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死刑不引渡原则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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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死刑不引渡原则

简论死刑不引渡原则

简论死刑不引渡原则发布时间:2021-02-03T14:35:51.957Z 来源:《文化研究》2021年1月下作者:顾静思[导读] 随着国际各方面合作的加强,引渡制度受到国际社会越来越多的关注,本文所要探讨的死刑不引渡原则是近年来引渡制度中颇受关注的基本原则之一。

本文介绍了死刑不引渡原则的由来及其法理基础;后分类列举了废除死刑国家、保留死刑国家对于死刑不引渡原则的态度及立法状况,并比较归纳国际社会现有的死刑不引渡原则的立法方式;最后概括介绍了我国现阶段对于死刑不引渡原则的态度及立法规定,并结合前两部分为我国确立并在引渡实践中运华东政法大学顾静思摘要:随着国际各方面合作的加强,引渡制度受到国际社会越来越多的关注,本文所要探讨的死刑不引渡原则是近年来引渡制度中颇受关注的基本原则之一。

本文介绍了死刑不引渡原则的由来及其法理基础;后分类列举了废除死刑国家、保留死刑国家对于死刑不引渡原则的态度及立法状况,并比较归纳国际社会现有的死刑不引渡原则的立法方式;最后概括介绍了我国现阶段对于死刑不引渡原则的态度及立法规定,并结合前两部分为我国确立并在引渡实践中运用该原则提出合理建议。

[关键词] 死刑不引渡;引渡条约;人权保护;国家主权一、死刑不引渡原则概述(一)死刑不引渡原则的概念及由来死刑不引渡原则是引渡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即被请求国认为被引渡者可能会在引渡后被请求国判处或执行死刑时拒绝引渡的原则。

[1]死刑不引渡原则出现时间较晚。

二十世纪中叶,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但法西斯的残暴行径给国际社会造成的巨大冲击与阴影仍未消除。

在这样的背景下,国际社会深刻意识到人权保护的重要性世界范围内开展了废除死刑运动,此次废除死刑运动延伸至国际刑事司法协作领域,死刑不引渡原则应运而生。

(二)死刑不引渡原则的法理基础国际社会普遍认为人权保护,特别是对人权中至高无上的生命权的保护是死刑不引渡原则的法理基础。

人权概念最早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由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提出,其后不断发展,人权的内容逐步扩大,人权保护对象的范围也在不断拓宽——在刑事案件中体现在从对受害人的保护扩大至包含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护1966年12月16日,《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通过,明确禁止国家随意剥夺生命权,从适用条件、对象、程序等方面严格限制死刑适用。

论死刑不引渡原则

论死刑不引渡原则

论死刑不引渡原则作者:张可歆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05期摘要:随着全球化的进一步繁荣,国与国之间的交流也日益频繁。

与此同时,人员的跨国流动也日趋增多,给因犯罪而外逃出境的犯罪分子提供了极大的便利,随着废除死刑运动的发展,死刑不引渡原则则成为当代社会打击跨国犯罪的产物。

但是,由于我国在立法中仍有许多关于死刑的规定,加上受中国人骨子里对死刑根深蒂固的观念影响,这就对在引渡可能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时遇到了死刑不引渡原则这一国际法原则的限制,给我国打击犯罪造成了很大影响。

本文就需要对死刑不引渡原则的进行概述,并分析在我国的立法中及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据此提出完善措施。

关键词:引渡;死刑不引渡原则;原因;完善对策中图分类号:D99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5-0096-03死刑不引渡原则的诞生和人类的战争分不开,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人权问题成为战后最为关注的问题,特别是意识到了生命的珍贵,直接推动了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发展。

大多数国家互相签订了引渡条约,并在条约中规定要必须适用死刑不引渡原则。

我国由于受国情的限制,刑法中仍存在关于死刑的条款,在适用此原则时有很大的障碍。

最重要的一点是,立法中也未明确规定是否适用这一原则。

这对于我国研究死刑不引渡原则也有很大限制。

但我国现阶段不可能彻底废除死刑,在与废除了死刑的国家进行引渡合作时产生矛盾也是正常现象。

如何将矛盾最小化也是我国家所面临的问题。

因此,分析死刑不引渡原则有其必要性。

一、概述(一)死刑不引渡原则的概念死刑犯不引渡原则,是指根据请求方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被判处死刑,除非请求方作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执行死刑,否则,被请求方应当拒绝引渡。

简言之,就是要求一方对嫌犯不得判处或者至少不得执行死刑,否则,对方将不予引渡。

从人道主义角度看死刑不引渡原则

从人道主义角度看死刑不引渡原则

作者: 董世闻
作者机构: 盐城师范学院商学院,江苏盐城224002
出版物刊名: 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页码: 8-10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6期
主题词: 死刑;死刑不引渡;主权;人道主义
摘要:死刑的存废是一个热议话题,理论众多,但目前全球范围内仍有不少数量的国家保留了死刑制度,因此死刑不引渡便有了存在的市场。

对于保留死刑制度的国家来讲,如何将本国犯有严重罪行,有可能判处死刑或执行死刑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引渡回国接受法律惩罚.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

我国作为一个保留死刑制度的国家.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大量的贪官外逃,对死刑不引渡的研究也变得非常有现实意义。

文章试图以人道主义作为突破口.浅析该原则与国家主权的关系,并提出对该原则的看法。

论死刑不引渡原则

论死刑不引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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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都是对其政权的严重威胁 , 因此在引渡对象上 定 :被请求国就准予引渡附加条件 的, “ 对于不损害
的处罚上也很 重。 可以想象 , 当时引渡对象被引渡 中华人 民共和国主权 、 国家利益 、 公共利益 的, 可 回国后所遭受 的酷刑中 , 死刑是不可缺少 的, 所以 以由外交部代表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 向被请求国作 当时不具备产生死刑不引渡的条件。 出承诺。 对于 限制追诉 的承诺 , 由最高人 民检察院 对于量刑的承诺 , 由最高人民法 院决定。 这 ” 16 年贝卡里亚在 74 论犯罪和刑罚 中首次提 决定; 被请求 国就准予引渡附加条件 ” 就包括被请 , 出了废 除死刑 的理论 , 真正在立法上废除死刑则始 里的“ 于 1 世纪中期。 8 7 , 国密歇根州首开废除死 求引渡的罪行按照我国法律本应判处死刑 , 9 14 年 美 而被请 刑的先河 , 此后在欧洲和拉美掀起 了第一次废 除死 求国要求我国保证对被请求 引渡人不予判处或执行 刑的高潮 。 然而 , 这次高潮并未影响到引渡制度 。 例 死刑的情形 。因此 , 从严格 意义上讲 , 我国 引渡
提出我国应当尽快与更多的国家签署引渡条约 , 承 事犯罪者和宗教犯罪者 , 这些引渡对象在统治者看
收稿 日期 :2 0— 8 1 6 0— 0 4 作者简 介 :谢瑜 ,( 8 1 1~ ) 9 ,女 ,四 川泸州人 ,四川警察 学院治安 系助 教 ,中 国人 民公 安 大学 2 5 0 0 级 涉外警 务硕 士 生 。

