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医院处方审核制度

互联网医院

药师审核处方制度

一、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药品调剂操作规程》等相关法规、制度。

二、严格执行“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准确调配药品。

三、药师收到处方或用药医嘱时,先查看处方日期、处方医师等内容是否完整,确认其合理性。确定处方医师的处方权限,是否超权限处方。

四、药师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内容包括:

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五、药师审核处方或用药医嘱后,对处方或用药医嘱存

在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的,应当立即与医师沟通,因病情需要的超剂量等特殊用药,医师应当再次签名确认。对用药错误处方或医嘱应当拒绝调配。

六、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互联网医院管理制度汇编

互联网医院管理制度汇编 一、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二、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和患者安全医患报告管理办法 三、在线医疗文书管理制度 四、在线处方管理制度 五、互联网医院医疗质量控制制度 六、在线复诊患者突发状况预防处置制度 七、互联网医院医生管理办法

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一、在线问诊 通过在线方式了解患者情况,让医生提供必要的诊疗或合理性建议。 一、患者需向医生提供完整的病史和相关检查资料。 二、医生给予患者的诊疗意见必须真实、有效,不能夸大诊疗效果或进行广告宣传。 三、医生应当及时应答患者问题,及时有效解答患者问题。 四、医生开具的电子处方药品名称、药量和服用次数要规范书写,确保患者能够理解。 五、患者享有对电子处方内容的询问权利。 六、医生电子处方中的药品需保证患者能够线上或线下成 功取药。 二、电子处方 一、电子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一)电子处方,是指由注册的医师在互联网线上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二)处方书写规则 1.电子处方按系统要求完成各项填写; 2.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中草药处方与西、成药须分开开具; 3. 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4. 开具处方用药应当使用经药监局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二、处方权的获得 已在互联网医院注册多点执业的执业医师应在院内取得相应处方权,其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在药事管理中心留样备查。

互联网医院开处方

互联网医院开处方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医院逐渐成为人们日常医疗保健的 重要方式之一。互联网医院开处方的出现,极大地方便了患者就医的 流程,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关于隐私、合法性、安全性等问题的讨论。本文将就互联网医院开处方这一话题,从不同角度进行探讨。 一、互联网医院开处方如何实现? 互联网医院开处方的实现,离不开互联网技术的支持。患者可以通 过手机或电脑等终端设备访问互联网医院网站或应用程序,进行在线 问诊。医生会根据患者提供的病史、症状和体征等信息,进行线上诊断,并根据需要开具电子处方。 二、互联网医院开处方的优势 1. 便捷性:互联网医院开处方不受时间和地点限制,患者可以在任 何时间、任何地点进行在线问诊,避免了排队等候的繁琐过程。 2. 省时省力:患者无需亲自前往医院,省去了路途奔波和等待的时间,大大提高了就医效率。 3. 精准诊断:互联网医院提供了大量的医学资源,医生可以通过互 联网迅速获取最新的医疗知识和诊疗指南,提高了对患者病情的判断 和诊断的准确性。 三、互联网医院开处方面临的挑战

1. 隐私保护:患者个人隐私是互联网医院开处方中需要关注的重要 问题。互联网医院需要采取措施确保患者个人信息的安全,防止泄露 和滥用。 2. 合法合规:互联网医院开处方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 括开具处方的医生资质要求、处方药品的管理等。同时,也需要在实 践过程中不断完善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性。 3. 药品安全:互联网医院开处方中涉及药品的销售和配送环节,需 要确保药品的质量、正规性和安全性。互联网医院应建立完善的药品 采购渠道,并与药店、物流等进行合作,保障药品的合理使用。 四、互联网医院开处方的发展趋势 互联网医院开处方还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阶段,在未来的发展中,有几个趋势值得关注: 1. 联合多方资源:互联网医院可以与线下医院、药店、药企等形成 合作模式,共同提供医疗服务,加强对患者的服务。 2. 强化监管措施: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互联网医院的监管,建立健全 的审批制度和监督机制,加强对医生的资质审核和处方药品的管理。 3. 加强技术支持:互联网医院可以通过引入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 术手段,提高诊疗的准确性和效率,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体验。 结语:

