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立法目的的解构与探索_反思目的一元论和目的二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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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1 ] 夏 征 农 主 编:《辞 海》, 上 海 辞 书 出 版 社, 1999 年 版,
P 2014 [2 ]陈泉生等著《环境法学基本理论》,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
社, 2004, P110 [ 3 ]汪劲著:《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 环境法目的
论》P11- 12 [ 4 ]杨通进著:《人类中心论: 辩护与诘难》。伦理学。2002 年
展中加以勾勒甚至转化为人类自身的灾难; 人类永远无法主宰 自然, 而自然却始终从根本上决定着人类的命运, 人类来自自然 也必然归于自然, 人是万物之灵, 但不是万物之神。因此, 要实现 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必须超越人类中心主义, 所以目的“一元” 论的观点, 已经不能适应当今生态社会环境思想发展的需要, 必 然受到被抛弃的命运。[ 5 ]
第二期 [ 5 ]蔡守秋:《调整论》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 年 P112- 117 [ 6 ]汪劲: 著:《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 环境法目的
论》P11- 12 [ 7 ]蔡守秋:《调整论》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 年 P42 [ 8 ] [ 美 ]大卫·雷·格里芬著, 马季方译:《后现代科学——
二、“一元”论的缺陷 首先, 目的“一元”论的环境立法是一种狭隘的人类中心主 义思想的产物。 环境资源伦理所讨论的人类中心主义主要是在 价值意义层面上展开的, 这种人类中心主义的核心观念是: 第 一, 人的利益是道德原则的唯一相关因素; 在设计和选择一项道 德原则时, 我们只需要看它能否使人的需要和利益得到满足和 实现。第二, 人是唯一的道德代理人, 也是唯一的道德顾客; 只有 人才有资格获得道德关怀; 第三, 人是唯一具有内在价值的存在 物, 其它存在物都只具有工具价值; 大自然的价值只是人的情感 投射的产物。[4]从上述三个论点, 我们可以看出, 人类中心主义 其实质是一切以人为中心, 或一切以人为尺度, 一切从人的利益 出发、为人的利益服务。人类中心主义的这种观点实际上是不全 面、不完善的, 生命和自然界既有价值, 也有利益, 它们按照自然 生态规律生存和发展, 非人生命体和自然界都是可以获得道德 待遇和道德权利的, 应该把人道主义的关怀对象扩大到对非人 生命体和自然界。如果一味的坚持人类中心主义, 则会导致人与 自然关系的进一步恶化, 按照马丁. 海德格尔的话, 随着自然界 对人类报复的反复出现, 环境污染和资源能源危机的愈演愈烈, 人类开始醒悟和自责: 自然始终有为人类所没有认识、无法认识 的领域, 人类许多近期达到的利益和目的, 自然往往在以后的发
从长远的目光看, 其实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并不矛盾, 环境 的可持续发展乃是经济的可持续乃至人类社会可持续的基础, 经济的发展和环境的保护都是需要得到提倡的, 只是在目前, 二 者之间的矛盾还是存在的, 只求经济增长不保护环境或“零增 长”的观点都是不被支持的。 笔者认为, 经济的发展可以作为环 境保护的一个参考值, 经济发展是在环境得到保护的基础上的 一种发展, 经济发展到何种程度, 环境保护就要上升到相应的一 种高度, 绝不能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追求经济的发展。
综上所述, 我们可以这样说, 基本的人文素质是一个现代人
的必备素质, 而《大学语文》作为古今中外经典之“语言和文学” 的集大成者, 其博雅经典的作品构成了一条绵绵不断的人文资 源的长河, 它是一个绝好地提高大学生人文素质的途径。一位教 授认为语文教育分几个层次:“温饱型”的识字, 看懂报纸, 通顺 地写信;“小康型”要能基本表达; 更高层次的是美学教育。 我们 的《大学语文》教学应当成为高层次的美学教育。 让语文教学实 现素质与能力的拓展教育, 以培养大学生的社会公德素质为核 心, 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 德才双馨, 普遍提高大学 生的人文素质和科学素质, 帮助大学生完善智能结构, 成为极具 竞争能力和现代人格的优秀人才。
