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原理刘连生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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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性
4.保险市场是政府积极干预的市场。保险的 社会广泛性,即使在自由经济的国家,政府 对保险业仍实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保单格 式、保险费率、各项责任准备金、资金运用 等。
三、保险市场的种类 1.按保险承保标的划分,可分为寿险市场和
非寿险市场。
寿险市场又可分人寿保险市场、健康保险市 场和意外伤害保险市场。非寿险市场可以分 财产保险市场、责任保险市场和信用保险市 场。有的国家把财产保险分为水险和火险, 或水险与非水险等。
保险公估人的业务:保险标的承保前的检验 、估损及风险评估;对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 勘、检验、估损及理算等。
一、保险市场中一般保险组织形式 1.国有独资:根据国情又有:国家独家保险
公司、发展中国家国营保险公司、发达国家 国营保险公司。 2.股份有限保险公司 3.相互保险公司 4.个人保险组织
一、保险市场概念
保险市场是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既包 括有形的市场,也包括无形市场。一个完整 意义上发育正常的保险市场,应具备有迫切 需求的买方、有充足供给的卖方、公平合理 的价格以及健全完备的中介四大基本要素。
二、保险市场特点 1.保险市场是直接经营风险的市场 2.保险市场是非即时清结市场。 3.保险市场是特殊的“期货”市场。保险的射
3.分类:按委托方不同分直接保险经纪人和再 保险经纪人;根据人员规模分小型保险经纪 人和大型保险经纪人;按业务性质分为寿险 经纪人和非寿险经纪人;根据经纪人组织形 式分个人保险经纪人、合伙保险经纪人和保 险经纪公司。
4.我国保险经纪人的法律约束。我国明确规 定保险经纪人必须是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 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新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 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 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 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同时,新保险法 还规定,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 程度显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 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 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 ,退还投保人"。
目前我国个人保险代理人主要是指保险营销 员,又称保险顾问或理财规划师。我国保险 营销员实现的保费收入占全国保费收入的三 分之一以上,是我国保险业特别是寿险业的 重要销售渠道。
六、保险经纪人 1.概念。就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代理人,是受投
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委托,基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的利益,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代办投保、续保、 交付保险费、索赔、提供风险咨询及保险档案管 理等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2.特征:业务范围广,服务专业性强;独立承担法 律责任;代理被保险人的得益;报酬支付方式的 多样化;市场准入条件与监管要求较高。
行业实力进一步增强 一是市场主体不断增加。2008年,有10家新的保
险公司开业运营, 2008年末,保险市场主体由 2007年的120家增加到130家。 二是从业人员增长较快。2008年末,保险业从业 人员322.8万人,比上年末增加65.4万人,增长 25.4%,其中,保险营销员262.9万人,增加56.1 万人,增长27.1%。 三是资产实力增强。2008年末,保险业总资产3.3 万亿元,较年初增长15.2%;保险资金运用余额 3.1万亿元,较年初增长14.3%。
⑷按委托关系分雇佣保险公估人和独立保险 公估人
⑸按委托方不同分,授受保险公司委托的保 险公估人和只授受被保险人委托的保险公估 人,以及既可以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保险公估 人又可以接受被保险人委托的保险公估人三 类。我国属于后者
4.我国保险公估人的法律约束。我国明确规 定保险公估人可以是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 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七、保险公估人 1. 指授受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委托,为其委托的
标的提供评估、鉴定或查勘、估损、理算,并出 具公估报告书的保险中介服务机构。 2.特征: 经济性(追求经济效益) 超然性(独立、公正) 专业性(通晓保险、法律、会计、工程技术等) 法律性(出具的报告具有相关法律依据)
3.分类: ⑴按执业顺序分核保时的公估人和理赔时的公估
人(损失理算人、损失鉴定人、损失评估人)。
⑵根据执业性质分三类:保险型保险公估人、技 术型保险公估人和综合型保险公估人。
保险型公估人侧重于解决保险方面的问题,技术 性专业知识只是辅助手段。技术型公估人侧重解 决机械、电子、物理等
⑶按执业的内容分海上保险公估人、汽车保 险公估人、火灾及特种保险公估人和责任保 险公估人。
5.按保险组织形式,可分为保险公司市场、 保险经纪公司市场和“劳合社”市场。前两 者是以公司法人的资格以正式保单方式进行 承保的保险市场,后者是英国特有的个人保 险组织形式。
劳合社,又称劳埃德社,是当今世界上唯一 的允许个体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市场。 劳合社本身不接受保险业务,而是由取得会 员资格的承保人以自己的名义来办理承保业 务。所以劳合社只是一个管理与服务的机构,
二、保险供给 1. 是指在一定价格条件下,保险市场上各保
险公司愿意并且能够提供的保险商品的数量 总和。。
保险供给也有两种形式,一是有形的经济保 障,即保险人对遭受损失或损害的投保人, 按合同约定给予一定数量的补偿或给付,体 现在物质方面;
另一种是无形的经济保障,即保险人对所有 投保人提供心理上获得安全感的保障,体现 在精神上。保险供给也有质与量的区分
2.影响保险需求总量的因素:风险因素、经 济发展因素、经济制度因素、科学技术因素 、风险管理因素、价格因素、利息率因素。 此外还有民族风俗、宗教信仰、文化水平等 。
3.保险需求函数和保险需求弹性。保险需求函数 反映保险需求量与影响其因素之间的关系。
线性函数为:
Q aA bB cC dD eE fF pP
2.按保险空间划分,可分为国内保险市场和 国际保险市场,国内保险市场又可分为全国 性保险市场和区域性保险市场。
3.按保险承保方式划分,可分为原保险市场 和再保险市场。原保险市场又称为直接业务 市场,再保险市场又称为分保市场。
4.按保险市场的性质分,可分垄断型保险市 场、完全竞争保险市场、垄断竞争型保险市 场和寡头型保险市场。
3.保险代理人的种类 ⑴按销售的险种分产险代理人和寿险代理人
