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名誉侵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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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名誉侵权问题研究

网络名誉侵权问题研究

发表时间:2019-02-11T17:09:57.903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4月上作者:刘坤[导读] 在互联网时代下,我们每个人无时无刻不在进行着信息传播,网络的存在和迅速发展使得我们每个人都有了自由表达的更大舞台。随着互联网的快速进步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沈阳)

摘要:在互联网时代下,我们每个人无时无刻不在进行着信息传播,网络的存在和迅速发展使得我们每个人都有了自由表达的更大舞台。随着互联网的快速进步,与不相适应的网络监管及法律规制的滞后,网民数量的快速增长和人们无后顾之忧的自由,使得网络名誉侵权变得越来越严重,网络暴力、网上恶搞,使得被侵权人的身心都承受着巨大的压力,有的人甚至因不堪重负而自杀,因此,分析网络侵权构成要件,通过加强立法监管,保障网络安全。

关键词:网络名誉侵权;构成要件;立法监管

前言

社交网络平台,一种时尚便捷的网络信息交流平台,自诞生之日起便风靡全球,大受人们追捧。社交网络平台的出现使言论自由发挥到了极致,是公众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有力武器。名誉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交平台的发展,给名誉权的保护带来新的挑战,平台侵犯名誉权现象层出不穷。社交网络平台只是一种形式新颖的公众交流平台,它并未被赋予特殊的“豁免权”。

一、网络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

名誉权作为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一直以来都受到全社会各界的重视,我国针对名誉权的保护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是否构成网络名誉权应当针对侵权人的行为从四个方面进行具体分析总结,在具体司法实践和行为定性中我们要具体从该四方面来综合考量:首先,确有网络名誉侵权事实的存在。我们每个公民都享有名誉权,名誉权一旦被侵害,其产生的后果不可估量,除了会降低社会大众对受害人的评价外,还会给被害人打来巨大的精神、财产压力,侵权事实的发生,需要被侵权人搜集证据进行举证,在大多数的涉及到侵权的案件中,我们大多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尤其是在现有的环境下,诸多国家对网络名誉侵权后果的具体表现形式缺少明确的规定,对于是否存在损害后果及后果严重性,没有法定、统一的衡量尺度,现在大多数采用的方法是推定损害存在,即受害人提供证据证明侵权人有侵害其名誉权的行为,并为第三人所知晓,如果被侵权人能够证明这一点法官则推定有损害后果的发生。

其次,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名誉权归公民享有,社会大众对公民的综合评价受到法律保护,即公民在享有自由的前提下不得侵害他人名誉权,禁止任何人无视他人人格,采取侮辱性的方式进行恶意攻击,凡采取侮辱、诽谤方式损害他人名誉的,其行为就具有违法性,视其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予以处罚。

再次,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先后相继、彼此制约的关联性,损害结果的出现的原因是违法行为的存在。即侵权人发表的侮辱性、诽谤性的内容,已经为第三人所知,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足以降低社会公众对被侵权人的评价,并使被侵权人的名誉受到严重损害,造成精神和物质的严重损害。

最后,网络侵权者要有过错。在网络平台恶意抨击他人,诽谤他人,捏造绯闻。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

二、微信名誉侵权的特殊性

第一,网络社交平台诽谤他人等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社会综合评价降低。由于各种公司、团队、个人等多元化用户加入了社交网络平台的运营大军并结合公众平台信息连续传播、无限扩散的特征,较之传统媒介侵权纠纷,网络公众平台名誉权的侵权主体具有不同一般侵权的特殊性。

第二,网络平台名誉侵权的事实认定具有复杂性。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主要包括因违法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名誉损毁、精神或财产上受到损害。相比传统名誉侵权的侵权事实相对简单而言,网络环境下,不能只要信息带有侮辱内容就认定侵权成立。这是由网络的语言环境和传播习惯决定的,因此在审理时,判定网络社交平台名誉权,侵权主体的不同则判断依据亦不相同。

第三,网络社交平台名誉侵权的抗辩具有差异性。侵权行为法中的抗辩事由是能够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侵权的民事责任的特定事由。社交平台名誉侵权行为作为一般名誉侵权中的特殊侵权形式,除了具有传统民法的一般事由之外,相比传统名誉侵权的抗辩而言,网络社交平台名誉侵权的抗辩因侵权主体不同而有所不同。

三、微信名誉侵权的立法建议及完善思路

目前,我国没有统-的法律对提供网络服务的主体进行科学的、有说服力的分类。笔者认为,有必要出台一部法律予明确的分类,更好的认定网络侵权者的责任。

首先,建立社交平台服务商的审批制。到目前为止,对微博等网络服务商的准入制度,我国尚没有统一的专门机构。公安、电信、文化等多部门多各自为营,审批标准良莽不齐,因此,笔者认为,可建立专门的网络服务商资格审批机构,建立统一的标准,从源头上把关,对硬件设施达标方能申请予发放许可证,其次,建立长效的综合监管考评机制。目前,我国对网络侵权行为缺少系统有效的考评机制,使得网络侵权行为没有得到最大程度的规范。因此,建立一整套系统的考评标准,健全网站综合管理考评系统,显得尤为必要。我们可参照互联网个人诚信档案,建立一个类似的网络用户诚信信息馆,在该网站发布违规违法记录。最后,实行网络实名制,加强行业自律。实行社交平台实名制,有助于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实名制的实行,使受害人很容易找到侵权主体。

结语

我们正处于一个网络信息传媒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这些新的媒体的出现,正在悄然改变我们的生活方式,改变着这个时代,方便着我们的生活。我们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及时把握这种全新的方式,服务我们,否则滥用网络,任意发泄自己的不当言论,将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参考文献

