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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 、卫生部联合发布的2007年版精神药品品种 目录共收录了132种,其中第一类精神药品53 种,我国生产及使用的有7种;第二类精神药 品79种,我国生产及使用的有33种。
5
LOREM
LOREM
LOREM
LOREM
五专 管理
基数 管理
批号 管理
环节 管理
6
五专管理
(二)
1、 双人:双人送货、双人清点、双人签字、双人加锁 2、即刻:即验即收、入库验收登记、专用账册登记 3、清点:清点到最小包装、双人签字 4、验收:若发现缺少、缺损,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 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 处理
10
环节管理
(三)
(1)可设周转库(柜),存量适当,应当每日结算 (日清日结); (2)固定发药窗口,专人负责调配 (3)调配凭据:有麻药处方权的执业医生开具的合 格专用处方; (4)严格空瓶回收,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 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 ;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 品处方,拒绝发药。
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 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 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 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 复核人。
特殊药品管理
1
特殊管理药品:是指如果管理、使用得当,就
能发挥药品固有的防病治病功效,对维护人民身 心健康、医疗保健发挥重要作用,必须对它们实 施特殊的管理办法的药品。法律规定的特殊管理 药品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放射性药品是,简称为“麻、精、毒、放”。
2
特殊 性
特殊管理药品
独特的 副作用
专用账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 于2年。
13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 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医疗机构应当 为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 立随诊或复诊制度,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 记入病历。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 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
1 专人负责
两人共管(密码、 钥匙分管)
2
专库(柜)加锁
3 专用账册
14项,(日期、凭证号、
双人双锁,保险柜、
铁皮柜,防盗设施 和报警设施
领用单位、品名、剂型、 规格、单位、数量、批号 、有效期、生产单位、发 药人、复核人签字、领用
人签字)
4
5
专用处方
麻、精一为淡红色; 精二为白色
专册登记
14项,(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 年龄、身份证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 、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 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对使用麻、精药品处方进行登记
17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使用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管理 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15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使用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剂量管理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常用
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 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开方注射剂不得超过3 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 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 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 师应当注明理由。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11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使用
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 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 用处方。
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 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 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 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12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使用
7
一级 二级 三级
8
药库
其他药房 急诊药房 门诊药房 住院药房
室
术
手
房
病
各
药库
其他药房 急诊药房 门诊药房 住院药房
批号管理
各
手
病
术
房
室
对药品购入、储存、发放、调 配、使用、回收实行批号管理 和追踪,必要时可及时查找和 追回。
9
环节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理
(一)
1、购用印鉴卡:政审、备案、交接 2、计划采购备案:年度采购计划、月计划、备案 3、使用情况上报:每月5日前电话记录上报 4、回款:银行转账
16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使用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管理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
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 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 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 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 、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 一次。
我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 卫生部联合发布的2007年版麻醉药品品种目 录共收录了123种,其中25种为我国生产及使 用的品种。
4
精神药品的定义和范围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 ,使之兴奋或者抑制,连续使用可以产生依 赖性的药品。依据精神药品对人体的依赖性 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将其分为第一类精神 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防治疾病、维护 公众健康
重要的医疗和科 学价值
不可替代性
危害人们的健 康
造成严重的公
共卫生和社会
问题
3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
麻醉药品的定义和范围 麻醉药品具有依赖性潜力,连续使用、
不合理使用或者滥用可以产生身体依赖性和 精神依赖性的药品、药用原植物或物质,包 括天然、半合成、合成的阿片类、可卡因类 、大麻类等。
医疗机构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只限于在本机构内临床使用。
14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使用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 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 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 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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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专 管理
基数 管理
批号 管理
环节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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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专管理
(二)
1、 双人:双人送货、双人清点、双人签字、双人加锁 2、即刻:即验即收、入库验收登记、专用账册登记 3、清点:清点到最小包装、双人签字 4、验收:若发现缺少、缺损,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 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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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管理
(三)
(1)可设周转库(柜),存量适当,应当每日结算 (日清日结); (2)固定发药窗口,专人负责调配 (3)调配凭据:有麻药处方权的执业医生开具的合 格专用处方; (4)严格空瓶回收,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 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 ;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 品处方,拒绝发药。
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 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 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 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 复核人。
特殊药品管理
1
特殊管理药品:是指如果管理、使用得当,就
能发挥药品固有的防病治病功效,对维护人民身 心健康、医疗保健发挥重要作用,必须对它们实 施特殊的管理办法的药品。法律规定的特殊管理 药品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放射性药品是,简称为“麻、精、毒、放”。
2
特殊 性
特殊管理药品
独特的 副作用
专用账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 于2年。
13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 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医疗机构应当 为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 立随诊或复诊制度,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 记入病历。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 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
1 专人负责
两人共管(密码、 钥匙分管)
2
专库(柜)加锁
3 专用账册
14项,(日期、凭证号、
双人双锁,保险柜、
铁皮柜,防盗设施 和报警设施
领用单位、品名、剂型、 规格、单位、数量、批号 、有效期、生产单位、发 药人、复核人签字、领用
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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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处方
麻、精一为淡红色; 精二为白色
专册登记
14项,(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 年龄、身份证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 、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 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对使用麻、精药品处方进行登记
17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使用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管理 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15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使用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剂量管理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常用
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 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开方注射剂不得超过3 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 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 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 师应当注明理由。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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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使用
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 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 用处方。
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 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 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 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12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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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二级 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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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库
其他药房 急诊药房 门诊药房 住院药房
室
术
手
房
病
各
药库
其他药房 急诊药房 门诊药房 住院药房
批号管理
各
手
病
术
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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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药品购入、储存、发放、调 配、使用、回收实行批号管理 和追踪,必要时可及时查找和 追回。
9
环节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理
(一)
1、购用印鉴卡:政审、备案、交接 2、计划采购备案:年度采购计划、月计划、备案 3、使用情况上报:每月5日前电话记录上报 4、回款:银行转账
16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使用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管理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
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 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 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 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 、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 一次。
我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 卫生部联合发布的2007年版麻醉药品品种目 录共收录了123种,其中25种为我国生产及使 用的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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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药品的定义和范围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 ,使之兴奋或者抑制,连续使用可以产生依 赖性的药品。依据精神药品对人体的依赖性 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将其分为第一类精神 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防治疾病、维护 公众健康
重要的医疗和科 学价值
不可替代性
危害人们的健 康
造成严重的公
共卫生和社会
问题
3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
麻醉药品的定义和范围 麻醉药品具有依赖性潜力,连续使用、
不合理使用或者滥用可以产生身体依赖性和 精神依赖性的药品、药用原植物或物质,包 括天然、半合成、合成的阿片类、可卡因类 、大麻类等。
医疗机构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只限于在本机构内临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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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使用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 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 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 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