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驰名商标管理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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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 鉴 国 内 比 较 通 行 的 观 点 . 对 于 一 般 商 标 . 名 相 驰
商 标 保 护 具 有 以 下 的 特 殊 性 : 1保 护 力 度 大 。 般 商 …() 一
的 特 性 . 国都 对 驰 名 商 标 加 以 特 殊 保 护 我 国 驰 名 商 各
标 管 理 制 度 也 随 着 市 场 经 济 的 逐 步 完 善 而 得 以 建 立 和 发 展 . 也 存在 着 一 但 一些 不 足 和 缺 陷 . 需 要 我 们 在 今 后 这 的 实 践 中加 以 完 善 . .
可 能 对 驰 名 商 标 管 理 有 一 个 清 晰 的 认 识 .提 出 完 善 这

为 . 驰 名 商 标 是 指 在 市 场 上 享 有 较 高 声 誉 并 为 相 关 公 众 所 熟 知 的 商 标 中 . 关 公 众 包 括 与 使 用 商 标 所 标 其 相 示 的 某 类 商 品 或 服 务 有 关 的 消 费 者 .生 产 前 述 商 品 或 者 提 供 服 务 的 其 他 经 营 者 以及 经 销 渠 道 中 所 涉 及 的 销 售 者 和 相 关 人 员 等 驰 名 商 标 具 有 知 名 度 高 、标 识 性
强 、 业 价 值 大 以 及 易 受 侵 害 的 特 征 正 因 为 驰 名 商 标 商
对 于 企 业 发 展 、市 场 繁 荣 的 童 大 作 用 以及 它 本 身 具 有

管 理 制 度 的 构 想 也 才 更 具 有 针 对 性 分 析 我 国 驰 名
商 标 的 管 理 应 该 着 重 于 特 殊 保 护 与 认 定 条 件 这 两 部 分 , 以说 . 两 部 分正是 其 特殊性 所 在 。 可 这
文 在 对 驰 名 商标 管 理 制 度 的 现 状 和 由 此 带 来 的 后 果进 行 简 要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 有 针 对 性 地 提 出完 善 驰 名 商 标 管 理 制 度 的
设 想 .力 图 从 理 论 上 对 具 体 操 作 进 行 现 实关 照 。
关 键
词 :驰 名 商 标 :管 理 制 度
驰名 商标 这 一概 念最 早 由18年 签 订 的 《 护工 83 保
订 的 《 标 法 》 对 驰 名 商 标 的特 殊 保 护 进 行 了 明 确 规 商 中
定 。 家 工 商行 政 管 理 总 局 于2 0 年4 废 止 了原 《 国 03 月 驰
业产 权 巴黎公 约 》 f , 称 知 名 商标 或 周 知 商标 , 提 t 义 j 俗
搽 察 与 争 鸣
竹 j毒珐l £
蹶 图驰 商 管 理 制度 探
口 李 径
( 京 邮 电大 学 ,北 京 北 107 ) 0 8 6

要 :我 国驰 名 商 标 管 理 制 度 虽 随 着 市场 经 济 的逐 步 完善 而 得 以建 立 和 发 展 ,但 还 存 在 着一 些 不 足 和 缺 陷 ,本

标 必 须 注 册 才 能 受 到 法 律 保 护 . 而 驰 名 商 标 即 便 未 注 册 。 然 受 到 法 律 保 护 ( ) 护 范 围 广 。 般 商 标 的 保 依 2保 一 护 只 是 要 求 在 同 一 种 商 品 或 类 似 商 品 上 不 得 出 现 与 之 相 同 或 近 似 的 商 标 .而 驰 名 商 标 的 保 护 范 围 则 扩 大 至 不 相 类 似 的 商 品 和 服 务 上 () 议 解 决 的 期 限 长 如 果 3争 对 方 是 以 欺 诈 手 段 注 册 或 者 使 用 驰 名 商 标 的 .驰 名 商 标 所 有 人 可 以 不 受 时 间 限 制 .随 时 请 求 撤 销 注 册 或 者 禁 止 使 用 4保 护 地 域 广 。 般 商 标 只 在 的 文 明 程 度 不 断 提 高 ,工 商 业 也 日 渐 繁 荣 . 标 . 其 是 驰 名 商 标 所 蕴 含 的 巨 大 商 业 价 值 商 尤
文 献标 识码 :A 文 章 编 号 :1 07 8 0 ( 0 0)1 — 0 7 0 0 -27 2 1 206-3
中 图 分 类 号 :D9 34 2 .3
收 稿 日期 :2 1 — 9 2 000—0
作 者 简 介 :李 径 (9 一 ) 男 , 吉林 长春 人 , 北 京 邮 电大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研 究 方 向行 政 管 理 。 ,
称“ 牌” 名 尽 管 这 个 名 称 日 渐 得 到 众 多 国 家 的 广 泛 承 认 . 由 于各 种 制 约 性 条 件 的存 在 . 今 各 界 对 驰 名 商 但 至 标 仍 未 形 成 统 一 的 、 识 性 的 定 义 但 这 种 情 况 并 不 妨 共
名 商 标 认 定 和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之 以 新 的 《 名 商 标 代 驰
认 定 和 保 护 规 定 》, 得 认 定 和 保 护 驰 名 商 标 的 可 操 作 使
性更 强 。
碍我 们对 这一 概 念做 出 自己的理解 . 为 在 实践 中 . 因 驰
名 商 标 已 经 获 得 了 相 对 同 定 的 内 涵 在 我 同 . 一 般 认
驰 名 商 标 管理 的很 多 具 体规 定 与一 般 商 标无 异 . 申请 、 注 册 登 记 等 等 核 心 程 序 在 这 里 没 有 必 要 做 详 细 地 阐 述 只 有 我 们 把 握 了 驰 名 商 标 管 理 的 特 殊 性 . 有 才
到法 律保 护 . 驰 名 商标不 仅 在注 册 国受 法律 保 护 . 而 而

我 国 驰 名 商 标 管 理 制 度 概 述
自 1 8 年 《 护 工 业 产 权 的 巴 黎 公 约 》 一 次 提 出 83 保 第 保 护 驰 名 商 标 至 今 已 经 跨 越 了一 百 余 年 .在 巨 变 的 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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