[1]吴汉东.《侵权责任法视野下的网络侵权责任解析》第六期[J],《法商研究》2010

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c918971189.html, 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作者:刘仁皓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35期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引起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与传统的著作权不同,网络著作权有着它独有的权利保护方式,而我国针对网络著作权的立法工作却尚不完善,面对新形势下的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现有的法律制度尚显无力。严峻的现实急需强化立法工作。本文将论述关于网络著作权与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时代特点,并结合外国保护网络著作权的相关规定对我国的网络著作权侵权的立法工作提出建议。 关键词著作权网络著作权侵权 作者简介:刘仁皓,山东省济南市历城第二中学,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https://www.360docs.net/doc/c918971189.html,ki.1009-0592.2018.12.254 一、网络著作权概述 (一)网络著作权定义 著作权是与著作物相关的权利内容,源于版权。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有了更多的表达自己的思想和情感的方式,版权已经不能很好的保护作者的权利,于是就产生了著作权的概念。作品的特征,则必须是作者思想情感的表现形式,且应具有原创性。我们重点论及的网络著作权包含在著作权之内,是一种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而出现的一种著作权的新的表现形式。 (二)网络著作权的特点 第一,法律关于网络著作权的规定具有相对滞后性。网络技术日新月异,而针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而调整的法律往往不能及时出现。同时,对保护传统著作权的传统法律过分依赖也是拖缓新形势下立法工作进程的重要因素。 第二,网络著作权失去了传统著作权的地域性特征,即在国际网络的跨国性特点的影响下,网络作品的法律归属被模糊化了,或者说,难以判定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应依据何国法律,又应当在何种领域生效。网络作品著作权地域性的消失是计算机网络的全球性与传统的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的冲突。 第三,网络著作权具有专有性,排他性,即没有经过相关权利人或法律许可不能享受其著作权及附属权利。但是著作数字化之后,作品在拥有了高效性、普及性等诸多优点的同时,其专有性也被大大的削弱了。一方面是网络使用者对版权的漠视,一方面是真正的著作权人难以

浅析网络侵权

浅析网络侵权 【摘要】科技发展迅猛的今天,E时代模式已取代了传统的生活模式。网络在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相应的新兴的违法侵权行为也逐渐显现出来。本文从网络侵权的特征开始展开剖析,对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以及如何防范网络侵权行为的问题展开思考与讨论,以飨读者。 【关键词】网络侵权;管辖;传统侵权;网络侵权防范 网络的出现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微博”“互联网”“淘宝”“E-mail”这一系列词汇已与我们的生活密不可分,网络在提供我们方便与快捷的同时,其侵权行为呈多样化发展趋势,如对作品的非授权上传、下载;发表非法言论侵犯他人人格权;非法链接和搜索引擎等。 一、网络侵权的定义 网络侵权行为主要涉及财产权、名誉权、知识产权、隐私权等,虽然内容和形式各异,但有其共性,即在侵权的行为中更强调突出其“网络”的属性。 首先,结合现实中网络侵权案例的主体可知,网络侵权的主体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其次从侵权的手段和方法来看,网络侵权者通过网络技术手段并利用网络平台和环境,对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进行限制或侵害;最后,网络侵权行为同一般侵权行为一样也应该是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损害的危害后果,根据法律规定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即使不存在主观过错,但根据法律的规定,也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① 二、网络侵权的特征 (一)网络侵权具有开放和易于操作的特点 互联网是一个无限大的虚拟空间,网络得分散使侵权行为有多种渠道,其开放的平台更使得行为人只需敲打键盘、点击鼠标就可以实施侵权,如抄袭网络主页内容、网络侵害名誉权。 (二)主体的多元性和隐蔽性 首先任何人都可能成为网络侵权行为的主体,如计算机技术掌握人员或黑客通过技术手段侵犯他人权利;网民在网络上的过激言论;他人知识产权的复制下载等。对比传统侵权,网络服务者因没有履行应尽的监管义务也很有可能成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其次网络侵权行为主体的身份具有不确定性,即隐蔽性。 (三)网络侵权具有取证困难性和损害后果即使性

浅析网络诈骗犯罪现状及预防对策

第1章引言 随着现代信息科技的高速发展,互联网越来越成为人们身边不可缺少的重要工具。网络信息的高速发展使得公民的日常生活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它便利了人们的工作和生活,甚至改变了许多人的生活方式,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而网络犯罪问题尤为突出,特别是网络诈骗犯罪近几年呈上升的态势,严重威胁着公民的财产安全,甚至是生命安全。 在我国网民规模及网络普及率保持如此快速增长的同时,相关网络法规和监管却尚不健全,因此在这种状况之下我国发生网络犯罪的压力会越来越大,所以我们必须深入研究网络诈骗犯罪的原因,分析其犯罪构成、管辖及刑事责任与形式,认真剖析网络诈骗犯罪其产生的根源,认识打击网络诈骗犯罪面临的主要问题并提出防控对策,而这些对于研究网络诈骗犯罪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社会现实意义。 因此为了应对当前趋势下日益猖獗的网络网络诈骗犯罪,我们必须分析当前形势下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及表现,探寻网络诈骗犯罪的发生原因,并寻找预防和最终控制该类犯罪的方法,大力打击该犯罪现象,以最终达到构建和谐的网络世界的目的。 第2章网络诈骗的概念及特点 2.1网络诈骗犯罪的概念 根据这种诈骗形式的实际内容来看,它主要指那些具备非法意图,充分利用网络公共平台,在对方不了解实情之下诓骗其财产、或者是侵犯其他相应财产的不耻行为。从现实生活来看,诈骗方式当中像是发布虚假中奖信息、以及传播病毒网站等这些比较普遍。 总体而言,我们可以从广义跟狭义两个层面来对网络诈骗犯罪进行认真分析,从广义层面来看,通常说的是凭借因特网以及电信网、还有就是广播电视网这些途径来实施各种违法诈骗行为。狭义层面一般说的