其次, 许多学者认为: 保护环境的终极目的也是为了人类的 健康。但是从现代环境伦理的价值观看, 环境的主体已经不仅仅 是人类了, 而是扩大到自然和生态系统氛围内, 单单为了人类健 康而保护生活环境并不是现代环境立法的终极目的, 还必须保 护自然的固有价值和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 6 ]
再次, 如果说保护环境归根到底是为了保护人类利益, 那么 从这种观点出发, 是否所有的法律制定的目的都是为了人类的 利益呢?如: 民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 益, 正确调整民事关系, 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 要……”那么现代化建设是否也是为了人类的利益? 刑法的目的 是“为了惩罚犯罪, 保护人民……”这更明显的就是为了保护人;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 案件,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维护和监督行政 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是否也是为了人?显然, 民法、刑法、行政诉讼法也都是为了 保护人的利益, 包括个人、组织、甚至是全国人民, 把这上升到全 世界的范围, 从整体的角度看, 也就是为了保护全人类的利益, 那么还需要区分各种不同的法律部门吗? 还需要制定各种不同 的法律法规吗?由于环境与人类的利益密切相关, 所以许多学者 容易把保护环境直接联系到人类利益。 笔者也承认保护环境就 会是人类的利益得到保护, 但是作为一个部门法, 其立法目的应 该是要与其他部门的立法目的有特殊之处, 而不是把所有部门 法的最终的立法目的作为其立法目的。
五、结论 基于以上的分析, 笔者认为既要抛弃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
思想的环境法立法目的“一元”论, 也要反对同时追求多种环境 立法目的“二元”论。 环境法的真正目的且是唯一目的应该是保 护环境, 主要是保护生态系统的整体价值, 而不是生态系统的部 分价值。“每一个个体都是因为我的具体的思想和体验而存在, 但它也是作为它自己体验的中心而存在的。”“人类无一例外都 是生态系统的一部分。 万事万物都既是主体, 又是客体, 人类也 不例外。”⑧人类应该是自然的一部分, 应该把人类放到自然界 整体中去理解, 承认自然与人类平等的存在。把人和自然都公平 的纳入到法律追求的目的之中, 使环境法能够更具合理性, 更易 于在实践中适用。
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共同作为环境法的立法目的, 那么 是否存在谁优先的问题, 如果以经济发展优先, 那么环境将得不 到保护, 如果以保护环境优先, 又何必多此一举, 在环境保护之 后加上经济发展的目的。 在实践中目的“二元”论的实际效果更 是令人沮丧,“在中国, 由于结束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的时间不 长, 还刚刚结束闭关锁国的局面, 走向改革开放不久, 还没有完 全解决温饱问题”[7], 显然在遇到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相冲突的 情况下, 一般都会采取经济发展优先的选择, 这样还是无法达到 改善和保护环境的目的, 而且中国的国情、现状决定了目前我国 必须把注意力集中在发展经济上, 也即是说目前不可能对环境 保护、环境问题的解决投入更多的资金。如果环境法的制定还不 能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即同时把经济发展作为环境法的立法 目的, 而没有将保护环境作为环境法的唯一目的, 那么我们所面 临的将是环境进一步恶化的命运。
科学魅力的再现》, 中央编译出饭社, 1995 年版, P 151- 153
(上接第99 页) 视野、陶冶了情操。另外, 丰富多彩的语文课外活 动是课堂教学的延伸, 不但可以活跃校园气氛, 还可以加强班级 之间的交流, 增强大学语文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如举办年级文学 常识竞赛、写作大赛、朗诵比赛、文学沙龙等, 都是一举多得的活 动。 总之, 多种教学方法的结合, 将人文科学知识一点一滴地通 过亲身实践和体验、感悟, 融入学生的知识结构和文化生命中, 逐步形成高尚的人文精神。
