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社会福利保障制度情况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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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社会福利保障制度情况介绍

十九世纪,随着德国社会的发展,出现了针对贫困和突

发事件的社会福利方面的需求,最终出台了当时的社会福利

保障制度,为德国社保制度奠定了基础,并一直延用至今。

德国的社会福利保障体系覆盖了养老、医疗、工伤、失

业、护理等各方面,为公民提供了全方位的福利保障。其高

福利是靠征收高额累进税来支撑的,大约税前收入的42%用于保险,雇员和雇主各支付工资收入的21%。

德国医疗保险体制是建立于“团结互助”这一原则之上

的,医疗保险是强制性的,每一位雇员都必须上医疗保险,

雇主和雇员各负担工资收入的7%,做为医疗保险费支付给医

疗保险机构。

但被保险人有选择医院和医生的权利,医疗费用由保险

公司支付,被保险人无须垫付。

护理保险的缴费双方和医疗保险的缴费双方一样,雇

主、雇员各承担一半,法定额度是工资收入的1.7%,和其它社会公共福利税在工资和收入结算时自动扣除,被保险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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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免费共享护理保险。

护理保险不是全险,是提供被保险人必须的、基本的医

疗护理帮助。所采取的护理也根据实际情况分为不同等级,

由医疗机构来做出核定。

在被护理者住院期间,医疗保险机构支付的是其所用的

护理服务的费用,而被护理人的住宿和饮食由其自己负担。德国的养老保险分为三种情况:

中、低收入的雇员必须缴纳法定养老保险:占其工资收

入的10%,雇主也缴纳同样金额的养老保险费。

自由职业者或拿高薪的雇主,可以按自己的方式来决定

如何保障自己退休后的生活,如通过资金积累或是参加私人养老保险。

公务员(指国家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雇员)的养老金

由国家全部支付。

雇员到达65岁退休年龄或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工作时,

多数情况下能得到每月800-1400欧元的养老金,金额多少取决于其就业时间和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额。如果雇员工作了大概40年,他的养老金约为其税后月收入的70%。

此外,不是因为自己的过失和责任不能工作时,还有一

些对养老金的补充款,例如在培训期间、服兵役、失业期间或做幼儿父母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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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德国在养老保险方面存在2个本质上的问题:

1、一方面人口的老龄化导致养老保险机构的养老支出

大幅上升。

2、另一方面,德国人口出生率大幅下降,导致有工作

能力人口的下降。

目前德国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提供状况良好,但随着社会

人均寿命的不断提高,所要支付的退休后的时间越来越长。

政府已对此提出相应的措施,拟将退休年龄由65岁延长至67岁,以及其他改革措施。

法定工伤保险的保险金由雇主缴纳,为在工作中或在上

下班途中的意外及经法定机构认可的职业疾病提供的保险

保障。

法定工伤保险的实施机构是同业工伤事故保险联合会,

在职工的工伤事故保险范畴里保险金额取决于被保险公司

的劳动报酬和危险等级的不同,而保险金是由专门指定的医

生和医院来进行核定。

大约3600万的就业人员中,其中2700万必须参加法定失业保险,其余的人员为公务员、私营人员或公司雇主。

在德国,失业人员多是没有经过职业培训或是有很少专

业技能的人,也常常是有行为能力障碍的人。近年来,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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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一直不断增长。

目前有七百万人口处于“无工作”状态。其中二百万人

是“工作储备人员”,他们在接受新岗位的上岗培训。另外

五百万人是真正的失业者,并且根据“社会福利法”得到相

应的失业保险金或社会福利金。

有劳动能力的人可得到失业保险金,没有劳动能力的人

能够拿到社会福利金,一名失业者得到的失业保险金是:

最后一次税后收入的67%(有孩子的人)

最后一次税后收入的60%(没有孩子的人)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从业时间和年龄由6个月到3年不等,之后就只能领取失业金?,只是对生活开销的基

本保障。

目前对于失业人员有很多资助和鼓励措施,如改行培训

和专业深造,还包括对重新开始工作的补助,目的就是鼓励

失业者重新走上工作岗位。

德国的高福利体系是靠征收高额累进税来支撑的,养老

保险金支出的额度以及支出额度的不断提高越来越需要德

国社会保险体制相应的改革,其主要原因:

一是人口的发展:出生人口减少、人均寿命不断升高。

二是从业的发展:失业率逐年增高,积极就业的人越来

越少,而他们必须为越来越多不积极就业的人提供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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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资助。

三是全球一体化:全球一体化使德国企业面临世界范围

的企业间的竞争,这种状况常常面临降低成本的问题,而降

低成本就面临降低社会保险金的缴纳额。

针对这一问题德国政府已经并即将制定的措施如下:延

长退休年龄、加强“自我负责”的理念;合并失业救济金和

社会福利金;引入卫生保健基金;追加缴纳金额;减少上私

人保险而鼓励多上法定医疗保险等。

在结束德国的保险考察后,一行人员对丹麦IHI保险公

司、挪威奥斯陆市政府公共事业部进行了拜访,进一步了解

了北欧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

北欧各国因其建立的“北欧模式”而被称为福利国家制度的典范,综合北欧国家社会保障的主要制度和做法,有以下

几大特点:

1、以维护全体公民的权益为根本原则,建立起高水平的

覆盖全体国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2、社会保障体系内涵丰富、覆盖广泛,主要包括养老保

险、年金制度、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社会福利

津贴和其它社会补贴,每一项下都包含很多具体内容,社会

保障是全方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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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北欧国家的社会保障所需资金是采取多渠道筹措,即

由政府、雇主、个人和保险市场共同负担。

4、北欧国家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体系非常健全,每一

项法律法规,内容都十分具体,不仅规定了公民享受社会保

障的资格和权力,也规定了实施社会保障措施的政府的责任

和义务,保证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高效运转和顺利实施。

欧洲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有其特定的经济基础和

社会基础。社会保障制度是工业化和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经济的发达为高福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保证,只有在全社会

积累起足够的物质财富,国家才有能力为全民福利的实施提

供充足的财政支持。

欧洲福利国家建设的经验也表明,不但要建立与我国国

情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还要建立多种形

式的社会保障制度。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我国人民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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