是单纯的通过因特网来实施有关犯罪行为,笔者在下文中决定先围绕狭义层面来针对网络诈骗犯罪展开探讨,今后有机会肯定还会站在广义层面来继续进行认真分析。 2.2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 2.2.1利用网络实施犯罪行为 根据目前网络诈骗的方式来看,跟之前固有的一些诈骗犯罪形式是完全不一样的,而且犯罪团伙与受害者之间是属于非接触性的,因为它主要是充分利用信息、电话以及互联网等这些手段来实施诈骗行为,只要罪犯得手后,他们就会迅速撤离,受害人在意识到受骗后不能提供罪犯的有效信息,通常只能提供罪犯电话号码、汇款的银行账户等这些难以发挥效用的信息,因为犯罪分子通常会选择没有实名制的电话卡、银行卡,或者是大量收购的普通民工的身份所办理的电话卡、银行卡。这些信息对于公安机关来说,能够追踪到线索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因此诈骗犯因风险低而屡屡得手,比一般常见的诈骗方式要更加厉害。尤其是现在的诈骗方式由以前的通过短信、电话、以及网络来传播诈骗信息转变到现在直接变成了蔓延到网上银行,因此受害者需要对自己的网上银行信息加以保护,防止泄露出去,否则犯罪分子很有可能神不知鬼不觉的把受害者的资金转移出去。最初的诈骗是发布虚假信息,例如:中奖,消费以及电话欠费等方式,同时冒充相关公司和国家机构人员加强信服度,对受害人说其账户有某些问题,需要接受审查,让受害人把资金转移到他们所说的“安全账户”,然后犯罪分子再对受害人进行威胁,比如法律追究责任等话术,让受害人感到害怕,从而实现诈骗。而这些犯罪分子的诈骗手段之多,次数频繁,让受害者几乎没有办法去加以防范。 2.2.2犯罪黑数大 根据犯罪黑数内容来看,它通常说的是那些真实发生过、可最终却并未呈现于犯罪统计表里面的一个犯罪数,说明这些行为人成功躲过了司法机关的制裁。甚至该特点在经济犯罪活动中同样存在,只不过在网

2016网络侵权司法解释全文

2016网络侵权司法解释全文

2016网络侵权司法解释全文 来源:华律网发表时间:2015年12月04日浏览:25913 次人格权侵权赔偿网络侵权损害赔偿特殊侵权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2〕20号,2012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 判委员会第1561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1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17日为正确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依法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促进信息网络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在依法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第三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第四条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 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

浅谈网络诈骗及防范对策

浅谈网络诈骗及防范对策 随着计算机技术、互联网的发展及信息技术的进步,网上银行、网上炒股、网上购物等网上商务活动日渐兴起,在人们沉醉于网络带来便利的同时,网络诈骗也以一种新的犯罪形式出现,且日益猖獗。网络诈骗不仅对广大网民的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对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也产生恶劣的负面影响。下面我将从网络诈骗行为及其特征出发,讨论网络诈骗犯罪的表现形式及防范对策。 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网络诈骗与一般诈骗的主要区别在于网络诈骗是利用互联网实施的诈骗行为,没有利用互联网实施的诈骗行为便不是网络诈骗。 一、网络犯罪的特点 (一)网络犯罪以计算机网络为工具或以计算机网络资产为对象,运用网络技术和知识而实施的犯罪。它不是一个具体罪名,而是某一类犯罪的总称。与普通犯罪不同,网络犯罪是计算机网络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出现的一种新型犯罪,其作案目标、方法和工具一般都与计算机技术有密切联系,是一种高科技犯罪或称高智能型犯罪。它具有许多崭新的特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对社会有极大的危害性。网络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取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社会作用,取决于社会资产计算机网络化的程度和计算机普及应用的程度,其作用越大,其对社会的潜在危害性也就越大。随着社会网络化的快速发展,许多重要的国家机关部门像国防、金融、航运等都将实行网络化管理,随着整个社会对网络的依赖日益加深,如果这些重要部门遭到侵入和破坏,势必会给社会、国家带来极大的危险,后果不堪设想。分析人士认为21世纪,电脑入侵在美国国家安全中可能成为仅次于核武器、生化武器的第三大威胁。 2 网络犯罪的目标较集中。从国际上有关的计算机网络犯罪来看,网络犯罪大多集中在国防、金融、电讯领域。就我国已经破获的网络犯罪案件来看,作案人主要是为了非法占有财富和蓄意报复,目标主要集中在金融、证券、电信、大型公司等重要经济部门和单位,其中以金融、证券等部门尤甚。 3 网络犯罪大多经过缜密筹划。网络犯罪是一种高科技犯罪,行为人大多经过周密的策划,运用其较高的计算机专业知识,所从事的高智商犯罪行为,因而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性居多,并且犯罪意志坚决。有着不达目的决不罢休的心理。比如要侵入大型公司的信息系统,犯罪行为人要使用计算机通过网络做大量准备工作,实施过程中,大多要进行大量的入侵测试,最后才达到破解系统的犯罪目的。 4 网络犯罪有着极高的隐蔽性和很小风险小。计算机网络是通过相关协议而组建的一个虚拟空间,在这个虚拟社区中用以确定使用者身份的要素很少,不可能知道他来自哪里、是男是女、姓甚名谁、年龄身高……而且使用计算机网络不受时间地点限制,犯罪行为的实施地和犯罪后果的出现地可以是分离的,甚至可以相差十分遥远,由于这类犯罪没有特定的表现场所和客观表现形态,有目击者的可能性很少,即使有作案痕迹,也可被轻易销毁,发现和侦破的难度很大。因而,要确定犯罪主体的就很困难。 5 犯罪主体很大一部分是青少年。网络犯罪中,青少年的比例比较大,他们多是把网络犯罪看成类似富有挑战性的攻关游戏,以取得满足感为目的。由于对“攻关游戏”的痴迷,迫使他们钻研网络技术,加上他们头脑灵活,常常做出一些令人惊讶的犯罪活动。比如,美国国防部曾被黑客侵入,联邦调查局、司法部、航空航天署等很多有关部门会同国外警方经过很长时间的追踪,终于在以色列将黑客抓住。这名18岁的以色列少年,和两个美国加州的嫌疑人,曾数次进入美国防部的电脑系统,但没有进行实质性破坏。犯罪嫌

