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建筑材料检验检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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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建筑材料检验检测细则

一、水泥

1、基本常识1.1 硅酸盐水泥分32.5级、32.5R级、42.5级、42.5R级、52.5级、52.5R级六个标号,分两种类型,不掺混合料的称I型硅酸盐水泥,代号P.I,掺混合料的称II型硅酸盐水泥,代号P.II。

1.2 普通硅酸盐水泥分2

2.5级、22.5R级、32.5级、32.5R级、42.5级、42.5R级六个标号,代号P.O。

1.3 矿渣、火山灰、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分2

2.5级、22.5R级、32.5级、32.5R级、42.5级、42.5R级六个标号,代号分别为P.S、P.P、P.F。

1.4 水泥袋上应清楚标明:工厂名称、生产许可编号、品种名称、代号、标号、包装年月日和编号,包装袋两侧应印有水泥名称和标号,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的印刷采用红色,矿渣水泥采用绿色,火山灰水泥和粉煤灰水泥采用黑色。

2、验收批以同一生产厂的同一出厂编号水泥为一个取样单位(即验收批)。

3、取样方法水泥试样必须在同一编号水泥的不同部位等量采集,取样点至少在20点以上,取得的水泥样经充分混匀后,用防潮容器包装,重量不少于12kg。

4、一般试验项目安定性、强度、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细度。

5、试验依据的规程水泥各指标试验按《公路工程水泥混凝土试验规程》(JTJ053-94)和《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GB/T17671-1999)中有关方法进行:《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GB/T1346-2001)、《水泥细度检验方法(80μm筛筛析法)》(GB1345-91)。

6、强度评定标准按规定的试验要求进行水泥基本性能试验,根据试验结果按国标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标准(GB1344-1999)、复合硅酸盐水泥标准(GB12958-1999)进行相应的评定、道路硅酸盐水泥(GB13696-1999)。当检验的指标均符合要求时,方能判定为合格品;若有指标不符合要求时应加倍进行复验,当合格时判定为合格品,当复验不合格时,该水泥即为不合格品。

7、一般检查项目7.1 厂家品牌:每批混凝土浇筑使用水泥必须采用同一厂家、同一标号、同一批号(出厂编号)水泥,厂家质保资料必须齐全,确定所使用水泥的生产厂家需经指挥部及监理组确认。

7.2 水泥仓库:使用拌和楼(电子秤),混凝土一般要求用罐装水泥,不同标号、批号水泥必须分罐存放。使用袋装水泥时对每袋水泥重抽验过磅,库房应防雨、防潮,排水沟畅通,库房地面经处理垫空,上铺油毛毡,库存量不得小于未来3天计划使用量,不同进场日期批号的水泥分别堆放。水泥存放时间不得大于3个月,超过该期限的水泥必须进行再次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合格或受潮的水泥必须清除出场。

8、成果资料8.1 监理日记:记录承包人水泥进场数量、用量、库存量及上述一般检查项目的检验结果。

8.2 承包人报验:A-5建筑材料报验单(附厂家质保资料、试验报告-3d和7d强度报告的必须补报28d强度报告;承包人自检报告)。

8.3 监理抽检:监理抽检报告。

二、碎石

1、验收批用大型工具运输至现场的,以400m3或600t为一验收批;用小型工具运输至现场的,以200m3或300t为一验收批。不足上述数量者以一验收批论。

2、一般试验项目筛分析、表观密度、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含量、堆积密度、压碎值等。

3、取样方法从堆料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在料堆的顶部、中部和底部选取均匀分布的5个不同部位,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面铲除,然后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碎石共15份,混合均匀组成一组样品,每组样品取样数量不少于60kg。

4、试验依据的规程《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92);《公路工程石料试验规程》(JTJ054-94);《建筑用卵石、碎石标准》(GB/T14685-2001);《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JTJ058-2000);《砂、石碱活性快速试验方法》(CECS48:93)。

5、集料技术标准5.1 路基用:《公路软土地基路堤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JTJ017-1996 5.2 水泥混凝土结构物用:《建筑用卵石、碎石标准》GB/T14685-2001 5.3 路面基层用:《公路基层施工技术规范》JTJ034-2000 5.4 水泥混凝土路面用:《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7-1994 5.5 沥青混凝土路面用:《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J032-1994

6、一般检查项目6.1 堆放场地:场地必须平整硬化,周围排水良好。存放量必须与相应规格碎石使用量相当。

6.2 堆放:不同批次碎石必须分堆堆放,立牌标明其产地、规格、数量、使用部位、是否检验合格。

6.3 碎石必须备有冲洗设备,含泥量超标(1.0%)的碎石必须冲洗合格后进入堆料场。

7、成果资料7.1 监理日记:记录承包人碎石进场数量、用量、库存量及上述一般检查项目的检验结果。

7.2 承包人报验:A-5建筑材料报验单(附各项试验报告,包括厂家碎石碱活性检验报告)。

7.3 监理抽检:监理抽检报告。

三、砂

1、验收批用大型工具运输至现场的,以400m3或600t为一验收批;用小型工具运输至现场的,以200m3或300t为一验收批。不足上述数量者以一验收批论。

2、一般试验项目筛分析、表观密度、含泥量、泥块含量、堆积密度等。

3、取样方法从堆料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面铲除,然后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砂共8份,混合均匀组成一组样品,每组样品取样数量不少于10kg。

4、试验依据的规程《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JTJ058-2000)《建筑用砂标准》(GB/T14684-2001)《砂、石碱活性快速试验方法》(CECS48:93)。

5、水泥混凝土用砂技术标准《建筑用砂标准》(GB/T14684-2001)

6、一般检查项目6.1 堆放场地:场地必须平整硬化,周围排水良好。存放量必须与相应规格砂使用量相当。

6.2 堆放:不同批次砂必须分堆堆放,立牌标明其产地、规格、数量、使用部位、是否检验合格。

6.3 砂大于5mm颗粒含量超过10%时,必须过筛后进入堆料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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