互联网医院远程诊疗管理制度

互联网医院远程诊疗管理制度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医院的兴起成为了现代医疗体系 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医院利用网络技术实现医患之间的远程诊疗,为社会提供便捷、高效的医疗服务。然而,互联网医院的远程诊疗管 理亦面临一系列挑战和问题。为了确保远程诊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远程诊疗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一、制度概述 互联网医院远程诊疗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互联网医院的远程诊疗流程、加强患者隐私保护、规范医疗行为,并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二、制度内容 1. 远程诊疗流程 - 患者咨询:患者通过平台选择合适的医生进行咨询,并提供相关 病史资料。 - 医生诊断:医生基于患者提供的信息进行初步诊断,并根据需要 进行线上问诊或线下复诊。 - 检验检查: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和需要,向患者推荐相应的检验或 检查项目。 - 开具处方:医生根据诊断情况开具电子处方,并提交给患者或医 院药房。 - 用药指导:医生对患者开具的药物进行说明,并提供用药指导。

- 随访与复诊:医生根据患者病情进行随访,并决定是否需要复诊。 2. 患者隐私保护 - 患者身份认证:患者注册互联网医院账号时,需要提供真实身份 信息,并进行身份认证。 - 信息安全保护:互联网医院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患者个人隐 私信息的安全性和机密性。 - 记录保存:患者的诊疗记录应妥善保存并备份,确保数据不被篡 改或丢失。 3. 医疗行为规范 - 医生执业资质:互联网医院应与合格的医生签订合作协议,并核 实其执业资质。 - 诊疗守则:医生在进行远程诊疗过程中,应遵守诊疗守则,确保 患者权益和安全。 - 药品管理: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应根据相关规定对药品进行合理 用药,并避免滥用处方药。 4. 质量监控与评估 - 技术支持:互联网医院应建立健全的技术支持体系,确保系统平 稳运行和信息安全。 - 医疗质量评估:定期对互联网医院的远程诊疗服务进行质量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互联网诊疗管理规定试行

附件1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健康快速发展,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第三条国家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实行准入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辖区内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互联网诊疗活动准入 第五条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 第六条新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在设置申请书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有关情况.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第七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并同意其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注明同意其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申请执业登记. 第八条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执业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的申请书,提出申请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原因和理由; 二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执业登记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医疗机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服务方式中增加“互联网诊疗”.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协议应当明确各方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的责权利.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与其诊疗科目相一致.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相应的互联网诊疗活动. 第三章执业规则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符合医疗管理要求,建立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具备满足互联网技术要求的设备设施、信息系统、技术人员以及信息安全系统,并实施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第十四条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师、护士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加强医务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在协议中告知患者服务内容、流程、双方责任和权利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等,签订知情同意书.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时,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进行复诊.当患者出现病情变化需要医务人员亲自诊查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医院互联网在线诊疗管理制度

医院互联网在线诊疗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XXX的要求, 制定了互联网在线诊疗管理制度。 本制度中,互联网诊疗活动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为患者和公众提供健康咨询、疾病诊断、治疗方案,为复诊患者提供复诊处方配药等服务的行为。我们院从事互联网诊疗活动的人员,都需要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我们将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实行严格的线上医务人员准入及退出机制,开展严格的线上线下监管。同时,XX科等职能部 门负责我院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在我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范围必须与我院执业许可的诊疗科目相一致,执行由国家或行业学协会制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线上医务人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开展线上诊疗,并且出现违规情况的医务人员将会暂停线上诊疗资质一年。

我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时,必须具备满足互联网技术要求的设备设施、信息化平台、技术人员以及信息安全系统,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等级要求。在开展线上诊疗前,医师必须对患者进行风险提示,获得患者的知情同意。 我们只能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提供线上复诊服务,当患者出现病情变化需要医务人员亲自诊查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参与互联网诊疗的执业医师,按照规定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工作,包括医药健康咨询、普通常见病、慢性病的患者的复诊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服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执业医师法》规定的义务,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并遵循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的要求。 医师应执行首诊医师负责制,亲自询问病史、阅读检查报告,做出初步判断。

互联网医院校验管理办法

互联网医院校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医院执业行为,保障互联网医院诊疗服务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验,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对互联网医院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定期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做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其校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及市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同级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校验工作,也可由指定、组建的医疗校验机构(以下简称“校验机构”)按照本办法具体负责。 第五条建立互联网医院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制度,对互联网医院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记录和评分结果作为互联网医院校验的依据。 互联网医院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周期为1年,具体参照《宁夏回族省市互联网医院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章校验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达到校验期的互联网医院应当主动提出校验申请。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校验期为1年;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校验期按照实体医疗机构校验期进行校验。 第七条互联网医院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互联网医院 校验主管部门申请校验,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下称校验申请材料):(一)《互联网医院校验申请书》; (二)校验期内的执业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互联网医院名称、法人、经营性质、地点、房屋等内容变更情况; 2.互联网医院执业人员聘用、变动及考核情况; 3.互联网医院科室设置与医疗业务开展情况; 4.互联网医院注册登记的诊疗科目、执业的诊疗科目及相关变更情况; 5.需特殊准入的医疗技术项目及开展情况; 6.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及运行情况; 7.互联网医院及其工作人员受到奖励、处罚及整改情况; 8.医疗事故及重大医疗安全事件发生、上报及处理情况; 9.药品不良反应上报及处理情况; 10.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含政府指令性任务)与活动完成情况。 (三)年度工作总结;

