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岗位离任审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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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岗位人员离任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员工管理,增强重要岗位人员工作事业心和责任感,加强对相应岗位人员任职期间的管理与监督,客观评价任职期间的工作业绩、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镇银行离任审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离任审计对象为支行行长、副行长、委派会计、主管会计、客户经理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等重要岗位有关人员。

第三条离任审计对象因届满卸任、工作调动、提升、免职、撤职、辞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岗位,由内部审计部门根据程序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并给予评价。

第四条离任审计实行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原则上要求在一个月内完成离任审计工作。审计对象未经审计,原则上不能重新任职或离任。

第五条离任审计方法,按照员工管理权限和“下查一级”的原则组织实施。本行综合管理部门应在被审计对象离任前书面通知内部审计部,内部审计部门组织离任审计。

第六条被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要积极配合离任审计工作。被审计对象应及时提供离任述职报告和遗留事项的移交清单及相关事项说明;所在单位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审计所需业务档案资料及其有关的账表并接受质询,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隐匿、

阻挠和刁难。

第七条离任审计的时限原则上为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重点以离任前两年为主,必要时可追溯以前年度。

第八条审计工作人员在离任审计中应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发现被审计对象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及时移交至其他部门做进一步的核实处理。

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十条离任审计的基本内容

(一)支行行长、部门经理

1.任职期间依法合规经营情况。重点审计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情况。

2.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真实、完整情况。

3.信贷管理、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情况。

4.财务收支和执行财经纪律情况。

5.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6.当(历)年经营管理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

7.“三防一保”及各类案件、事故的防范、处理情况。

8.工作中有无失误或损失需要承担的责任及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二)支行副行长岗位

1.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制定的有关信贷管理制度情况或内部管理制度、“三防一保”工

作管理制度情况。

2.履行岗位责任制情况、完成工作目标情况及其他有关工作情况。

3.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4.在内部管理工作中或信贷管理工作中有无失误或造成损失,需要承担的责任。

5.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三)委派会计(主管会计)岗位

1.任职期间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情况。

2.准确核算和真实反映各项资产、负债、中间业务、所有者权益和表外科目,财务会计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法、真实性、完整性情况。

3.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

4.履行岗位责任制情况、完成工作目标情况及其他有关工作情况。

5.历年会计档案资料完整性及移交情况。

6.工作中有无失误或造成损失,需要承担的责任。

7.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四) 客户经理

1.任职期间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信贷政策情况。

2.贯彻执行上级制定的有关信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

3.优化贷款质量及结构的实际情况。

4.在信贷工作中有无失误和造成损失、形成不良贷款的原因和应承担的责任。

5.岗位责任制执行、完成情况及其他有关工作完成情况。

6.信贷档案的完整及移交情况。

7.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五)对支行行长和客户经理,审计人员应把不良贷款(责任不良贷款)、独立审批权的贷款以及有无违章、违纪行为作为审计重点。

第十一条对本行部门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应比照上述审计内容,根据所在部门的工作职责,着重对其履行职责和工作效率情况进行审计,并根据其所在部门的工作责任或重大失误,确认其责任。

第三章审计依据

第十二条审计对象在任职期间适用的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上级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本行制定的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

第四章审计程序

第十五条审计分为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报告阶段和处理阶段。

第十六条准备阶段

(一)成立审计组。由本行综合管理部向内部审计部提交离任审计通知书,根据确定的离任审计对象,由内部审计部指定审计组长,组成审计组,审计组由内部审计部及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

成。审计组按有关要求,制订离任审计方案,报本行董事长审阅批准。

(二)收集相关资料。审计组在到达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前,应收集与本次审计有关的审计依据和资料。

(三)向离任审计对象发送离任审计通知书。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审计组应将本行董事长签批的离任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

(四)被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积极做好准备工作,为审计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1.被审计对象述职报告。其内容应包括任期内(以近两年为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任期内履行职责情况;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移交的事项和说明的问题等。

2.需要进行审计的有关帐、表、凭证等资料。

3.内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相关年度的工作总结和有关会议记录等。

4.人民银行、银监局、审计等部门及上级管理部门对本单位重大事项的检查结论或处理决定。

5.审计组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实施阶段

审计组一般应在下发审计通知书三天后,对审计对象实施现场审计。

(一)召开一定范围的会议。听取被审计对象任期内的述职报告;并采取召开不同层次的座谈会或个别交谈等形式,进行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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