-----网络侵权起诉状范本

网络侵权起诉状范本 原告:____________ , _______ 族, _______ 年________ 月 ____ 日出生,身份证号 码: ___________________ , 职务: ___________ ,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被告: _____________ 公司,法定代表人: ______ ,职务: 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 。 住所地(实际经营地): 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 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名誉权、隐私权的行为,删除被告网站上刊登的全部侵权文章;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_________ 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风险提示: 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被告______ 年 _____ 月______ 日,刊登了一篇文章,题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文章中进行了明确的报道,详见原告提交的证据,同时警方进行了大量调查取证。____________ 年 _____ 月,____________ 检察院(对本案原告)维持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即被告明知原告对 _________ (化名)的行为未构成 _ 罪,但仍在报道中多处公开谈论他人的私人活动等个人隐 私,对原告的隐私权、名誉权造成了一定损害,同时也造成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原告及其代 理人多次通过电话、发送律师函、申请表等方式催告被告,要求停止侵害、删除文章,恢复原告的名誉,但被告公司一直不予理会。 综上所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 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20、22、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此致 ______ 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 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_ 日风险提示: 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要能够举出证明案情事实,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各种证据

关于我国网络犯罪问题的现状与对策思考解析

目录 引言..................................................................... 1 一、网络犯罪的概述 (1) (一网络犯罪的概念 (1) (二网络犯罪的特点 (3) (三网络犯罪的危害 (4) 二、我国网络犯罪立法现状以及面临的问题分析 (5) 三、国外网络犯罪立法实践浅析 (6) 四、关于完善我国网络犯罪制度体系的对策思考 (8) (一立法方面 (8) (二执法方面 (9) (三加快发展我国安全技术基础设施建设 (10) (四监管方面 (11) (五增强人们绿色上网 (12) (六加强以德治网...................................................... 12结语.................................................................. 13参考文献 (13) 关于我国网络犯罪问题的现状与对策思考 李丹 【摘要】进入二十一世纪后全球互联网以不可挡之势迅猛发展,在推动人类文明进步,提供极端便捷的同时,网络犯罪率的飙升严重威胁着互联网的生存与发展,而如何预防及治理网络犯罪已成为各国政府面临的严峻问题。本文在分析研究网络

犯罪的概念、特点、危害的基础上通过对我国网络犯罪立法的分析,对比并结合国外立法实践经验力图为我国提出针对控制网络犯罪猖獗的切实有效的立法建议及相应对策。【关键词】网络犯罪立法监督对策 引言 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给人类社会带来许多好处,在人类的历史上,似乎从来没有什么事物像网络一样,在短短的几十年甚至十几年里给人类的生活方式带来如此多的改变。难怪有人说,如果你不能拥有网络,你至少失去了半个世界。这种新的技术,突飞猛进,在创造一个又一个的奇迹的同时,也带来很多法律问题。网络是高尚者的天堂,是卑鄙者的地狱,网络给我们带来的更为严重的负面效应应当属网络犯罪。网络犯罪的兴起不得不使我们对其进行高度的重视,由于计算机系统本身的缺陷性导致网络安全问题日渐严峻,尤其是有着巨大社会危害性的网络犯罪行为日益猖獗, 给社会、国家和个人都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在我国,因技术和法律制度滞后等诸因素,对于网络犯罪的打击尚显力不从心,刑法实践在此方面尚处于低效率的状态,很难适应当前的形势。 如何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网络犯罪的发展,保障国家安全,稳定社会秩序,已迫在眉睫。 一、网络犯罪的概述 (一什么是网络犯罪 网络犯罪是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广泛应用而出现的一种现象 , 一般人认为网络犯罪的主要攻击对象是网络,这是由于对计算机网络原理不了解造成的错误观点,实际上并非如此。从技术角度说攻击计算机网络最基本的做法就是向联网机器发送数据包,造成计算机数据运行缓慢或出现溢出而不能正常运行。无论是通过网络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修改比如删除、增加文件或指令,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还是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其最终目的是造成联网计算机不能正常运行,从而使

