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招标预算控制价的取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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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招标预算控制价的取费标准
对于招标预算控制价的取费标准
及结算时价格调整的标准
一、招标文件第10-12页已经明确招标控制价编制的依据及取费标准和原则:
详阅第10页2.2.1~2.2.2(5)其中2.2.1为编制的依据和标准,2.2.2为编制原则。

2.2.1招标人招标控制价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西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暂行)》;
(2)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广西消耗量定额》、费用标准、计价相关规定。

内容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配套市政工程费用定额(2007);《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2005);《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人工材料配合比机械台班参考价》(2005);《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8)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8);《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字[2008]5号文件,《关于建设工程工伤保险费计算规定的通知》(桂建管[2008]37号)文件;《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检验试验费和检验试验配合费计取方式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桂建标[2009]7号)文件;《关于调整2005部分机械台班参考基价的通知》(桂造价[2009]15号);《关于发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建计函[2008]346号)等及其他现行文
件;
(3) 招标单位提供的图纸及相关资料;
(4)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 《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7)施工图以外发生的特殊施工措施费等费用根据施工现场条件、市场因素给予充分考虑
(8)其它的相关资料。

2.2.2招标人招标控制价根据下列原则编制:
(1)综合单价的人工单价按照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定额人工单价执行,材料费按柳州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当时当地相应编码的市场材料单价计取,机械台班单价除人工费、动力燃料费可按相应规定调整外,其余均不得调整;管理费和利润按《广西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费率区间的平均值计算;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2)措施项目清单计价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措施项目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他措施项目以“项”为单位计价,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细则》(桂建质[2006]22号)的规定,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国家或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
(3)其他项目清单的暂列金额根据工程的复杂程度、设计深度、
工程环境条件(包括地质、水文、气候条件等)进行估算;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区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规定估算;暂估价中的检验试验费根据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合计数乘以规定的费率估算;计日工中的人工单价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按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单价计算,材料价格按柳州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造价信息》上发布的市场信息计算,《造价信息》未发布市场价格信息的材料,其价格应按市场调查确定的价格计算;总承包服务费、检验试验配合费按照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4)税前项目直接通过柳州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造价信息》上发布的税前项目价计算,《造价价信息》上没有刊登的根据市场调查确定;
(5)规费和税金按国家、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或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二、合同条款中对自己施工比较适合的结算方式和价格调整的方式(按实结算)
招标文件第80页~82页16价格调整已经明确清楚,其中16.1为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16.2为16.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变化或设计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16.3~16.5为其他辅助调整依据及内容。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取消合同通用条款16.1.1和16.1.2项内容,以下文代替:
16.1.1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16.1.1.1合同中的《主要材料及价格表》、《税前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设备及价格表》所列材料(含机械台班中的动力燃料)、税前项目及设备价格与施工期相比,变化超过±5%时,按以下原则进行调整:
16.1.1.1.1施工期间工程造价管理部公布的价格与招标期相比,变化超过±5%时,按超出±5%的部分做调整。

16.1.1.1.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未公布的价格:招标期价格按招标人提供的预算控制价确定,施工期价格上涨时由承包人提出,下降时由发包人提出,调整后的价格经发包人审查确认。

16.1.1.1.3具体调整方法为:遇价格上涨时,按施工期间《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价格的平均价减去招标期《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价格乘上1.05做调增;遇价格下跌时,按招标期《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材料价格乘上0.95减去施工期间《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价格的平均价做调减。

调增和调减均以投标书中的相应报价为基准。

16.1.1.1.4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设备或税前项目,其单价和数量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暂列金额差额的依据,调整部分仅计差额及相应的税金,不计其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影响(即不再计算管理费和利润)。

16.1.1.2合同中的人工单价按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进行调整。

16.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变化或设计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
16.2.1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按新的项目特征和本专用条款第16.2.3款原则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