死刑不 引渡原则的概况
( ) 一 死刑不引渡原则的概念
死刑: 引渡原则是现代引渡制度中的一项重要
死刑不引渡原则 , 是指当被请 求国有理 由相 的引渡条约为依据 。 除西班牙 以外 , 93 以来 , 原则。 自19年 我 国政府 已先后与越南 、 白俄罗斯 、 老挝 、 南非等 信被引渡人在引渡后有可能被请求国判处或执行死

浅析死刑不引渡原则

浅析死刑不引渡原则

浅析死刑不引渡原则作者:王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8期摘要死刑不引渡原则作为国际上一项重要的现代引渡刑法原则。

对死刑犯采取不引渡原则,并不等于死刑犯会而逃脱各国法律的制裁。

正如有的专家所言,在各国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对触犯刑律的被告人是否判处死刑,是一个具体的量刑问题。

本文从死刑不引渡原则的概念出发,基于我国适用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司法实践,以期对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死刑不引渡原则提供建议。

因此,我国在国际引渡合作实务中,应灵活运用死刑不引渡原则,尽力消除引渡中的“死刑门槛”障碍,以更好地开展国际引渡合作,打击国际犯罪。

关键词死刑不引渡司法实务双边引渡作者简介:王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三处。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26-02一、引渡的定义及适用死刑不引渡原则的概况(一)引渡的概念引渡一词的英文表述extradition,从词源学上讲,来自于拉丁文短语extratradere,意思是“向外遣送”。

现代意义上的引渡,是指一国应他国的请求,将本国境内的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者已经被他国判刑的人,移交该请求国追诉和处罚的制度。

引渡作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开展打击恐怖主义犯罪、腐败犯罪、洗钱犯罪等国际犯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各国所越来越重视和关注。

(二)死刑不引渡原则的概况所谓的死刑不引渡原则,是指当被请求国有理由相信被请求的引渡人在引渡请求国后有可能被请求国判处或执行死刑时,被请求国有权拒绝将相关人引渡的原则。

死刑不引渡原则是现代引渡制度的产物,它是随着国际社会限制直至废除死刑运动的高涨和人权运动的兴起而逐渐发展起来的。

各国的引渡立法已将死刑不引渡原则作为重要的引渡原则之一,成为一项基本条款。

但是我们必须厘清死刑不引渡原则与死刑存废并不是一个问题。

废除死刑属于国内刑法的范畴,死刑的存废是一国的内部事务,由一国根据本国国情自行决定;而死刑不引渡原则则属于国际刑法范畴,它是由两个以上的国家为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合作而确立的,涉及两个以上国家的利益,由引渡双方国家决定。

论死刑不引渡原则及在我国的适用

论死刑不引渡原则及在我国的适用

论死刑不引渡原则及在我国的适用班级: 088111班姓名:黄沁雪学号: 081108045指导老师:王存光论死刑不引渡原则及在我国的适用[摘要]作为引渡制度四原则的死刑不引渡原则虽然出现得比较晚,但其对引渡制度在各国以及在国际上的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而如今,随着世界范围内人权观念的逐渐加强,人权运动的不断发展,死刑不引渡原则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已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中国作为一个保留死刑的国家,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并未对死刑不引渡原则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无疑对我国在打击犯罪和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中国作为一个全方位迅速发展的发展中大国,在其他个方面与世界接轨的时候,法律也应与世界接轨。

明确死刑不引渡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及立法,不仅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引渡制度,有利于国际刑事司法合,更有利于我国法制的发展作。

[关键词]死刑不引渡;现状:适用;展望引言引渡作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它的确立和完善不仅可以促进我国在国际上的刑事司法合作,也对我国打击贪污犯罪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中国现在虽已有《引渡法》但却对引渡的规定并不完善。

我国是保留死刑的国家,而引渡中有四大原则之一便是死刑不引渡原则,因此我国在制定《引渡法》时并没有对这一原则加以规定。

但是,随着现在人权的发展,国际上对死刑倍加关注,这使得没有确立死刑不引渡原则的我国在请求引渡时遇到了不少阻碍,对我国是十分不利的。

那么,死刑不引渡原则到底是一项怎样的原则?为何不在我国确立?在我国确立是否有其可能性?本文欲对以上问题加以探讨。

1 死刑不引渡原则的确立和各国的立法模式1.1 死刑不引渡原则的确立死刑不引渡原则的产生与死刑废除运动密不可分。

上世纪中期,随着国际社会掀起第二次废除死刑的高潮,死刑的变革也被推上了一个新的阶段,这不仅对各国国内刑法产生重大影响,甚至还影响到国际刑法领域,而在该领域中,引渡制度得到了突出的反映,死刑不引渡原则便是在这样的情形下产生的。

浅析死刑不引渡原则

浅析死刑不引渡原则

20 06年 4月 2 9目《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和西班 牙王 国 引渡 条约》 在 拒 绝请 求 国的 弓渡 请求 。这 种观 点将 死刑 归入 了酷 刑 的范 围 。 ; j 引渡之 强制性 理 由规 定“ 刑” 引渡 的同 时, 酷 不 又在 第 7 条拒 绝 引
于“ 酷刑不 引渡 ” 的规定 并不 能将 “ 刑不 引渡 原则” 含在 内 。 死 包
内法领 域接 受 了这 一原 则 , 其在 国际 引渡合作 领 域的作 用 目益 突 出。 然而 , 这项原 则 在我 国的 引渡 制度 中却未 能 突显 , 这 让我国在引渡、 遣返外逃经济犯罪分子时遇到诸 多障碍。本文认为以明确的态度接纳死刑不引渡原则, 并完善相应立法规 定 , 利 于我 国加强 同其他 国家 的国际刑 事 司法合作 , 效打 击 国际犯罪 。 有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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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0年 1月 ( )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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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析 死 刑 不 男 原 则 渡
王 修 浩
摘 要 死刑 不 引渡 原 则作 为引渡 制度 中一项 重要 的原 则, 已经被 国际社会 所 广泛承 认 。越 来越 多的 国家开 始在 国 际国
死 刑 不引渡 , 作为 现代 引渡 制度 中 的一项 重要原 则 , 是指 当 刑 , 或者在 判处 死刑 的情 况下不 执行 死刑 , 否则 被请 求方 “ 当 ” 应
被 请求 国有 理 由相 信被 请求 引渡 者在 引渡 后有 可 能被请 求 国判 拒绝 引渡 ” 引渡 的原则 。 作 为引渡 制度 中 的一项 0
同时在对 外刑事 司法协 助 的实践 中, 国在对待 该原 则的态 我
人 权保 护性 原则 , 刑不 引渡 原则 是现代 引渡 制度 的产物 。 然 度 上也 体现 了相 当 的灵活 性 。中 国银行 广 东开 平支 行原 行长 余 死 虽

