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克尔:犯罪和刑罚的经济分析
加利_贝克与犯罪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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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03 年第 4 期
在将这一分析方法应用于犯罪与惩罚领域中 时 ,贝克将非法的行为和其他反社会行为纳入理 性行为之中。他认为 ,除了数目有限的心理变态 者之外 ,大多数的罪犯往往会对犯罪活动的收益 和成本的不同刺激作出相应的行为反应。并且 , 由于罪犯行为也受到收入、时间、不完善的记忆和 计算能力、其他有限资源以及在经济中和其他方 面可利用的机遇的制约 ,因此 ,这种反应是有目 的。从而对于什么样的人会犯某种类型的罪行 , 如同对于教育投资、歧视少数人人群、婚姻关系等 的分析一样 ,经济学通过对犯罪效用最大化的前 瞻性行为的观察进行理性经济分析。
1948 年中学毕业后 ,贝克进入美国著名的普 林斯顿大学 ,在大学一年级时 ,他偶然选修了一门 经济学课程。对数学和公益事业的两种兴趣的结 合 ,使他被这门研究社会组织的学科所展示的严 密的数学逻辑深深吸引住了。于是他利用大学的 暑假开始阅读有关经济学的书籍。在大学期间 , 贝克更在数学上投入了大量的精力 ,这使他为后 来在经济学中越来越多地使用数学做了充分的准 备。
由此一些人成为罪犯不在于他们的基本动机与别人有什么不同而在于他们的利益同成本之间存在的差这样勿需诉诸社会和道德等特殊的范畴克论证了违法同定罪可能性同判定有罪后的处罚同从事合法与其他活动可能得到的收入逃避逮捕的机会违法意愿等其他变量之间存在着某种可以用函数表示的关联关系
第 18 卷顿 大学这所以严格考试和课程繁重闻名的著名大学 里是很少见的事情。
犯罪和刑罚的成本收益分析
序, 营造公平正义安定有序的发展环境。
V o 1 . 3 3 N o . 1 2 0 1 4 . 2
犯 罪和刑罚 的成本收益 分析
曹 明睿 , 赵云 飞
( 郑 州大学 法 学 院 , 河南 摘 郑州 4 5 0 0 0 1 )
要: 刑 法的经 济分析 理论 以成 本一 收益 分析 方 法为 基础 , 以效 益 最 大化 为 目标 , 分 析 如何 确 定有效 益的刑 罚 , 如 何控 制犯 罪 。通过 设 置有 效 益 的刑 罚 , 使犯 罪成 本 大 于犯 罪 收
分析 的基 础 。
著作《 法律的经济分析》 中, 运用经济学相关理论 、
研 究方 法对刑 法 问题 进 行 了全 面 系统 的分析 和论
证, 这代表刑法经济分析理论体系的形成。
刑 法 的经济分 析 , 是运用 微观 经济学 的基 本理 论 和分 析方 法来探 讨研 究犯 罪和 刑罚 的相关 问题 ,
以“ 理性 、 稳定 偏好 、 财 富最大 化 ” 和“ 资源 稀 缺性 ”
等相关理论为认识论基础 , 以“ 交易成本 、 效益” 等
作 为 核心评 价指 标 , 运 用 价 格理 论 、 公 共 选 择 理论 和其他 有关 的实证 和规 范 分 析 方法 考 察 如 何在 立
法、 执 法和 司法 中实现 刑法成 本投 入 的最 小 化和刑 法收 益 的最 大化 。
一
理I 生的犯罪 分子会 对 其犯 罪 收 益 ( 暴利) 与 购 买犯 罪 的价格 ( 刑罚 ) 进行 得 失 比较 , 只 有 在 犯 罪
收益大于成本时, 他才会选择犯罪。任何投资都有
一
定 的风 险性 , 而犯罪 这种 投资 的风 险更 大 。因为
试论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死刑观在我国的正确适用,1000字
试论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死刑观在我国的正确适用,1000字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中,关于死刑的观点曾为当今世界各国应用死刑规定提供了深刻的思考。
根据这部著作,对罪犯应予以有利于社会和整个民族的合理判决,既要考虑其有损国家安全的外因,也要考虑其内因,在量刑时首先应力求罪犯得到应有的惩罚。
因此,在我国,死刑应该被正确适用。
首先,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死刑是只有在极特殊的情况下才可以施行的刑罚。
这些情况包括大规模的暴力罪犯、反对政权的罪犯、凶杀罪、经济罪等,根据不同的罪行可以予以不等的重刑,其中最重的就是死刑。
此外,在每个宗教或文化背景中,死刑都被视为最严厉的刑罚,作为一个拥有悠久文化历史的国家,我们也应该坚持将死刑作为最后一个手段,以警告和惩戒那些特殊的罪行,使人们对严重的犯罪行为有所警惕。
其次,根据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死刑应该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安定和安全,而不是作为一种报复和表明忌惮的方式来使用。
贝卡里亚提出,死刑应该在社会上被普遍接受,以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而且应根据当前社会普遍公认和合理的罪行来制定相关刑罚措施,并以合理的判决和量刑方式行使以维护社会安定。
因此,在我国,应该根据罪犯的犯罪情节,从生活、量刑的角度来慎重审判,不仅能够维护国家安全,也能够恰当地保护人权,使死刑得到正确适用。
