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角度共享单车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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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是以信息科技为依托的一种交通工具租赁业务。共享单车通过网络技术的应用,打破了单车停放地点限制,用户使用相应手机软件,注册提交后就可以使用共享单车,方便快捷。2016 年底,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下,共享单车开始迅猛发展,到2017 年共享单车行业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随着共享单车行业的迅速发展,在其使用过程中的各种问题也不断出现。比如,部分共享单车企业无法及时退还消费者的押金,共享单车缺陷导致的消费者人身伤害,以及用户在共享单车使用过程中造成的信息泄露等问题。由于我国在这一方面的法律尚不够完善以及共享单车租赁合同对各项问题的规定不够全面等,共享单车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仍旧有待寻找到合适的处理依据。由此可见,对共享单车合同问题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共享单车合同性质

我们只有明确了共享单车合同的性质,才能在此基础上清楚地界定共享单车企业与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共享单车合同应当看作是财产使用合同,而共享单车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可以当作租赁合同关系来处理,但是由于共享单车企业与消费者之间需要依靠相应的软件才能达成协议,因此与传统的合同相比,共享单车合同有一定的特殊性。

在共享单车交易过程中,共享单车企业与消费者之间通过软件达成了财产使用合同。所谓财产使用合同就是指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共享单车的所有权不变,始终归属于共享单车企业,而消费者只具备对共享单车的使用权,因此消费者无权对共享单车随意处分。共享单车企业使用格式文本来让消费者了解单车的使用方式以及所需费用,而用户需要支付必要的押金和费用才能获得单车的租期内使用权。由此可知,共享单车企业和消费者之间存在的是一种租赁关系,从合同法角度看二者之间的合同性质就是租赁合同。但是由于消费者需求的差别,在共享单车使用时企业和消费者之间无法提前确定租赁时间,因此租赁合同的性质可以确定为为不定期动产租赁合同。

2 共享单车合同特点

从合同法的角度看,共享单车合同作为一种租赁性质的合同,消费者在支付相应租金的前提下可以获得共享单车的使用权,但是共享单车的所有权仍旧归共享单车企业所有。因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消费者在发生债权关系时,共享单车不能作为其债权标的物,消费者无权使用共享单车来清偿自身债务,消费者如果出现破产问题时,共享单车也不能被归入破产财务范围。

共享单车租赁合同具有非常明显的临时性和继续性特点。在共享单车使用过程中,大部分消费者使用共享单车的时间并不长,有时甚至不到一天,因此与其他类型的租赁合同相比,共享单车租赁合同的临时性特点非常突出。另外,共享单车企业在单车投放市场的时段内需要持续履行自己对共享单车的保持义务,比如对其进行定期维修保养以此来保证安全性,因此共享单车租赁合同又具有一定的继续性特点。

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共享单车租赁合同具有诺成、双务、有偿的特点。在共享单车合同确立的过程中,单车企业和消费者之间通过软件上的格式文本达成租赁意向,此时合同即属确立成功,因此共享单车租赁合同具有诺成的特点。之后,消费者进行扫码骑车即属对共享单车合同的履行。共享单车租赁合同生效后,共享单车企业和消费者各自承担着相对应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共享单车合同具有双务的特点。在共享单车使用的过程中,消费者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因此共享单车合同具有有偿的特点。

3 共享单车合同问题探讨

3.1 合同效力

共享单车企业在于消费者订立合同时,对消费者的年龄、身体状况等信息并不能实时获取,因此合同效力也就成为一个比较有争议的问题。以摩拜单车为例,在其《用户服务协议》中明确指出,只有年满周岁、身体健康、具备骑行自行车能力的人才能使用摩拜单车,年龄不符的未成年人必须在监护人认可的前提下才能使用摩拜单车。为了让消费者充分看清这一内容,摩拜单车企业将相关规定突出显示。但是,如果未满 16 周岁消费者使用了摩拜单车,那么此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我们将对此进行分析。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禁止不满 12 周岁的群体在公共道路上骑行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因此这类消费者与共享单车企业订立的租赁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其次,12到16周岁的人群,虽然法律并未规定其不能在公共道路上骑自行车,但是摩拜单车的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并不向16周岁以下的人群提供共享单车租赁服务,因此合同看作是不成立的。最后,16到18周岁的人群,按照合同规定,如果未在监护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共享单车,那么合同仍旧不成立。在上述情况下,如果消费者仍旧坚持使用单车,那么其不仅需要向摩拜单车返还不当得利,出现任何相应事故,摩拜单车也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3.2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在合同法视角下,共享单车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成立后,

合同法角度共享单车问题探讨

粟 一

(贵州财经大学文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摘 要]共享单车的出现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同时作为一种新兴的业务形式,在其发展的过程中面临着一系

统的问题,尤其是法律问题。本文从合同法角度对共享单车问题进行了探讨,首先分析了共享单车合同的性质,其次研究

了共享单车合同的特点,最后对共享单车的合同问题进行了探讨,希望能够有助于促进共享单车合同的完善,并以此为共

享单车的长期稳定发展奠定基础。

[关键词]合同;共享单车;问题;探讨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19-01-17

[作者简介]粟一(1983—),贵州人,讲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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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都承担着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情况如下:

3.2.1 共享单车企业的权利义务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共享单车企业在向市场投放共享单车时,必须为共享单车的安全性能提供保障,这是共享单车企业承担的义务。在共享单车行业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共享单车质量问题造成的安全事故纠纷也在逐渐增多,因此共享单车企业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保证共享单车的安全性,为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负责。一旦出现相关安全事故问题,共享单车企业必须履行相关的赔偿责任。当然,如果消费者没有尽到自身的注意义务而导致事故发生,那么共享单车所需承担的责任也会相应减少。另外,根据合同法规定,共享单车企业需要承担对单车的维修保养义务,保证共享单车始终处于适骑状态。

3.2.2 消费者的权利义务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消费者需要遵照合同约定方法来使用共享单车。在现实使用的过程中,部分消费者使用共享单车的车篮来载人,而这明显违反了合同规定。当前,市场上的共享单车大多装有车篮,部分车篮旁表明了其承重能力,还有部分共享单车虽然未在单车上表明车篮的承重,但是在合同中明确给出了车篮的承重能力与功能。这种情况下,如果由于车篮载人导致车篮损坏或出现安全事故,都应由消费者来承担相应责任。

3.3 合同的担保之押金性质

为了保证消费者在使用共享单车的过程中不会对其造成损害,或者防止消费者私自占有共享单车,共享单车企业要求消费者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押金才能使用共享单车。而对于共享单车押金的性质却没有一个比较明确的论断,而明确押金的法律性质有利于增强政府对共享单车行业的监管,并且明晰在出现共享单车押金纠纷事件时的适用法律。根据笔者本人对合同法的理解,押金其实属于一种合同担保行为,而合同担保又可以分为人、物以及金钱担保三种形式。物的担保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三种形式,而这三种形式都是在将物特定化的基础上,在该物上设定担保物权,而金钱作为一种比较特殊的物,在通常情况下是无法将其特定化的。因此,押金明显不属于物的担保形式,而是属于金钱担保。

4 结语

共享单车作为一种新型的业务模式,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非常大的便利,但是在共享单车使用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制约了共享单车行业的顺利发展,本文从合同法的角度对共享单车问题进行了探讨,详细分析了共享单车合同效力问题、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问题,并且针对共享单车的押金性质进行了分析,希望有助于共享单车企业完善自身合同,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全面的单车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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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报,2018(05).

[2] 彭佳敏,代少青.合同法视角下共享单车问题研究[J].法制博

览,2018(03).

(上接146页)规范收货流程;确保收货数量和商品品质良好;另外,还要提高对商品品质的重视。对系统内所有商品都进行检测,看其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坚决不售卖虚假、有害的商品;对库存商品不定期抽查,严把产品质量关。

最后,要加大对订货参数和商品验收的监管力度。对于单品参数要及时更新维护,减少出错率。对于大仓单品要做到既使封膜完整也要开箱验收,对每一个入库产品都做到100%全覆盖式检查。

3.2 仓储环节

仓储环节的管控必须从存货的盘点流程、防损控制及保管制度三方面进行。

首先,要完善存货的盘点流程。在卖场盘点开始前,对库房进行整理,避免重复计数或遗漏,每天营业结束,对卖场商品统一摆放,以方便盘点人员统计;在盘点时,需要由部门员工进行初盘和复盘两道工序,并由监督人员随机抽查;在盘点结束后,对比实际库存和理论库存的差异,经批准后,进行相应调整。

其次,要加强存货防损的控制。在收货区全覆盖式安装摄像头,且记录保存至少1个月,对于重量达100kg的散装商品,应直接打印收货质量;仓库应配备两把钥匙并由专人分别管理;针对报损商品,要固定报损时间,报损时必须各方签字,且全程监控;报损商品应全部销毁。

最后,要完善存货保管制度,提高仓储管理水平。仓库中商品要按照商品属性和存储条件分类摆放,方便管理;存货的入库、盘点及出库,要严格执行相关流程,做好记录,保证账实相符;定期盘点必须生成盘点报告,找出理论库存与实际盘点数目的差异,并分析原因,及时更新库存信息,防止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决策失误,确保存货始终处于最佳状态。

3.3 出库环节

出库环节如果把控不严,会导致物资外流,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因此,必须建立完善的出库流程,并严格监管存货出库。

首先,严格执行先签字后提取商品的流程要求,出库单必须连续编号,并由经办人、库管负责人等签字审核。货品出库后,相关人员应及时并认真更新系统中的存货信息,存货出库登记台账也应同时进行,以提供准确的信息。其次,要根据卖场货架的大小,分配出库数量,防止卖场大量货物堆放,对于商品的位置调换等,必须有相关文字记录。最后,要加强各运营部门之间的沟通,例如,在店间调拨时,应及时告知上级部门,并及时通知部门员工,提前准备相应的货物,以便调拨。

3.4 存货售出退回环节

要完善存货售出退回制度与流程。首先,服务中心要仔细核对退货诉求是否属实,是否符合退货条件,并对退回货品进行查验;其次,按照公司业务流程,保证退货申请表上各负责人签字齐全。若退回商品质量存在问题,应及时报损,减少存货浪费;最后,按照与供应商制定的退货计划协商退货,清点货品数量,打印退货报告,且各方负责人应签字齐全、监督到位。

4 结论

零售企业的存货业务较为灵活,其内部控制的难度也比较高,因此,要保证良好的发展和运营,SL超市必须加强对存货的重视,完善相关制度,建立良好的存货管理机制,以便提高企业资金的利用率,确保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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