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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检察预防工作的五大属性
职务犯罪检察预防工作的五大属性
职务犯罪预防, 是一项综合治理工作, 是各个预防主体的职责。
因此, 它不是如同职务犯罪侦查、批捕、起诉等检察机关特有的工作。
因此, 检察机关一般地提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容易给部分同志造成误解, 以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检察机关的专门工作。
这样一来, 职务犯罪率上升, 似乎同检察机关预防工作没有做好有直接的关系。
实际上, 正确提法应当是职务犯罪检察预防工作( 以下简称检察预防) 。
这样表述, 就明确了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是立足检察职能来开展的, 只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
要自觉地做好检察预防工作, 首先必须了解这一工作的属性, 掌握其规律。
否则, 检察预防工作就只能是毫无目的、盲目地进行。
经过实践和学习, 我们感到检察预防有五大属性, 需要我们在工作中认真加以把握。
一、检察预防的科学性工作的科学性, 也就是具体实践遵循了客观规律。
检察预防的科学性, 能够从两个方面来看。
1、对症下药, 根据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 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
检察预防工作, 就如同医生看病一样。
一个好的医生, 首先是正确找出病因, 然后才能对症下药。
不找病因就下药, 或者没有确诊就开药方, 都不可能治愈疾病。
检察预防工作也是同样, 要做好这项
工作, 必须对职务犯罪发生的普遍规律和各行业职务犯罪的特殊规律, 有深刻认识。
否则, 检察预防工作就一定是在必然王国中运行, 就好象是一个头痛治头、脚痛治脚的庸医, 不但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而且由于盲目工作容易导致形式主义, 为预防而预防, 从而严重影响了检察预防的声誉。
罗干同志在全国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 对犯罪分子思想演变、堕落的轨迹, 有比较深切的了解; 对体制、机制、制度以及管理上的漏洞和薄弱环节, 有比较深切的感受; 对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 有比较准确的把握。
”检察预防科学性的第一层含义, 正是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的。
检察机关担负着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掌握了大量的材料, 能够从中剖析出了职务犯罪的原因和规律。
因此, 建立在这样基础上的检察预防工作, 是一项科学的工作, 是一项具有极大作用和深远意义的工作。
例如, 我们经过对所办案件的分析, 能够认识到职务犯罪的普遍性原因。
这个普遍性原因就是, 掌握着公权的具有个人利益的私人, 在自私的观念支配下, 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这里有三个要素, 一是公权的存在, 二是公权必须委托给需要利益的私人, 三是这个私人又恰恰是自私自利的人。
这三个要素的结合, 是职务犯罪产生的胚胎性原因。
检察预防工作, 首先必须从这三点入手, 去研究公共权力的缩小问题, 让一些原来能够由市场自行调节的事, 能够由市民社会自我管理的事, 从政府中剥离出来, 还权于社会, 还权于老
百姓; 深入进行法制教育、警示教育, 使国家公务员树立科学的权力观和利益观, 克服自私自利观念, 从而截断公共权力与个人私利结合的纽带。
这样有的放矢地做好检察预防工作, 就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每个行业的职务犯罪, 还有其特殊的原因。
检察预防对这一特殊原因不能不去认真分析。
毛主席曾经在《中国革命战争的战略问题》一文中说过: ”我们现在是从事战争, 我们的战争是革命战争, 我们的革命战争是在中国这个半殖民地的半封建的国度里进行的。
因此, 我们不但要研究一般战争的规律, 还要研究特殊的革命战争的规律, 还要研究更加特殊的中国革命战争的规律。
”检察预防也是如此, 不掌握职务犯罪的普遍规律, 就不能从事这一工作; 不掌握职务犯罪的特殊规律, 也同样不能做好这一工作。
这是由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所决定的。
职务犯罪, 建筑领域有建筑领域的规律, 金融领域有金融领域的规律, 行政机关有行政机关的规律, 司法机关有司法机关的规律, 等等。
这些规律, 都是我们做检察预防工作所必须掌握的。
否则, 同样无法有效地进行检察预防工作。
2、要遵循检察预防工作本身所固有的规律。
任何工作, 都有其客观存在着的规律, 检察预防也不例外。
检察预防要取得预期的效果, 不能不遵循这些客观存在着的规律。
比如, 检察预防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开展工作; 检察预防必须紧紧围绕法律监督职责, 同办案紧密结合, 把预防工作落实到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 贯穿于检察机关依法办案的整个诉讼过程; 检察预防必须因地制宜、因
人而宜, 坚持从预防单位的实际出发; 坚持打防并举, 以打带防, 以打促防, 以打讲防, 增强预防效果; 检察预防必须依靠社会力量和群众参与; 等等。
这些从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检察预防工作规律, 对我们做好预防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检察预防的科学性说明, 我们从事这一工作的同志, 必须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知识。
