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方案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长期规划》目标任务,就推进我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一)积极选树和宣传诚信典型

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在监管和服务中要结合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将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实守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同时完善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向社会推介有关诚信典型,在政府门户网站、信用网站进行公示,组织新闻媒体多渠道广范围进行宣传弘扬,为社会树立诚信榜样。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表彰诚信会员,讲好行业“诚信故事”。引导企业树立“诚信兴商”理念,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和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

(二)建立健全“信易+”工作机制

“信易+”是加快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守信联合激励机制的重要抓手,通过“信易+”,在行

政审批、公共服务、行政监管、市场交易等方面为信用状况良好的主体更好地提供便利等优惠服务。

1.建立“信易+”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反馈机制。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枢纽,通过在线查询、接口调用和页面嵌入等方式建立“信易+”信用信息共享与应用反馈长效机制,明确信用数据在传输、应用及反馈环节的标准和方式。有关政府部门和机构要将守信激励应用场景中产生的信用信息及时反馈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2.建立“信易+”联盟合作机制。扩大“信易+”覆盖范围,组织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金融保险机构、诚信示范企业等相关主体成立信用合作联盟,加快信用信息互动融合,共同推进“信易+”在各个场景中的实施和落地,实现多渠道、多层次的共融共享。此外,加快推进甬舟一体化信用合作,探索建立跨区域“信易+”服务联盟。

3.建立“信易+”试点示范机制。在部分县(区)、功能区、行业领域选取设立“信易+”守信激励工作试点,逐步推出一批诚信社区、诚信街道、诚信企业、诚信商户、诚信村等,加快形成“一区(县)一试点、一乡镇(街道)一特色”。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招投标、金融保险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报告,并逐步扩大到其他领域。

4.加强“信易+”工作保障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健全有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统筹规划、协调配合、跟踪问效、评估表彰等制度。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企

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的作用,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到“信易+”场景应用及守信激励中来。加强对“信易+”工作的宣传引导,在政府门户网站、信用网站进行公示,并通过网络媒体多渠道开展宣传,大力推介“信易+”系列项目。

二、规范失信联合惩戒行为机制

(一)规范严重失信名单认定机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政策文件确定的标准和程序,全面规范严重失信名单认定。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且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严格按照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实施认定。经认定的严重失信名单,统一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集中披露。

(二)依法依规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对主体涉及违法违规的失信行为,按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依法依规实施惩戒;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标准认定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主体,坚决按照国家确定的统一措施实施失信惩戒。健全严重失信名单主体失信惩戒案例生成、共享和发布机制。

(三)建立完善严重失信名单退出工作机制。支持整改自新后符合退出条件的严重失信名单主体有序退出。失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或案件依法终结执行,或提供有效执行担保请求撤销和删除失信信息经执行法院审查通过的,市法院应及时屏蔽或撤销其失信名单信息。屏蔽、撤销信

息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并通报给已推进单位,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解除对失信被执行人所采取的惩戒措施。确需继续保留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施,并公示继续保留的期限。强化失信惩戒退出的监督,畅通社会公众对失信惩戒退出的异议、投诉渠道,引导社会公众和相关组织关注和参与失信惩戒退出工作,不断提升此项工作水平。

三、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一)建立联合奖惩发起响应机制。联合奖惩工作牵头部门为发起部门。发起部门依法依规在联合奖惩信用信息系统中发布联合奖惩名单,并推送至联合奖惩配合单位。配合单位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工作中对名单中的行政相对人依法依规实施奖惩,并在联合奖惩信用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将实施奖惩情况及时反馈发起部门。

(二)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制度。惩戒对象对失信行为联合惩戒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联合惩戒发起部门提出异议申请,按照“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由发起部门及时审查,理由成立的,应予纠正;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联合奖惩发起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起部门应同时在联合奖惩信用信息系统将处理结果推送至其他配合单位。异议处理阶段联合惩戒措施不停止执行。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

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

(三)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建立有利于失信主体自我纠错的信用修复机制,让失信者有信用修复的机会和空间。联合惩戒工作发起部门应依法依规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向发起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发起部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认为其已经整改到位,符合管理要求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及时移出联合惩戒信用信息系统。