浅析死刑不引渡原则

浅析死刑不引渡原则
经 被他 国判 刑的人 , 移交 该请求 国追诉 和处 罚的制度 。 引渡作 为 《 引渡法》 虽然没 有对死刑 不引渡 原则做 出明确 的规 定 , 但从 其他
国际刑 事司 法协助 的一 项重要 制度 , 在开展 打击 恐怖主 义犯罪 、
条款 中可 以探寻 到死刑 不引渡 原则 的踪迹 。 《 引渡法》 第5 0条规
前提之 一 。
( 一) 我 国《 引渡 法》 关于 引渡 的相 关规定
由上我 们可 以看 出, 我 国对 于死 刑不 引渡 原 则的立法 姿态 :
国政 府 向被 请求 国做 出承诺 。 对 于 限制追诉 的承诺 , 由最 高人 民
所 谓 的死 刑不 引渡 原则 , 是指 当被请 求国有 理由相信被请 求 检察 院决 定 ; 对 于量刑 的承 诺 , 由最高人 民法 院决定 。 的引渡 人在 引渡请求 国后有可 能被请求 国判处或 执行死刑 时, 被
量刑 问题 。本文从 死刑 不 引渡原 则的概念 出发 , 基 于我 国适用 死刑 不引渡原 则 的司法 实践 , 以期对我 国 司法 实践 中适用 死 刑 不 引渡 原则提 供建议 。 因此 , 我 国在 国际 引渡合作 实务 中, 应灵活 运用 死刑 不引渡原 则 , 尽 力消 除 引渡 中的 “ 死刑 门槛’ ’
作者简介: 王峰 , 北京市西城 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三处。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4


引渡 的定义及 适用 死刑不 引渡原 则的概 况
( 一) 引渡 的概念
纵观 《 引渡法》 的规 定 , 令人感 到遗憾 的是 , 《 引渡法》 并没有
引渡 一词 的英 文表述 e x t r a d i t i o n , 从词源 学上讲 , 来 自于拉丁 对 我 国适用 死刑不 引渡原 则做 出非 常 明确 的规定 , 而 是采取 消极 文 短语 e x t r a t r a d e r e , 意 思是 “ 向外遣 送” 。现代 意义上 的引渡 , 是 的态度 : 既没有将 死刑不 引渡原 则明确 纳入《 引渡 法》 第8 条规 定 指 一 国应他 国 的请 求 , 将本 国境 内的而被他 国指控为犯 罪或者 已 的情形 , 也 未纳入 《 引渡法》 第 9条规 定 的相 对不 引渡情 形。 我 国

关于死刑不引渡原则的思考

关于死刑不引渡原则的思考

一、 死刑不引渡原则的意义
死刑不引渡原则是现代社会步人权利时代、
步人法治社会 、 步人文明社会 的产物 , 是权利时 代、 法治社会和文明社会的必然要求。死刑不引 渡原则的制定和实施具有不寻常的意义。 首先, 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佳手段。 司法公正的含义是什么? 司法公正就是要求 犯罪者能够得到应有的惩罚, 以实现受害者与犯 罪实施者之间利益的平衡, 以实现社会利益与犯 罪实施者利益之间的平衡 , 从而达到一种公正。 司法公正就是 因为“ 里存 在不公 正而需要补 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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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龚振军 [九 学 学 ,西九 江 院法 院 江 江33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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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立法、 司法界基于本土化高于国际化因紊使然, 对法理、 法之精神 以及对司法权威的任化认识, 忽略了死刑不 引渡原则在实现司法公正, 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 打击犯罪, 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真正步入权利时代的重要意义, 在引渡法中没有将死刑不引渡原则明文加以规定. 为适应国际化趋势, 我国应采取相应措施, 对死刑不引渡原则进行立
贡 庆 娜 电 李 优 母 推
社 会 科 学 版
救— 一种必须平等化的不平等。闭也就是说, ”
司法公正就是化不平等为平等。而对于涉及引渡
收稿 日期
作者简介
554
2 0 0 5- 0 9- 13
方面的问题而言, 实现司法公正并非易事。由于 中国目 前仍保有大量死刑罪名, 因此作为请求引 渡国, 如果在引渡方面不实行死刑不引渡原则, 这 对许多废除死刑的国家来说, 是不为它们所接受 的。因为按照死刑不引渡原则, 如果被请求国按 照本国的法律认为被引渡者不必触犯死刑, 而有 理由相信被请求者在引渡后有可能被请求国判处 或执行死刑, 那么, 该国可按此引渡原则拒绝引 渡。所以, 对于中国来说, 特别是近年来, 在国内 反腐力度逐渐加大, 外逃贪官 日趋增多, 大量国有 资产流失境外的情况下, 如果不及时实行死刑不 引渡原则, 将会给中国的司法公正带来极不利的 影响。而与仅依靠协商、 会谈纪要等形式来解决 引渡问题相比较, 死刑不引渡原则又更具稳定性、 法定性和效率性。因此, 死刑不引渡原则是当下 中国实现引渡问题司法公正的最佳手段。 其次, 是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重要前提。 随着犯罪的 日益国际化 , 国亦感到有必要 各 加强国际刑事司法方面的协作, 以更有力、 更有效 地打击犯罪, 维护本 国的利益和整个世界 的合法 利益。引渡方面也不例外。 目前世界上奉行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国家正 日 益增多, 包括有很多保 留死刑的国家均采行了这