网络新闻侵权现象及案例分析

网络新闻侵权现象及案例分析所谓网络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通过网络媒体对社会或者他人造成的不法侵害行为。可以说,网络新闻侵权,是新闻侵权在网络环境下的特殊表现形态。为了开拓业务市场,传统媒体纷纷上网,加入网络新闻的竞争之中。这就加剧了网络新闻的竞争,使得网络新闻侵权现象不断发生。如今,这一现象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网络是一个分散的、宽泛的信息传播渠道。因此,网络新闻侵权的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但主要还是集中在网上侵害他人名誉、侵害他人隐私、侵害他人肖像,以及侵害他人著作权等几个方面。 由于网络媒体与传统的其他三大媒体相比,具有传播主体交互性和分散化的特点,其传播的领域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比较知名的新闻网站;二是其他的新闻公示区,如BBS公告板、一般网站的新闻板块等。作为新闻侵权在网络环境下的一种特殊表现形态,网络新闻侵权除具备一般新闻侵权的相关特征之外,还有其独有的一些特质。具体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侵权主体的多元化 网络站点的分散性和现行的网络传播自由规则决定了网络媒体传播主体的多元化。网络传播的主体既可以是传统的新闻媒体,也可以是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正是的新闻媒体有时也会成为非媒体主体的受众。这是新闻媒体面临着更多的去核实有关新闻信息的任务,也增加了认证新闻侵权主体的工作量和难度。目前,一般消息和正规

新闻的权威性主要还集中在人们对传统的、有影响的媒体的信任方面。在这方面其他组织或个人还不具备竞争力,这相应地减少了社会其他组织或个人利用网络新闻媒体侵害社会公众的机会和可能。 (二)侵权主体的虚拟化 网络为人们的交流创造了一个比较虚拟的环境,这是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有所不同的另一方面。由于网络媒体信息传输格式和文字表示的一致性,给网络新闻侵权主体的确认带来了困难,这也是虚拟环境下对新闻法制管理产生的负面影响。网络新闻传播主体呈现的这种游离、分散状态,使我们对网络新闻侵权主体的确认变得十分困难,成为困扰各国新闻司法的一个难题。 相关案例分析: 腾讯网”不实新闻侵权赔偿20万-法制案例分析 近日,记者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本是合格产品的沈阳宏象牌地板被深圳腾讯网站说成是不合格产品,严重损害了企业声誉,最终企业通过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固定侵权证据,打赢了官司,获得了20万元的名誉侵权赔偿。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4日,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经营的腾讯网刊登出一则标题为《沈阳销售地板15种不合格工商局记入黑名单》的新闻,其主要内容为:2009年8月3日,沈阳市工商局公布了近期经市场监督抽查质量不合格地板的产品及经销企业、生产企业名单。其中,王红生产的沈阳宏象牌地板赫然在列。此则新闻与百度、谷歌等搜索引擎链接。由于互联网传播迅速,再加上腾讯公司经营的腾讯网在全国具有相当

网络犯罪问题研究

网络犯罪问题研究 内容摘要:随着网络信息技术迅速发展,计算机网络正在人们的工作、学习、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是,它们在带给人们便利的同时,网络犯罪也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各种危机,网络犯罪已成为一个备受人们关注的问题。因特网是目前覆盖全球的最大网络,网络的开放性,多层性以及共享性为犯罪分子提供了犯罪的可能。由于网络本身的虚拟性,对于在网络上实施的犯罪活动也带来一定的困难,这种犯罪的不断发生,形势的日益严峻是我们探讨网络犯罪必须予以关注的问题。 由于独立于主流社会的另一种价值追求“黑客文化”是网络犯罪 产生的精神根源,信息与财富的密切关系,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自身缺陷,法律对于网络规制的不完善,犯罪分子对于网络技术的某种渴求,都是网络犯罪产生的重要原因,在分析原因时,必须充分考虑社会的客观形势,法律的规制程度和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以及引起这种动机产生的诱因。 对于网络犯罪,我们不能坐视不管,一个新的社会现象的出现,我们就应该制定规范其合理性的对策,一种新型犯罪的产生,也为我们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必须从管理对策,法律对策,社会调控等综合方面的手段制定等方面的对策以及最大限度地减少其社 会危害性。 总之,对于网络犯罪的治理,我们必须依靠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加大各种力量的合作,以更好地适应新的社会形势的要求。本文拟在对网络犯罪的发展、含义进行阐述后,分析我国网络犯罪的存在的问

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对策,以期待对我国遏制网络犯罪的立法起到促进作用。 关键词:网络犯罪虚拟空间开放性社会原因自身缺陷法律漏洞应对措施 当今的世界是信息的时代,计算机及其通讯网络已经成为了现今社会不可缺少的基本组成部分。自从1946年世界上第一台计算机诞生,计算机技术也在伴随着科技的发展,而不断给人类创造奇迹,它在经济发展、国家安全、国民教育和现代社会管理方面也在不断发挥着主导作用。可以说,我们的时代在分享着高科技给我们带来的便利。计算机网络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也在改变着人们固有的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但是,在我们为高科技的神奇而感到由衷兴奋的同时,我们不可忽略了计算机给我们带来的另一个方面,即网络犯罪也在不断地向我们和平的世界宣战,在极大地破坏着我们安定的社会秩序,使人们更加感受到了不安全感。事实上,网络犯罪是伴随着高科技的发展而出现的新的犯罪现象,“与传统犯罪一样共同地受着某些社会及个人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也必然有着特殊的背景及诱发影响因素。”因此,面对这一新型的犯罪类型,分析产生这一犯罪现象的原因,探讨我们的应对措施,是社会给法学家们提出的新的课题。本文试图对这一问题进行思考,以利于应对网络犯罪的挑战。 一、网络犯罪在我国的发展及其含义 1979年,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刑法典没有关于网络犯罪的规定,直到1981年我国才着手制定有关计算机网络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第八十三次常委会议通过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继而1994年2月18日,我国国务院令第147

