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农业资本主义的发展及对中国农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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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农业资本主义发展道路对中国农业的借鉴意义

一、英国农业资本主义道路

如何改造小农经济是各国社会转型期共同面对的实践难题。英国作为世界上最早确立资本主义制度的先行国,自耕农的消亡是受到多种综合因素作用下的经济淘汰和转化过程,资本家囤购土地、国家干预、对外战争、大工业冲击、人口结构和农业结构变化等因素都产生过重要的影响,其中最著名的要属“圈地运动”。

与法国大革命后的农业发展不同,“圈地运动”的本质是把分散经营的零星土地合并起来,使公有土地分为彼此完全独立的资本密集型大地产,形成了以资本主义雇佣制农场为主要特征的“古典式英国道路”。在大规模的“圈地运动”结束后,农业革命把耕地变成牧场,采用机器,实行最严格的节约劳动型的资本主义雇佣制大农业生产,被机器工业排挤出来的大批农村劳动力就只能向城市转移了。

进入20世纪以来的100多年,英国农业资本主义发展中最引人注目的新变化,就是过去由大地产、租地资本家、农业雇佣工人所组成的租佃制农场开始走向衰落,自营农场成为占据主导地位的经营形式。发生这种地产转移和自营农场占据主导地位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政府通过立法手段对农业生产和土地关系进行干预和调整,往往倾向于保护自营农场主的利益而限制地主的权利,其结果是挫伤了地主占有土地的欲望,促使租佃农场制度的衰落和自营农场的发展;二是随着地租的下降和地产税的增加,造成了出租土地的地主无利可图,迫使他们不得不放弃地产。

但这种发展道路在中国行得通吗?我们不妨以此次十七届三中全会为基础来分析一下。

二、中国农业改革道路

此次十七届三中全会,在土地制度上的一个非常重大的突破是:农民的土地承包权要“长久不变”。胡锦涛总书记在安徽小岗村讲话时说:“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当然在符合农民意愿的条件下允许土地流转。”

谁是土地的拥有者,土地的所有权该归谁,土地产权是该集体化还是该完整的还给农民,土地真的能够作为农民最后的保障吗?关于这个问题学界早有讨论。李昌平认为:“改革土地制度,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动摇。”农民土地产权不可能像城市房产一样自由交易,而以中国目前的城市化,工业化现状,短期内不可能提供给几亿进城农民稳定的就业岗位,一旦土地大规模流转,在现有社会保障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可能形成大量的无地流民,进而影响社会稳定。而以清华大学历史系教授秦晖为代表的学者认为:“弱化集体权利将土地权逐步乃至最终完全交付到农民手中。”他在《十字路口的中国土地制度改革》写道:“这样做最大的好处是可以遏制圈地,在把地权交给农民之后,有权势者就不能想抢就抢了。”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党国英认为应“放开产权管住规划。”具体来说是通过改革,在土地确权的基础之上宣布农民土地承包权永久不变,承包权可以转让,可以抵押,可以继承,可以出售,可以凭土地组织合作社,但土地的使用要符合国家规划,例如农民不可随便把土地卖给房地产商来盖房子。同时国家要征用农民的承包地要有两个条件:1.要出于严格意义上的公共利益。

2.要有公平价格。

但是在10月19日《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并未提及土地承包期限的问题。那么专家的意见政府在决策时又没有看到?在最终的决定中为何没有涉及土地承包期限的问题,未来的农村土地改革又将走向何方呢?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表示:“‘长久不变’更靠近人们所期待的‘永久不变’但永久不变有点绝对,毕竟经济要发展。”那到底土地跟农民的关系是什么?我认为有两个层面可供理解。第一个层面,宪法规定:“土地属于公有制的一种资产,在城里属国家所有,在农村主要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二个层面,从几千年的土地变化经验上来看,

历史证明并不是只有把土地归农民,农民才能更好的保护土地,土地兼并使农民不断失去土地表明:私有制不能保护农民的土地的所有权,但集体所有也有缺陷。例如,乡村干部利用“集体”两个字,在权力上过分集中,侵犯农民土地承包权。

三、改革中的问题及对策

近日《决定》中关于土地流转的问题成了社会各界聚焦的话题。《决定》指出:“按照依法有偿自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例如,天津近郊的华明镇采取以宅基地换房的方式,成为了我国农村城市化的缩影。从全世界的农民来看,土地都是他们生存发展之本,只有当农民有了更多的收入,更好的就业机会时才鼓励土地流转,否则就变成了历史上可怕的土地兼并。因此政府要做好:1.做好确权,登记,颁证的工作以清晰产权,弄清“哪些地是我的,多少面积,在哪”等问题2.提供土地流转的平台。

接下来有人就会问:土地流转在“长久不变”出台后会更有积极性,中国面积这么大,监管很难,如果成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把土地变成房子,种植非粮食作物后,影响了粮食安全该怎么办?我认为,应该提高农民和农村基层干部的法律意识与政策观念;而且要让农民种粮食有实实在在的好处。另外监管部门,国土管理部门,农业部门要依靠现代科技来监察,处理违法违纪行为不能手软。

关于发展农村金融的问题《决定》中也有涉及,国家要积极运用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搭配来发展农村金融,如果农民贷不着钱,要让“小农作坊”做成“现代农业”则是一件很难的事情。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进入了一个发展小康社会的新阶段。胡锦涛总书记在2003年年初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所以全面推进农村改革既是为了农村又是为了建设小康社会,不加快农村的发展是无法实现小康社会的。我们只有将各国发展农业的有利经验同中国的实际相结合,充分发挥党和政府的指导作用,积极推进农村经济改革,努力解决三农问题,才能在新的时期实现经济有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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