最后,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指出,死刑也应该是改变犯罪者思维和行为的工具,而不是一种报复或复仇的手段,而且也不能被用作一种威慑和警告。
因此,在我国,死刑不但要及时宣判,犯罪者也应该受到除死刑以外的以德报怨的教育,如提供社会康复和劳动机会,让他们能够重新融入社会。
这样可以有效应对犯罪,并确保死刑的合理适用。
综上所述,根据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死刑虽然是最严厉的刑罚,但也必须正确适用,以确保社会的安定和安全,及时宣判,犯罪者也应该受到教育,努力使之彻底脱离犯罪,促进社会的发展。
犯罪与刑罚的经济学分析
犯罪与刑罚的经济学分析【摘要】刑法的经济学分析是从效益的角度对犯罪理论,刑法的存在,刑罚制度等问题进行分析和阐释,如果一个刑法的体系是符合效益最大化,那么就是值得提倡的,相反,则是应该进行改进。
通过从经济学的角度对犯罪的原因进行分析可以阻止犯罪的发生,最佳的刑罚制度能够增加犯罪成本起到对罪犯的威慑作用。
对其充分的研究有利于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对立法,以及司法实践都有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经济学分析;犯罪;刑罚;局限性一、概述法律经济学习惯从微观经济学的角度分析法律制度,为法律规范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分配提供最优化的配置。
从最能体现社会效率的角度解析法律的存在价值和意义。
意在建立新的符合效益的法律结构体系。
从而与经济分析和法律的法理方法论结合起来。
波斯纳所探讨的经济分析的方法,似乎被其运用到一切法律问题之上。
从宏观的法学理论的角度的研究,也包含对刑法,民法等单个部门法的分析理论。
刑法的经济分析理论是法律的经济分析学说在刑法这一法律部门中的运用和体现,在这个学科中波斯纳对刑法的分析理论采取了一种完全不同于以往运用道德和政治的视角,而使用了一种从一个全新的经济层面进行分析的手法——以犯罪成本和刑罚成本等概念来剖析刑法,对刑法的意义,存在的依据,犯罪论,刑罚论等有关刑法的具体问题进行论述,构造了一个由经济学分析法为脉络的新型刑法理论。
按照其效益中心说,建立更加符合利于降低成本的刑事体系,从立法,司法更加符合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出发,使得社会资源被更好的分配。
二、犯罪的经济学分析(一)刑法存在的根据在波斯纳看来,法律体系就是以刺激效益为目的,用来阻止企图规避市场的行为的发生。
因为,在交易成本很低的情况下,市场是资源合理配置最有效益的方法,任何规避市场的强制性交易都是没有效益或低效益的,因此,法律就是用来对这种行为的阻止。
[4]犯罪都不可能导致使资源从低效率转向高效率的配置(利用)。
拿盗窃来说,如果小偷不愿意用交易的方式来获取一件财物,那么此件财物在小偷手中的效益肯定要比在物品主人的手中要低,因为小偷的取得不需要对价。
贝克尔:犯罪和刑罚的经济分析
犯罪与惩罚:经济分析法(Crime and Punishment: An Economic Approach)加里.S.贝克尔(Gary S. Becker)一、自上个世纪初始,西方国家立法规模急速扩大,以至颠覆了于整个19世纪占据主导地位的一个理念,即“法律消极干预”原则。
政府不再仅仅保护那些遭遇谋杀、强奸或盗窃侵害的人身及财产利益,而是将规制的力量渗透到更多社会领域中,如反对歧视、处罚商业共谋、惩治交通违规、……等等。
法律涉足的领域数量大、范围广。
从各个方面影响个人生活,而无论其社会背景、教育程度、年龄、种族等。
另外,违法者被发现并定罪的概率及处罚的性质和程度也是因人而异、因事而异的。
然而,纵然存在种种差异,实践中所有的立法仍共享了某些共同的特质,它们构成了本文关注的主题。
二、基础分析1、犯罪成本为了尽可能的避免创造新的术语,我们于此处使用“犯罪”一词,但以下分析仍旨在足够一般化以涵盖所有的“违法行为”:不仅包括那些常常为媒体大篇幅报道的重罪行为,如谋杀、抢劫、暴力袭击等,同时还将包括诸如逃税、“白领犯罪”、交通违规等一系列轻微犯罪行为。
尽管几乎被所有经济学家所忽视,从广义上讲,犯罪行为仍不失为一项十分具有经济学意义的活动或曰“行业”。
近日,“美国总统公正司法委员会”(下称“委员会”)收集并发布的一系列相关数据表明:1965年,联邦、州及各级地方政府用于警察、刑事法庭及律师和校正机制方面的公共支出总额达40亿余美元;同时个人用于防止入室行窃警报设施、保安、律师以及其他形式的自我保护措施方面的私人支出总额约为20亿美元。
无疑,以上两项支出,尤其后者,都严重被低估了——在具体的部门法,如公平雇佣法,的实施过程中的公共支出没有被计算在内,同时大量的个人预防犯罪支出,从移居郊外到打的出行等等,也被忽略了。
此外,委员会估算出种种不法消费,如毒品、卖淫、赌博等,带来的总收益多达80余亿美元。
财产型犯罪,如诈骗、故意毁坏财物、盗窃等,造成的损失达40亿美元,同时人身型犯罪,如谋杀、暴力袭击等,造成的间接财产损失达30亿美元。
试论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死刑观在我国的正确适用
试论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死刑观在我国的正确适用【摘要】贝卡里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对死刑持谨慎看法,强调刑罚应基于公正和合理的原则。
