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领域预防职务犯罪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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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 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 • 1、贿赂内容是财物。即一切能够折算成人民币的物或者利益都是“财物”。 如请客吃饭、请客消遣娱乐、安排领导的子女出国等等。 2、 只要收取了他人的财物后,即便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换句话说,收了 “礼”,没有为其“帮忙”)也已经构成受贿罪了。
三、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
• 1、从案件性质看,金融系统中贪污、挪用公款、受贿三 类案件比例高。特别是受贿案件和挪用公款案件,横向比 较比其它行业高5-10个百分点,这一现象也反映了金融系 统的行业特点,大多犯罪嫌疑人是利用行业的职务之便和 手中掌握的职权谋取私利。 • 2、从发案部位看,发案部位涉及面广,银行部门发案率 仍居高不下。在查处的金融系统犯罪嫌疑人中,有中行、 农行、工行、交行、保险、证券、信用社等部门。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挪用本单位、客户资金
• 第一百八十五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 罪处罚。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 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 罪处罚。 •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 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 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 •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 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 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陈志清犯贪污罪,判处死 刑。法院宣判后,陈志清表示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 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贪污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 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 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 论。 •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 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 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 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 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 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后悔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 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 分。 • 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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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职务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 (一)职务犯罪的基本概念 • (二)金融系统贪污贿赂案 • (三)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 (四)金融系统预防职务犯罪的原因
一、职务犯罪的基本概念
【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 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 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 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 利、民主权利犯罪。 《刑事诉讼法》规定,职务犯罪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 侦查。
夕日风光无限,如今身陷囹圄
(二)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
• 职务犯罪造成的损失: 1、人才流失。 2、经济损失。 3、激化矛盾。
现代经济理论一般认为,市场经济机制的实现程度与政府 的廉洁程度是成正比关系。
XX县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及类型
2004年以来XX县检察院共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64件64人 。 54件54人 1、查办贪污贿赂案件 。 主要涉及的罪名包括: 贪污 、受贿 、行贿 、挪用公款 、 5人 3人 25人 15 人 私分国有资产 。 2、查办渎职案件6人 。 主要涉及的罪名包括: 10件10人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 2人 8人
职务犯罪
渎职侵权犯罪: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 35种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 利等7种犯罪
二、金融系统贪污贿赂案
• 陈志清贪污案案 • 王益受贿案 • 冯强案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陈志清贪污案 • 陈志清:原系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国库处干部 • 1992年至1998年间,陈志清利用在国库处从事地 方预算核算工作之便,采用退税、假拨款、涂改票据等手 段,伙同朱向荣、程海林等9人累计作案12起,侵吞国 库资金达1549.3万元。
三、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
• 5、从立案侦查的案件看,金融系统涉案人员级别高且数 额愈来愈大。前几年基层科级以下领导发案较多,近年来 查办处级以上的犯罪较多。 • 6、从查办案件的情况看,呈现出明显的"窝案"、"串案" 的特点。查出一案,牵出一串,带出一片,涉案人员较多, 甚至形成了具有共享既得利益的群体。如中国农业银行黑 龙江分行原副行长丁志国案件,涉案人员多达22人,股级 干部2名,科级干部7名,处级以上干部13名,其中已判刑 15人。
三、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
