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查工作的基本程序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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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查的概念
• 案件审查,是 纪检监察机关为查明违犯党 纪政纪案件的事实真相所进行的活动。主 要是指对贪腐问题进行查处。虽然也有作 风案件,但更主要针对严重违纪甚至涉嫌 违法的行为,往往伴随党内“两规”和行 政“两指”措施。 纪律审查的形式可以多 样,比如函询,约谈、诫勉谈话,一般性 信访调查,干部提拔廉政审核,任前廉政 谈话,日常监督检查等。
案件审查 的基本程序和要求
纪律审查的提出
•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把严明党的纪律提到新的 高度,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工作报告中,"纪 律审查"一词取代了"查办案件"。从"查办案件"到" 纪律审查",是纪检监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能以及承担 的任务所决定的,是对党章规定的回归。党章第 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 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 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调查实施 调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完成后,便转入
到调查实施阶段。在此阶段主要做好以下几 项工作:
(一)、宣布立案决定 一般情况下,调查组在调查开始时,应
会同被调查人所在的单位负责人与其谈话, 宣布立案决定。被调查对象是一级党组织或 行政机关的,调查开始时,调查组应会同其 上一级负责人,与被调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谈话,宣布立案决定。
②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尽快交办 或转办;
③对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内容不具体,无法查证的, 或是过去已作过调查并作出结论没有新内容的,应 留存备查;
④对需要查清所反映的主要问题,以决定是否立案 的,应提出初步核实的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违纪线索或材料登记表
二、初步核实
4、立案决定的通知与通报
审查批准立案后,立案机关应将立案决定 通知被立案人和所在单位(一般应在24小时 内通知被立案人,并由被立案人签字),同 时,应将立案决定通报同纪党委组织部门。 如认为有碍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取证的,在批 准立案后,也可暂不通知被立案人及其所在 百度文库位。
• 立案呈批报告 • 立案决定书
案件审查的基本要求
• 案件审查相对一般性的纪律审查,要求更加严格, 必须正式立案,程序严格,安全文明,证据确凿, 经得起历史考验。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 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和程序合 法。 被纪律审查的党员干部未必有问题,其中很 多人并无问题或者问题非常轻微,我们每年通过 纪律审查为党员干部澄清问题还其清白的人数远 远超过被查处对象。而被立案审查的对象大多数 问题严重,部分涉嫌违法被移送司法。
纪律审查与案件审查的关系
• 纪律审查是大概念,包括案件审查。纪律 审查是指对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思想和行为 是否符合或者是否违反党纪政纪规定进行 审查,既可以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核和 给予相应处理,也可以对只有苗头性倾向 尚未发生违纪行为进行提醒教育,还可以 对暂未发现任何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 督审查,督促其加强教育,完善制度,提 高执行力等。
(二)实施调查方案
实施调查方案是调查实施的关键。而要将调 查方案落到实处,则要明确调查内容、掌握调查 方法、行使强制措施。
1、明确调查内容 只有弄清了调查内容,调查人员才能自觉而 有目的地去收集证据、运用证据;才能有重点、 有次序、有目的地进行调查活动,提高工作效率。 调查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下面我们着重从这五个阶段研究其程序、内容和 做好每个阶段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方法。
一、案件受理
纪检监察案件受理,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 定接受涉及党组织和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 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犯党纪政纪 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恰当处理的活动。它包 括受理范围、线索来源、受理程序。
•
案件审查的任务
案件审查是党和政府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 要职责。案件审查的任务可概括为:查明案件事 实,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使违纪者受到应有惩 处,保护没有违纪的人不受追究,教育纪检监察 对象遵纪守法。
案件审查工作的五个阶段
根据《中国共产党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以下简 称《案件检查条例》)、《行政监察法》、《监察机 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以下简称《调查处理办 法》等规定,案件审查工作一般经过受理、初步核 实、立案、调查、移送审理五个阶段。
(一)立案的条件
根据《案件检查条例》第十六条和《行政监察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必 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确实存在违法违纪事实。这是纪检监察机关 立案的前提条件。立案所需要的违法违纪事实,必 须是建立在经过初步核实,并符合客观真实情况的 事实材料基础上。那些凭主观臆断或未经查证清楚 的所谓违法违纪事实,都不能作为立案的事实依据。
初步核实,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立案之前按照规 定对受理的纪检监察对象违法违纪的线索和材料, 进行初步核实、证实的活动。初步核实的任务是, 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 依据。
(一)初步核实的方法与要求
根据《案件检查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初步核实可 以采取以下6种方法收集证据:①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 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 面材料;②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 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③要求有关人员在规 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④必要时 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⑤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 人员作出鉴定结论;⑥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 的一切证据。
2、对经初步核实,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 微,或具有从轻或减轻情节,不需追究纪律责任的, 应建议有关党组织或行政机关作出恰当处理。或对 其批评教育;或责成其作出检查;或责令其停止正 在实施的违纪行为;或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以及 职务调整等。上述方式既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 用。