广州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施方案

广州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完善我市信用联合奖惩联动机制,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2018年底,实现信用信息归集标准化、部门信息归集共享全覆盖,基本建立市级政府部门联合奖惩机制;2020年底,全面建成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联合奖惩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二、对象认定 (一)奖惩对象。 国家下发的各领域“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主体;市区两级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统一标准认定各领域信用联合奖惩对象所形成的市级“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和“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二)认定依据。 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相关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刑事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等反映主体诚信状况的信息;拒不履行司法裁决信息;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相关主体受表彰奖励等信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可作为红黑名单认定依据的其他信息。 (三)认定程序。 由认定部门依据认定标准形成联合奖惩对象的初步名单,并履行告知和公示程序。 1.“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认定程序:初步名单形成后,与各领域正在执行的“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将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主体从初步名单中删除,确保其不被列入“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比对筛查后的初步名单通过认定部门门户网站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则正式认定为“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有异议则由认定部门核实。 2.“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认定程序:初步名单形成后,与各领域正在执行的“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相关主体如之前已被列入“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应由“黑名单”认定部门通知之前的“红名单”认定部门将相关主体删除。初步名单通过认定部门门户网站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则正式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有异议则由认定部门核实。自然人被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应由认定部门实行事前告知。 (四)名单内容。

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 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建立完善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按照"褒扬诚信、惩戒失信,部门联动、社会协同,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的原则,深入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构建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二)工作目标。到2017年底,初步建立覆盖全省企业、自然人、社会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和运行机制,基本建成比较完善的信用信息记录、整合和应用机制,为信用联合奖惩打下坚实基础,并在政务、个人及电子商务等重点领域发挥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能够满足信用信息记录全覆盖,与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时共享的需要。到2020年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全面有效运行,全社会守信践诺意识显著增强,以信用为核心的社会治理监管新机制基本建立。 二、重点任务 (一)夯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基础。 1、构建信用信息报送清单编制和更新机制。省发改委会同相关单位编制完善湖南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数据报送清单,明确信用信息记录主体及责任,实现信用信息规范化记录、电子化储存。各相关部门负责编制、维护本部门政务信用信息数据报送清单,并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信用信息数据报送清单。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完成本级政府信用信息数据报送清单。强化信用信息数据报送清单编制和更新工作的监督考核,各级各有关部门更新的信用信息数据报送清单按要求报省发改委备案汇总。(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等有关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2、完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完善省、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本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加快建立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归集整合行业信用信息,不断完善系统功能。强化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与市州平台、行业平台的互联互通,构建覆盖全省各行各业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网络体系。进一步规范信息报送内容、拓展信息报送单位,更好发挥省级信用信息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实施方案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实施方案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8.07.13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7.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实施方案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一并贯彻落实。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13日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 戒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推进我市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我局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完善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机制,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6〕56号)、《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33号)、《关于对企业安全承诺公告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的意见》(大安委

〔2018〕7号)等文件内容,结合安全生产生产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规范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强化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推动企业依法诚信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四项机制”,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二、组织领导 成立市安监局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具体如下: 组长:刘士武市安监局局长 副组长:杨哲市安监局副局长 宋砚敏市安监局副局长 李昊市安监局副局长 于德利市安监局监察支队支队长 李正伟市安监局危化局副局长 宋常辉市安监局危化局副局长 成员:陈佩臣办公室主任 任俊儒人事处处长 丁海法制处处长 唐绪海事故调度处处长 王雪峰行政审批办主任 曲华锋综合监管处处长 张德财行业监管处处长 侯昱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处处长 李华颖规划科技处处长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一、制定激励和惩戒措施 为树立社会信用体系,我们应制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首先,要明确激励和惩戒的对象、范围和标准,根据不同领域和行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措施。对于守信主体,应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容缺受理、减少检查频次等优惠措施;对于失信主体,应采取列入黑名单、限制市场准入、限制获得荣誉等惩戒措施。 二、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为了更好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需要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建设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各部门、各地区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共用。同时,要完善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将企业的信用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 三、完善红黑名单制度 为了更好地激励守信行为和惩戒失信行为,我们需要完善红黑名单制度。红名单应包括诚信典型、优秀企业家等守信主体,黑名单应包括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个人等失信主体。同时,要明确红黑名单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确保公正、公开、公平。对于红名单主体,应给予相应的激励措施;对于黑名单主体,应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四、加强跨部门跨地区联动监管 为了更好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需要加强跨部门跨地区联动监管。各部门、各地区应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地区的联动监管机制。同时,要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监管力度,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格局。 五、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信用建设 为了更好地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信用建设。通过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和诚信创建活动,引导企业