反腐败追逃中的死刑不引渡及其应对

反腐败追逃中的死刑不引渡及其应对

渡 时有 时也 存 在 一些 法 律 困 难 或 事 实 障 碍 .这 大 大 限 制 了 引 渡 的适 用 当前 .我 国 引 渡 外 逃 人 员 其 中 一 个 关 键 的 法 律 问题 是 国 际法 上 的死 刑 不 引 渡原 则 的 影 响 依照中 国
有 理 由相 信 被 请 求 引 渡 人 在 引 渡 后 有 可 能 被 请 求 国判 处 或
第 1 4卷 第 1 期
Vo 1 .1 4 No .1
反腐败追逃中的死刑不 引渡及其应对
商 浩文
(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北京 1 0 0 8 7 5 )
摘 要 : 我 国境 外 追 逃 腐 败 分 子 的传 统 措 施 是 引渡 . 而 引渡 中 的 一个 重 要原 则 就 是 死 刑 不 引 渡原 则 。 在 当下 中 国 .对 于 贪 污 贿 赂 犯 罪 死 刑 的立 即废 止 尚不 现 实 . 因 而死 刑 问题 必 将 是 我 国境 外 追 逃 中面 对 的 重 大 问题 我 国 立 法 中对 死 刑 不 引 渡 原 则 并 没 有 直 接 规 定 . 但 是 基 于 国 际合 作 之 需 要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 我 国 依据 引渡 法 的相 关 规 定 .通 过 承 诺 对 被 请 求 引渡 的腐 败 分 子 不判 处 死 刑来 变通 适 用 死 刑 不 引 渡 原 则 。 当引 渡 不 能顺 利 实 现 时 .我 们 也 可 以 灵 活选 择 适 用 引渡 替 代 措 施 。以便 于追 逃 工 作 的开 展 。
关 键 词 :死 刑 ;死 刑 不 引 渡 ; 变通 适 用 ; 引渡 替 代 措 施 中图 分 类 号 :D 9 1 4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1 6 7 2 — 6 4 0 5( 2 0 1 4 )0 1 — 0 0 4 9 — 0 4

“湄公河惨案”引渡问题探析

“湄公河惨案”引渡问题探析

“湄公河惨案”引渡问题探析[摘要]“湄公河惨案”以糯康等人的引渡判刑而告一段落,其中对于糯康的成功引渡涉及了引渡制度中的诸多原则,我国与老挝之间的引渡条约成为重要的法律依据,“死刑不引渡”原则不能成为判处糯康等人逃避死刑的保护伞,而参与作案的泰国军人虽然依据中泰引渡条约中“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不能将其引渡到我国受审,但是可以通过“或引渡或起诉”条款将其绳之以法。

[关键词]条约前置主义;死刑不引渡原则;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湄公河流域“金三角”地区特大武装贩毒集团首犯糯康(NawKham,又译“诺坎”)勾结泰国军人,于2011枪杀13名中国船员,制造了震惊世界的“10.5湄公河惨案”,在中、老、缅、泰四国通力合作围捕下最终在老挝境内被抓获,2012年5月老挝将其引渡给中国,在中国境内接受审判。

2012年11月6日,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案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糯康等4人以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被判处死刑。

2013年经过二审判决,历时3年的“10.5”湄公河惨案终于在主犯糯康等四人被执行死刑而告一段落。

这起案件中,糯康等人能够被成功引渡直至被判处死刑,丰富了我国引渡方面的司法实践,对相关法律问题的梳理有助于我国今后加强在引渡方面的国际司法合作,对于当前我国加大反腐败力度,打击追惩外逃贪官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与老挝之间签订有引渡条约引渡是指一国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将留居在该国境内而被外国追捕、通缉判刑的人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①引渡也是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

引渡是一种条约义务,一般奉行条约前置主义,请求国与被请求国之间基于条约义务进行引渡实践,如果双方之间没有引渡协议,被请求国基于属地管辖权是没有义务将犯罪嫌疑人引渡给请求国的,在此情形下,引渡的实现通常通过互惠或者相关的司法协助来实现。

而我国与老挝于2002年2月4日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引渡条约》,使得我国向老挝提出引渡糯康有了法律上的依据。

死刑不引渡原则

死刑不引渡原则

死刑不引渡原则在我国的实践与完善摘要:随着国际社会死刑废除运动的高涨和人权保护观念的强化,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发展速度超出了人们的想象。

但作为世界上仍然保留死刑的少数国家之一的中国在该原则的适用上呈现出了其特殊性。

关键词:死刑不引渡原则;引渡条约;引渡法一、死刑不引渡原则的理论探讨“引渡”是指一国的主管机关应有管辖权的他国主管机关的请求,根据国际刑法及国内法的有关规定,将犯有可引渡之罪的域内之人送交他国惩处的制度。

①而引渡原则是引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国际社会不断实践和发展形成的对引渡具有普遍制约作用的相对稳定的规则。

引渡原则主要有”双重犯罪原则”、”特定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死刑不引渡原则”等。

其中”死刑不引渡原则”是指当被请求国有理由相信被请求引渡人在引渡后有可能被请求国判处或执行死刑时拒绝予以引渡,是随着20世纪国际废除死刑运动的高涨和国际人权观念的发展而逐渐发展起来的。

死刑不引渡原则产生的内在动因和理论基础在于对人权的保护。

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首次提出了”人权”的概念,将人权的基础建立在了自然法和人的自然理性至上。

认为人的生命权和自由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人权具有绝对的普遍性,应当适用于所有人,当然也包括罪犯在内。

因此,罪犯也应该享有不可剥夺的生命权。

相反,死刑正是以剥夺罪犯生命为内容的刑罚,虽然在理论上它是一国主权实施来惩罚犯罪剥夺其生命权的形式,但在对人权的呼声日益高涨的国际社会中,死刑已被认为是对基本人权的侵犯。

因此将死刑与国际社会中的引渡联系在一起,就是为了更好的保护被引渡人的最基本人权。

基于这样的逻辑,死刑的存在引起了众多非议。

我们不能否认,该原则在某种程度上会对国家的主权形成一定的冲击。

这种冲击”一方面表现在一些国家独立行使刑事司法管辖权的主权权力受到了限制,这些国家为了达到引渡的目的,事实上不得不放弃自己的一部分权力而被动地接受对方提出的条件。

另一方面,死刑不引渡原则对一些国家的死刑政策也是一种挑战,使这些国家的立法权面临尴尬的局面。

浅析死刑不引渡原则与国家主权

浅析死刑不引渡原则与国家主权

浅析死刑不引渡原则与国家主权作者:汤浩圩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02期关键词死刑不引渡原则国家主权司法管辖权作者简介:汤浩圩,澳门科技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1.219引渡是主权国家在追诉外逃犯过程中,解决因法域不同而产生的国内诉讼法律管辖障碍的国际司法合作形式,是有效行使司法管辖权的法律制度保障,目标是遏制跨国犯罪。

