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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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完善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除了通过互联网获取、交流各种信息外,移动、联通、电信等通讯工具也成为人们日常生中获取、交流信息的重要途径。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经常见到公民个人的信息被非法泄漏的事情屡见不鲜,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因此,宣传与教育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和诚信观,提高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加大惩处非法泄漏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完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单位的监管制度,对防止我国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泄漏,保护公民隐私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公民个人信息泄漏途径;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
近年来,我们屡见有新闻媒体报道公民的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个人和家庭情况,公务员考试中存在冒用他人个人信息进行注册报名的等个人信息被非法泄漏和利用的现象出现已是不争的事实。
关注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泄漏的途径,完善保护公民隐私权制度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泄漏的途径
公民个人信息又可称为个人秘密、隐私,是指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所知悉的秘密,包括私生活、日记、照相簿、储蓄、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储蓄及其他财产等情况。
个人信息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个人信息与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相关,另一部分个人信息与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没有关系。
而我国隐私权保护自然人的后一部分的个人信息,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个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知悉或者披露的权利。
①在现实生活中,尽管人们对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不被非法泄漏采取了一些防范措施,但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制约,公民的个人信息被他人非法泄漏的现象仍然是存在,其泄漏途径通常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通过非法买卖信息途径泄漏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为了达到自己某种目的通过给予私家侦探社、私家侦探或者知悉该公民个人信息的个人钱财或者其他利益的方式,获取该公民个人信息。
通过这种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情节严重的,将构成刑事犯罪,会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像这样的案例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相应的印证。
(二)通过移动、联通、电信部门途径泄漏
在日常生活中,手机几乎上成为人们生活中一种必需的信息交流工具,人们在注册手机用户时,移动、联通、电信部门都要求提交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填写相应的个人信息情况,由于这些部门在对保护客户个人信息方面存在制度上的缺陷,导致用户个人的信息被那些别有用心的人所盗窃,给用户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带来了无穷的困扰。
(三)通过各种培训机构途径泄漏
近年来,随着公务员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司法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等各种考试的升温,各种培训教育机构孕育而生。
面对现在严峻就业形势,参加各类型考试的人也越来越多,无疑各种培训教育机构掌握他人的个人信息的机会也越来越多,尽管我国有了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的法律规定,但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则,加之对各种培训教育机构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公民个人信息被泄漏的事件屡见不鲜。
(四)通过银行部门途径泄漏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的收入也开始呈现增长的趋势,人们除了正常的生活开支外,都会将大部分钱存入银行,一方面便于安全,另一方也可以储蓄获取利息,当然也有部分人为了投资实业,在银行贷款经商,无论是存贷款,都要求在银行开户,这就必然要求公民提交个人的身份证等个人信息,特别是贷款还要求提供房产信息、各种财产担保的信息。
同理,也由于银行在保护客户个人信息制度方面存在不足,导致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泄漏的事情也不少,给客户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惑。
(五)通过互联网途径泄漏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人们通过互联网,如腾讯QQ、163邮箱、个人博客等平台交流信息已经成为一种时尚。
而人们在通过这些平台交流信息时都要求注册公民个人信息。
因此,互联网在给人们带来各种便利和精神满足时,也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潜在的风险,那就是公民个人的信息会有可能被非法泄漏和利用。
二、我国法律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制度的现状
在我国,侵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也即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
对于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我国宪法、民法、刑法等法律法规都有相应的体现,从而使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有法可依,也为有关政府部门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惩处非法获取、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时提供了法律依据。
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公民个人信息权的宪法保护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明确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这些规定为我国制止非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取、泄漏、出售提供了宪法依据。
(二)公民个人信息权的刑法保护
我国刑法是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不受非法侵犯最具有严厉性、强制性的基本法。
具体体现在:一是规定对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为犯罪行为并予以相应的刑事处罚;二是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为犯罪行为并予以相应的刑事处罚;三是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为犯罪行为并予以相应的刑事处罚;四是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为犯罪行为并予以相应的刑事处罚;我国刑法修正案(七)也对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为犯罪行为并予以相应的刑事处罚。
