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告知制度(试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条为提高行政许可工作的透明度,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促进本局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按照便民、服务、高效的要求,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依法向本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或咨询行政许可事项,本局工作人员应耐心说明,及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一次性告知的,必须一次性告知,不得增加申请
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往返负担。
第三条本局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下述内容应当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
(一)申请人要求说明或解释本局行政许可公示内容,即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应当予以说明或解释。
(二)告知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方式、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以及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许可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不能亲自提出申请的,告知其委托代理人(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告知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不能当场告知的,一般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
容。
(四)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五)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并说明理由。
(六)审查申请材料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七)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救济途径。
(八)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计算在法定期限内。
第四条第三条第(一)至(四)项内容,可以由本局工作人员自行确定适宜的方式告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
第(五)至(八)项内容,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并由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注明签收人和签收日期。
第五条“窗口”应当设置行政许可事项告知登记簿,应当载明告知人、被告知人基本情况、告知主要内容、告知方式及告知日期,以备核查。
“窗口”应当公布办公电话和电子邮箱,以便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咨询和联系。
第六条“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受行政许可咨询或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不履行告知义务或不当履行告知义务的,或态度生硬、刁难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武汉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条本制度由“窗口”和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实施履行。
武汉市黄陂区城市管理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