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津贴分配的若干原则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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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津贴分配的若干原则意见》的通
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文人发[1996]47号
【发布部门】文化部
【发布日期】1996.05.06
【实施日期】1996.05.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文化部关于印发
《关于完善津贴分配的若干原则意见》的通知
(1996年5月6日文人发(1996)47号)
现将《关于完善津贴分配的若干原则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完善津贴分配的若干原则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从实际出发,搞好文化部在京直属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关系,制定本意见。
一、津贴分配的基本原则
(一)津贴是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要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克服平均主义,引入竞争机制,发挥激励作用。
(二)根据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要求,各单位要在思想观念和具体作法上,真正与国家机关的工资制度彻底脱钩,从行业差别和自身类型的实际出发,依据国家工资政策和本原则意见,理顺内部工资分配关系。
(三)津贴分配要体现工资的导向作用,有利于工作人员集中精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有利于人才资源的开发利用,符合各类专业人员的成长规律,切实实现人员与工资的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
(四)制定津贴分配方案要坚持群众路线,增加透明度,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认真论证,合理采纳,不断完善,使之符合群众的根本利益和要求。
(五)文化部对津贴发放实行宏观管理,进行总额控制并提出原则意见,基层单位制定具体的考核发放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各单位要处理好统分结合的关系,处理好统一性和灵活性的关系,处理好规范管理和多样化分类管理的关系。
二、废止原有的奖金分配制度,取消国家规定以外的补贴,统一纳入津贴考核发放(一)按国家规定核算的津贴为:全额拨款单位按照工资构成中的30%核定津贴数额,差额拨款单位按照工资构成中的40%核定津贴数额。其它可用于分配的项目一并进入津贴发放,废止原有的奖金分配制度,取消国家规定以外的补贴。
(二)新工资制度建立后,津贴不能平均发放,也不能将每人的津贴数额按工资测算后如数发至个人。只能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责任大小,统一测算出各级各类人员的津贴标准,按完成工作的质量、数量,进行考核计发。
三、津贴总额的构成
各单位工资(含固定部分、津贴部分、国家规定的补贴及其它工资部分)支出应控制在工资总额计划之内。津贴总额的列项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一)在国家核拨工资中,职务工资以外的部分;
(二)全额拨款单位经费包干结余按规定可用于津贴的部分;
(三)通过创收取得的可用于津贴的部分;
(四)其它可用于津贴分配的工资项目。
四、规范津贴项目,加大津贴分配力度
(一)单位设置津贴项目,应以本行业“工资改革实施办法”中规定的津贴名称为准。如确需在其它岗位设立津贴项目时,应能切实体现主要工作任务及其特点。原则上一项工作或一个岗位只设立一种津贴,如行政人员设立“岗位目标管理津贴”,科研单位专业人员设立“科研课题津贴”,图书馆专业人员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