3、对经初步核实,触犯法律,应追究刑事责任 的,应将材料移送司法机关。
2、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这是立案的规范条件。纪检监察对象确有违法违纪
事实,这只是立案的一个条件,并不是所有的违法违纪 事实都必须立案查处,而要对照党纪政纪规范的有关规 定,当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时,才能决定予以立案。 立案的上述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只有纪 检监察对象存在违法违纪事实,并达到了需要追究党纪 政纪责任的程度,才能决定立案。
3、审查批准立案 审查批准立案,是审批机关在接到《立案呈批
报告》后,经过认真审核违纪事实,对照有关党纪 政纪条规等,决定是否立案调查的程序。这是立案 工作的关键环节。
对违纪问题的立案,应由集体研究决定。审批机关 及其负责人收到《立案呈批报告》后,要抓紧安排 召开常委会议或党委政府会议、局务会议,讨论研 究立案事项。
特殊情况下,调查组认为,调查开始时与被调 查人谈话和宣布立案决定会影响调查工作的,可 经分管领导批准,根据案情,在适当时机谈话和 宣布立案决定。
在宣布立案决定时,应对被调查人进行思想教 育,并提出应遵守的纪律,要求其正确对待和自 觉接受组织调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 和协助办案工作。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 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 调动、提拔、奖励。
初步核实要求迅速、及时、隐密。注意把握三点: 一是一经决定就要集中力量、集中时间,抓住所反映 的主要问题迅速调查取证,尽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查 清问题的事实真相。二是要突出重点,针对反映的若干 问题,应首先选择主要和易查的问题进行初核,只要能 查证一两个构成违法违纪的主要问题,即可提请立案调 查。切忌拖而不决、主次不分。三是应注意保密,应尽 可能在小范围内进行,一方面以防授以违纪者反调查活 动之机,使其串供或制造伪证、毁证,给初步核实制造 障碍;另一方面避免对违纪情节轻微或反映问题失实的,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挫伤有关人员的积极性。
2、呈报《立案呈批报告》 经过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认为已达到立案标
准,符合立案条件就要按规定写出《立案呈批报 告》。《立案呈批报告》是审批机关及其负责人 审查批准立案的主要依据。其主要内容:一是说 明案件线索来源及反映的主要问题;二是说明被 反映者的自然情况;三是说明经初步核实认定的 主要违纪问题,以及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并说明 已掌握的证据材料;四是针对主要违纪问题,写 出立案所依据的党纪政纪条规等;五是提出呈报 单位的意见,即提出应予立案的建议等。
(三)受理程序 1、受理材料的接受 承办单位收到各类涉及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行为
的线索和材料后,应认真填写受理登记表进行登 记以备查考。受理交办、批办、移送的案件,必 须有书面依据。
受理登记内容包括:收到时间、举报人姓名、
地址、反映的问题内容、涉及人员的姓名、单位、 身份等,力求准确详明。
2、受理材料的处理 ①对正在进行初步核实或立案调查的,应迅速转承 办调查组调查;
• 初步核实呈批表
(三)初步核实结果的处理
经分管领导批准后,调查组应根据《案件检 查条例》、《实施细则》和《调查处理办法》的 规定,分别情况,出具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对初 步核实结果作如下处理:
1、对经初步核实,反映的问题不实或失实的, 除应向被反映人及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外, 必要时,还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二)受理线索来源及形式
根据《案件检查条例》第十条、《实施细则》第六条、
《调查处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受理案件线索来源,主 要有以下几种:
1、党员、干部、群众或其他组织检举、控告; 2、领导交办; 3、有关机关移送,如:司法移送; 4、违纪者自述; 5、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等。其受理形式主要有:书面形 式、口头形式、录音录像形式等。
四、调查
调查,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办案人员,按照 规定的程序,运用规定的方法、手段和措施,对已 立案的违纪案件通过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纪事实 的活动。
一)、调查前的准备 调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组成调查组、熟 悉已有材料及相关政策法规、拟定调查方案等。 准备工作是否充分,有时直接关系到案件查处 的成败,比如在查处村级财务问题时,一般可 先进行财务清查和审计,再根据审计发现的问 题有针对性的调查取证。
(二)立案的程序
纪检监察机关决定立案,一般遵循如下四个程序:
1、审查立案材料
审查立案材料,是正确及时立案的关键。立案或不予
立案,决定于对案件材料审查的结果。审查立案材料的 过程,就是确认有无违法违纪事实和分析、评判这种违 法违纪事实是否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过程。当审查认为 所获取的证据材料已具备立案条件的,应及时提请立案。 需要指出,查清全部案件事实是立案后调查阶段的任务。 那种先调查后立案,未查清全部案件事实就不立案,或 者草率立案的作法,都是不正确的。
(二)初步核实的程序
初步核实的程序,是指办案人员在初步核实过程中
所应遵循的先后顺序。它包括:1、办理初步核实手续, 即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报分管领导批准;2、确 定初步核实人员,即根据需核实的内容、所涉及的专业 范围等,由纪检监察机关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成 调查组。3、制定初步核实的方案,即调查组应在认真 分析线索和熟悉政策法规的基础上,制定详细的初核方 案,以明确步骤、选择重点、分工负责。4、实施初步 核实,它包括:初步核实的宣布、向知情人或机关单位 调查核实、形成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并提出下一步工作建 议。
4、对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需追究纪律 责任的,应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提请立案。
三、立案
纪检监察立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其管辖权 限、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纪检监察对象违法违 纪问题,经过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法违纪事实, 并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决定进行深入调查,并 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一种程序活动。
(一)受理范围
案件受理包括党纪案件受理和政纪案件受理两个方面。
《案件查检条例》和《行政监察法》已分别对受理的范围 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略)。
我们主要注意把握四点: 一是下级机关不得受理上级机关管辖的对象,如受委托, 下级机关可以对上级机关受理的对象进行初步核实; 二是上级机关在必要时可以直接受理下级机关管辖的对 象; 三是按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属地管理(除上级指定异地 受理外); 四是管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机关确定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