第三, 承担大学语文教学任务的教师也应不断的充实和完 善自己。首先要具有超前意识和创新意识, 要在当前的现实条件 下对教学内容作以历史客观的分析、扬弃, 更要站在 21 世纪的 制高点上, 以新的方法实践, 从新的角度着力, 在遵循教育规律 的前提下, 努力突出教育方式的多样性和具体化, 赋予教学内容 以新的内蕴。其次, 要具有精品意识。既然高等院校肩负着培养 基础扎实、知识面宽、能力强、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的现代人才的重任, 就客观地要求教师工作的每一个程序都应 具有精品意识。 写出好的教案, 出版有见解的论著, 设计良好的 课堂教学形式, 以自身的高素质影响、引导、教育学生, 从而潜移 默化地陶冶学生的情操, 不断提高学生的思想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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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 只要确保经济在环境的承载力之内发展就可以了, 或者干脆 不要命名为环境法, 而命名为其他的诸如“经济与环境协调法” 或“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法”之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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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立法目的的解构与探索
——反思目的一元论和目的二元论
福州大学法学院 陈金恋
[ 摘 要 ]环境法学界对环境法的目的历来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即所谓的目的一元论和目的二元论, 目的一元论是一 种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的产物, 已经不能适应环境发展的需要; 目的二元论在实践中往往会造成为了经济利益而牺牲 环境利益的情况出现, 因此也需要更新。为了促使环境问题的解决, 使环境真正得到保护, 应该对环境法的目的进行深 入研究。 [ 关键词 ]目的一元论 目的二元论 生态整体价值
在环境法学界, 对于环境法的目的通常存在两种不同的观 点, 即环境法目的“一元”论和环境法目的“二元”论。 所谓目的 “一元”论即环境法的目的以保护人体健康为其唯一宗旨。 匈牙 利、日本 1970 年环境法的目的是其典型代表。 美国的环境保护 法也是以保护人体健康为其立法的唯一目的。 所谓目的“二元” 论即认为环境法的目的应该是双重的, 其一是“保障人体健康”; 其二是“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都 持这种观点。 包括我国目前也是选择目的“二元”论。
一、引言 所谓目的是指“人在行动之前根据需要在观念上为自己设
计的要达到的目标和结果”。[ 1 ] 简而言之目的就是所要达到的目 标和结果。 立法目的就是立法者通过制定或认可法时所希望实 现的对一定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结果, [2]是立法者根据统治阶 级的利益与需要, 事先设定立法所要实现的目标, 自觉地按此目 标设计立法方略, 确定调整的对象与方法, 作出有关政策的决 策, 选择最优的立法方略与技术。为此, 笔者认为, 环境法的立法 目的是立法者在制定或修改环境法时希望的对人与人之间的关 系和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的所要达到的目标和结果。 环境法的目的乃立法者对环境法多要追求的价值的最直接最明 确的表达, 其决定了环境法的指导思想和调整对象, 环境法的基 本原则和制度、措施等问题也是为实现环境法目的而提出, 因 此, 目的的设定是第一重要性的, 是立法者将一定社会的价值观 在成文法上所作出的表现和放映。[ 3 ]
三、目的“二元”论的不适当 经济的发展, 一方面带来了物质财富的极大增长, 另一方面 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问题和生态危机。因此, 目的“二元”论的倡 导者, 就希望通过法律这一强有力的社会控制手段来协调经济 发展和环境问题, 于是他们认为最明智的做法就是把二者结合 起来, 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并行作为环境法的目的。 在环境危机的严重威胁面前, 人类开始考虑自己走过的路, 开始关注环境, 并迅速接受了环境保护的思想, 对应用法律手段 保护环境寄以厚望, 可以说环境法是随着环境问题的产生而产 生, 并将随着环境问题的日趋严重和人类对环境问题认识的逐 步提高而不断发展。 也就是说环境法产生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环 境, 而不是为了经济的发展, 如果要将经济的发展作为环境法的 目的, 又何必多此一举制定环境法, 经济发展已经由许多的法律 加以规定, 只要将有关环境保护的内容, 加到这些法律中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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