我国死刑制度目前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贝卡里亚的死刑观可以为我国死刑政策提供有益的启示,但在实践中也会遇到一些困难和挑战。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需要认真思考如何更好地运用贝卡里亚的死刑观指导我国的死刑政策,实现其正确适用。
贝卡里亚的死刑观为我国死刑制度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借鉴,通过结合实际情况,我们可以更好地引导我国的死刑政策,使其更加符合法治精神和人道主义理念。
【关键词】贝卡里亚, 论犯罪与刑罚, 死刑观, 适用原则, 制度现状, 改革借鉴, 政策指导, 实践困难, 实际情况1. 引言1.1 介绍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贝卡里亚(Cesare Beccaria,1738-1794)是意大利著名的法学家和思想家,他是18世纪欧洲启蒙运动的重要代表之一。
其最著名的著作便是《论犯罪与刑罚》(Dei delitti e delle pene),该书提出了一系列对刑法和刑罚制度进行改革的观点,对当时的司法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这部著作中,贝卡里亚对于犯罪与刑罚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认为刑罚应该以预防为目的,而非复仇,强调刑罚应当符合法律,合理、公正,并且应当尽量减少对被告人的伤害。
贝卡里亚反对酷刑和死刑,主张对犯罪者实行快速、公正、适当的惩罚,同时提倡对于社会环境进行改善,以预防犯罪的发生。
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被视为现代刑法学的奠基之作,其观点对于整个世界的刑法制度都产生了重要的启示作用。
在我国,贝卡里亚的著作也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对我国的刑罚制度改革和死刑政策的审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2 死刑观在我国的引入贝卡里亚的死刑观在我国引入,对于现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和刑事司法改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借鉴价值。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和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社会对死刑问题的关注也逐渐增加。
犯罪和刑罚的成本收益分析
犯罪和刑罚的成本收益分析曹明睿;赵云飞【摘要】刑法的经济分析理论以成本—收益分析方法为基础,以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分析如何确定有效益的刑罚,如何控制犯罪.通过设置有效益的刑罚,使犯罪成本大于犯罪收益,从而达到抑制和预防犯罪的目的.我国刑法研究可以借鉴该理论的合理部分,以期更好地促进刑法的发展.【期刊名称】《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4(033)001【总页数】5页(P108-112)【关键词】犯罪;刑罚;成本—收益分析【作者】曹明睿;赵云飞【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720世纪60年代末,美国经济学家加里·贝克尔开创了现代意义上的刑法的经济分析,论文《论犯罪与刑罚:一种经济学研究》的发表,掀起了刑法经济分析理论研究的热潮。
理查德·波斯纳在著作《法律的经济分析》中,运用经济学相关理论、研究方法对刑法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分析和论证,这代表刑法经济分析理论体系刑法的经济分析,是运用微观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和分析方法来探讨研究犯罪和刑罚的相关问题,以“理性、稳定偏好、财富最大化”和“资源稀缺性”等相关理论为认识论基础,以“交易成本、效益”等作为核心评价指标,运用价格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和其他有关的实证和规范分析方法考察如何在立法、执法和司法中实现刑法成本投入的最小化和刑法收益的最大化。
一、犯罪的成本收益分析“犯罪是由国家起诉的,并且罪犯必须向国家交付罚金或承受像被关进监狱那样的非金钱刑罚。
”——理查德·波斯纳大部分犯罪行为可归为侵权行为,只有当侵权法无法通过补偿来实现内部化目标,降低犯罪成本时,就需要运用刑法来进行威慑。
之所以强调是由国家起诉的,是因为古代社会并没有刑法与侵权法的区分,“一直到19世纪,在很大程度上,刑事领域仍然是私人性的。
”①严格意义上刑法产生的前提之一是公共权力的兴起,这才与侵权法区别开来。
贝卡里亚,请你坐下:《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贝卡里亚,请你坐下:《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如果要用几个词来概括《论犯罪与刑罚》这本书的内容,这些词大概是:罪刑法定,罪行相适应,刑罚宽和,废除死刑。