互联网医院在线处方管理制度

互联网医院在线处方管理制度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医院逐渐成为人们获取医疗服务的重要途径。在线处方是互联网医院的一项核心服务,但其管理也面临一系列的挑战。为确保互联网医院在线处方的安全性和可控性,制定一个严格的在线处方管理制度势在必行。本文旨在探讨互联网医院在线处方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并提供一套详细的操作流程和管理措施,以保障患者用药的安全性和医疗的质量。 一、制度背景 随着互联网医疗技术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患者通过在线医疗平台寻求诊疗服务。在线处方作为患者就医的重要环节,直接关乎到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医疗质量。然而,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理制度,一些互联网医院存在着在线处方不规范、信息泄露、处方药滥用等问题,亟需建立一套完善的在线处方管理制度。 二、管理流程 1. 患者注册与实名认证 为确保患者身份真实可信,互联网医院应要求患者进行实名注册和认证,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资料。同时,医院应采用专业的技术手段,确保注册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2. 在线医生咨询

患者通过互联网医院平台在线向医生咨询疾病情况,医生对患者的 病情进行初步评估并开展诊疗工作。医生应了解患者的病史、过敏史 和其他相关信息,确保准确诊断和准确开具处方。 3. 处方开具与审核 医生根据患者的疾病情况开具处方,并标明用药剂量、用药方法和 用药期限等详细信息。同时,互联网医院应设立专门的处方审核团队,审核医生开具的处方是否规范,并提供必要的改进意见。 4. 在线处方电子签章 互联网医院应采用电子签章技术对处方进行签章,确保处方的真实 性和有效性。电子签章应具备防伪和防篡改的功能,并且能够与处方 所在平台进行数据同步。 5. 药师审核和配药 药师应根据患者的处方和用药情况,仔细审核药物的种类、规格、 用量等信息,确保患者用药的安全性。同时,药师还要根据患者的就 诊记录和药物库存情况进行药物配药,保证处方药品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6. 快递配送与用药监测 互联网医院应与快递公司合作,确保患者处方药的及时配送。同时,为了监测患者用药情况,医院可以使用远程监测技术,对患者的用药 情况进行实时跟踪和记录。

互联网医院处方点评制度及实施细则

(互联网医院) 处方点评制度及实施细则(修订) 根据卫生部《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执业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进一步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结合我院实际,完善处方点评制度。 一、组织领导 (一)处方点评工作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由医务科和药学部共同组织实施。(二)处方点评组织机构 组长:业务副院长 成员:医务科副科长 药学部主任 临床药事负责人 便民西药房负责人 由药学部门具体负责处方评价工作 二、处方点评 (一)包括类别 中成药、西药 (二)处方点评具体内容 1、处方书写的规范性

2、用药适宜性 3、超常处方 4、抗菌素使用合理性 三、评价方法 处方由点评机构人员点评,每月10日前对上月处方进行抽查点评,再由临床药师点评。药师点评,抽查30份进行用药合理性评价,同时结合平时抽查,并对不合格处方进行院内通报。 四、评价标准 医师所开具处方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者,视为不合格处方:(一)不规范处方: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签章不规范或与留样不一致; (二)药师未对处方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发药未签名,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 (三)新生、婴幼儿处方未注明日、月龄的;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未分别处方的;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四)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五)处方修改未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

电子医嘱管理办法(暂行)

电子医嘱管理办法(暂行) 电子医嘱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机构开展电子医嘱管理,有效提高医疗质 量及安全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电子医嘱管理的各级医疗机构,包括 但不限于医院、诊所等。 第三条电子医嘱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社会”的原则,保障医疗安全、保护医疗隐私、提高医疗效率、促进医疗卫生信息 化建设,推进医疗卫生信息化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发展,促进医疗卫 生服务水平不断提升。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四条电子医嘱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以患者为中心,保障患者权益和医疗安全; (二)医院负责、科室管理、医生负责、患者知情同意原则; (三)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系统化; (四)实现电子流程化、信息化、数据共享化、互联互通化;

