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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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立法部门变更
旧法: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 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规定。
新法:第一条 为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旅行社条例》,制 定本办法。
思考:该管理办法的立法宗旨在于保障旅游者的
(六)由于旅行社责任争议引起的诉讼费用;
(七)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
新法: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依法对旅游 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 和依法对受旅行社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 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的人身伤亡承担的 赔偿责任
思考:与工伤保险赔偿非常相似,但是在
实践中旅行社雇用的社会导游人员不是旅行 社的正式员工所以在带团过程中缺乏工伤保 险的保障
101532101 管玉婷 101532106 刘静梅 101532118 周丽娇
•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旅行社的带团导游曾就旅游安全情况事先予以旅游者充分 的提醒、劝诫、警告并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因此,旅行 社对李某溺水身亡无过失及疏忽,旅行社“无过失及疏忽” 所导致的损害事故不属于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 范围。
• 二审法院认为:判断被保险人是否有“疏忽或过失”,应 以行为的结果判断。只要在旅行社提供服务期间造成旅游 者非正常死亡,就可以认定旅行社存在“疏忽或过失”; 李某在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期间死亡,属于旅行社责任 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责任事故范围。并据此判决保险公司向 旅行社支付保险赔偿金及利息、诉讼费用.
关于承保范围的案例:
2003年,李某报名参加广东某旅行社的组 织新马泰十天旅游团,在旅游过程中,李 某溺水身亡。后李某家属和旅行社在法院 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旅行社对李某的亲 属进行赔偿。之后,旅行社要求某保险公 司依照双方之间签订的旅行社责任保险合 同对该保险事故理赔,但保险公司拒绝理 赔,旅行社因此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其支 付保险赔偿金及利息、诉讼费用。
合法权益,将旅行社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纳入 保险标的是不是与该管理办法的立法宗旨不相 符合?
第二、保险标的有所扩大
旧法:第五条 旅行社应当对旅行社依法承担的下列责任投保旅行社 责任保险: (一)旅游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 (二)旅游者因治疗支出的交通、医药费赔偿责任; (三)旅游者死亡处理和遗体遣返费用赔偿责任; (四)对旅游者必要的施救费用,包括必要时近亲属探望需支出的合 理的交通、食宿费用,随行未成年人的送返费用,旅行社人员和医护 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用,行程延迟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赔偿 责任; (五)旅游者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坏或被盗所引起的赔偿责任;
第四、旅行社投保自主化。新规定允许旅行社自主选择
保险公司投保,自主与保险公司商定投保的费率以及赔偿额 度( 但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旧法:第二条 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必须投保旅行 社责任保险。 新法:第十七条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可以依法自 主投保,也可以有组织统一投保。
小组成员:
民币200万元,国际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 偿限额人民币400万元
新法:第十八条 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发生本办法第四 条所列情形的,保险公司依法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旅行 社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责任限额可以根据旅行社业务经营范围、经营规模、 风险管控能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旅行社自身需要, 由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但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第三、赔偿额的增加。新规定将以往保 Nhomakorabea公司所承
担的旅行社对游客人身伤亡的赔偿标准的最低限额统一 为20 万人民币。 旧法:第十条 旅行社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
不得低于下列标准:
(一)国内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8万元,入境 旅游、出境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16万元; (二)国内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人
旧法: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 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规定。
新法:第一条 为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旅行社条例》,制 定本办法。
思考:该管理办法的立法宗旨在于保障旅游者的
(六)由于旅行社责任争议引起的诉讼费用;
(七)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
新法: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依法对旅游 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 和依法对受旅行社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 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的人身伤亡承担的 赔偿责任
思考:与工伤保险赔偿非常相似,但是在
实践中旅行社雇用的社会导游人员不是旅行 社的正式员工所以在带团过程中缺乏工伤保 险的保障
101532101 管玉婷 101532106 刘静梅 101532118 周丽娇
•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旅行社的带团导游曾就旅游安全情况事先予以旅游者充分 的提醒、劝诫、警告并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因此,旅行 社对李某溺水身亡无过失及疏忽,旅行社“无过失及疏忽” 所导致的损害事故不属于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 范围。
• 二审法院认为:判断被保险人是否有“疏忽或过失”,应 以行为的结果判断。只要在旅行社提供服务期间造成旅游 者非正常死亡,就可以认定旅行社存在“疏忽或过失”; 李某在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期间死亡,属于旅行社责任 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责任事故范围。并据此判决保险公司向 旅行社支付保险赔偿金及利息、诉讼费用.
关于承保范围的案例:
2003年,李某报名参加广东某旅行社的组 织新马泰十天旅游团,在旅游过程中,李 某溺水身亡。后李某家属和旅行社在法院 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旅行社对李某的亲 属进行赔偿。之后,旅行社要求某保险公 司依照双方之间签订的旅行社责任保险合 同对该保险事故理赔,但保险公司拒绝理 赔,旅行社因此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其支 付保险赔偿金及利息、诉讼费用。
合法权益,将旅行社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纳入 保险标的是不是与该管理办法的立法宗旨不相 符合?
第二、保险标的有所扩大
旧法:第五条 旅行社应当对旅行社依法承担的下列责任投保旅行社 责任保险: (一)旅游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 (二)旅游者因治疗支出的交通、医药费赔偿责任; (三)旅游者死亡处理和遗体遣返费用赔偿责任; (四)对旅游者必要的施救费用,包括必要时近亲属探望需支出的合 理的交通、食宿费用,随行未成年人的送返费用,旅行社人员和医护 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用,行程延迟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赔偿 责任; (五)旅游者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坏或被盗所引起的赔偿责任;
第四、旅行社投保自主化。新规定允许旅行社自主选择
保险公司投保,自主与保险公司商定投保的费率以及赔偿额 度( 但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旧法:第二条 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必须投保旅行 社责任保险。 新法:第十七条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可以依法自 主投保,也可以有组织统一投保。
小组成员:
民币200万元,国际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 偿限额人民币400万元
新法:第十八条 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发生本办法第四 条所列情形的,保险公司依法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旅行 社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责任限额可以根据旅行社业务经营范围、经营规模、 风险管控能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旅行社自身需要, 由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但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第三、赔偿额的增加。新规定将以往保 Nhomakorabea公司所承
担的旅行社对游客人身伤亡的赔偿标准的最低限额统一 为20 万人民币。 旧法:第十条 旅行社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
不得低于下列标准:
(一)国内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8万元,入境 旅游、出境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16万元; (二)国内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