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治理主体多元化发展动因及功能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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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治理主体多元化发展动因及功能定位
刘玲玲王强史乃彪1
摘要:在分析了治理理论的基础上引入城市社区治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社区治理主体逐渐呈现多元化态势,重点从经济体制改革、群体利益诉求、公共产品需求、社区功能四方面展开研究城市社区治理主体多元化产生的原因,最后对多元主体在社区治理中的功能进行定位,详细阐述了政府、街道系统、居民委员会、非营利社区组织等各自的定位选择,以便更好的为社区服务,为和谐社区的建设贡献各自的能量。
关键词:多元化;动因分析;社区治理;功能定位
Abstract: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governance theory, this paper introduced urban community governance.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and the continuous improvement of people's living standard, urban community governance body gradually present diversification trend. This paper studied reasons for the diversification trend from four aspects including the economic system reform, group interests, public product demand, and community function. Finally, the function of multiple subjects in community governance is orientated in this paper; the respective location choice of the government, street system, the residents committee and nonprofit community organizations is described in detail. All these will be helpful for better service to the community and make contribution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harmonious communities.
Key words: Diversification; Dynamics analysis; Community governance; Function orientation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现阶段,我国仍然是政府在社区治理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国情无法改变的现实,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然而,社会组织参与城市社区治理依然成为我国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中国城市社区发展的制度转型在于社区居民自治的构建,社区居民的积极行动、社区公共事务的自我治理、社区公共建设的利益表
1刘玲玲(1977-),女,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城市管理,社区建设。
王强(1973-),男,博士,讲师,研究方向:城市建设。
史乃彪(1984-),男,硕士,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城市管理。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基地项目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3JDJGB061)
达等均离不开社会组织的有效参与。
一、治理理论与城市社区治理
(一)治理理论
20世纪90年代以来,学术界对治理做出了许多新的界定和解释。由于研究的角度不同,学者对治理的内涵有着不同的理解,在定义上没有达成一致。詹姆斯·N·罗西瑙是全球治理理论的主要创始人之一,他将治理界定为一系列的活动领域里的管理机制,它们虽然没有得到正式的授权,但是却可以能有效地发挥作用[1]。
在关于治理的各种定义中,全球治理委员会于1995年发表了一份题为《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的研究报告,并在报告中指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在上述概念中,治理既包括有权迫使人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制度和规则。治理理论不仅指出公共行政在主体方面出现了多元化的趋势,而且指出在这些多元化的主体之间存在一种权力依赖关系和合作伙伴关系。因此,治理泛指国家、公共组织、私人机构及社会个人等各种参与主体间的关系[2]。
在不同的学理表述中,治理概念的定义各不相同,但是,基本含义是明确的,主要是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权威维持秩序,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满足公众需求[3]。治理的本质就是要在政府之外,在不同层面建立起多个权力中心,将原先由国家独立承担的职责移交社会,使私人部门或团体在特定的领域内与政府合作,分担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责,共同实现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管理[4]。
梁建松研究指出:治理理论的核心观点是主张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确定共同目标等途径实现对公共事务的管理。理论观点为:(1)治理意味着管理主体的变化,政府不再是国家唯一权力中心,各种公共私人和机构也可以成为一定层面上的权力中心;(2)公共产品也可以由私人部门和第三部门承担,与政府部门相互依赖,互通资源,分担政府责任;(3)治理的目的是善治,是实现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协调与合作。以治理理论为基础能够深刻地疏理城市社区治理中的相关概念,并且为城市社区治理的主体多元化、结构的网络化及其治理手段的多样化提供了有效的理论基础[5]。
(二)城市社区治理
城市社区治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产物,是社会组织体制转型后的产物,是社会发展与经济增长到某种程度的现实要求,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载体。社区治理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政府、社会组织、社区居民共同管理社区公共事务的活动[6]。由于城市化速度的加快,带来了很多社会问题,如流动人口急剧增加,国家政治组织结构的转型,呈现出政府——组织——个人的格局,过去国家通过单位可以直接管理社会民众,而随着社会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原有的单位管理方式逐渐失效单位人逐渐脱离单位组织,导致社会游离问题越来越严重,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是新时期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举措,众多的社会矛盾集中在社区,社区成为社会管理创新的主战场,城市社区治理成为社会变革的实现路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