(五)保护医疗信息安全,保密合法性; (六)充分发挥医务人员专业能力,促进临床规范化 第三章条件保障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充分考虑资源投入和功能要求,选择符合 国家、地方标准以及医疗机构实际需要的电子医疗信息系统,确保 系统的稳定性、准确性、及时性。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电子医嘱管理部门或委员会, 负责该机构电子医嘱管理的规划设计、技术支持、安全保障、培训 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一套健全的人员管理制度,保障员工 隐私、维护员工权益、确保电子医嘱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防范信 息泄密风险。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电子医嘱使用流程和标准化操作手册,并进行针对性的员工培训。 第四章电子医嘱的编写、审核、执行和监管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电子医嘱的编写、审核、执行和监管 等管理制度。 第十条医生应当对病人进行充分的询问和检查,收集必要的病史、体格检查等信息,制定符合规范的电子医嘱。

互联网医院诊疗管理

互联网诊疗管理制度 (一)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诊疗仅指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 (二)医院对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实行准入管理,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者自愿申请,并经医院互联网诊疗管理部门审核。 (三)医师应当在确保完成医院临床诊疗任务的前提下开展互联网诊疗工作。 (四)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遵循基本诊疗原则、相关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五)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针对相同诊断进行复诊。 (六)患者出现病情变化需要医务人员亲自诊查时,医师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七)医师禁止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八医师需按照《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的要求为患者书写电子病历。 (九)医师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后,可以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在线开具处方。

(十)医师在线开具的处方必须有本人电子签名,由具有资质的药师负责审核和调配。 (十一)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处方。 (十二)医师为低龄儿童(6岁以下)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当确认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 (十三)在线问诊中充分尊重患者民族风俗及宗教信仰、注意沟通技巧和礼貌用语;视频接诊需穿着端庄整洁。 (十四)医师应按照约定时间出诊,与患者通过语音、图文或视频等方式进行交流,并及时处理患者就诊需求。 (十五)医师应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得非法买卖、泄露患者信息。 (十六)医院医疗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诊疗的质量管理和控制工作。 (十七)互联网诊疗发生的医疗服务不良事件和药品不良事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 (十八医师在互联网诊疗活动中发生医疗纠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十九医务人员在互联网诊疗活动中出现违反《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及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及互联网医院基本标 准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及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 展的意见》,促进互联网医院的健康发展,规范互联网医院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互联网医院准入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见附录)。国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管理。

实体医疗机构自行或者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信息平台,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实体医疗机构仅使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可以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在实施互联网医院准入前,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与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实时监管。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应当向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置申请,并提交设置申请书、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地址以及申请方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签署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的协议书。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在设置申请书中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建立互联网医院的有关情况。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设置申请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并同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促进互联网医院的健康发展,规范互联网医院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见附录)。 国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管理。

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辖区内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互联网医院准入 实体医疗机构自行或者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信息平台,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实体医疗机构仅使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可以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在实施互联网医院准入前,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与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实时监管。 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应当向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置申请,并提交设置申请书、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地址、申请设置方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签署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的协议书。

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在设置申请书中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建立互联网医院的有关情况。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设置申请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并同意其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注明;批准第三方机构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医疗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申请执业登记。 第十条,已经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如果打算建立互联网医院并将其作为第二名称,需要向发证机关提出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的申请书,提出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原因和理由;(二)与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接情况;(三)如果与第三

互联网医院在线处方管理制度

互联网医院在线处方管理制度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医院已经成为了医疗行业中的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在线处方管理制度是互联网医院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患者安全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探讨互联网医院在线处方管理制度的相关问题,并提出建议。 概述 互联网医院在线处方管理制度是指在互联网医院平台上,通过规范化的流程和标准化的操作,实现对患者处方的在线开具、审核、调配和配送等方面的管理。该制度旨在确保处方的科学、合理、安全和有效,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保障患者的健康权益。 具体措施 1、政策法规层面 制定互联网医院在线处方管理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方责任和权利,规范操作流程,确保处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同时,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对互联网医院的在线处方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技术支持层面 加强互联网医院的技术建设,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如大数据分析、

人工智能等,对处方进行智能化审核和调配,减少人为错误和疏漏。同时,建立处方管理系统,实现对处方的全流程追踪和管理,提高处方的质量和安全性。 3、医患沟通层面 加强医患之间的沟通交流,确保患者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减少误解和纠纷。在开具处方时,医生应向患者详细说明处方的目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信息,确保患者了解并同意使用该处方。 优势与挑战 互联网医院在线处方管理制度具有以下优势: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减少患者就医的时间和成本;实现处方的智能化审核和调配,提高处方的科学性和安全性;通过对处方的全流程追踪和管理,提高处方的质量和安全性。 然而,该制度也面临着以下挑战:技术手段的更新和升级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和人力;在线处方管理涉及到多个环节和部门,需要各方协同配合;医患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沟通不畅等问题也需要得到有效解决。 展望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医疗改革的深入推进,互联网医院在线处方管理制度将会得到更广泛的应用和推广。未来,该制度将会更加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医院管理,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护士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仅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模式的医疗机构遵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按照《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XX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等,对省域内互联网医院和申请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模式的实行准入管理。 第四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全省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监管平台”),对全省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加强监督管理。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要求落实属地监督