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

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近年来,诚信问题在社会各个领域引起了广泛关注。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是至关重要的。本文将从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两个方面,探讨该制度的重要性及建立的必要性。 一、守信激励制度 守信激励制度是对遵守信用行为的一种奖励机制。它可以鼓励个人和企业遵守诚信,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在守信激励制度中,有几个重要的方面需要考虑: 首先,要建立守信评价指标体系。这个指标体系应该包括个人和企业的信用记录、履约能力、社会责任等多个方面。通过科学准确的评价手段,可以对守信行为进行量化分析,为评选优秀个人和企业奠定基础。 其次,要设立守信奖励机制。政府可以设立守信奖励基金,用于给予守信个人和企业一定的奖励。除此之外,还可以在税收、信贷、市场准入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进一步鼓励守信行为。 最后,要加强对守信企业的宣传和示范。通过宣传优秀守信企业的先进事迹,可以树立榜样,引导更多的企业树立守信意识,让守信成为企业文化的一部分。 二、失信惩戒制度

失信惩戒制度是对违反信用行为的一种惩罚机制。它可以对失信个人和企业进行制度性的约束和打击,减少不良行为的发生。在失信惩戒制度中,有几个重要的方面需要考虑: 首先,要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对于违反信用的个人和企业,应将其记录在失信黑名单中。黑名单信息应当及时公布,以便社会各界了解。同时,黑名单应与其他权力机关进行信息共享,形成联合惩戒机制。 其次,要设立失信惩罚措施。对黑名单上的失信个人和企业,可以采取诸如限制准入、取消优惠政策、限制信贷等一系列惩罚措施。这将使失信者付出真正的代价,从而警示其他人不要违背诚信原则。 最后,要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政府应当依法打击利用欺诈手段牟取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同时,要加强对失信行为的预警和监测,及时发现并制止不良信用行为。 三、建立制度的重要性及建议 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可以促使个人和企业自觉遵守信用规则,提升整个社会的诚信水平。为了建立这样的制度,有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要完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收集和归集信用信息,并对其进行分类、分析和监管。这将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提供基础数据支持。

虹口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方案

虹口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方案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6.28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信用 正文 虹口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的要求,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虹口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在上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框架下,加快推进虹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体系,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应用、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1、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 2、部门联动,社会协同。以信用信息归集、应用、公开和共享为基础,建立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3、依法依规,保护权益。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构建社会信用制度体系,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价体系,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4、突出重点,加强治理。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 5、创新示范,强化应用。鼓励支持区机关部门、街道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创新示范。建立健全以信用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模式,逐步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广到经济社会各领域。 二、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营造守信光荣的舆论氛围,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对诚实守信者优先提供服务便利、优化行政监管和优先享受政策扶持等激励政策。 (一)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 将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鼓励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监管和服务中建立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有关诚信典型,联合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激励。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完善会员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引导企业主动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方案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长期规划》目标任务,就推进我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一)积极选树和宣传诚信典型 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在监管和服务中要结合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将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实守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同时完善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向社会推介有关诚信典型,在政府门户网站、信用网站进行公示,组织新闻媒体多渠道广范围进行宣传弘扬,为社会树立诚信榜样。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表彰诚信会员,讲好行业“诚信故事:引导企业树立“诚信兴商”理念,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和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 (二)建立健全“信易+”工作机制 “信易+”是加快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守信联合激励机制的重要抓手,通过“信易+”,在行政审批、公共服务、行政监管、市场交易等方面为信用状况良好的主体更好地