这些观念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并且许多已经在我们的《刑法》得到了体现,但笔者在阅读本书时对其多处逻辑难以赞同,遂作读书笔记如下。
1.贝氏主张废除死刑的理由其一:以暴制暴是荒谬的。
“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者。
我认为这是一种荒谬的现象。
(《论犯罪与刑罚》,81页,贝卡里亚著,黄风译,增编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10月版。
下同。
)”贝氏这种荒谬的逻辑得到了张明楷的认同,张认为死刑的谬误是:为了阻止公民成为杀人犯,而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犯。
不管是贝氏还是张氏都没有看到这两种杀人之间性质的区别。
如果他们这种逻辑能够成立,那么下面的逻辑也能够成立:法律憎恶并惩罚剥夺人的自由的行为,所以法律不能剥夺该犯罪者的自由。
若是如此,一切惩罚权的合理性都没有了。
事实上这两种暴力是有区别的:杀人犯是恶意杀人,而法律却是正义的。
正如我对企图杀我的人正当防卫,将他杀死,这并不是一种罪一样。
2.贝氏主张废除死刑的理由其二:死刑会使刑罚梯度失衡。
“如果对两种不同程度地侵犯社会的犯罪处以同等的刑罚,那么人们就找不到更有力的手段去制止实施能带来较大好处的较大犯罪了。
”(23页)严格的说,贝氏并没有把这个理由作为反对死刑的理由,这种要求刑罚具有梯度性也没有错。
但是前不久在反对“贩卖儿童者一律死刑”的主张中,多次出现类似逻辑。
比如:如果贩卖儿童一律死刑,那么人贩子就会想:我卖一个也是死,卖十个也是死——那么对人贩子而言效益最大化的行为,必定是卖十个。
这样就造成了更大的危害。
这个逻辑的漏洞是:不管你把最严重的罪行处以何种刑罚,都一定会有比其更严重的罪行没有与之对应的刑罚。
比如,如果对贩卖一个小孩的人贩子不判处死刑,对贩卖十个小孩的人贩子判处死刑,那么已经贩卖了十个小孩的人贩子为什么就不会想“既然已经是死罪了,为什么不卖一百个呢?”而如果废除了死刑,这个漏洞更严重。
第六章犯罪与惩罚的经济分析ppt课件
§1.刑法的传统理论
一、犯罪意图
小心
疏忽
鲁莽
故意 残忍
无可指责
过失
犯罪
~x
由过失到犯
罪的界线
二、公共危害与公诉
刑法—危害的公众性“在这些粗野和凶残的侵害 (犯罪)中,私人错误被淹没有在公众中:我们 极少听到让个人满意;而社会满意则变成如此重 要”。——布莱克斯通
犯罪对公众造成危害的应用意义
1.它提出了民事和刑事诉讼中原告的区别。
一、侵权法之不足,刑法之必要
民事诉讼法不能最小化犯罪成本
• 1.赔偿不完美。如失去一条腿时,完美赔偿是 不可能的。
• 惩罚的目的不是给犯罪定价,而是威慑犯罪。 如你要多少钱才同意某人用一把锤子袭击你?
• 2.即便完美赔偿是可能的,法律也会尽力保 护潜在受害者的权利而不是利益。
• 例如,车祸受害者获得了完美赔偿,他们的 人身和财产利益虽受到保护,但其不受他人 干涉自由行事的权利却遭受践踏。
• f=f(x)为惩罚罚金。严重性为 x 的罪行受 到惩罚的概率为p=p(x) 。
• 理性犯罪会选择x最大化其净收益: • Maxy(x)-p(x)f(x)
• 当贪污犯罪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预期成本 时,就实现了犯罪净收益的最大化:
y´
=
p΄f+pf΄
罪犯的边际收益
罪犯的边际预期惩罚成本
预测罪犯对边际成本和收益变化的反应
例4:
• 伊冯想要提高她家防备夜贼的安全性。她 可考虑如下三种选择:(1)在窗户上安装 栅栏;(2)安装一个声响防盗报警器; (3)买一支枪。每一种选择将对夜贼和附 近的房屋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例如,伊冯 窗户上的栅栏将减少附近的犯罪还是仅仅 将罪犯引向其他房屋?警报器是否将影响 邻居?夜贼是否知道她有一支枪?国家应 鼓励伊冯采取哪一种选择?
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他谈到犯罪这个事儿的时候,真的是把那些弯弯绕绕都给捋直了。
以前我就觉得犯罪嘛,就是干坏事,该罚就罚呗。
但贝卡利亚可不是这么简单看的。
他说犯罪其实是社会环境、人的欲望和各种复杂因素搅和在一起的结果。
就好比一个人偷东西,可能不只是因为他天生就坏,也许是因为他穷得叮当响,社会又没给他足够的机会去改变现状。
这让我想到现实生活中那些小偷小摸的人,可能真的背后有很多无奈的故事。
不过这可不是给犯罪找借口哦,只是让我们更全面地去看待犯罪这个现象。
再说到刑罚,哇塞,这部分可太有趣了。
他就像是一个精打细算的商人,在衡量刑罚和犯罪之间的关系。
他强调刑罚的目的可不是为了单纯地报复犯罪者,而是为了预防犯罪。
这就好比我们给汽车装刹车,不是为了惩罚车跑得太快,而是为了防止它失控撞到人。
他觉得刑罚如果太重,就像是一个失衡的天平,会让整个社会的正义体系都变得摇摇欲坠。
而且,过度严厉的刑罚可能还会适得其反,让那些犯了小错的人觉得反正都要受到那么重的惩罚,不如破罐子破摔,继续干更大的坏事。
这就像我们小时候,如果犯了一点小错,家长就把我们打得死去活来,我们可能就会想,既然都这样了,那再犯错也没什么大不了的。
贝卡利亚还提到了刑罚的确定性和及时性。
他说刑罚要是像个不靠谱的快递员,总是迟到或者干脆就送不到,那可就糟透了。
犯罪的人就会心存侥幸,觉得自己可能不会受到惩罚。
就像那些闯红灯的人,如果每次闯红灯都有被罚款或者教育的风险,而且这个风险马上就会降临,那还有多少人敢随便闯红灯呢?确定性和及时性就像是给刑罚这把剑加上了锋利的刃,让它在预防犯罪的时候更加有效。