持续探索建构死刑与引渡的“制度桥梁”能够使死刑不引渡发挥在公民权利保障中的“安全阀门”功能。

随着我国针对贪污贿赂罪在内的经济犯罪的防治进入新阶段,大量涉案金额巨大并且涉嫌其他特别严重犯罪的嫌疑人纷纷潜逃至境外,利用所在地奉行的死刑不引渡原则挑战我国司法权威,从程序法上阻碍我国法院的外逃人员引渡工作。

死刑不引渡是被请求国有理由相信在接受引渡之后,被引渡人可能被请求国法院判处死刑时拒绝接受引渡请求的原则。

除非请求国向被请求国作出对被引渡人不适用死刑的保证,否则被请求国将不予引渡,该原则所涉及的对象包括宣告刑为死刑的罪犯。

国家主权原则是引渡制度的基石,引渡由当事国协商决定,是国家间的约定而非法定义务。

在国家间尚未订立引渡条约的情况下,为避免本国司法管辖权受到损害,多数国家拒绝承认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基于属人管辖原则,请求国对不在本国领域内的公民主张管辖是主权国家应当享有的权利。

但被请求国根据属地管辖,在收到引渡请求后不会立即作出交付决定。

根据“生命尊严”的法理精神,西方法学界产生了死刑存废议题的争论。

伴随“生命权保障运动”的兴起,死刑不引渡适用的伸缩弹性正在降低,由特殊规则上升为普遍原则,甚至“坚硬到了不容妥协和商量的程度” 。

随着公民权利保障在引渡条款内容中的具体化,促使公民权利保护成为死刑与引渡制度连接的枢纽。

死刑不引渡是什么意思(死刑不引渡的法律规定)

死刑不引渡是什么意思(死刑不引渡的法律规定)

死刑不引渡是什么意思(死刑不引渡的法律规定)国际社会中死刑不引渡原则的运行状况死刑犯不引渡原则目前在世界各国都十分普遍,随着人权的逐渐兴起,死刑不引渡原则也逐渐成为了各国缔结引渡条约时最为重要的一条。

黄风教授曾经针对死刑不引渡原则做了预测。

他认为“最近若干年来,死刑不引渡这一规则在国际引渡合作领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其发展趋势不可低估。

”在国际其他国家,死刑不引渡原则又有怎样的发展现状呢,下面就进行简单的分析。

一、《引渡示范条约》中不引渡原则分析死刑不引渡原则最早出现在西方,尊重人权作为最根本的出发点,已经发展到了今天的强制性引渡条约。

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联合国颁布了《引渡示范条约》。

在《引渡示范条约》中,明确指出了死刑不引渡原则。

在第四条的(d)项规定中,明确指出,如果按照引渡请求国的相关法律规定,需要将引渡人判处死刑,则被请求国遇到这种情况,不准予以引渡。

除非请求国对被请求国做充分的保证,对引渡人不会判处死刑,或者即使判处了死刑,也不会立即执行。

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被请求国才能够予以引渡。

在1990年的《引渡示范条约》中明确规定死刑不引渡原则之后,联合国之后推出的一系列政策法律,都有继续对《引渡示范条约》的死刑不引渡原则进行深化和推广。

如在2000年,联合国颁布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中,对死刑不引渡原则也有了进一步的说明。

在2003年联合国颁布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第2条,第44条等都对双重犯罪原则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规定,同时对死刑不引渡原则也进行了解释和扩充。

因此,死刑不引渡原则在联合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都已经是被承认的引渡原则。

二、美国死刑不引渡原则分析美国目前跟很多国家在缔结引渡条约时,都明确了死刑不引渡原则。

例如在美国和墨西哥签订的引渡条约中,条约的第八条规定“当被请求引渡的罪行根据请求方法律是可判处死刑的,而根据被请求方的法律不允许对此类罪行判处死刑,则可拒绝引渡,除非请求方提供令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即不判处死刑,或判处死刑,但不予执行。

浅谈我国引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浅谈我国引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浅谈我国引渡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及完善建议【摘要】随着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关系的发展变化,引渡制度也在不断丰富和更新,其理论和立法日益成熟和完善。

随着现代引渡制度的不断发展,我国也在积极扩展与其他国家的引渡合作。

但是,我国的《引渡法》及相关刑事立法仍然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一些规定甚至与我国加入的双边引渡条约及国际公约的规定相矛盾,这极大限制了我国在引渡罪犯方面的成效,为我国的引渡工作平添了许多不必要的困难。

本文欲通过国内引渡现状以及国外引渡制度的一些新的发展的研究,深入揭示我国引渡制度所存在的不足.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建议,以期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引渡制度。

【关键词】引渡制度存在不足完善建议一、中国引渡制度的现状中国在引渡制度建设方面起步较晚.而关于引渡具体制度的法规主要有1992年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引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2000 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引渡法》[1],《引渡法》被认为是20世纪最后一年我国颁布的与国际法有关的一部重要法律.《引渡法》与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包含引渡内容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一起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引渡制度.[2](P401)中国与外国开展引渡合作的历史虽短,但发展较快,近年来,随着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我国开始重视引渡的国际合作,开始加强与世界各国的引渡合作,根据外交部网站相关资料显示,自1993 年开始,截至2015年3月,我国已与67个国家缔结司法协助条约、引渡条约和移管被判刑人条约共122 项,104项已生效。

其中签署引渡条约39项,30项生效.[3]二、我国引渡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一)我国参加或签署的具有引渡内容的国际条约在引渡实践中存在局限性在国际引渡实践中,以条约为前置的国家引渡一般都是以国际间的条约或国家间的协定为基础进行的。

这种多边条约和规定有引渡内容的国际公约是各国之间互相承担引渡义务的主要依据.尽管迄今,中国已经加入并签署了17个包含引渡内容的国际公约,但仅仅靠这些公约的规制范围和规制效力,尚不能很好地解决我国的引渡问题。