提供便利等优惠服务。 1建立“信易+”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反馈机制。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枢纽,通过在线查询、接口调用和页面嵌入等方式建立“信易+”信用信息共享与应用反馈长效机制,明确信用数据在传输、应用及反馈环节的标准和方式。有关政府部门和机构要将守信激励应用场景中产生的信用信息及时反馈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2.建立“信易+”联盟合作机制。扩大“信易+”覆盖范围,组织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金融保险机构、诚信示范企业等相关主体成立信用合作联盟,加快信用信息互动融合,共同推进“信易+”在各个场景中的实施和落地,实现多渠道、多层次的共融共享。此外,加快推进甬舟一体化信用合作,探索建立跨区域“信易+”服务联盟。 3.建立“信易+”试点示范机制。在部分县(区)、功能区、行业领域选取设立“信易+”守信激励工作试点,逐步推出一批诚信社区、诚信街道、诚信企业、诚信商户、诚信村等,加快形成“一区(县)一试点、一乡镇(街道)一特色”。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招投标、金融保险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报告,并逐步扩大到其他领域。 4.加强“信易+”工作保障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健全有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统筹规划、协调配合、跟踪问效、评估表彰等制度。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的作用,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到“信易+”场景应用及守信激励中来。加强对“信易+”工作的宣传引导,在政府门户网站、信用网站进行公示,并通过网络媒体多渠道开展宣传,大力推介“信易+”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 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12.05 •【字号】常政发〔2018〕131号 •【施行日期】2018.12.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信用 正文 市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 施意见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苏政发〔2018〕23号)精神,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全面提升“信用常州”建设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决策部署,坚持褒扬诚信、惩戒失信,部门联动、社会协同,依法依规、保护权益,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的原则,构建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规范、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公众广泛监督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

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二)主要目标 ——到2019年底,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初步建成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系统(以下简称联合奖惩系统),各方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基本完善,联合奖惩机制在重点领域中发挥重要作用。 ——到2020年底,健全完善市联合奖惩系统,以法律法规为保障的信用监管体系全面构建,以信用信息应用为核心的联动奖惩格局全面形成,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奖惩机制基本构建并有效运行,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 二、明确联合奖惩对象和内容 以信用红黑名单作为联合奖惩的重点对象。 (一)信用红黑名单认定 各领域的红黑名单认定办法由全省统一规定。在省规定出台前,市各有关部门可先行制定具体认定办法。 (二)信用红黑名单认定依据 认定联合奖惩对象名单的依据主要包括:一是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相关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二是刑事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等反映主体诚信状况的信息;三是拒不履行生效司法裁决的信息;四是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掌握的相关主体受表彰奖励等信息;五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可作为红黑名单认定依据的其他信息。 信用红名单包括辖市区以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组织认定的具有诚实守信行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信用黑名单包括辖市区以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组织认定的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具体见附件)。

黄山市气象局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办法

黄山市气象局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实施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8.06.01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黄山市气象局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办 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按照《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黄政秘〔2016〕45号)的有关要求和部署,建立并完善黄山市气象行政审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促进我市信用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市有关要求,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部门联动,社会协同;依法依规,保护权益”为基本原则,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

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二、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对象 (一)防雷安全:包括在“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范围内,从事雷电防护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的相关机构及人员等责任主体。 (二)气球施放:从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施放活动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的相关机构及人员等责任主体。 (三)气象信息服务:从事气象信息服务中存在失信行为的相关机构及人员等责任主体。 三、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 (一)联合激励措施 1.联合相关审批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查对人,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 2.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3.将守信企业信用信息在“信用黄山”网站进行公示,让守信企业在市场配置资源成为重点推介对象。 (二)联合惩戒措施 1.对有严重失信行为企业,由气象部门负责将其列入失信名单,以及列入失信名单的原因、期限等信息,通过“信用黄山”黄山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示,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