这本书还让我对死刑这个沉重的话题有了新的思考。
以前我觉得那些罪大恶极的人就应该被判处死刑,一命抵一命嘛,多简单的道理。
可是贝卡利亚却提出了一些让我不得不重新审视这个观点的想法。
他觉得死刑不一定能起到很好的威慑作用,而且万一误判了呢?那可就是无法挽回的悲剧。
这就好比你不小心踩死了一只蚂蚁,然后发现它其实是在做好事,你得多懊悔啊。
扫黄经济学―― 仿效加里-贝克尔
扫黄经济学――仿效加里?贝克尔【背景知识】加里?贝克尔(GaryS.Becker1930--)是现代经济学领域中最有创见的思想家之一,他的著述通过把广泛可见的、但在外表上没有联系的现象与某种单纯的一般原则的作用相联系,而具有开阔经济分析的新视界的独特性质。
在他的博士《歧视经济学》(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57年;第二版,1971年)中,他首次运用了这种方法。
在这本著作中,他借助于将对歧视的"偏好")引入雇主和雇员的效用函数这种简单方法,试图使竞争的劳动市场模型与白人工人和黑人工人之间可观察到的工资判别事实相符;这本书最初没有引起什么反响,但是最终它引发了说明劳动市场中种族的和性别的收入判别持续存在的一系列完整解释。
当他把其他人(参阅Mincer,j.)的一些早期提示发展成一种经由学校教育和劳动训练的人力资本形成一般理论时,他第二次运用了这种方法。
他的著作《人力资本》(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1964年;第二版,1975年)是被恰当地的描述为"经济思想中人力投资革命"的起点,这种思潮席卷了60年代的经济学。
他在《犯罪与惩罚:经济分析法》(《政治经济学杂志》,1968年3、4月)中第三次运用了这种方法,这篇文章提出了一种惊人的观点:给定犯罪的预期收益、用被捕和受惩罚的可能性来表示的犯罪的预期成本以及他们特殊的风险偏好,犯罪是某些人因完全合理的原因而从事的另一种职业!贝克尔在《时间配置理论》(《经济杂志》,1965年9月)中第四次运用了这种方法,这篇考察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劳动分工,这是一种迄今为止几乎完全被经济学所忽视的社会制度。
贝克尔以后的研究都以这篇文章为基础,首先加进了要孩子的决策,然后是给这些孩子受教育的决策,最后是结婚的初始决策和通过离婚来解除婚姻的最终决策,这最终导致了一种对家庭行为事实上所有方面的完整解释。
《家庭行为的经济分析》(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76年)是他对这种理论的首次阐述,以后,他又出版了一部更加综合的著作《家庭论》(哈佛大学出版社,1981年)。
读贝克尔《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
读《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是199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芝加哥学派”教授加里·S·贝克尔的代表作,这本书堪称后来被人们称为“经济学帝国主义”的宣言书。
这本书集中体现了贝克尔的学术思想和学术成就,认为人类一切活动都可以归源为效用最大化,而经济分析是效用最大化、偏好稳定和均衡分析的三位一体,经济分析可以对人类行为作出统一的解释。
根据这个观点,他分析了歧视现象、犯罪行为、人力资本和时间分配、非理性行为、婚姻家庭以及社会相互作用等传统上由法律学、政治学、人口学、社会学及社会生物学等学科考察的广泛的人类行为,并建立模型来进行经济学的解释。
事实上,贝克尔的学说刚提出时,引起了学术界的强烈反应和极端歧视,传统学者认为这是根本无法接受的。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发现,当时看似狂想的理论已经在某些方面成了经济学的范式,越来越多的人接受了贝克尔的主张。
贝克尔于1992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可以看作是对贝克尔以“经济分析”研究“非经济问题的肯定”,是对“经济学帝国主义扩张”的肯定。
贝克尔的《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是一部文集,内容是由贝克尔从他已发表的诸多论述中精心编篡而成,各个章节具有相对独立性,各章之间又彼此关联。
该书共由七篇构成,第一篇导言是方法论的阐述,其他六篇则是这种方法论的进一步发挥,这六篇分别是《价格与偏见》、《政治和法律》、《时间和家庭》、《非理性行为》、《婚姻、生育力和家庭》、《社会相互作用》。
第1篇导言贝克尔在《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第1章《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中》指出的“经济学之所以有别于其他社会科学而成为一门学科,关键所在不是它的研究对象,而是它的分析方法。
的确,许多行为同时为几门学科所研究……但我认为经济分析是最有说服力的工具,这是因为,它能对各种各样的人类行为作出一种统一的解释。
”贝克尔的分析方法就是“更明确更全面地假定最大化行为,假定家庭、厂商、工会或管理当局的效用或福利函数能够最大化。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我看完《论犯罪与刑罚》这本书后,对于犯罪和刑罚的问题产生了深刻的思考。
本书的作者弗洛伊德·贝克尔以有条理、清晰的论述讲述了犯罪和刑罚的本质问题,其文笔生动、思路清晰,有着深刻的洞察力。
