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汽车加油加气站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北京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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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汽车加油加气站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汽车加油加气站( 以下简称加油加气站)的安全管理,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及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管理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加油加气站的安全管理。非经营性加油加气站的安全管理, 参照、执行本管理规范。
第二章经营条件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加油加气站, 必须依照《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加油加气站建设项目, 必须经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验收。加油加气站的避雷装置应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五条加油加气站必须与外界有明显的隔离设施和明确的出口、入口, 站区内不得设立与加油加气站业务无关的其它单位。
第六条加油加气站应建立健全各级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 并认真落实。
第七条加油加气站应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 并严格执行。
( 一) 加油加气站应制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制度, 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作业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 防静电、防雷安全管理制度, 值班和交接班安全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 二) 加油加气站应制定加油加气操作规程、计量操作规程、卸油( 气) 操作规程。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八条加油加气站的主要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权委托人) 对本站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并落实本站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九条加油加气站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站所从事的加油加气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并经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 持证上岗。
第十条加油加气站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检查督促本站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
第十一条加油加气站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有关专业技能培训及企业安全培训, 并考核合格后方准进行操作。
第四章站内建筑物的管理
第十二条加油加气站内宿舍应符合下列要求:
( 一) 宿舍的门窗不得朝向站内油罐区和加油( 气) 机;
( 二) 严禁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留宿;
( 三) 宿舍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电炉;
( 四) 站内宿舍应指定一名负责人按照本站宿舍安全管理规定监督、检查、管理。
第十三条加油加气站的营业室、休息问等场所禁止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生成明火取暖和生活使用。
第十四条站房内热水锅炉应符合下列要求:
( 一) 锅炉间应设耐火极限不低于3h 的隔墙与其它房间隔开。
( 二) 锅炉间的门窗不宜直朝向加油机、加气机, 卸泊点、卸气点及通气管管口、放散管管口。( 三) 锅炉选用额定供热量不大于140KW 的小型锅炉, 锅炉烟囱出口应高出屋顶2m 及以上, 且应采取防止火星外逸的有效措施。
第五章站内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加油加气站罩棚高度不得低于 4.5m, 罩棚边缘与加油机或加气机的平面距离不得小于2m.
第十六条加油机或加气机与站房的距离不得小于5m 。
第十七条埋地油罐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50m;液化石油气罐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100m 。
第十八条油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级站为30m, 二级站为25m, 三级站为18m 。
地上液化石油气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级站为45m, 二级站为38m, 三级站为33m 。
地下液化石油气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级站为30m, 二级站为25m, 三级站为18m 。
若采用油气双回收系统时, 按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相关规定适当减少。
第十九条加油加气站的380/220V 供配电系统宜采用TN-S系统, 供电系统的电缆金属外皮或电缆金属保护管两端均应接地, 供配电系统的电源应安装与设备耐压水平相适应的过电压( 电涌) 保护器。
第二十条架空通信线和电力线不得跨越加油加气站。
第二十一条设置在罩棚下的照明灯应选用防护型灯具。
第二十二条加油加气站内可设置小型内燃发电组, 内燃机的排烟管口应安装阻火器。
第二十三条空调主机和室外机应安装在非爆炸危险区域内。
第二十四条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第六章消防设施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加油加气站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伍, 每月开展一次消防知识学习, 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演练, 要做到" 三知, 三会", 即知易发生火灾的部位, 知事故应急预案, 知灭火方法:会报警, 会使用消防器材, 会扑救初期火灾。
第二十六条加油加气站的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 每 2 台加气机应设置不少于 1 只8kg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 2 只4kg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加气机不足2 台按2 台计算;
( 二) 每2 台加油机应设置不少于1 只4kg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1 只6L 泡沫灭火器; 加油机不足2 台按 2 台计算:
( 三) 地下储罐应设置35kg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1 个。
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m 时, 应分别设置;
( 四) 泵、压缩机操作问( 棚) 应按建筑面积每50㎡设8kg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1 只, 总数
不应少于2 只;
( 五) 一、二级加油站应备灭火毯5 块、沙子2m3, 三级加油站应备灭火毯2 块、沙子2 m3 , 加油加气合建站, 按同级别的加油站配置灭火毯和沙子;
( 六)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应设消防给水系统;
( 七) 提倡配备使用新型高效灭火器材。
第二十七条消防器材应设专人管理, 定时检查, 定点摆放, 定期更换, 保证完好有效。
第七章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加油加气站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安全警示语、警示牌。
警示语内容包括:
( 一) 站内严禁烟火;
( 二) 站内严禁检修车辆、敲击铁器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
( 三) 机动车辆加油( 气) 时必须熄火;
( 四)不准在加油( 气) 现场使用手机。
第二十九条加油加气站每班应有专职( 或兼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并填写检查记录。安全检查主要包括: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作业现场安全情况、设备设施运行情况。
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立即报告站长, 加油加气站能解决的, 应立即整改: 加油加气站暂时无法解决的, 要书面向主管上级报告, 同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三十条加油加气站的从业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服装。
第三十一条加油( 气)作业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 一) 严禁向汽车汽化器及塑料桶等非金属容器内加注易燃油品:
( 二) 严禁对无油箱盖的车辆加油;
( 三) 严禁对无引擎盖的车辆进行加油( 气);
( 四) 遇到高强电闪、雷击频繁时, 以及加油加气站内、站外发生突发事件时, 应停止加油( 气) 作业;
( 五) 非加油加气站的工作人员不得进行加油( 气) 工作。
第三十二条卸油( 气) 作业时, 应遵循以下规定:
( 一) 汽车罐车和液化石油气罐车卸车场地, 应设卸车时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并宜设置能检测跨接线及监视接地装置状态的静电接地仪;
( 二) 卸油( 气) 点附近必须配备灭火器材;
( 三) 卸油( 气) 过程中, 驾驶员和接卸人员均不得离开现场, 随时检查运行情况, 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接卸;
( 四) 卸油( 气)过程中, 禁止闲杂人员逗留围观;
( 五) 卸油( 气) 完毕后, 驾驶员应全面检查, 确认状况正常后, 方可发动车辆移开接卸现场;
( 六) 遇到雷雨天气、附近有明火、管道设备大量泄漏油( 气) 、液压异常等情况, 严禁进行卸泊( 气) 作业;
( 七) 非加油加气站的工作人员不得进行卸油( 气) 工作。
第三十三条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 要书面报告上级安全部门, 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动火。动火过程中, 应停止加油加气作业, 并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第三十四条非加油加气站的人员严禁进入单独设置的油( 气) 罐区。
第三十五条加油加气站内加油( 气) 车辆之间的问距应符合紧急疏散的条件。
第八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