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专享]2007年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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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

(公法第110-49号-2007年7月26日)

译者:张力行

9.11恐怖袭击后,美国政府明显加强了对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并颁布了《2007

年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由于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导致全球经济严重

衰退,国际投资额急剧下降,使该法的颁布并未引起中国投资者的关注。近几年来,随着中国企业在美国投资的快速增长,美国国家安全审查的问题引起了中国企业的担忧。为此,我和美国George Washington大学法学院著名的国际经济法教授Thomas J. Schoenbaum博士认为有必要对美国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进行研究。该法译文和其后

翻译的《美国国家安全审查指南》将作为我们研究报告的一部分,供赴美投资的中

国企业,特别是大型国企和有关的政府部门参考。译文如下:

为了确保国家安全,同时促进外国投资,创造和维护就业,改革可能影响国家

安全的外资审查程序,设立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以及其他目的,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第110届国会第一次会议颁布本法。

(a)定义

(b)国家安全审查和调查

(1)国家安全审查

(2)国家安全调查

(3)提交国会的认证文件

(4)国家情报总监的分析报告

(5)附加信息的提交

(6)通知审查和调查结果

(7)实施条例

(c)信息的保密

(d)总统采取的行动

(e)总统的行动和决定不受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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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需要考虑的因素

(g)提交国会的附加信息; 保密性

(h)实施条例

(i)对其他法律的影响

(j)技术风险的评估

(k)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

(l)缓解措施﹑跟踪﹑后续监督及强制执行

(m)提交国会的年度报告

(n)通知书的认证和保证

(a)定义—为本节之目的,如下定义应适用于:

(1)委员会;主席—分别是指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和该委员会的主席。

(2)控制—“控制”一词的含义将由委员会在其颁布的《实施条例》中界定。

(3)涵盖交易—是指1988年8月23日之后由外国人自行或与美国人共同提

出或待定的任何可能导致从事美国跨州商业活动的人被外国人控制的合

并、收购或接管交易。

(4)外国政府控制的交易—是指任何可能导致从事美国跨州商业活动的人被

外国政府或受外国政府控制或代表外国政府的实体所控制的涵盖交易。

(5)说明—“国家安全”一词应解释为包含与“国土安全”有关的,包括适

用于关键基础设施的事项。

(6)关键基础设施—是指对美国至关重要的若被破坏或摧毁将危及美国国家

安全的实际或虚拟的系统和资产(以依本节颁布的《实施条例》的定义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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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键技术—是指对国防至关重要的关键技术﹑关键零部件或关键技术项

目(以依本节颁布的《实施条例》的定义为准)。

(8)牵头机构—是指根据以下(k)(5),为审查交易而指定作为牵头机构的一

个或多个职能部门。

(b)国家安全审查和调查

(1)国家安全审查

(A)总则—在收到以下(C)所指的任何涵盖交易的书面通知时,或根据以下

(D)单方面启动对任何涵盖交易的审查时,总统应通过委员会:

(i)对该项涵盖交易进行审查,以确定其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的影响;

以及

(ii)为此目的应适当考虑以下(f)所列举的影响国家安全的各项因素。

(B)外国政府控制的交易—如果委员会确定涵盖交易是被外国政府控制的交易,委员会应根据以下(2)对交易进行调查。

(C)书面通知—

(i)总则—涵盖交易的任何当事方可根据本段,向委员会的主席提交书面通知以启动对交易的审查。

(ii)撤回通知—根据以上(i)提交审查的涵盖交易的书面通知不得撤回, 除非交易的任何一方向委员会书面提出撤回请求,并获得委

员会的批准。

(iii)继续协商—根据以上(ii)提出的撤回请求不得解释为排除了涵盖交易的任何一方,依本段的规定就重新提交审查一事与委员会或

其成员继续进行非正式协商的可能性。

(D)单方面启动的审查—除以下(F)另有规定外,总统或委员会的主席可依以上(A)对如下涵盖交易启动审查:

(i)任何涵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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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任何根据本节已审查或调查过的涵盖交易,如果交易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委员会进行审查或调查时提交了虚假的或误导性的重要

信息,或提交给委员会的信息中存在重大遗漏,包括重要的文件;

(iii)任何根据本节已审查或调查过的涵盖交易,如果:

(I)交易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或实体在交易完成后故意地实质性

违反了以下(l)(1)(A)所述的缓解协议或限制性条件;

(II)负责监督和强制执行缓解协议或限制性条件的牵头部门机

构向委员会证实相关违反行为是故意的和实质性的;以及(III)委员会认为没有其他补救措施或强制执行手段可用来解

决上述的违反行为。

(E)时间要求—任何根据本段进行的审查,应在委员会主席依以上(C)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或依以上(D) (如适用)审查开始之日起30天内完成。

(F)对委托权的限制—委员会根据以上(D)行使的审查权不得委托给任何人,除非是委员会的成员部门或机构的副部长或分管的副局长。

(2)国家安全调查

(A)总则—在以下(B)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下,委员会都应立即对影响美国国家安全的涵盖交易进行调查,并采取任何必要的行动,以保护美国

的国家安全。

(B)适用性—以上(A)的规定应适用于如下任何一种情况:

(i)根据以上(1)进行的涵盖交易审查认定:

(I)该交易威胁到美国国家安全,且这种威胁在依以上(1)进行审查期间或之前未能得到缓解;

(II)该交易是被外国政府控制的交易;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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