他对于犯罪的定义是:“犯罪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个人行为不
符合法律的行为。
”犯罪的本质,就是法律的违反,也就是说,只有
那些被定义为非法行为的才是犯罪行为,而法律的违反,就是犯罪的原因。
而关于刑罚,他认为,刑罚的重要功能是“威慑和惩罚”,这就
是说,刑罚有两个目的,一是让犯罪者明白犯罪的后果,以防其再次犯罪,二是让社会充分意识到犯罪的严重性,从而使犯罪者受到社会的威慑和惩罚。
面对犯罪和刑罚,我认为,犯罪者应该受到应有的惩罚,以示例教,但同时也要尊重犯罪者的人权,避免滥用刑罚。
只有这样才能使犯罪者深刻认识到错误的行为,并使社会能够以一种和谐的方式运行。
《论犯罪与刑罚》这本书,让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了犯罪和刑罚的本质,以及如何更好地处理犯罪和刑罚的问题,让我对法律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贝克尔《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
贝克尔:《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的作者加里•贝克尔(Gary·Beck)是1992年度的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
按照瑞典皇家科学院的说法,贝克尔的贡献是“把微观经济分析扩大到非市场领域中的人类行为”,特别是“扩大到其他社会科学学科如社会学、人口学和犯罪研究的人类行为方面”。
《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一书集中体现了贝克尔的这些学术成就。
(一)贝克尔的方法《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共分七篇。
其中,第l篇“导言”(它只包括第1章)专门讨论了(贝克尔的)经济分析“方法”。
总的来看,贝克尔的经济分析方法可以用如下两条“原理”来概括。
第一,“经济分析的核心”是“最大化行为、市场均衡和偏好稳定的综合假定及其不折不扣的运用”。
贝克尔认为,从这三个基本的假定出发,就可推出与经济分析有关的许多基本原理,如需求规律、供给规律、市场竞争规律等;第二,“经济分析是一种统一的方法,适用于解释全部人类行为。
”这里的“全部人类行为”,特别是指不仅包括传统经济学意义上的市场行为,而且包括各种各样的“非市场行为”,如婚姻、生育、家庭等等。
贝克尔认为:“一个人在一些不同的领域中的行为遵循同样的基本原理。
”“人类行为不能被条块分割。
这种条块分割认为人类行为有时基于最大化,有时不然;有时受稳定的偏好驱使,有时任随意的动机摆布;有时需要最优的信息积累,有时则没有这种需要。
”对于全部人类行为究竟哪些方面更加适合于经济分析,贝克尔的看法是,“凡是以多种用途为特征的资源稀缺情况下产生的资源分配与选择问题,均可以纳入经济学的范围,均可以用经济分析加以研究。
”把上述两点结合起来,我们就可以把贝克尔的方法总结为:“在假定最大化行为、市场均衡和偏好稳定的基础上来解释全部的人类行为。
”在《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的一开头,贝克尔就引用了萧伯纳的一句格言:“经济是充分利用生命的艺术”。
这可以看成是对贝克尔经济分析方法的最生动的写照。
(二)经济歧视该书的其余六篇是第1篇所述方法的具体运用,也可以说是贝克尔身体力行自己方法的具体成果,即把经济分析实际上扩大到非市场领域中的人类行为的研究上。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韦里在1762年的一封信中, 这样评价 贝卡利亚:
他很浪漫,有丰富的想象力,加上 他对人类精神刻苦的研究,使他出类 拔萃……他是位有造诣的数学家、优 秀诗人,有独辟蹊径的头脑,只要懒 惰和灰心丧气不抑制他。
?1762年,贝卡利亚发表《论米兰公国1762 年货币混乱及其救治》。1764年,《论犯 罪与刑罚》问世,时年26岁。
?任何司法官员不得以热忱或公共福 利为借口,增加对公民的既定刑罚。
权力分立、司法独立
?代表社会的君主只能制定约束一切成 员的普遍性法律,但不能判定某个人 是否触犯了社会契约。
?刑事诉讼中,君主代表的一方控告侵 犯了社会契约,被告一方辩称无罪, 这是需要第三者即司法官员作出裁判。
反对解释
?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 利,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法官对任 何案件都应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
刑罚的尺度
?人对人行使权力的任何行为,如果超 越了绝对必要性,就是暴虐的。君主 惩罚犯罪的权力恰恰就是建立在这样 的基础之上,即,以维护公共利益的 集存、防范个人的践踏为必要限度。
刑罚的目的
?刑罚的目的既不是报复,也不是纯粹 的肉体折磨,更不是想挽回已完成的 罪行,刑罚的目的只能是:阻止罪犯 重新侵害公民,并劝戒其他人不要重 蹈覆辙。
法治反对解释
?陈金钊教授明确提出了“法治反对解释” 的命题,要求“法官奉行司法克制主义, 对明确的法律条文必须无条件遵守,在解 释中不能附加法官个人的意思。”保守意 味着对变化的一个低调或温和的判断,体 现了对现存秩序的拥护,反对改革和变化 所带来的混乱,在这个意义上,保守主义 和法治有天然的吻合之处。
