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化的公司治理结构(1)概要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法治化的公司治理结构(1)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所在,其在公司法上主指有关公司

机关的权力分配与行使诸问题的制度安排。针对目前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实践

缺陷和理论误区,本文提出法治化是其实现公平、高效的现实选择。建立法治

化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应当由包括主体、法制、监

督、文化、辅助等子系统组成。

关键字:公司治理结构法治化主体系统法制系统监督系统文化系统辅助系统

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是属于企业制度层

面的内容,其核心在于企业通过权力制衡,监督管理者的绩效,保证股东和其

他利益相关主体的权利。 [1]公司治理的过程是以监督和控制企业管理为目

的,从而实现更加高效的管理并提升股东权益。 [2]斯坦福大学教授钱颖一在

他的《中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和融资改革》一文中提出:“在经济学家看

来,公司治理结构是一套制度安排,用于支配若干在企业中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团体——投资者、经理人员、职工之间的关系,并从这种联盟中实现经济利

益。公司治理结构包括:①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权;②如何评价和监督董事

会、经理人员和员工;③如何设计和实施激励机制。一般而言,良好的公司治

理结构利用这些制度安排和互补性质,并选择一种结构来降低代理人成本。 [3]

传统上对于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存在着三大缺陷:第一,完全从经济学

视角出发,片面追求效率,忽视对公平、正义的关注,从而缺乏稳定的架构以

及对风险的抵御能力,从最终结果上来说效率亦不可得。第二,出于理论局限

和现实利益等多方面的原因,侧重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对利益相关者缺乏关

怀。第三,在制度设计上,缺乏科学性,从而难以操作并实现其初衷。

本文作者认为:法治优于人治,是一个经过充分论证和实践验证的事实。

一个科学、高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应当秉承法治的思路和目标,最终建立一个法

治化的公司治理结构。所谓法治化的公司治理结构,就是建立一个以法治为内

核的公司治理系统,这个系统由若干子系统构成,包括:(1)主体系统;

(2)法制系统;(3)监督系统;(4)文化系统;(5)辅助系统。

一、主体系统

公司治理结构的主体系统,由在公司治理方面有着共同利益和愿望的公司成员之代表机构组成。传统上关于公司治理结构主体的研究集中于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分别行使所有权、经营权和监督权。其缺憾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企业职工缺乏关怀。本文作者曾就职工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与作用的问题求教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生导师崔勤之教授,崔教授提醒本文作者注意股东是企业的唯一产权主体。本文作者经过考虑后仍认为:虽然从财产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的角度出发,公司治理完全由股东及其利益代表者包揽无可厚非,但是,职工为公司工作,付出了劳力和机会成本,这也是一种投资,应当获得尊重和承认。同时,尽管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在于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应当尽可能地对应,既拥有剩余索取权和承担风险的人应当拥有控制权;或者反之,拥有控制权的人承担风险。(张维迎.《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 [3]然而,股东对企业的投资是可以分散和转移的,而职工却分身乏术,如果企业不景气,职工难以回避因此而带来的风险。尤其在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这种风险就更加明显。 [4]因此职工及其利益的代表机构作为与企业经营息息相关的一方主体,构成公司治理结构的重组成部分是现代公司治理的应有之义。然而我国现行立法中只规定了在公有制企业中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且未赋予其任何实质性权利,也没有给予职工合法民主管理和监督权力受侵害时提供救济。有关职工参加公司内部机构行使民主管理权的规定也过于原则,适用范围狭窄,职工对公司的民主管理很难落实。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则只是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但对职工代表的比例均未规定。《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然而在我国,监事会只拥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5]虽然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更加明确的肯定了监事会的若干职权,但就现实而言监事会对董事会的制约作用仍然是有限的。这种现状表明,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在制度保障上尚有欠缺,亟需完善。而某些国外的立法中,职工代表高达监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并且通过监事会可以间接地发挥对董事会的控制力(详见下文)。这是我国应当反思和借鉴的。

第二,对人力资本重视不够。传统的政治经济学理论,仅将物质方面的投入划归资本的范畴。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和知本家阶层的壮大,这种传统的资本概念愈来愈显得不合时宜。新经济学认为:公司的资本应当由两部分构成——货币资本和人力资本。其中人力资本包括两种人,一种人是指技术创新者,另一种人就是职业经理人。现代西方国家把货币资本称为被动性资本,把人力资本称为主动性资本。被动性资本如果没有主动性资本的推动是增不了值的。

[6]因此,人力资本的所有者或贡献者——技术创新者和职业经理人应当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占有一席之位。同时,与企业职工一样,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的不可分离性决定了人力资本所有者必然是企业风险无法逃避的承担者, [7]既然无法逃避,就当保障其能动的避免和减少风险的权利和机会。

第三,对中小股东的的利益保护不力。公司的利益决不能等同于股东的利益。但另一方面,公司最高管理机构董事会的成员又都是控股股东、大股东提名选择组成的。让董事会不为大股东、控股股东的利益工作几乎是不可能的。

[8]代表中小股东利益的独立董事制度便应运而生。“独立董事……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解决上述问题,就在主体系统的架构上破除大股东的垄断,实现民主化的治理。“法治”是以民主为前提的。传统的公司治理结构也是以股权平等为基础的民主治理,但仅仅是片面的经济民主。建立法治化的公司治理结构,就是实现经济民主与政治民主的统一,承认除大股东之外与企业息息相关的其他阶层在公司治理方面能动的地位和作用,并以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摘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所在,其在公司法上主指有关公司机关的权力分配与行使诸问题

本篇论文是由3COME文档频道的网友为您在网络上收集整理饼投稿至本站的,论文版权属原作者,请不用于商业用途或者抄袭,仅供参考学习之用,否者后果自负,如果此文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

具体而言,公司治理的主体系统应当由下列维度构成:

1、股东大会。

股东是公司物质资本的投资者,是企业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承担者,他们承担者边际风险,也极为关心公司的利益。因此股东大会代表所有者行使所有权,必然构成公司治理结构之一维。但是目前国资主导的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所有权缺位和一股独大的现状,令股东大会无法存在或流于形式。因此,打破原有体制下单一产权结构,实现股权社会化,是未来的改革重点之一。

2、董事会

董事会是经营者的选拔者,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以公司名义活动的公司常设机构。 [9]因此董事会对公司发展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构成公司治理结构之一维,似无异议。经理层对董事会负责,也是应有之义。但是传统观点将董事会单纯理解为投资人利益的代表,这在公司治理中必然导致对人力资本、企业职工、中小股东利益的忽视。甚而因为上述三者因不被重视而对公司治理漠不关心也无能为力,而主投资人对公司治理又鞭长莫及且力不从心,最终导致董事会内部人控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