16.2.2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在原工程数量的±10 %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以内时,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除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合同约定的计算基础和费率计算进行调整外其余不予调整,但遇物价波动引起《主要材料及价格表》、《税前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设备及价格表》所列材料(含机械台班中的动力燃料)、税前项目及设备用量发生变化及国家政策性调整时仍需按本合同专用条款16.1和16.3款原则调整暂列金额差额。

16.2.3条款一: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原工程数量的 10 %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或新增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增加部分或减少后剩余部分或新增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相应综合单价参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上限控制价的计算方法乘以让利系数计算,具体计算的方法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人、材、机价格应按施工期信息的平均价,管理费和利润费率按上限控制价相应专业的费率,风
险费不计,按上述原则计算出变更基础价格再乘以让利系数(让利系数=(中标价-上限控制价)/上限控制价(不含养老保险、暂估价和暂列金额),以此确定变更价格,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16.2.3条款二: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加超过原工程数量的 10 %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以外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相应综合单价应较原有综合单价低;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减少超过原工程数量的10 %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以外时,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相应综合单价应较原有综合单价高;新增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相应综合单价应采用招投标时的基础资料,按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发、承包人协商新的项目单价,即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人、材、机价格应按施工期信息价,管理费和利润费率按合同约定的相应专业的费率(即投标费率),风险费不计,以此确定变更价格,变更价格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16.2.3 条款三: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原工程数量的 10 %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或新增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增加部分或减少后剩余部分或新增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相应综合单价的计算方法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人、材、机用量按定额消耗量,价格应按施工期信息价计算,管理费和利润按合同费率不变,风险费不计,变更价格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16.2.3 条款四: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加超过原工程数量的 10 %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以外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相应综合单价应较原有综合单价低;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减少超过原工程数量的10%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以外时,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相应综合单价应较原有综合单价参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上限控制价的计算方法计算,再乘以让利系数,具体计算方法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人、材、机价格应按施工期信息价的平均价,管理费和利润费率按上限控制价相应专业的费率,风险费不计,按上述原则计算出变更基础价格再乘以让利系数(让利系数=(上限控
制价-中标价)/上限控制价(不含养老保险、暂估价和暂列金额),以此确定变更价格,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16.2.4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原工程数量的 10 %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或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调整公式:
(1)当S1>1.1S0时,由承包人根据本条款在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时,参照下述公式向发发人提出,由发、承包双方人员核实确认后执行。

M1=M0×(S1/S0-0.1)
(2)当S1<0.9S0时,由发包人根据本条款在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时,参照下述公式向发发人提出,由发、承包双方人员核实确认后执行。

M1=M0×(S1/S0+0.1)
式中:S1是最终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

S0是承包人报价文件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

M1是调整后的结算措施项目费。

M0是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措施项目费。

16.2.5 施工过程中,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了调整的,措施项目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作相应调整。

16.3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6.4由于上述16.1、16.2、16.3款调整引起措施项目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变化的,按规定的计算基础乘以规定的费率计算。

16.5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其合同价款在按本合同专用条款16.1和16.3款进行调整时,其施工期价格平均价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平均价中较低的一个作为
施工期市场价格平均价;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其合同价款仍按本合同专用条款16.1和16.3款进行调整。

三、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比较容易操作的评标办法,本标书已经引用)
老大,合不合理,只有评委明白,专家明白,招标代理公司明白、招标办监督人员明白,我也明白,你更应该明白,哈哈哈,这份招标文件很可以了,这样才象一个正规的招标代理机构,我们公司委托的那个事务所,开标都没有喊建设单位去的,连建设单位开标委托人授权书都没有,那才神经呢。

实际上别人能帮你们想到用工程履约担保的形式操作,说明别人真的考虑很清楚了,也想到他们能用什么办法处理那些可预见和不可预见的问题,这个招标事务所不错的。

以上这些是我把自己和梁丹的意见综合的结果。

以上均为胡言乱语,本人不负任何责任,商海利大,风险亦多,不过,不入深山,焉得虎子,是吧?为多多加油啊!钱多了可不能负了我家妹妹,不然……!你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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