网络名誉侵权的法律思考

网络名誉侵权的法律思考 摘要:随着网络时代的推进,网络已经成为除电视,广播,报纸之后的第四大媒体,越来越深入我们的生活当中。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3年7月17号在京发布的《第32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2013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5.91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4.1%。互联网络以其信息量大,速度快,传播广的开放特性,使得网络名誉侵权事件时有发生。网络名誉侵权隶属于传统的名誉侵权,但是和一般的传统名誉侵权还是有区别啊,通过网络对权利人的名誉造成更广范围的侵害,更大程度的精神伤害。本文旨在探索对网络名誉侵权的法律研究。 关键词:网络名誉名誉侵权 目录 一、网络名誉权概述 1.网络名誉侵权的形成 2.网络名誉侵权的特征 二、对于网络侵权的司法认定 1.网络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 2.网络名誉侵权的责任认定 三、关于我国现阶段网络名誉侵权相关的立法现状 四、网络环境下的名誉权保护 1.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增强网络用户的自我保护意识 2.完善对于网络名誉权保护的法律立法

3. 加强网络监管力度,规范网络言论 五、结语 六、致谢 一、网络名誉权概述 名誉,是指个人在公共生活中所受的社会公众的客观评价。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属于公民的人格权,享有的维护自身权益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公民享有自己的应有权利,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当权利人的名誉权受到损害时,权利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名誉权。网络名誉权是指公民在网络环境下对其名誉权的维护的权利,实质等同于一般的名誉权。名誉侵权,是责任人对受害人的名誉权造成损害,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一般对名誉权的侵害方式主要为侮辱,谩骂,诽谤。对权利人名誉侵权的形式有各种各样的,有口头的,书面的,还可以通过一些媒介比如报纸,电视,广播以及网络。随着互联网络的高速发展,网络上名誉侵权的问题越来越多,不胜其烦,越来越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本文旨在探索网络名誉侵权以及对于网络名誉侵权的法律思考。 1. 网络名誉侵权的形成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长足进步,互联网络已经成为人民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互联网络用户更是越来越多,每年都呈快速的增长模式,其中年轻人占有很大比重,人们通过互联网处理自己的日常生活,便利着自己的生活,通过互联网络购物,交易,聊天,了解外界信息等等,实现不出户边知天下事的梦想,但任何事物的发

14秋学期《侵权责任法》在线作业

14秋学期《侵权责任法》在线作业

14秋学期《侵权责任法》在线作业 一、单选题(共20 道试题,共40 分。) V 1.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应(A) A. 应承担连带责任 B. 应承担按份责任 C. 应平均分担责任 D. 应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满分:2 分 2. 侵权责任法的施行时间为(C) A. 2009年5月1日 B. 2009年10月1日 C. 2010年7月1日 D. 2010年9月30日 满分:2 分 3. 甲、乙均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甲为报复丙,唆使乙将丙打伤。这一损害赔偿责任应由(C) A. 甲全部承担 B. 乙全部承担 C. 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D. 甲、乙按过错大小分担责任 满分:2 分 4. 某媒体未征得艾滋病孤儿小兰的同意,发表了一篇关于小兰的报道,将其真实姓名、照片和患病经历公之于众 。报道发表后,隐去真实身份开始正常生活的小兰再次受到歧视和排斥。该媒体的行为侵犯小兰的(D) A. 名誉权 B. 健康权 C. 姓名权 D. 隐私权 满分:2 分 5. 医疗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A) A. 过错责任原则 B. 严格责任原则 C. 无过错责任原则 D. 公平责任原则 满分:2 分 6.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是(A) A. 过错责任原则 B. 无过错责任原则 C. 过错推定原则 D. 公平责任原则 满分:2 分

7. 医疗机构侵犯患者隐私权时,下列表述正确的是(B) A. 无论患者有无损害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B. 只有造成患者损害时才承担侵权责任 C. 只有造成患者身体损害时才承担侵权责任 D. 只有造成患者精神损害时才承担侵权责任 满分:2 分 8. 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是(B) A.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 B.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 C. 侵害他人财产权益,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 D. 侵害他人财产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 满分:2 分 9.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的举证责任人是(A) A. 受害人 B. 侵权行为人 C. 作证人 D. 第三人 满分:2 分 10. 侵害他人财产的,如果财产损失按照市场价格来计算的话,则计算的时间标准应为(B) A. 侵权行为实施时的市场价格 B. 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 C. 被侵权人知道损害发生时的市场价格 D. 被侵权人提起诉讼时的市场价格 满分:2 分 11. 《侵权责任法》将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引起民事责任,定名为(A) A. 产品责任 B. 产品质量责任 C. 产品缺陷责任 D. 产品事故责任 满分:2 分 12.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侵权责任责任的免责事由是(B) A. 受害人因过错造成损害 B. 受害人因故意造成损害 C. 受害人因重大过失造成损害 D. 受害人因疏忽造成损害 满分:2 分 13.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受害人的损害由(C) A. 受害人自行承担责任 B. 行为人承担责任 C.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D. 由受害人和行为人平均承担责任 满分:2 分 14. 个人之间所形成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D) A. 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