• 3、从犯罪嫌疑人的职务看,发案多集中在管理人、财、 物等实权部门和实权人物上,在多数件犯罪案件中,管理 财务、信贷、储蓄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占40%,单位领导干 部利用职权犯罪有一定的比例,占发案总数的25.3%。 • 4、从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看,犯罪年龄呈低龄化趋势,我 们对哈市辖区内近几年情况进行分析,在金融系统涉嫌犯 罪中,35-55岁是金融系统犯罪高发阶段,但近几年呈现 低龄化趋势,仅去年查办的案件中,35岁以下占近50%。 有一些犯罪嫌疑人作案时才二十几岁,这些人胆大妄为, 大多不计后果,极其贪婪,多次作案,重特大案件多系他 们所为。
冯强案
• 冯强:中国人民银行河北宣化支行综合办公室原主任 • 2006年至2010年期间,冯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农村信用 社在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高达7000万元,用于购买股票 和基金等。 • 法院认定冯强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挪用公款罪 •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 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 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 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 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从这些官员相继落马的案件中,我们看到的是什么? • 中央不仅仅是反复强调反腐,而是以现实的查处结果来有力 印证中央的反腐决心。中央提出“老虎”、“苍蝇”一起打, 因为如果不打“苍蝇”,有一天“苍蝇”也有可能变成“老 虎”,而不打“老虎”的话,“苍蝇”也会有恃无恐。 • 可见, 中央反腐态度坚决、立场坚定,不管官员职位高低, 只要发现腐败,就是一查到底。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 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 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刑 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深入反腐败 大家来预防
金融领域预防职务犯罪讲座
主讲 XXXX
XXXX人民检察院 201X年X月XX日
我国当前反腐形势
(一)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的反腐精神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坚定不移反对腐败,始终保 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坚决查处大案要案,着力解决发生 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权利大小、 职位高低,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严惩不贷。 十八大召开至今近10个月,中共的反腐力度空前。这 10个月中,已有薄熙来、黄胜、李春城、田学仁、刘铁男、 刘志军、倪发科、蒋洁敏等省部级官员、央企高管因为严 重违法违纪相继落马。
三、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
• 7、金融系统案件中,携款潜逃案件比例较高。近三年来, 我省金融系统虽然加大了监督管理力度,但携款潜逃案件 仍然时有发生,且比例较高。 • 8、金融系统涉案嫌疑人犯罪手段多样化、智能化。在查 办的案件中,有的利用自己的专业技能或特殊岗位;有的 将资金转来转去;有的空存骗支;有的采取打假卡、偷刷 卡及串户手段;有的采取存款不入帐截留挪用;有的采取 虚付利息款套出现金。
没收个人财产
• 《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 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 •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不属于没 收财产刑的执行范围。 • 没收财产由一审法院执行。
王益受贿案 • 1999年11月至2008年2月,王益利用其担任国家开发银行 副行长的职务便利,为数名请托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 对方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196万余元。案发后全部赃款均 已追缴。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王益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为请托人谋 取不正当利益,且有索贿情节,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 王益在归案后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赃款已全部追缴, 认罪悔罪,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 一审判决,认定王益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 郑某,贵州锦屏县农村信用社敦寨分社的信贷员。 • 2008年至2010年期间,郑某私定贷款1-3万元需收取3001000元的“好处费”,贷款3-5万元收取2000-3000元的 “好处费”的“规矩”,在审核贷款发放过程中,向贷款 人索取或指使“中间人”介绍贷款索取现金,共获取贷款 人杨某某、龙某某等数十人的现金4万余元,造成了部分 符合贷款条件的困难农户无法贷款或被迫求助“中间人”, 交纳“好处费”后方能贷款情况,同时造成一些用于赌博 或经营高利贷等非法用途的贷款被违规发放,在当地农民 群众中产生极恶劣的影响。 • 近日,贵州省锦屏县检察院依法对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 贿罪的犯罪嫌疑人郑某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 ①国家工作人员。专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②拟定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 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 员。 • ③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 一句话,就是从事公务的人员。
贪污贿赂犯罪:贪污,受贿,挪用 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私分国 有资产等12种犯罪。
• 受贿的三种形式:索贿、被动收受、斡旋受贿。
• 受贿罪的追诉起点:累计人民币5千元以上。
• 索贿——利用手中的职权,主动向别人索要财物,(吃、 拿、卡、要)就是我们通常说的索贿。 • 被动收受——别人可能为了谋取某种利益,主动送钱给你。 • 斡旋受贿——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 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 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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