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课程免修管理规定试行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课程免修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学生自主发展和提高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加强应用型创业人才培养,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学生。

第二章免修范围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免修相应课程:

(一)已全面深入理解与熟练掌握课程内容;

(二)在本院修读的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的课程;

(三)出国(境)交流、学习修读的课程;

(四)参加雅思、托福、研究生、公务员等各类校外考试;

(五)参加国家级、省级大学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

(六)参加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科技竞赛;

(七)参加学院体育竞技运动队;

(八)参加创新创业实践活动;

(九)公开发表论文;

(十)从外校转学到本院;

(十一)退伍复学;

(十二)其他经认定同意的。

第四条下列情况的一般不予免修:

(一)思想政治理论、形势与政策、大学体育、军事理论与训练等课程;

(二)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课程;

(三)课程内容差异较大,超过1/3内容不匹配;

(四)专业学位课程;

(五)低学分课程免修高学分课程;

第三章成绩认定与记载

第五条符合第三条第一款的,经申请批准可免修该课程的学习环节,直接参加课程考核,平时成绩不予记载,总评成绩以期末卷面成绩达到60(含)分以上认定成绩合格,60分以下以不合格记载。

第六条符合第三条第二款的,免修课程成绩以原课程实际取得成绩记载。

第七条出国(境)交流学生完成交流期间的理论、实践学习,经考核合格后可免修相关课程,成绩以实际取得记载。

第八条参加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的学生成绩记载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学生参加校外考试的成绩按表1、表2换算后的免修成绩记载。

表1 学生参加校外雅思、托福考试成绩换算对照表

注:免修成绩换算后最高以100分记载,60分(含)以上取得相应课程学分。

表2 学生参加公务员、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换算对照表

注:免修成绩换算后最高以100分记载,60分(含)以上取得相应课程学分。

第十条艺术类学生参加浙江省大学英语三级考试且成绩在60(含)分以上、非艺术类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且成绩在425(含)分

以上,可申请免重修等级考试成绩取得前的大学英语课程(英语专业学生不予免修英语课程,大学英语自主学习课程不予免修),成绩按折算后记载。

成绩=(考试所得总分数÷710)×100(精确到个位数)

第十一条学生参加国家级、省级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60(含)分以上者,按表4换算后的成绩记载。

表4 学生参加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换算对照表

注:电子信息类专业学生不予免修二级VB语言、二级C语言。

第十二条学生参加本学科专业领域内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的科技竞赛获得一等奖,可免修毕业实习或毕业设计(论文)课程(其中免修毕业设计(论文)须经所在二级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组织的评审和答辩,认定达到专业毕业设计(论文)同等要求),成绩按实际取得记载。

第十三条从外校转入本院的学生,转学前所修课程与本院人才培养方案相关课程进行匹配,达到要求的以实际取得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退伍复学学生可免修大学体育、军事理论与训练课程,成绩按95分记载。

第十五条参加学院体育竞技运动队并达到规定的学生可免修大学体育课程,成绩按90分记载。

第十六条掌握了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在核心刊物以第一作者发表与专业相关的论文或设计作品,或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CSSCI、SSCI、A&HCI、SCI、EI索引之一检索,并通过所在二级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组织的评审和答辩,可免修毕业设计(论文)

课程,成绩按实际取得记载。

第十七条参加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完成相关的实践报告,可免修毕业实习或毕业设计(论文)课程(其中免修毕业设计(论文)课程须经所在二级学院本科生答辩委员会组织的评审和答辩,认定达到专业毕业设计(论文)同等要求),成绩按实际取得记载。

第十八条免修成绩认定与记载同其他成绩(学分)认定不可兼得。

第四章免修办理程序

第十九条学生于每学期开学前三周填写《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课程免修申请表》,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所在学院、开课学院(部)审核,报教学管理部门审批并执行。其他经认定同意的需经分管教学院领导审批同意。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原《浙江林学院天目学院本科生发表论文替代毕业论文(设计)实施细则(试行)(浙林天目院教务部〔2009〕35号》同时废止,本规定与其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未尽事宜,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教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2015级学生开始执行,2013级、2014级、专升本、单考单招学生(三校生)参照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