以上规定是宪法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的精神在刑事领域的具体延伸,也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提供了最强有力的刑法保障。
(三)公民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我国对公民个人信息权在民法领域上的保护主要体现为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具体表现在:一是对公民的民事权利尤其是人身权进行原则性规定,确立了公民隐私权不容侵犯的民法保护精神;二是通过确定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而实现对隐私权的保护;三是通过法律解释明确保护,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在所有保护隐私权的法律法规层面中,民法是保护最充分最完整的法律部
门。
②(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政法规保护
我国关于新闻、出版、广告、宣传、广播、电视、电影、医疗卫生、档案管理、邮电、社会治安等许多方面的行政法律法规中都有隐私权保护的规定。
例如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的《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了任何报纸不得刊载的内容,其中包括诽谤或者侮辱他人的以及法律禁止刊登的其他的内容。
国家通过对违法行为追究行政责任,来加强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五)公民个人信息的程序法保护
我国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程序法保护主要由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两大程序法所规定,法律确立了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案件的一般原则,但对于有些涉及到当事人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依相应的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公开审理,这些规定是对公民隐私权最明显的司法保护。
三、完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公民的隐私权是受法律保护的。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因生活和工作方面的需要,都会将自己的一些个人信息告知某些单位和个人,但由于这些单位存在制度管理上的缺陷和个人诚信方面的缺失,导致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的泄漏和利用,给公民个人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扰。
因此,完善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迫在眉捷,具体从以下方面努力:
(一)宣传与教育公民社会主义道德和诚信观
社会主义道德观是推进社会生活和谐的积极力量。
道德观作为人们对某种社会行为有无价值和价值大小的一种认识与判断,决定着人们对价值目标的追求,引导着人们的行为取向,有什么样的道德观就有什么样的社会行为。
③诚信是立足之本,没有诚信的社会是可怕的,没有诚信的人是难以令人接受的。
因此,要想能够更好的保护公民个人的信息,必须逐步培养全社会公民对于隐私权的保护意识,加大宣传和教育公民的社会主义道德和诚信观,不仅能够起到防范于未然的作用,也能提高公民个人道德修养和品质,构建社会的和谐。
(二)提高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
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除了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监管和有关法律保护外,公民个人提高自己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也是至关重要的。
例如网上许多的个人信息,大部分都是网络用户自己公布出去的。
例如注册账号时个人信息的填写,通常把自己的真实信息填写上去并提交,假如这些真实的个人信息能够对追究侵犯隐私权或其他网络犯罪有帮助的话,那固然是好的,然而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这些信息片段如果被别有用心的人拼凑起来的话,那就会对我们的隐私权构成威胁,因此建议公民在网上填写个人信息时,除非如公务员考试、网上银行注册那些必须填写自己真实的个人信息外,其他非正式的无关重要的网上注册尽可能避免用个人真实信息。
(三)加大惩处非法泄漏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
尽管我国刑法修正案(七)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严重的行为规定为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对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提供了法律依据,也对于那些非法获取、出售、提供个人的信息的犯罪行为给予严厉的打击。
笔者认为除了在肯定上述法律规定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积极意义外,对于那些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应加大惩处力度。
同时,对给公民个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的侵权人,还应予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完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单位的监管制度
在日常生活中,对于那些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互联网经营商、银行、移动、联通、电信部门以及各种培训教育机构等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与完善用户、客户个人信息的保护制度,并将责任落实到个人,规范相应的惩处制度,最大限度的保护用户、客户个人信息,防止公民的个人信息被非法泄漏,以维护用户、客户的合法权益。
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这些单位的监管,完善相应的监管制度,防止公民个人信息不被非法泄漏,以保护公民隐私权不被非法侵害。
尽管,我国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提供了相应的立法依据,但是,真正依法起到作用的还远远不够。
笔者认为除了立法规定不够完善外,主要还在于宣传力度不够,为此,一方面,建议国家普法部门从现在开始,党委、政府、共青团、妇幼组织、工商、工会、政法机关,特别是学校,对公民进行信息化时代化的法制教育,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讲深讲透,宣传到家,让每个公民不但懂得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性,而且,使得每个公民懂得如何预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手段。
另一方面建议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尤其是单位,加大对这些单位的宣传教育力度,严厉惩处非法泄漏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
[注释]
①张玉敏主编:《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7月版,第176-177页。
②哈尔滨志诚事务调查所:《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shownews.asp?id=432,2008-9-2。
③郭敏,陈光:《公民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树立社会主义道德观浅析》:,载《中外企业家》2009年第12期下。
[参考文献]
[1]张玉敏.民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7):176-177.
[2]赵丹.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OL].中国论文下载中心,2007-
7-14.
[3]Rock-lowkeyed的博客.论互联网环境下公民隐私权保护[J/OL]./zhaohouyiti
[4]薛玲.浅议侵犯个人信息罪[J/OL].中顾法律网/view/24f8fc21aaea998fcc22 , 2011-9-29.
[5]哈尔滨志诚事务调查所[J/OL].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shownews.asp?id=432,2008-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