种联系,也不能认为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就不能使行为人对这一结果负刑事责任。

1(二)偶然必然因果关系说。这种观点和上述必然因果关系说相反,认为必然联系是因果关系的主要表现形式。但是,除此之外,还存在着偶然的因果关系形式,这两种因果关系都是刑法因果关系论的研究对象。所谓偶然因果关系,是一种现象在其合乎规律的发展过程当中,偶然地介入另一种力量,最后造成某种结果,换句话说,两个因果过程偶然交错在一起,产生某种结果,最初的现象同最后的结果之间,就表现为偶然的因果关系。

二者在具体问题的结论上并没有本质分歧。如主张偶然必然因果关系说的学者认为,在“甲在街上持刀追杀乙,乙仓皇逃跑,在横穿马路时正遇一辆汽车开过来,乙躲避不及,被汽车撞死的案件中,甲的追赶行为同乙的被撞死之间并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但是,如果不是因为甲的追赶,乙也不至于被撞死。正是由于甲的追赶,偶然遇上汽车,乙才被撞死。因此,应当说,甲的追赶行为与乙的

死亡之间有偶然因果关系。”2

但是,查明行为人的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偶

然因果关系,不意味着该人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即便有因果关系也不能负刑事责任。这种结论,和必然因果关系说的见解并没有什么区别。因为,必然因果关系说认为,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就不能使行为人对这一结果负刑事责任。要注意的是,这里强调的是“对这一结果”负刑事责任。就上例而言,按照必然因果关系说,甲的追赶行为同乙的被撞死之间,如果说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只是表明甲对于乙的死亡不负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刑事责任而已,但并不意味着甲的行为完全不构成犯罪,对乙的死亡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在甲对乙的死亡结果具有过失的时候,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种两种观点的分歧是我国法学理论界特有的,不能说其存在没有意义,但却对立的双方并无重大差异,且不是国际上因果关系学说的主要流派,影响范围小。必然因果关系说不当地限制了因果关系的范围,缺乏实用价值;偶然因果关系概念比较含混:何种联系属于刑法上偶然的因果关系?是否所有存在条件联系

1赵秉志、《刑法争议问题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2

周伟、李克非、《刑法学研究新视角》、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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