。由于财产保险的技术性强,宜采用保险代 理公司形式;寿险市场分散,多是以家庭或 个人为主,一般以个人代理为主。
⑵按保险业务运作的程序分承保代理人、理 赔代理人和追偿代理人
⑶按职责范围不同分独立代理人和专属代理 人。
⑷按从业性质分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 个人代理人。这是我国保险代理人的分类方 式。
⑸国际上保险代理人的通常分总代理人、营 业代理人、特别代理人、自我代理人、保险 再代理人和劳合社代理人。
4.保险代理人的法律约束。根据我国保险法 规定,保险代理人分为保险代理机构,保险 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包 括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三种。
兼业代理机构有银行、民航、邮局等。个人 代理人是以个人名义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 议,在授权范围内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 的个人。
四、保险中介
为推动市场高效运行,需要一定中介提供服 务,现代保险的中介性组织分为两大类:一 是提供营销服务的中介组织;另一类是提供 公断公证服务的中介组织,前者包括保险代 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后者主要有保险公估人。
五、保险代理人 1.概念: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
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 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2.保险代理人的特征:⑴保险代理人必须是 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活动⑵保险代理人必须 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⑶保险代理人 必须与第三者产生民事法律行为⑷保险代理 人的民事法律活动的后果必须由保险人最终 承担。
二、我国保险市场的组织形式 我国的保险组织有: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
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
保险业务实现较快增长。 2008年,保险业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9784.1
亿元,比上年增长39.1%,是2002年以来增长
最快的一年。其中,财产险业务原保险保费 收入2336.7亿元,增长17%;寿险业务原保 险保费收入6658.4亿元,增长49.2%;健康 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585.5亿元,增长 52.4%;意外险业务203.6亿元,增长7.1%。
把以前几年的平均保额损失率加上一定数量 的危险附加率之和作为纯费率。平均保额损 失率是在一定时期内的保险金额总和与保险 赔款总额的比率。为提高保险经营财务的稳 定性,必须在平均保额损失率的基础上,增 加一定的危险附加率,即构成预期的纯保费 率。附加保费通常包括营业费用、预期利润 和异常风险费用三项。
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 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 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 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 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 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 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 书并说明理由。
费收入所占的市场份额为71.7%,比上年下降1.1个
百分点;寿险公司中,前四家公司原保险保费收 入点所。占的市场份额为71%,比上年下降1.9个百分
三是保险资金运用结构进一步调整,资产配 置得到优化。2008年末,银行存款和各类债 券占保险资金运用余额的84.4%,较年初上 升16个百分点;股票(股权)和证券投资基 金占13.3%,比年初下降13.8个百分点。
2009年10月1日开始,修订后的《保险法》 将正式实施。历经三次审议通过的新版《保 险法》共8章187条,较现行《保险法》的 158条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业内人士称, 与旧版相比,新保险法的一大变化就是在规 则完善和制度设计上更加注重对广大投保人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
保险法增加了不可抗辩规则,规定保险人在 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 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 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同时,为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 权,规定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 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经济补偿功能得到发挥 2008年,保险赔款和给付支出2971.2亿元,比上
年增长31.2%。其中,产险业务赔款1418.3亿元, 增长39%;寿险业务给付1315亿元,增长23.5%; 健康险业务赔款和给付175.3亿元,增长50%;意 外险业务赔款62.6亿元,比上年下降1.4%。特别
是在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汶川特大地震发生 后,保险业主动开展理赔服务,在稳定灾区群众 生产生活和支持灾后重建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制约保险供给总量的因素:资本因素、从 业人员、经营管理、交费能力、保险价格、 保险利润率,政府行为。
三、保险价格 1. 也指保险费率,是某种保险的单位金额的
保险费。仅从供给量的内在因素(成本)考 虑保险价格,保险理论价格;加上外部的竞 争因素才形成保险市场价格。 2.保险理论价格。保险费一般指毛保费,由 纯保费和附加保费组成。则保险费率即毛保 费率,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组成。
发展结构更加合理
一是中、西部地区业务增长快于东部,区域发展 结构更加协调。2008年,东部地区原保险保费收
入比上年增长32.4%,而中、西部地区分别增长
53.8%和45.2%,东部地区所占比重由上年的61.7%
下降到58.8%,中西部地区比重相应上升,地区差
距有所缩小。
二是市场集中度进一步下降,竞争的基础更加坚 实。2008年,产险公司中,前四家公司原保险保
而并不是一个保险公司。
一、保险需求 1.保险需求的概念。 有两种形式,一是有形的经济保险,体现在
物质方面,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发生后, 投保的个人或单位所得到的经济补偿和给付 ;
另一种是无形的经济保障,体现在精神方面, 即在获得保险经济保障之后,投保的个人或 单位,由于转嫁了意外经济损失风险而得到 心理上的安全感。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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