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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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为了切实做好我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2014年6月8日)、XX省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政策文件,和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生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学院成立学生助学贷款领导小组及学院学生助学贷款中心。
第二条助学贷款的目的是为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精神,解决贫困学生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国家助学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其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不上浮,不计复利。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应加收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学生在校期间所借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贴息支付,毕业后由学生个人承担。学院助学贷款采取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方式,具体按学院与经办银行助学贷款合作协议执行。
第四条按照要求如期向省教育厅和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报送经初审的借款人申请名单,全校贷款进展情况的月报、季报、及年度报表、总结报告;向国家学生资助中心报送毕业生贷款信息。
第五条贷款对象和条件
我院在读高职学生,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助学贷款: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生活费)。
四、勤奋进取,学习刻苦,学习成绩良好,能正常完成学业。
五、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六、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学院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