我国对“死刑不引渡原则”的运用与引渡立法的完善

我国对“死刑不引渡原则”的运用与引渡立法的完善


对于我国《 引渡 法》 中关于 “ 死刑 不引渡 原 则” 的立
法评 价
认为 , 的生存权 利是不可剥夺 的 , 人 国家不能 以任何理 由使

九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十 九 次 会 议 通 过 的 《 渡 法 》 引 , 对 于 我 国加 强 与外 国 的 司 法 协 助 与 合 作 , 强 中 外 开 展 打 加 击犯 罪 的 合作 , 以及 我 国 承 担 相 应 的 国 际 义 务 , 将 起 到 非 都
在 长 期 的 国际 刑 事 司 法 合 作 实 践 中 , 多 旨在 限 制 引 许 渡 的原 则 得 以诞 生 。其 中 ,死 刑 不 引 渡 原 则 ” 外 引 人 注 “ 格
出要求 请求 引渡 国做 出保证被请求引渡人不判处死刑 的承
诺 … … 考 虑 到 做 出 一 定 承 诺 并 将 这 些 罪 犯 引 渡 回 国追 究 其
目。“ 死刑不引渡原则” 是指 当被请 求 国有 理 由相信被 请 , 求引渡者在 引渡后有可能被请求 国判处或执行死刑 时拒绝 予 以 引 渡 的原 则 。它 是 现 代 引 渡 制 度 的 产 物 , 随 着 人 权 是
观念 的兴 起 逐 步 形 成 和发 展 起 来 的 。

刑事责任 , 有利 于打击犯罪 , 保护 国家和人 民的利 益, 因此 ,
常深 远 的 影 响 。
个人丧失其生命 , 而我 国的传统刑罚 观念是天道循环 , 报
应 不 爽 。几 千 年 来 , 刑 一 直 是 我 国 刑 罚 体 系 中 的 主 要 刑 死 种 。新 中 国 成 立 后 , 据 毛 泽 东 的 “ 人 要 少 , 决 不 废 除 根 杀 但 死刑”“ 须坚持少 杀 , 禁乱杀” 、必 严 的死 刑 思 想 … , 们 奉 行 我

中国适用死刑不引渡原则的立法探析

中国适用死刑不引渡原则的立法探析

中国政府不判处死刑 的承诺 , 厦门远华走私案主犯赖 昌星被
加拿大遣返 回国 , 此案正在审理 中。这些成功遣返案例都是 中国适用死刑 不引渡原则 的结果 。但 是这些成 功遣返 的实 践都体现 了“ 事一 议” 诉辩 交易” 一 “ 等特点 。在 具体案件 的 办理过程 中 , 中国消耗大量 的人力 、 物力和 财力 。例如余 振 东案件 , 中方 与美方进行 了多次谈判 , 谈判 人员多次往来 中 美之间 , 这大大地增加了案件的办理成本 。另外将这些外逃 人员 引渡 回来进 行南判虽 然是我 国司法权 得 以实现 的一次
20 年 1 月 1 0 0 2 8日,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引渡法》 《 被批准通
过, 这是中国在引渡方面的一部单行法 。这部《 引渡法》 弥补 了中国专 门引渡法律 制度的空 白。引渡法》 《 的相关 内容反 映 了全球 引渡立法 的大趋 势 , 吸收 和借鉴 了世界上 引渡制度的
先进成果 和经验 , 在一定程度上体现 了国际社会对 引渡制度 的普遍认识 , 如将本 国公 民不引渡原 则 、 治犯不 引渡原 例 政 则等 国际通 行 的引 渡原则在法律 条文 中给予明确规定 。但 遗憾 的是 《 渡法》 引 并没有 明确规 定“ 刑不 引渡原 则” 《 死 。 引 渡法》 8 的绝 对不 引渡情形和第 9 的相对不 引渡情形 第 条 条
何在 ?所 以消除引渡条 约签订 的障碍 , 保障 引渡的实现 , 根
本在于 中国对刑法 的死刑制度限制和完善 , 这样才可 以更有 效地解决外逃贪官的遣返和引渡的问题 。
国限制死刑 , 尊重人权 的国际形 象。所以在 中国唯一引渡单 行法 中明确死 刑不 引渡原则 至关 重要 。为 了进 一步加 大和

浅析死刑不引渡原则

浅析死刑不引渡原则

浅析死刑不引渡原则作者:王修浩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02期摘要死刑不引渡原则作为引渡制度中一项重要的原则,已经被国际社会所广泛承认。

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在国际国内法领域接受了这一原则,其在国际引渡合作领域的作用日益突出。

然而,这项原则在我国的引渡制度中却未能突显,这让我国在引渡、遣返外逃经济犯罪分子时遇到诸多障碍。

本文认为以明确的态度接纳死刑不引渡原则,并完善相应立法规定,有利于我国加强同其他国家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有效打击国际犯罪。

关键词国际社会死刑不引渡原则遣返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016-02一、死刑不引渡原则概述死刑不引渡,作为现代引渡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是指当被请求国有理由相信被请求引渡者在引渡后有可能被请求国判处或执行死刑时拒绝予以引渡的原则。

①作为引渡制度中的一项人权保护性原则,死刑不引渡原则是现代引渡制度的产物。

虽然早在1764年贝卡利亚在其《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就提出了废除死刑的思想,并带来19世纪中期第一次废除死刑的高潮,但其并未对引渡制度产生影响。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人权观念的发展和兴起,国际社会掀起了第二次废除死刑高潮。

随着废除死刑运动的高涨,死刑不引渡原则开始进入引渡领域并逐渐从特殊规则变为普遍性规则。

尽管,死刑不引渡这一引渡原则出现较晚。

但是,该原则的立法化速度却很快。

许多国内立法,如《英国1967年逃犯法》、1981年《瑞士联邦国际刑事协助法》、1982年《联邦德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等都接受了该原则;国家间的双边引渡公约也广泛的吸收了这一原则,如《美利坚合众国和墨西哥合众国引渡条约》、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引渡条约》;在国际公约方面,1957年《欧洲引渡公约》最具代表性。

根据各国立法实践,死刑不引渡原则在立法中的表现可以分为绝对拒绝和相对拒绝两个方面。

所谓绝对拒绝是指当请求国可能对被请求引渡人判处死刑时,被请求国完全拒绝对被请求引渡人的引渡,而不附加任何条件进行变通。

浅析我国的引渡制度面临的困境及解决建议

浅析我国的引渡制度面临的困境及解决建议

浅析我国的引渡制度面临的困境及解决建议随着世界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日益全球化的同时,也为跨国犯罪和境外逃窜等行为提供了方便有利的条件。

为了打击诸如此类犯罪,一国需要同他国合作打击,此时,引渡作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最受关注的形式之一,对解决此类问题的意义重大。