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 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发〔X〕33号)、《X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 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X政发〔X〕53号)和《X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X政发〔X〕17号)文件精神,推进我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提高政府服务水平,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高度重视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工作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支撑,是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的具体举措,建立以惩戒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是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各系统协调运行的制度基础。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工作,依靠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依法依规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 牵头单位:县网信办

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X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二、明确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责任主体 县级行政管理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是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主体”)。县网信办为全县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统筹协调单位。 牵头单位:县网信办 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X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三、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基础建设步伐 (一)建立县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加快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与市级、县级有关部门间互联互通,发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枢纽作用。依托互联网,启动“信用X”网站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向社会公众提供信用信息公开与查询服务,逐步实现与“信用X”网站对接。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 (二)推动信用信息归集。各责任主体要整合本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信用信息资源,建立和完善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础信息和信用记录,实现信用信息数据库管理或电子化存储。依托X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照《X 县县级部门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共享指导目录》,建立完善信用记录与归集机制,全面归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表彰奖励等各类信用信息。

全县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全县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 进 社会诚信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大力推进我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和社会环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一)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建立完善诚信“红名单”制度,把各行业领域推荐的诚信典型列入“红名单”,让守信者受到激励,得到便利和优惠。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诚信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广泛树立诚信典型。各乡镇、各部门要根据本行业领域监管需要,加强行业信用分类管理,建立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做好诚信典型推荐工作。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将诚信会员和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服务对象树立为诚信典型。鼓励新闻媒体挖掘诚信典型。各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新网媒体要积极报送诚信典型信息,推动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各乡镇各部门要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自我声明公开产品服务标准等,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县委宣传部、发改局牵头,县人社局、环保局、交通局、水务局、住建局、卫计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安监局、地税局、团委、国税局、邮政管理局负责)(二)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和实施“容缺受理”措施。 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自治区企业守信联合激励的文件要求,对诚信典型开通

“绿色通道”等支持激励措施。在同等条件下,对诚信典型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政策。在办理行政许可、资质认定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招标投标管理等工作中,对守信企业给予优先办理;在实施财政补贴政策过程中,对守信企业给予优先考虑;在业务办理中,对守信企业提供优先、快捷的服务;在申报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时,对守信企业采取优先审批等教励措施。(县发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经信局、住建局、环保局、水务局、交通局、国土局、地税局、公安局、农科局、国税局负责)(三)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认真落实自治区企业守信联合激励的文件要求,加快建立在行政管理事项中查询和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工作机制。探索将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嵌入行政管理事项流程,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积极推行信用报告制度,提倡依法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县发改局、财政局牵头,县教育局、人社 局、经信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四)优化诚信示范企业行政监管安排。各市场监督部门应根据 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注重运用大数据手段,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企业依法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意中优化检查频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金融办、环保局、人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实施细则的通知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12.31 •【字号】五府〔2018〕92号 •【施行日期】2018.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社会工作 正文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 合惩戒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五指山市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实施细则》已经四届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31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守信激励 第一章失信惩戒 第一节失信行为的认定和记录 第二节失信行为的惩戒 第四章异议处理 第五章信用修复

第六章附则 五指山市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 惩戒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五指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海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为社会法人及16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下统称信用主体)。 本实施细则所称社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依规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及其他非盈利性法人等。责任主体为社会法人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自然人,是指16周岁以上在我市参加民事活动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在我市的港澳台居民和外国公民。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信用主体相关信用行为的认定、奖惩,适用本实施细则,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五指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实施细则,对信用主体信用行为的认定及奖惩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公用事业单位、行业服务机构等,按照各自职责和权

威海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办法

威海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信用威海”建设,有效遏制各行业、各领域存在的失信行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营造良好信用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威海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以下简称“信用主体”)守信和失信行为的认定、激励和惩戒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自然人,是指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参加民事活动的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民事活动的港澳台居民和外国公民及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法人是指机关法人以外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依规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责任主体包括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