这一工作并不象有的同志所认为的那样, 成立个组织、开个联席会议、发个检察建议、上一堂法制宣讲课那样简单。
一个能够出众地干好检察预防工作的同志, 不但要具有丰富的侦查工作经验, 同时, 她还应对犯罪学特别是职务犯罪学有一定的造诣, 必须掌握其它相关知识和宣讲技巧、写作能力。
否则, 她很难胜任这一工作。
为了适应检察预防的科学性, 我们有必要借鉴香港廉政公署的做法, 配强人员。
香港廉政公署的专门预防机构——防止贪污处的工作人员, 绝大部分是具有资深公务员、电脑专家、测量师、工程师、会计师等资格的专业人才。
因此, 她们预防工作的专业化程度很高, 预防工作的成效相当显著。
检察预防人员素质不高, 不但是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还会损害这项工作权威性和声誉。
二、检察预防的法律性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 具有司法的性质。
因此, 检察机关任何社会职能的履行, 都必须有法律依据。
因为, 作为国家机关, 法律规定的职责必须履行, 而法律未规定的则不得自行其事, 这是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
从这一原则出发, 我们必须赋予检察预防
的法律性, 否则, 这一工作就缺少法律依据, 就会先天不足。
当前, 检察预防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有哪些? 是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
理论探讨的观点是: 在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地将预防职务犯罪规定为检察机关的一项职能, 可是从宪法对检察机关职能的设定, 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对检察机关履行职能方式的规定来看, 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符合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本质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4条明确规定: ”国家经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 经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 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条, 把”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 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作为刑法的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 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 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作为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刑法、刑事诉讼法的任务都体现了惩治与保护、预防的功能。
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经过检察活动, 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 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3条规定: ”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该
法把”依法进行法律监督”, 作为检察官的职责; 把”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 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作为检察官的义务; 把”提出检察建议效果显著, 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 使其免受重大损失, 事迹突出的”, 作为对检察官的奖励范围。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年经过的《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议》, 是就所有犯罪的综合治理而规定的, 其中也包括了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综合治理, 规定了检察机关在综合治理中的职责。
从上述法律规定中得出这样的结论: ( 1) 检察机关有惩治和预防犯罪的权利和义务; ( 2) 检察机关预防犯罪要经过履行法律监督、开展检察活动来进行; ( 3) 检察机关预防犯罪的主要形式是法制宣传教育和提出检察建议等; ( 4) 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的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 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上述法律作为检察预防的依据, 不无道理, 但总给人以附会和零散的感觉。
对如此重要的工作, 用凑成的、仅凭对立法意图的理解, 来作为法律根据, 只能说是立法滞后的一种无奈的选择。
当前, 检察预防工作中反映出的探索性和随意性, 便是法律依据不足的体现。
为了弥补上述不足, 有的地方进行了地方立法。
据1月8日《检察日报》报道, 截止1月, 中国预防职务犯罪地方性法规已达13部, 其中省级5个, 较大的市有8个。
另外, 还有些地方人大制定了预防职务犯罪规范化文件20多件。
这种积极探索的精神是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