然而,在政治庇护和国际人权保护兴起的大背景下,由于各国的法律和司法系统的不尽相同,我国自身的制度不尽完善等原因,使得我国与他国的引渡合作难以达到最大功效。

本文旨在浅析我国引渡制度面臨的困境,从而提出自己对解决措施的一些不成熟的建议,以期有利于今后的学习。

标签:引渡制度;困境;解决措施一、问题的提出引渡是指一国的主管机关应他国主管机关的请求,在本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犯罪或判刑的人交给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处罚的国际刑法协助行为。

自从格劳秀斯提出了“或引渡或起诉”的原则之后,现代引渡制度被世界各国争相规定在本国的法律中,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重大作用。

虽然我国的引渡制度的雏形可以最早追溯到战国时期,但直到2001年12月28日,我国引渡法才正式颁布。

然而,由于国际社会中的各国的法律理念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性和我国制度本身不完善易导致对我国法律误解等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致使其难以发挥最大效用。

二、我国引渡制度面临的困境(一)被请求国以“政治犯不引渡”等为不引渡借口,使我国引渡工作难以开展若我国作为引渡被请求国时,一般是采取双重审查制,即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

而在实践中,往往会更多地是依据两个国家之间的政治友好程度来决定的,而不是法律程序。

然而,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再加之发展大好的态势,易遭到一些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某种程度的敌视,此类政治因素很容易影响到我国向这些国家引渡犯罪嫌疑人。

国际社会中普遍认可“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也就成为一些国家的固有说辞。

发达国家利用所谓的“人权保护”等主观借口拒绝引渡,易使我国陷入被动,难以开展引渡工作。

(二)在实践中,我国更多地采用引渡的替代措施在我国成功引渡的犯罪嫌疑人中,通过规范引渡程序的较少,“变相引渡”等引渡的替代措施仍是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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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毕业论文浅析死刑不引渡原则院系部年级专业学生姓名班级学号指导教师2012年04月01日浅析死刑不引渡原则[摘要] 死刑不引渡原则起源于西方以人权与主权为基础的文化环境,其中所涉及的主权与人权的关系有着冲突的一面,可以说引渡中主权与人权的冲突在该原则上表现得最为激烈。

我国现行刑法保留了大量死刑罪名,而面对死刑不引渡原则,我国立法机关一定程度上采取了回避态度,因此如何协调二者的关系是该原则在我国司法适用中要解决的一大难题。

鉴于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快速发展以及我国相关立法的空白,本文从死刑不引渡原则的起源展开论述,从国际人权和国家主权的角度简要叙述了该原则的法理基础,并进一步对该原则在国外的适用情况做了概括分析,最后结合我国的引渡实践阐明该原则对我国立法司法的意义,提出了该原则在我国进一步适用的理性建议。

关键词: 引渡;人权保护;国家主权;死刑不引渡黄风教授说过:“最近若干年来,死刑不引渡这一规则在国际引渡合作领域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其发展趋势不可低估。

”作为现代引渡制度下的产物,死刑不引渡原则近二十年来在国际法中的地位不断提高,逐渐蜕变为国家间引渡合作中使用频率较高的拒绝理由或限制性条件,从一定意义上看,死刑不引渡原则已经成为一种刚性原则。

死刑不引渡原则起源于西方以人权与主权为基础的文化环境,其中所涉及的主权与人权的关系有着冲突的一面,可以说引渡中主权与人权的冲突在该原则上表现得最为激烈,因此如何协调二者的关系是死刑不引渡原则在适用中要解决的一大难题。

我国现行刑法保留着大量死刑罪名,中西引渡条约的签订表明我国首次明确承认了死刑不引渡原则,对我国进一步在国际司法领域开展合作具有重要意义,该原则的适用将不可避免的对我国立法司法产生影响,我国该如何协调解决这一问题,正是本文下面所要探讨的。

一、死刑不引渡原则概述(一)死刑不引渡原则的概念死刑不引渡原则,是指当被请求国有理由相信被请求引渡者在引渡后有可能被请求国判处或执行死刑时拒绝予以引渡的原则。

1957年《欧洲引渡公约》第十一条规定:“如果请求引渡的罪行根据请求国的法律可以判处死刑,而被请求国的法律对这种罪行则没有判处死刑的规定,或者通常不执行死刑者,引渡可以被拒绝,除非请求国作出能够使被请求国满意的保证,死刑将不被执行。

”死刑不引渡原则的概念己经没有太多争议,但是在理论界,一直有很多学者将死刑不引渡原则表述为“死刑犯不引渡原则”。

这些学者认为,死刑不引渡原则针对的是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引渡人,而非已经被判处死刑的被引渡人。

作者认为把“死刑不引渡原则”称为“死刑犯不引渡原则”是不准确的,死刑犯不引渡的外延较窄,针对的是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外逃,判刑国为执行刑罚而提出引渡的情形;而死刑不引渡原则外延相对较宽,一方面是请求国尚未对被引渡人判处刑罚,此时其逃离请求国的管辖而进入被请求国境内;另一方面是请求国在请求引渡前,己经对被请求人判处了死刑,在死刑的执行阶段,其逃离了请求国的管辖而进入了被请求国的境内。

该原则中涉及死刑问题不予引渡的依据是引渡对象被引渡后有受到死刑处罚的可能性,而不只限于己经被引渡请求国判处死刑的人。

由此可知,“死刑犯不引渡原则”这种说法欠妥,应是“死刑不引渡原则”。

(二)死刑不引渡原则的产生发展在诸多引渡原则中,死刑不引渡原则产生的比较晚,如同赵秉志教授描述的“它是现代引渡制度的产物,是随着人权观念的兴起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该原则的形成发展受到国际人权运动对于死刑态度不断转变的深刻影响,可以说该原则的形成发展是与废除死刑运动同步进行的。

要探究死刑不引渡原则的起源,必然要涉及废除死刑的问题,而作为一种古老的刑罚,死刑在很长的时间里受到广泛应用,至今也没有彻底废除。

然而在漫长的适用过程中,死刑作为一种太过残酷的刑罚多次被质疑,被责难,例如十九世纪末期,在欧洲和拉美地域掀起的以废除死刑为标志的运动。

当然,在这个时期,死刑并没有构成引渡的障碍,英法之间发生的默尼埃引渡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默尼埃是法国人,一个无政府主义者,在巴黎实施了两次爆炸事件,造成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后来逃至英国。