?毫无疑问,《论犯罪与刑罚》一经出 版即产生巨大影响,这表明它准确击 中了当时社会的要害。人们习惯于把 这一要害归结为封建社会残酷而不人 道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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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与惩罚:经济分析法(Crime and Punishment: An Economic Approach)加里.S.贝克尔(Gary S. Becker)一、自上个世纪初始,西方国家立法规模急速扩大,以至颠覆了于整个19世纪占据主导地位的一个理念,即“法律消极干预”原则。
政府不再仅仅保护那些遭遇谋杀、强奸或盗窃侵害的人身及财产利益,而是将规制的力量渗透到更多社会领域中,如反对歧视、处罚商业共谋、惩治交通违规、……等等。
法律涉足的领域数量大、范围广。
从各个方面影响个人生活,而无论其社会背景、教育程度、年龄、种族等。
另外,违法者被发现并定罪的概率及处罚的性质和程度也是因人而异、因事而异的。
然而,纵然存在种种差异,实践中所有的立法仍共享了某些共同的特质,它们构成了本文关注的主题。
二、基础分析1、犯罪成本为了尽可能的避免创造新的术语,我们于此处使用“犯罪”一词,但以下分析仍旨在足够一般化以涵盖所有的“违法行为”:不仅包括那些常常为媒体大篇幅报道的重罪行为,如谋杀、抢劫、暴力袭击等,同时还将包括诸如逃税、“白领犯罪”、交通违规等一系列轻微犯罪行为。
尽管几乎被所有经济学家所忽视,从广义上讲,犯罪行为仍不失为一项十分具有经济学意义的活动或曰“行业”。
近日,“美国总统公正司法委员会”(下称“委员会”)收集并发布的一系列相关数据表明:1965年,联邦、州及各级地方政府用于警察、刑事法庭及律师和校正机制方面的公共支出总额达40亿余美元;同时个人用于防止入室行窃警报设施、保安、律师以及其他形式的自我保护措施方面的私人支出总额约为20亿美元。
无疑,以上两项支出,尤其后者,都严重被低估了——在具体的部门法,如公平雇佣法,的实施过程中的公共支出没有被计算在内,同时大量的个人预防犯罪支出,从移居郊外到打的出行等等,也被忽略了。
此外,委员会估算出种种不法消费,如毒品、卖淫、赌博等,带来的总收益多达80余亿美元。
财产型犯罪,如诈骗、故意毁坏财物、盗窃等,造成的损失达40亿美元,同时人身型犯罪,如谋杀、暴力袭击等,造成的间接财产损失达30亿美元。
犯罪造成的财产损失总计为210亿美元,约占1965年国民总收入的4%。
可知,如果前文所述的巨大的忽略被考虑在内,这个百分比将会更高。
2、模型为寻找到遏制犯罪的最佳途径,有必要创建一个模型来体现成本背后暗含的行为关系。
可以将其划分为五类关系:①犯罪数量与犯罪成本;②犯罪数量与相应惩罚;③犯罪数量、刑事拘捕、定罪数量与用于警察和刑事法庭的成本;④定罪数量与刑罚成本;⑤犯罪数量与私人用于预防犯罪和抓获违法者的成本。
损害通常认为,认定一项行为违法或者限制一个行为,往往出于这样的动因,即相信社会其他成员正深受其害。
损害的数量倾向于随行为受限制的程度的增加而增加,即成正比关系。
可将之表达为:Hi=Hi(Oi)with Hi’=dHi/dOi > 0此处Hi代表某类行为(i类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Oi代表行为等级(程度)。
有关“损害”的概念,以及其数量与行为标准之间的函数关系,是为经济学家所熟知的,这一点从他们大量的关于“行为引起外部不经济性”问题的讨论中不难看出。
从这个观点出发,刑事违法行为可以看作是那些导致不经济效果的行为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其程度以犯罪数量为衡量标准。
违法行为人违法所得[G]的社会价值也被假定倾向于随犯罪数量的增加而增加,即成正比关系,可将之表达为:G=G(O)with G’=dG/dO>0社会的净成本(损失),仅仅是“损害”与“获益”两者之差,即:D(O)=H(O)-G(O)以上所得的净成本,其实仅仅是真实的社会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绝非其全部。
例如,谋杀行为产生的社会成本仅被计算为受害者收益的损失而将社会赋予生命自身的价值排除在外;赌博的社会成本也没有把其对于参与者的内部功效以及对于那些非参与者,如神职人员,的外部无效这两者考虑在内;一些财产转移型犯罪的社会成本在计算上也是不完整的,比如盗窃罪和侵占罪的成本就把社会对于强制性财富再分配的观念价值排除在外,同时也将盗窃发生概率对于资本积累产生的影响排除在外。
因此,委员会做出的关于犯罪成本为150亿美元的估算,可能仅仅是社会净成本中较为重要的一部分,这样说并不仅仅是因为估算本身忽略了诸如“白领犯罪”一类的轻微犯罪行为产生的成本,更是由于即便是那些已列入考虑范围以内的犯罪行为,其社会成本中也有许多被遗漏的部分。
刑事拘捕及定罪的成本投入到警察、法庭及专门设备上的成本越多,就越容易发现犯罪和对违法者定罪。
假设在司法行为产出与相关人力、物力、财力投入之间存在特定的关系:A=f(m,r,c),此处,f是一个产出函数关系,它概括表明相关技术的“当前发展状况”。
在给定f即投入价值的情况下,使司法行为效果增加,其代价就相应的变大,可将之表达为:C=C(A)with C’=dC/dA>0警察、法官、律师、陪审团等司法成本越小,相关技术,如指纹提取、窃听、计算机控制及测谎等,的发展水平越高,达到特定司法行为效果的代价越小。
通过定罪反映出的犯罪数量,可以近似的衡量司法行为效果,这就表明有关1965年全美警察及法院的公共支出总额达30多亿美元的估算,不能真实反映客观状况。
