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哈尔滨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实行统筹规划、多元投资、配套建设、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和安全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公安、城市管理、水务、财政、价格、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相关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房屋征收工作,配合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设施保护工作。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作为公益性事业,工程建设和运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电价、税费等优惠政策。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还贷资金来源为市人民政府已经设立的城市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投入运营线路的票款收入以及与城市轨道交通有关的广告、商服、地下空间、通信等经营收益。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网络规划和线路建设用地控制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据城市轨道交通网络规划,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第八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建设用地控制规划,对预留的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相关的建设用地和必要空间予以严格规划控制;需要修改相关规

划的,应当征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九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资源、城乡建设部门和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网络规划划定城市轨道交通关联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关联用地开发利用所获得的政府收益,纳入城市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条鼓励、支持企业或者个人利用社会资本、境外资本以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城市轨道交通的投资和建设。

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可以依法采取多种方式筹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

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当履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需要临时用地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土地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十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迁改各类管线、设施,移植树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有关部门和产权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使用地面以下空间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对上方及周边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影响,保护各类地下管线、设施,保证其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期间,市公安交通部门应当组织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和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制定交通疏解方案,避免或者减少工程施工对城市交通带来的影响。

第十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由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的,可以进行不载客试运行。

相关部门应当在不载客试运行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合格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组织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符合试运营基本条件的,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可以组织试运营。

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在试运营期间报请国家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营。

第三章运营管理

第十七条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规范。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规范,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维护正常运营秩序,保证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

通信、电力、供水、排水、燃气、供热等相关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通讯、用电、用水、排水、用气、供暖需要。

第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卫生和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管理制度,在车站设置垃圾箱和急救箱等服务设施,保持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整洁。

车站内的公共卫生间应当免费向乘客开放。

第十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乘车、疏散、安全、消防等各类导向标识,保持车站出入口、通道畅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设置导向标识,车站出入口相邻物业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处公布首末车行车时刻和列车运行状况。列车因故延误或者需要调整行车时间的,应当及时向乘客告知。

第二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票价应当符合本市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

第二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安装和使用“城市通”智能卡电子服务设施。

乘客应当使用“城市通”智能卡或者持有效车票乘车。未使用“城市通”智能卡、无车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按照线网最高票价的五倍收取票款。

城市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

第二十三条乘客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配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的合理安排,服从疏导。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秩序、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拦截列车;

(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非准入区域;

(三)攀爬、跨越、毁坏隔离围墙、护栏、护网、门闸、安全门等设施;

(四)强行上下列车;

(五)醉酒者、患有危及他人健康的传染病患者等危及他人安全者进站、乘车;

(六)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进站、乘车;

(七)携带超大、超重影响他人乘车的物品进站、乘车;

(八)携带自行车、电动车等交通工具或者猫、狗等宠物,穿戴轮滑鞋、滑板、钉子鞋进站、乘车;

(九)在车站、车厢内发放广告或者销售物品;

(十)在车站、车厢内躺卧、踩踏座椅;

(十一)在车站内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摊设点;

(十二)在车站、车厢内吸烟或者携带点燃的卷烟、雪茄、烟斗;

(十三)在车站、车厢内乱喷涂、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

(十四)在车站、车厢内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包装物、口香糖等废弃物;

(十五)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秩序、容貌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