管理责任。 第二章互联网医院准入 第六条实体医疗机构自行或者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信息平台,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实体医疗机构仅使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可以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第七条申请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或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或仅申请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模式的,应当向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的,应当向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置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拟设置互联网医院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名称及地址、拟设置互联网医院名称、拟设置互联网医院诊疗科目等,申请设置的诊疗科目不应超出实体医疗机构诊疗科目。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建设背景及必要性、需求分析与建设规模、建设条件、建设方案(软硬件设备设施)、信息技术安全保障等内容、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有关情况。 (三)申请设置方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签署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协议书,协议书应当明确各方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的责权利。 第九条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医院互联网医院管理制度

某某医院互联网医院 管 理 制 度

目录 诊疗管理办法 (1) 患者知情同意与登记制度 (13) 医务人员培训与考核制度 (15) 在线复诊患者风险评估与突发状况预防处置制度 (19) 医师岗位职责 (35) 护理人员岗位职责 (35) 互联网医院药师的岗位职责 (40) 在线医疗文书管理制度 (21) 在线处方审核规范 (22) 互联网医院合理用药管理制度 (26) 互联网医疗质控员 (40) 信息安全管理员岗位职责 (30)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和患者安全隐患报告管理办法 (30) 信息安全管理员岗位职责 (35) 信息安全管理员岗位职责....................................... 错误!未定义书签。互联网医院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44) 1

互联网医院管理体系 为进一步推进互联网医院工作开展,规范在线诊疗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特成立互联网医院领导小组,互联网医院工作小组,互联网医学科,并明确各相关部门在互联网医院工作中的职责. 一、互联网医院领导小组 组长:院长 副组长:主管信息副院长 秘书:信息科主任 成员:医务科主任,质控科主任,护理部主任,院办主任,门诊部主任,药剂科主任,软件开发工程师1名,网络安全工程师1名职责: 1、掌握互联网医院相关的政策和要求,负责互联网医院发展思路和方向. 2、指导并协调组织医院相关部门推进互联网互联网医院工作开展. 3、出台互联网医院相关政策、制度,保障互联网医院在线诊疗工作的规范、质量与安全。 4、负责互联网医院相关的重大决策。 二、互联网医院工作小组 组长:主管信息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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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医院互联网医 院

诊疗管理办法 患者知情同意与登记制度 医务人员培训与考核制度 在线复诊患者风险评估与突发状况预防处置制度 19 医师岗位职责 35 护理人员岗位职责 35 互联网医院药师得岗位职责 40 在线医疗文书管理制度 21 在线处方审核规范 22 互联网医院合理用药管理制度 26 互联网医疗质控员 40 信息安全管理员岗位职责 30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与患者安全隐患报告管理办 法 30 信息安全管理员岗位职责 35 信息安全管理员岗位职责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互联网医院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44 13 15

互联网医院管理体系 为进一步推进互联网医院工作开展 , 规范在线诊疗行为 , 保障医疗服务质量与医疗安全 , 特成立互联网医院领导小组 , 互联网医院工作小组, 互联网医学科 , 并明确各相关部门在互联网医院工作中得职责。 、互联网医院领导小组 组长 : 院长 副组长: 主管信息副院长 秘书 : 信息科主任 成员: 医务科主任 , 质控科主任 , 护理部主任 , 院办主任 , 门诊部主任 , 药剂科主任 , 软件开发工程师 1名, 网络安全工程师 1 名 职责: 1、掌握互联网医院相关得政策与要求 , 负责互联网医院发展思路与方向。 2、指导并协调组织医院相关部门推进互联网互联网医院工作开展。 3、出台互联网医院相关政策、制度 , 保障互联网医院在线诊疗工作得规范、质量与安全。 4、负责互联网医院相关得重大决策。 二、互联网医院工作小组 组长: 主管信息副院长 成员: 信息科主任 , 医务科主任 ,质控科主任 ,护理部主任 ,门诊部主任,药剂科主任 ,软件开发工程师 ,网络安全工程师 ,临床科主任 2名, 临床护士长 2 名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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