我国网络作品版权保护的现状及措施研究

我国网络作品版权保护的现状及措施研究 一、网络作品及网络作品版权的概念 在知识产权中,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加以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网络作品是伴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互联网技术的广泛传播而产生的。网络作品是指借助于数字化技术,以二进制信号的形式编写而成,在网络上加以传播的作品。网络作品也是版权法保护的客体。 网络作品的特殊性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硬件要求高。要求一定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才能够形成。(2)网络作品内容丰富多彩、非常吸引人。相对于普通作品,只有文字和图片效果。网络作品元素中则包含问题、图片、音频、视频等多种元素及其组合,它传递的信息量更大,内容更加形式多样内容活泼,网络作品具有完善的多媒体功能,它传递信息的效果是普通的作品无法匹及的。人们喜欢网络作品,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和丰富多彩的内容。网络作品方便、快捷、实用的特点也高于普通作品。(3)网络作品便于存取。电子信息人们一般用磁盘、光盘、u盘等介质来存贮和移动,相对于传统作品的纸介质来说,携带和复制都更加方便快捷,网络作品的这一优势,同时也造成了网络作品侵权的易发生和大量存在,增加了网络版权保护的难度,相当数量的案件都是因为网络作品的易于存取和修改而产生的。

版权,又称着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版权的经济权利又称版权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出版权、发行权、演绎权、传播权质押权等。版权的精神权利又称版权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具有强烈的个体属性,不得继承和转让。网络作品版权作为版权的属概念,具有同样的意义,它作为一种特殊的版权,侵权行为有特殊表现,需要我们专门进行保护。 二、网络作品侵权的情形 网络作品的版权是一个权利综合体,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无论侵犯版权的财产权还是版权人身权,都属于侵犯版权的侵权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经着作权人同意将其作品上传网络,没有参与创作而将他人的作品上传网络署上自己的名字,对他人上传到网上的文章随意删减转发都是对网络作品版权人身权的侵犯。网络作品着作权的财产权是指着作权人通过同意他人使用其作品而获得利益的权利,作者创作作品,作品并不代表经济利益,但是许可使用可以为作者带来利益。着作财产权包括使用权、许可使用权、转让权等。不经他人许可转载他人作品或者以他人的文本为基础改变为短剧、小品、电视、电影等进行获益的行为都是侵犯网络作品版权的行为。 网络上的版权侵权行为表现上划分,通常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没有合法依据将他人在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上传到网络进行传播。2、没有合法依据将他人上传到网络的作品下载下来在传统媒体

浅谈当代大学生网络犯罪问题的研究

浅谈当代大学生网络犯罪问题的研究 姓名 学号 专业

摘要:当代大学生是时代的先锋,是国家未来的栋梁。然而,近年来不断上升的大学生网络犯罪案件,不仅给普通人的生活造成了重大的危害,带来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了当代大学生的成长。因此,研究大学生网络犯罪已经是一个重大的课题。 关键词:当代大学生,网络犯罪,原因,解决方法 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网络已经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可以说,新时代的人们已经离不开网络了。然而,绚丽多姿的网络世界就像潘多拉的魔盒,在给人类带来种种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阴暗丑恶的一面,随着计算机的运用越来越广泛,网络犯罪正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令人头痛的问题。并且,一向在一般违法犯罪中低发率的大学生群体,在网络犯罪的人群中却占有很高的比率。所以,对当代大学生的网络犯罪为题的研究是迫在眉睫的任务,对于促进大学生合理利用网络,提高当代大学生素质是有很重大的意义的。一,网络犯罪的含义 以计算机网络为犯罪工具或以计算机网络为犯罪对象或者为非法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他人计算机数据、破坏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犯罪非法提供程序、工具的犯罪行为。这里的网络不单纯指互联网,也包括其他一些信息网络,例如银行系统的网络、电信系统的网络、企业内部的局域网、校园网等。 二,网络犯罪特征 网络犯罪是最近几十年才兴起的一种犯罪形式,但随着网络与人们生活越来越息息相关,网络犯罪的危害性也是逐步增强。因此,研究网络犯罪的特征,对于更好地解决网络犯罪问题是具有重大意义的。 (1)高智能性。由于网络安全系统具有一定的严密性,因而能够实施网络犯罪的人一般都懂得甚至精通网络技术知识,具有较高的智力水平,熟悉网络的运作方式及漏洞所在。 (2)隐蔽性较强且犯罪证据极易被消除,取证困难,犯罪黑数较大。网络犯罪的实施时间较短,精通网络技术的人可能在几分钟乃至几秒钟即可实施完毕,并且充分运用其技术知识在较短时间内消除犯罪证据,导致取证困难,犯罪嫌疑人难以被起诉,从而打消被害人的告诉意愿,最终导致犯罪黑数较大。 (3)行为实施的地域广泛。网络将广大社会公众联系在一起,并创造了广阔的“虚拟空间”,在另一方面使得网络犯罪突破了地域的限制乃至国界的限制而成为跨地区甚至跨国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取证的困难性。 (4)犯罪手段多样且日趋先进。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犯罪手段逐渐多样化,犯罪分子总能运用各种先进技术实施各种网络犯罪行为,黑客技术亦层出不穷。(5)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网络犯罪往往会涉及财产内容,因而造成的损失数额通常十分巨大。即便涉及的是非财产内容,如散布虚假信息等也可能会严重威胁社会安全乃至国家安全,是社会管理秩序遭到破坏,带来无可估量的损失。三,当代大学生网络犯罪现状 网络犯罪率逐年增高,当代大学生群体中网络犯罪人数的比率也是越来越高,已经成为网络犯罪的主要人群。统计数字清晰地表明,在网络犯罪的人群中,18岁至25岁的占了45%。这充分说明,以高智商为特征的大学生群体应该称得上是网络犯罪中的“易感人群”。大学生这个特殊群体具有接受新生事物快的心理特点,因此,也成为网络犯罪的高发人群。

网络犯罪问题研究(一)

