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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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做到先保后征,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长期有保障”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草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两大制度平台和自愿选择,将被征地农民纳入企业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畴,不再单独建立制度;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实行管委给予参保补贴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相结合,费用共担;坚持谁用地、谁负责,实行先保后征,应保尽保;坚持多渠道筹资机制,做好新老政策衔接,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坚持加大管委投入,确保制度的公平与可持续发展。
二、参保范围及对象
(一)参保范围。在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内,具有开发区常住户籍,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后,被征地户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纳入参保范围。土地被部分征用的,依据土地承包家庭户被征用土地面积与村人均土地面积比例,确定家庭内部应参保人员。
(二)保障对象。具体保障对象的确定:由被征地农民个人提出申请,村(居)委会初审并报乡、处核准后予以公示,经公示没有异议的报管委批准。
被征地农民参保年龄计算时段以省政府下达征地批复文件之日为准(以下简称基准日)。本方案实施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实施方案》之日为基准日。
三、参保方式和补贴原则
(一)参保方式。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根据自身实际,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补贴原则。被征地农民不论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均享受管委给予的征地参保补贴;根据被征地农民的年龄状况,管委分别给予一次性征地参保补贴或一定年限的征地参保补贴,并遵循年龄大者多补、年龄小者少补的原则;同等条件被征地农民无论选择参加哪种基本养老保险,管委给予的征地参保补贴标准相同;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享受管委给予的征地参保补贴。
四、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一)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办法一次性缴纳,缴费比例为28%。一次性缴纳的费用,由管委和被征地农民个人共同负担,其中:20%缴费部分作为征地参保补贴由管委从征地时提取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中支出,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 8%部分及个人账户利息由个人负
担,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1、对于基准日已达到或超过男年满6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参保缴费时按相应年份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企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为基数和2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满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到账后的下月起,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基本养老待遇按照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项目和标准发放。
2、对于基准日未达到退休年龄且不足15年(男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参保缴费时按相应年份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企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为基数和2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距年满15年的差。一次性补差达到5年及以上的,以后年度由本人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继续参保缴费;一次性补差不足5年本人继续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缴费的,由管委给予一定年限的年度养老保险费补贴,一次性补差和年度参保补贴年限合计不超过5年。
3、对于基准日未达到退休年龄且超过15年(男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不含在校生)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逐年参保缴费,由管委给予不超过3年的参保补贴,按年领取。
4、年度参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补贴标准为相应年份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企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或60%为基数的12%部分,补贴资金从所提取的社会保障费中解决,具体领取办法由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
5、已享受管委征地参保补贴的被征地农民,再次征地时,不再享受管委征地参保补贴;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被征地农民,享受管委征地参保补贴的年限按“补差加补贴年限”减去“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年限”计算。
(二)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一次性补差或年度参保补贴标准与同等条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标准相同。享受一次性补差的,作为政府补贴一次性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入“征地补贴”栏下;享受年度参保补贴的,作为政府补贴按年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入“征地补贴”栏下。
已达到或超过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含没有个人账户人员,这类人员先补建个人账户),从一次性补差的全部费用到账后的下月起,重新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按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执行,由统筹地区政府支付终身。
未达到年满60周岁的,以后年度由本人按规定继续缴费,直至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按冀政[2014]69号文件规定的系数执行。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征地参保补贴余额可依法继承。
五、资金筹集
建立个人、集体、用地单位、管委会等多方筹资机制,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
(一)个人缴费。被征地农民按照参加相应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或数额在两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民主确定。
(三)用地单位缴纳社会保障费。管委在征收农用地报批前,按不低于征地区片价10%的比例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障费计入征地成本,按照“谁用地、谁负担”的原则征缴,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在土地出让金中列支,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由土地使用者缴纳。社会保障费具体提取比例按以下公式计算:
提取比例=[R(平均缴费年限为10年)×20%(管委承担部分)×Q]÷[J×M]。
R:相应年份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企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之和(平均缴费年限按10年计算)
Q:上年度全区16周岁以上人口比例
J:征地时全区平均区片价
M:上年度全区人均耕地面积
社会保障费不足时由管委从建立的风险基金中予以解决。
管委综合本地土地征用、被征地农民参保资金需求等因素,定期发布社会保障费提取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