法国法院对他做出了缺席判决,判处他死刑,而后根据《英法引渡条约》,要求英国政府逮捕默尼埃,将其引渡回法国。

英国政府在伦敦将默尼埃逮捕,并提交到英国法院审理,法庭最终决定将默尼埃引渡回法国,随后默尼埃被执行死刑。

从这个案件我们可以看出在当时死刑与不引渡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二战结束后世界爆发了又一场死刑废除运动,许多国家开始从自己的刑法典上废除死刑,一些国家虽然没有从法律上废除死刑,但在司法实践中却采取判决但不执行的方式。

这一运动也影响到相关国际立法,相关的国际组织及国际人权文件对死刑从沉默放任向打击限制转变,1966年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对死刑的限制性的规定就是其典型代表。

各国学者们也开始注重对废除死刑的探索研究,各种相关理论纷纷出台。

作为国家之间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最重要的形式,引渡领域也被废除死刑运动所波及,具体体现就是“死刑不引渡”原则作为死刑和引渡最紧密的结合体逐渐形成。

黄风教授描述到:“死刑不引渡正日益被视为一条重要的国际法原则。

”纵观近几十年国家间引渡合作发展史,我们不难发现,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发展之迅速是超乎想象的。

该原则己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立法和双边、多边引渡条约所接受,越来越受到国际法学界的广泛重视。

二、死刑不引渡原则的相关理论探讨(一)死刑不引渡原则与人权保护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所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从性质上来划分,人权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和社会权利。

其中,人身权利是人权的重要内容,是最早确立的基本人权之一,具体地说,人身权的主要内容包括生命权、人身自由、平等权利、人格尊严权利等。

引渡制度难免会涉及相关人员的自由等基本权利,人们也就会自然地将其与人权联系起来。

现代引渡制度从一开始就体现出对引渡过程中被引渡者人权保护的关注,产生已久的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就是最好的证明。

死刑不引渡原则是在死刑废除运动的影响下逐渐成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一项引渡原则,该原则是死刑废除论的一个表征,甚至可以说是死刑废除理论在引渡领域的必然要求。

由此可见,确立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基本出发点是保护犯罪人的人权。

随着犯罪人人权保护观念的高涨,死刑不引渡原则越来越同对人权的国际保护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一些国家在确定或适用死刑不引渡原则时开始援用国际上普遍承认的人权保护条款;在倡导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国际环境下,越来越多的国家在与外国签订引渡条约时表现出对“死刑不引渡”条款的关注并借此来树立本国重视人权保护的国际形象。

在一定的形势下,一个国家对“死刑不引渡”规则的接受,已经同该国在保护人权问题上的国际形象联系在一起,人权保护理论为死刑不引渡原则的产生与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死刑不引渡与国家主权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具体涵义是指国家不仅在在对外方面是独立和平等的,而且在对内方面享有排他性的最高管辖权。

具体来说,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管辖权等。

引渡是两个国家间进行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西方学者提出在强调人权保护的大环境下,再来谈论国家主权显得不合时宜。

作者认为这种说法欠妥,因为引渡原本就是主权国家间的司法合作,无论是关注引渡对象的人权问题,还是请求引渡或准予引渡,引渡在主权国家之间开展,必然离不开国家主权的制约。

对于一个主权国家来说,它是否提出引渡请求或者是否接受他国的引渡请求都属于主权范围内自主决定的事项。

死刑不引渡原则正是引渡受国家主权制约的体现,要认识到死刑不引渡与国家主权不是相互排斥,全无联系,而是相互协调统一的。

在引渡实践中,请求国与被请求国在要求实现本国司法主权的同时也要尊重与保护别国的主权。

如请求国对被请求国要求其作出不得判处或执行死刑承诺的要求充耳不闻,认为被请求国此举是干涉本国主权而拒绝让步,那么极有可能造成引渡失败,请求国的主权反而受到更大的损害;同理,若被请求国认为请求国有判处死刑的可能就直接拒绝其引渡请求,或者直接干涉请求国司法主权,要求其废除死刑,这些做法也会导致引渡失败,不但不利于维护国际秩序,惩罚犯罪,也会使两国关系受到考验。

因此,如何协调好死刑不引渡原则所引起的人权保护与国家主权的冲突,是当前各国特别是保留死刑的国家急需解决的问题。

作者认为主权国家引渡过程中的人权保护应该以尊重国家主权为基础,引渡实践离不开国家主权原则的制约,要解决好死刑不引渡原则中的人权保护与国家主权的冲突问题,比较可行的做法就是通过双边引渡条约的方式,或者是在无双边引渡条约的情况下,将死刑作为一个拒绝引渡的任择性事由,以双边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这是在尊重主权国家的主权基础上实现人权的前提。

三、死刑不引渡原则在国外的实践应用死刑不引渡原则虽然在产生时间上落后于其他的引渡限制性原则,但通过长时间的发展,其在引渡实践中的重要性已不容质疑,主要表现为:死刑不引渡原则已出现在多国国内的引渡立法和国家间双边或多边引渡条约中,并且已经成为各国在引渡实践中经常适用的限制条件。

(一)在外国国内立法中的体现举例死刑不引渡条款己成为引渡条约的一般性规定,在很多国家的引渡立法中,是具有强制性的刚性条款,也被写入1990年通过的联合国《引渡示范条约》第四条,“按请求国的法律作为请求引渡原因的罪行应判处死刑,除非该国做出被请求国认为是充分的保证,表示不会判处死刑,或即使判处死刑,也不会予以执行(否则,被请求国可以拒绝引渡)”。

瑞士的《联邦国际刑事协助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如果请求国不承诺将不在请求国境内对被追究人处以死刑,或被追究人将会受到有损其人格尊严的待遇,则应拒绝引渡。

”1982年((联邦德国国际刑事协助法》第八条规定:“一行为按请求国的法律可判死刑,则只在该请求国不判处死刑或不执行死刑的情况下,方准予引渡。

”《英国1969年逃犯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在有关人员被指控或被判决犯有一项有关罪行的情况下,如果此项罪行在英国不处以死刑,但在请求移交该人的国家该人可能因该项罪行判处死刑或已经被判处死刑,国务大臣可以决定不签发本条规定的命令。

”(二)在双边条约中的规定举例在双边引渡条约中,典型代表为《美利坚合众国和墨西哥合众引渡条约》,其中第八条规定:“当被请求引渡的罪行根据请求方法律是可判处死刑的,而根据被请求方的法律不允对此类罪行判处死刑,则可拒绝引渡,除非请求方提令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即不判处死刑,或判处死刑,但不予执行。

”四、我国关于死刑不引渡原则的立法现状分析从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法律发展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也引进了很多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制理念和法律条款,但是对于死刑不引渡原则却一直采取回避的政策,力求阻止该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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