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与中国学前教育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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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与中国学前教育的异同

【摘要】:自80年代以来,加强学前教育成为世界未来教育的主要目标之一。许多国家把学前教育作为整个教育的基础,并依据教育学、心理学、生理学和保健学等方面取得的科研成果,尝试新的改革,以促进本国学前教育的发展。学前教育逐步被纳入义务教育和终身教育体系,在学前教育的目标、制度、内容、方式和方法等方面,都出现一些新的趋势。了解研究这些新的动向,将有助于我们借鉴别国的经验,促进本国学前教育的发展。

【关键字】:学前教育、身心健康、幼儿园

我国是世界上最早重视儿童教育的国家之一,1949年11月,中央教育部成立,在初教司里设立幼教处,这是我国**教育部门中首次设立幼儿教育的专管机构。我国实施学前教育的机构有托儿所和幼儿园。托儿所招收的是从初生到3岁的幼儿,幼儿园招收的是3岁以上至入学前的幼儿。中国托儿所为数不多。下面主要介绍幼儿园情况。

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值、季节制和寄宿制等。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

幼儿园可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混合编班。按年龄编班一般为:小班3-4岁,中班4-5岁,大班5-6(7)岁。

根据国家教委1996年颁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的任务是:实施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使其身心和谐发展。学前教育的目标是:锻炼儿童的身体,发展儿童的动作,增强儿童的体力,促进儿童身体的健康发展。培养儿童自我服务的能力,发展儿童的独立性,提高儿童的交往能力,使其学会关心别人,友爱别人,能与人分享、协商和合作。激发儿童的求知欲,培养儿童的学习兴趣、学习习惯、探索精神和口语表达能力,为读写算作好准备,发展儿童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造力,提高儿童的思维水平,充分发展儿童的各种潜能。培养儿童的乐感、绘画能力和手工制作能力,发展儿童对美的欣赏能力和表达能力。增强儿童适应环境的能力,使儿童懂得民主、科学,学会遵纪守法,发展健康的人格,以增进人类的幸福。

我国学前教育的教育内容包括生活卫生习惯、体育活动、思想品德、语言、常识、计算、音乐、美术等八个方面。我国学前教育的工作原则是:体、智、德、美诸方面的教育应相互渗透、有机结合;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中。

目前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第一,对学前教育的性质、功能、目标、内容的认识存在偏差。

近年来,一方面,人们日益认识到学前教育在儿童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也越来越意识到学前阶段是实施素质教育的开端,是中小学教育质量的基础与保障,这是可喜的现象。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社会上仍有许多人士(包括家长、教师等)对于学前教育的性质、功能还存在着不少不适应时代要求的观念与想法。

在学前教育的目标、内容上,由于传统、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在社会上还较普遍地存在着重智轻德,重认知教育轻社会性、人格培养的问题,如忽视幼儿良好行为、习惯、情感、态度、自主性、社交能力等的培养。

第二,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缺乏领导机构与计划的保障。

在当前政府精简机构的背景下,特别是由于一些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对学前教育的重要性缺乏应有的认识,因而对发展学前教育事业在个体成长与国家整个教育事业发展

中的作用缺乏足够的重视,还有一些地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在近几年的工作计划中基本不提或根本不提及学前教育,使得这些地区学前教育的发展缺乏计划保障。

第三,学前教育发展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和必要的政策规范。

近十几年来,我国政府相继制定实施了《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幼儿园工作规程》(1996年)等法规性文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育质量的提高。但是,我国目前学前教育立法层次偏低,其最高层次仅处于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中的第四层次,而义务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等则有全国性的法律,可见,学前教育与它们还存在着相当的距离。

第四,幼儿园教师的待遇、培训等问题仍未很好解决。

近20年来,在党和政府的关怀下,我国幼儿教师的地位与待遇等问题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并处于不断提高的过程中。在《教育法》(1995年)中,即明确规定幼儿园教师享受与中小学教师同样的政治和经济待遇。但遗憾的是,在实际中,由于经济条件与人为的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幼儿教师的待遇仍普遍偏低,幼儿教师培训、学习的机会和条件未能得到很好的保障。

第五,学前教育科学研究未受到足够的重视与支持。

在学前教育科学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开展上,我们认为目前还存在着不少不利因素。首先,近几年虽然国家级或省市级的幼教科研项目均有所增加,但与中小学相比,无论在项目数量还是在经费支持上都仍存在很大差距,这在客观上影响学前教育科研更普遍、深入的开展。其次,幼儿教师的科研意识和能力尚显薄弱,缺乏对儿童行为、心理发展需要及其问题的观察与分析能力,也尚缺乏运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缺乏分析、总结、提升自身教育经验的能力。

德国的学前教育源远流长,文艺复兴之前,德国学前儿童的主要教育形式是家庭教育,母亲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

福禄贝尔1837年在家乡附近的勃兰根堡开办了一所学龄前儿童教育机构,1840年将它正式命名为幼儿园(Kindergarten),这成为世界上第一所真正的幼儿教育机构,德国成为幼儿园的发祥地。福禄贝尔在教育实践中形成了一套有自己特色的教育理论和方法,促进了德国学前教育事业质的飞跃,同时也对世界学前教育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标志着世界幼儿教育进入一个新的阶段。自福禄贝尔之后,学前教育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发展起来,德国对学前儿童的教育越来越重视,也逐渐走上正轨,形成了自己鲜明的特色。

一、幼教法制健全

随着德国学前教育的发展,关于学前教育的法规与体制也逐渐发展起来。1578年颁布《学校规程》,向从事幼儿保教工作的人员说明其责任和各注意事项。18世纪的德国学前教育政策具有强迫教育特征,将5-6岁的学龄前儿童提前纳入到了学龄期。19世纪上半期德国各邦的幼儿教育政策是:(1)将幼教机构视为私人或团体的慈善设施而予以鼓励设立,并加强监督管理。(2)在幼儿学校及托儿所中加强对贫民子女的宗教、道德教育,把这些作为抵制当时革命运动及维持社会秩序的一种手段。(3)认为贫民幼教设施不应像英、法的幼儿学校和托儿所那样进行读、写、算等正规学校课程的教学,主要是给予幼儿家庭式的照料和安排,室外游戏以保持身体健康。这些总的政策倾向是“控制但不援助”,与英、法等国的“控制但援助”的政策形成了反差。一战后,德国于1922年制定了《青少年法》,其中强调要设立“白天的幼儿之家”,包括幼儿园、托儿所及幼儿保护机构等;同时提出训练修女担任看护工作;此外还要求加强幼儿教师的培训。在此期间,幼儿园得到极大发展,成为德国幼教中的主流。在政府颁布的幼儿园条例中宣布:各种各样的幼儿教育机构,凡招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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