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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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车辆随车证件、工具登记表

注:有划“√”无划“X”

汽车租赁合同

编号:

出租方:签订地点:

承租方:签订时间:年月日

理暂行规定》,为明确出租方(甲方)与承租方(乙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合同。

第一条:租赁车辆、租车期限、租金、押金标准及费用结算(详见合同附件)

第二条:甲方责任、权利及义务

1、租赁车辆产权属甲方所有。

2、向乙方提供的租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3、负责办理车辆保险。

4、租赁车在租赁期间发生事故,应协助乙方处理事故。

5、租赁期间对车辆使用情况实施监督,乙方有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时,甲方可随时收回车辆,乙方承担相应的损失。

第三条:乙方责任、权利及义务

1、租赁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法令,安全行车,因违法、违纪、违章所造成的民事、行政等法律责任,自行负责,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租赁期间负责对车辆例行保养和修理(仅指长期租赁)。

3、不得用租赁车辆从事营业性活动,不得将车辆转租、出售、典当、抵押,不得将车辆交与无证人员驾驶。

4、承担车辆租赁期的油料费、过桥费、过路费、修理费用和车辆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拒赔或赔付后的不足部分及其它费用。(包括处理事故人员的交通费,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等)。

5、出具甲方认为必要的担保人的合法有效的担保书和证件。

6、发生交通事故,承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的责任,并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后不足部分的损失和停驶期间车辆的租金。

7、租赁车辆使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及时向当地公安交通、保险部门报案联系,并及时通知甲方协助解决。

8、妥善保管随车证件、牌照,若有丢失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9、不得自行拆除或拆卸车辆的零部件、里程表,不得进行破坏性驾驶。

第四条:事故及保险

1、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被盗抢或其他车辆损失,灭失事件(以下统称“事故”),乙方应及时向公安交警部门报案,并尽快在第一时间通知甲方。

2、车辆出现事故后或事故车辆修理后恢复使用但造成贬值的,乙方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后不足部分的费用及其它相关费用后,还要承担加速折旧费,加速折旧费最高不超过总修理费用的20%,承担保险公司赔付期间和车辆停驶期间租赁费用的60%。

3、乙方在出现事故后应妥善收集并保管相应证据和材料,否则造成免赔拒赔的乙方应承担全部的损失和费用。

4、乙方事故造成第三者责任或保险险种赔偿之外的其它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相关费用。

5、租赁期间,如发生租赁车辆被盗、抢事件所发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事故后修理车辆应到保险公司或甲方指定的修理厂修理。更换零配件须用原厂件,否则按规定赔偿。

第五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未按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时,除承担自己的损失外,还应承担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并交付违约部分的费用及20%的违约金。

2、未及时交清相关费用的,每日加计3%的滞纳金。

3、乙方将车辆擅自转借他人,视为连带担保,对转借人的一切行为负连带担保责任。

第六条:补充条款: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规执行。出租方:承租方:担保人:

甲方电话: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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