支行(以下简称“市信用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办法,对信用主体信用行为的认定及奖惩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的信用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辖区内本办法的实施及管理。 第四条威海市社会信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信用中心”)负责建设和运维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威海”网站,统一归集、整理和公示各单位提供的公共信用信息,为实施部门联合奖惩提供技术支撑。 第五条市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各职能部门”)为执行本办法的主体,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制定各自领域守信、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和信用奖惩实施细则,依法组织实施信用联合奖惩。 第二章守信联合激励 第六条信息主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守信激励对象。 (一)获得县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的; (二)被评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等荣誉称号的; (三)被各职能部门在分类监管中确定为优良等级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各职能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下,对守信激励对象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工作方案

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2*年工作要点》(原党办发〔202*〕72号)精神,持续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营造诚信社会环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范围和责任主体 (一)范围 ***区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组织守信、失信行为的认定、联合激励与联合惩戒。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责任主体 ***区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具有行政职权的中央、自治区和***市驻***区机构是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责任主体(以下统称“责任主体”)。 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政策依据和措施清单 (三)政策依据 责任主体要以自治区发改委制定的守信联合激励条件目录和失 信联合惩戒条件目录,以及国家、自治区相关部门联合签署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为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的重要依据。 (四)措施清单

责任主体要在有关合作备忘录基础上,梳理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细化联合激励和惩戒具体措施,建立守信联合激励措施清单(包括激励措施、实施依据、实施单位)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包括惩戒措施、实施依据、实施单位)。 三、守信联合激励行为认定和联合激励措施 (五)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受到守信联合激励的行为包括: 1、自治区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单位)和组织、中央驻宁机构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 2、自治区各级宣传部、文明办评选的“诚实守信”道德模范; 3、自治区各级文明办、团委评选的优秀志愿者; 4、县级以上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 5、县级以上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 6、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 (六)对应予守信联合激励的企业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守信企业”)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1、将守信联合激励名单中表现突出的激励对象树立为诚信典型; 2、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为守信联合激励名单中的激励对象提供“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3、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选择守信联合激励名单中激励对象,加大扶持

守信联合激励制度

守信联合激励制度 篇一:河北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办法(试行) 河北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基本建设,建立健全信用联合奖惩 机制,构筑诚实守信良好氛围,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工程建设项目规 划纲要(2021-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法例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企业内部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制度 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关于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 指导具体措施》(国发〔2021〕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 非各县市注册企业),对其守信激励明定和违规行为惩戒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有 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合伙企业 及其分支机构,公益活动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机构。联合奖惩是指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依 法授权或受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机构、司法机关、公共事业 单位、行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有关相关部门和组织)等根据企业年 轻人及其非由人(主要负责人)的信用记录和信用经济状况,对其依 法联动实施奖励性或惩治性措施的行为。 企业信用修复是违规行为指失信企业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主动 纠正失信这些行为,并获准消除不良信用记录的过程。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是全省社会信用体系 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和实施全省信用联合奖惩制度。

省社会信用信息中心是全省信用信息工作机构,负责信用信息的 征集、发布和应用工作。承担全省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和共享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制定本省公共信用信息技术管理规范。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负责政府确定的信用建设工作主管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的初评、披露和应用,及时将信用信息推送 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配合有关部门制定联合奖惩措施。有关 部门和组织制定负责本部门监管和服务企业信用联合奖惩措施,按照 职责和权限具体执行本办法。 第五条省、市有关部门和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结合自身 上捷尔萨职责建立相应信用记录体系,并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建立所监 管和服务行业或领域的企业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出台信用联合奖惩实 施细则,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和服务。 第六条实施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应坚持信用信息共享、责任主体明确、部门联动实施、依法公正公开的指导方针。 第七条实施企业信用联合奖惩依据的信用记录,应以省、市(含 定州、辛集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用记录为准。 第八条有关单位和组织在日常监管、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 评优、公共资源交易、资质等级评定、定期检验、融资、指派财政资 金等工作中,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查询、应用北埃尔普信用信息共享平 台的季文信息。 第二章信用行为认定 第九条企业失信违规行为企业分为一般失信、较重失信和严重有 重失信九个等级。已有法律法规、行业政策法规等级划分标准的,从 其规定。 第十条跨国公司一般失信行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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