网络犯罪问题研究(一) 内容摘要:随着网络信息技术迅速发展,计算机网络正在人们的工作、学习、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是,它们在带给人们便利的同时,网络犯罪也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各种危机,网络犯罪已成为一个备受人们关注的问题。本文拟在对网络犯罪的发展、含义进行阐述后,分析我国网络犯罪的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对策,以期待对我国遏制网络犯罪的立法起到促进作用。 关键词:网络犯罪问题应对措施一、网络犯罪在我国的发展及其含义1979年,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刑法典没有关于网络犯罪的规定,直到1981年我国才着手制定有关计算机网络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第八十三次常委会议通过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继而1994年2月18日,我国国务院令第147号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这都是我国历史上较为重要的法规。其规范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惩治侵害计算机安全的违法犯罪的法规,在我国网络安全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随着我国计算机网络应用迅猛发展,计算机网络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也相应地表现出新的特征。于是,1997年10月1日起我国实行的新刑法,第一次增加了网络犯罪的罪名,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罪,破坏计算机系统数据、程序罪,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程序罪等。这表明我国计算机法制管理正在步入一个新阶段,并开始和世界接轨,逐步进入我国的计算机网络的法治时代。网络犯罪作为一种新的犯罪类型越来越受人们关注的同时,关于网络犯罪的概念的定义也是层出不穷,由于各国的国情和网络犯罪发展的趋势的不同,致使其在概念的表述上存在差异,关于网络犯罪概念的界定,各国有多种不同的表述方法:美国将网络犯罪定义为“任何在犯罪、调查或起诉过程中,必须具备特别电脑网络技术知识的不法行为”。①]日本将“对非法连接计算机网络系统的通讯电缆等附带设备的犯罪,以及所有消除、改换现金卡、信用卡的磁条部分的犯罪”界定为计算机网络犯罪行为。②]法国学者对网络犯罪作如下陈述:根据有关法律专家的见解网络犯罪的概念实际上涵盖了两种类型的刑事犯罪,以信息技术为犯罪对象的犯罪,以信息技术为实施犯罪方法的犯罪,并根据法国的立法对网络犯罪进行区分。 台湾地区学者习惯于将网络犯罪叫做电脑犯罪,通说:“凡犯罪人行为是通过电脑之使用或对电脑本身所造成之损害皆属之”或指 “凡犯罪行为与电子资料处理有关的即是电脑犯罪”关于犯罪的种类名称也有学者主张用“电脑滥用”一词代替“电脑犯罪”。③] 在2001年11月通过的欧洲理事会《关于网络犯罪的公约》中将网络犯罪的内涵,界定为“危害计算机系统网络和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以及滥用这些系统、网络和数据的行为”,即指那些通过国际互联网和其他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特别是包括了利用互联网实施的侵犯着权犯罪、计算机相关诈骗、儿童色情犯罪和侵犯信息网络安全的犯罪行为。④]国内学者对网络犯罪的概念表述也不一致,几个代表性表述如下:有的学者将网络犯罪定义为“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等信息技术或者其特征,危害计算机、网络和数据安全,危害社会信息安全,社会危害性严重的行为”。也有一些学者从刑法学意义上对网络犯罪进行了界定。如一些学者认为网络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利用其编程、加密、解码技术或工具,或利用软件指令、网络系统或产品加密等技术及法律规定上的漏洞或瑕疵,抑或利用其居于互联网接入服务供应商、应用服务供应商等特定地位或方法,在互联网上实施触犯特定刑法规范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我们认为,要对网络犯罪这类新兴犯罪的概念进行准确、科学、全面的总结,必须要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注意犯罪形式和手段的多样性和易变性,同时还应在概念中体现其成立犯罪所具有的特征。正如一学者所说:“刑法学意义上的网络犯罪应该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两个基本特征”⑤]。综上,网络犯罪可以定义为: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等信息技术或者以计算机网络为主要犯罪手段,实施危害计算机、网络和数据安全的

网络名誉侵权是什么 网络名誉侵权如何认定责任

网络名誉侵权是什么网络名誉侵权如何认定责任 一、网络名誉侵权的内涵 网络名誉权的含义网络名誉权是传统名誉权在网络环境下延展,指名誉主体在国际互联网及计算机存储这一特殊领域内享有的保有和维护其名誉,获得客观公正之社会评价以及免受侮辱、诽谤等加害行为的一种人格权。网络名誉权的内容和传统名誉权是一致的。正如王利明教授所说,名誉权包括名誉保有权、名誉维护权以及名誉利益支配权。 二、网络名誉侵权如何认定责任 过错原则,是传统名誉侵权的归责原则,即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必须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而网络名誉侵权因为其含义、形式、责任主体的不同,其归责原则需要分别考虑直接侵权行为人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归责原则。 (一)初始作者与传播者的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做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初始作者是侵权言论的直接制造者,其地位与传统名誉侵权中的直接侵权人相似。网络名誉侵权中初始作者的行为和现实中名誉侵权主体的行为实质是相同的,都是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故其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也应当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对其基于主观故意或过失而实施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在网络环境下,可以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加害人须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对于侵害公职人员或社会公众人物名誉权除外。当传播者基于贬低他人名誉的故意,实施侮辱、诽谤等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时,其行为类似于原始作者的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传播者在网上无意造成的侵权,可由法官自由裁量传播者承担的责任份额。 (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归责原则。 美国法学界提出的三种归责原则有关网络服务提供商因第三方侵权而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美国法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 (1)疏忽责任原则,即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针对第三方在网上发表内容的名誉侵权行为没有尽到监管所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2)严格责任,即网络服务提供商因第三方在网上发表内容的名誉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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