针对七项严重犯罪的专门的独立评估结果表明:平均每项犯罪的支出为500美元,而平均拘捕每人指出额为2000美元,其中有1000美元适用于谋杀犯罪的。
500美元仅是这些重罪行为的平均估算成本,一旦拘捕人员数量或定罪数量增大,则这个值将可能更大。
违法行为的供应关于违法行为的数量是由什么因素决定的,不同的理论解释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别,从强调思维类型和生理遗传到强调家庭环境和社会除魅……这里所采用的进路因循经济学家们通常使用的选择分析模型,并且假定如果违法行为对一个人的预期效用超过了他用时间及其他资源从事别的活动所能得到的效用,那么他就会实施违法行为。
因此,一些人成为“罪犯”并不是因为他们的基本动机和其他人不同,而是因为他们的收益和成本不同于其他人。
在这里,我不能讨论太多这种进路的一般性的含义,但是我想指出犯罪行为变成了一种更为一般性的理论的一部分,并且它不需要特别设计的概念来包容不同的组织结构、价值观等,也不要求类似经济学理论的精致知识、轻巧快速的计算或者是任何其他过于学术化的表达。
这一进路指出了在任何人违法行为的数量和其他变量之间有一种相关的函数变动关系。
这些变量有:他可能被定罪的概率,如果被定罪他所要承受的刑罚,以及其他的一些变量,像他通过合法和其他非法行为可获得的收入,被逮捕的频率,以及他从事一项非法行为的意愿。
可以用如下公式表达:Oj=Oj(pj,fj,uj)在这里,Oj 是在一段时间内他可能会实施的违法行为的数量,pj是就单次违法行为而言,他被定罪的概率,fj是单次违法行为所要承受的刑罚,uj是混合变量,代表其他所有可能产生影响的因素……无论是pj的增长,还是fj的增长,都会减少违法行为的预期效用,并因此倾向于减少违法行为的数量,因为这要么提高了“支付”更高“价格”的可能性,要么提高了“价格”本身……uj其他因素的改变所带来的影响是可以预测的。
比如说,从事合法行为可获得的收入的提高,或者是“教育”等带来的守法自觉性的增长可能会减少从事非法行为的动机,并因此减少违法行为的数量。
或是刑罚种类的改变,如从罚金变为监禁,将会倾向于减少违法行为的数量,这至少是暂时的,因为罪犯在监狱里就不能再犯罪了。
违法行为的总数量是所有Oj之和,并取决于pj,fj和uj三项之集。
虽然,由于智力、年龄、教育、先前的违法历史、财富、家庭环境等方面的不同,这些变量在不同的人之间会有显著的差别,但在此为了简明,我只考虑它们的平均值,并且将函数关系表示为:O=O(p,f,u)这一函数被假定为与有关单个个人的函数具有相同的性质,特别地,(它)与P,f之间是负相关关系。
并且,当且仅当从均衡的角度违法者有风险偏好时,受前者p的影响要比后者f大……刑罚不同种类的刑罚对违法者所产生的成本,可以通过将它们转化成价值相等的货币或其他物质形式的方法来衡量。
当然,只有在该种刑罚是罚金的时候,从能够直接地被衡量出。
比如说,监禁的成本就是一个价值减少的总和,包括未来可得的收入以及受到限制的消费和自由所体现的价值。
由于,对不同的人来说,未来的收入和监禁限制所体现的价值是不同的,所以即使是相同的监狱刑期,这个成本也没有一个一致的数量。
例如说,对那些在监狱外挣钱更多的人来说,这种费用就更大。
监禁的时间越长,每个人的这种成本就越大,因为未来收入和消费与刑期的长度是正相关的。
刑罚不仅影响违法者,也影响其他的社会成员。
除却收缴成本,违法者所交付的罚金被其他社会成员作为收入而取得。
然而,大多数种类的刑罚,在惩罚违法者的同时,也损害了其他成员的利益:以监禁这种刑罚为例,在警卫、监狱的工作人员、监狱建筑、食物上都要有所花费。
目前,在美国每年仅在缓刑、假释、公共收容上的花费就达10亿美金。
此外,个案的单日花费差别巨大。
低的如成人缓刑,只需0.38美元,高的如青少年拘留,则需11美元。
刑罚的社会总成本是违法者所承受的成本加上其他人的成本或者是减去其他人的收益。
罚金对其他社会成员所产生的收益等于违法者所承受的成本,如若不考虑收缴成本。
然而,缓刑、监禁、以及其他种类刑罚的社会成本通常会超过违法者所承受的成本,这是由于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同样也受到了损害。
对于不同种类的刑罚。
[社会成本与违法者所承受的成本的比率b]的差别很大:对于罚金,b≈0;但是对于拷打、缓刑、假释、监禁、以及其他刑罚来说,b>1。
对于青少年在临时拘留所以及成人在监狱的情况,b特别大;并且拷打或是成人假释两种情况的比率b则相当地接近……三、罚金1、支持罚金的案件正如定罪的概率以及刑罚的严厉性受到社会控制的影响一样,刑罚的形式亦无例外:立法通常以罚金、缓刑、监禁或它们的结合方式来具体说明一个犯罪行为的可处罚性程度。
今天,在大多数国家中,罚金是占主导的惩罚方式,而监禁只是保留给那些严重的犯罪,这仅仅是一种巧合还是一种具有决定意义的最佳考量?这部分提出的有关论点表明:无论何时,只要合适的使用罚金刑将有助于社会财富的增加。
首先,缓刑和监禁会耗尽社会资源,而罚金则不会。
因为后者仅仅是转移支付,而前者则会以诸如以下形式使用资源——警戒人员、监管人员及缓刑官员等人力资源和违法者自己的时间资源。
委员会指出这种代价并不是微小的,1965年,全美用于罪犯“矫正”上的支出大约为10亿美元,当然,上述估算并不包括罪犯自身的时间损失的价值。
此外,罚金刑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使犯罪的最佳数量以及惩罚的严厉度的决策过程得以简单化。
合理地适用罚金刑,需要具备关于边际收益和损害的知识,以及关于逮捕和定罪的边际成本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