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安局关于南京市市级机关治安保卫工作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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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公安局关于南京市市级机关治安保卫工作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治安管理

【发布部门】南京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1988.06.14

【实施日期】1988.06.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公安局关于南京市市级

机关治安保卫工作细则的通知

(1988年6月1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治安保卫工作,维护机关工作秩序,保障干部、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南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机关治安保卫工作是机关管理的重要内容,实行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依靠群众、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机关治安保卫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各机关主要领导应按本细则的各项规定,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南京市各市级机关,由市公安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施行。

第二章责任制

第五条机关治安保卫工作实行主任(部长)、局长责任制,其主要责任是:

(一)认真贯彻国家、地方有关治安管理的法规,加强对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部署重大保卫任务。

(二)组织有关部门经常对工作人员进行法制安全保卫教育。

(三)组织各处室建立健全各项治安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四)组织检查治安保卫工作制度的落实情况,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发现的漏洞和隐患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六条机关办公室主任、处长(科长)负责本处室的治安保卫工作,其主要责任是:

(一)具体贯彻本细则,完成上级领导布置的有关治安保卫工作任务。

(二)经常对本处室人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督促检查各项治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对查出来的隐患逐条登记,订出措施,限期整改;处室确定无力整改的,必须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

(三)发生在本处室的案件,要保护好现场,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并协助侦破、查

处。

第三章制度

第七条门卫制度。

(一)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工作人员、在机关工作的农民工、外包工、临时工等人员进入大门,均应主动出示证件,经门卫查验后,方可进入。

(二)外来人员联系工作一律凭介绍信和工作证,办理进入手续。上访人员一律到来访接待室。严禁无关人员在门卫工作区内逗留或寻衅闹事。

(三)机动车辆凭机关汽车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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