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建筑改造专题研究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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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然承载着重要的精神功能
产业建筑遗存曾是我国某一时期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的代表,是城市发展脉络的重要一环,是城市完整形象和历史沿革的见证。20世纪上半叶, 我国完成了工业化积累的重要阶段,在积极地向世界科技先进国家学习的过程中,产业建筑的设计更多地受到西方新建筑的影响,较多地采用了新 技术、新结构、新材料,代表了当时的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同时产业建筑亦承载了劳动者和建设者对于特定历史年代的记忆——从这个意义上讲, 产业建筑遗存是城市历史的记忆载体,记载着我国近代产业发展历程的文化景观。显示出其历史文化价值与精神审美意义。
5.改建(adaptation )
我国通称为“功能更新”,主要指为适应现在的使用功能,对原有建筑进行适度的改造。改建与文物古 迹的“相容用途”(compatibleuse )直接关联。大家都承认,文物古迹应当加以利用,但这种利用必 须与原物“相容”。这里的“相容”有三种涵义:一是不会改变能体现原有文化意义的实物;二是改变 了的部分大体上仍能修复回原状;三是改变后造成的影响不大。《巴拉宪章》的这一条规定,与其说是 放宽了对保护的要求,毋宁说更有利于保护。近年来各国的实践证明,保护与利用既可能产生矛盾,也 可以相互促进。提出在“相容用途”的前提下允许适度改建,也可以说是一种积极的保护观念。
体保护,局部改造或室内更新,使其适于新的功能需求。
产业建筑遗存在现代城市发展中的现状
原有物质功能的逐渐丧失
产业建筑遗存曾经在城市特别是大工业城市的城市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城市产业结构的调整,很多城市的空间格局发生了 重大的变化。一方面,第三产业的兴起和高新技术的引进与开发使传统工业的发展陷入困境,很多老的工厂企业面临“关、停、并、转”的局面; 另一方面,城市的扩张使老的产业建筑夹杂在新建成的区段中,显得格格不入,城市规划也有意识地将老的工业区向新兴工业区或郊外转移。这样, 许多产业建筑就丧失了其物质功能,并因为长时间地被空置、遗弃而日渐破败,成为城市环境建设的负担。
上海原怡和纱厂的废纺车间在当 时率先采用了钢筋混凝土的锯齿 形屋顶
上海杨树浦煤气厂的炭化炉房采 用了铆接工字钢构架结构
上海密丰绒线厂仓库使用 无梁楼盖
上海啤酒厂使用无梁楼盖
旧工业建筑保护再利用的意义
(1)具有对保护历史的意义
工业建筑是一个时期的产物,它是城市发展的见证,承载了许多社会的记忆,对一些废弃的旧工业建 筑进行保护再利用,是保留了工业时代的痕迹,同时也保留了城市的记忆。把工业废弃地进行更新再 利用,赋予其新的功能,让其存在的更有意义,不仅缓解了城市发展的用地紧张,同时也增加了用地 的可识别性,赋予其历史意义。
4.重建(reconstruction )
我国通称为“修复”,主要是指将已缺少、残毁的部分按照已知的原状恢复起来。这种“重建”(修复) 和近年来我国颇多的“复建”完全是两码事。第一,重建必须存在有较多和较完整的遗存,恢复量占现 存量的少部分;第二,重建必须有充分的依据,主要的依据是残存的构件;第三,特别强调的是,重建 不同于“再建”(recreation ),更不同于“推测性重建”(conjectural reconstruction )。前者 指的是在已完全没有实物遗存的遗址上建造一个复制品,还有证据证明与原物相同或基本相同;后者则 完全是一种推测设计,无从证明是否与原物相同。《巴拉宪章》明确指出,这两者都不属于文物保护的 范围,当然更不允许用于保护对象。不过,关于已毁文物古迹的“再建”,各国的理解不尽相同。例如 在俄罗斯,就把这作为一种对古建筑保护修缮的高标准手段,巳残缺的要焕然一新,已毁去的要重新建 造。在中国,有些复建是必要的,也有充分的依据,但也确有既无必要又无依据的,而且数量颇多。
旧建筑改造专题研究
Focus Study on transformation of old buildings
随着城市建设的高速发展,城市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但同时也失去了很多无法复得的东西,很多历 史建筑被成片、成街、成坊的拆除。这种建设性的破坏,已经威胁到城市形态的相容性和延续性。因此, 在城市化进程中对历史建筑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显得越来越重要了。1964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 (ICOMOS)在威尼斯通过了《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通称《威尼斯宪章》)
在《巴拉宪章》中提到几种规定的保护手段:
1.维护(maintenance ) 主要是一种管理手段,特别强调的是许多非建筑的遗迹,如殖民时期的牧场、森林、水池、道路和当时 的一些生活、生产、交通用具都应经常维护,不要改变原状,并及时排除一些自然侵蚀。这种手段类似 我国的“日常保养”。 2.保存(preservation ) 我国通称为“防护加固”,主要是指对实物遗存采用外加保护措施,防止或延缓由于自然力引起的损伤。 主要是使用现代防护材料保护岩画和一些石质雕刻、彩绘等。 3.修复(restoration ) 我国通称为“修整”,主要是指去除后代添加的部分,恢复坍坏的部分,修补少量残缺的部分。修复的 原则是只减不加,只修不建,只把现有状态修“复”到已知的早期状态。
这是第一个国际性的由建筑师和文物保护专家提出的以建筑遗产保护为主题的条例,也是联合国教科文 组织处理国际文化遗产事物的准则。从此,世界各国都陆续关注建筑遗产的保护问题。1979年澳大利亚 编制了《保护具有文化意义地方的宪章》简称《巴拉宪章》,明确提出了针对建筑遗产的“改造性再利 用”概念,即该建筑为适应新时期新功能而进行适当的调整,最大限度的保护该建筑的特色及该地区的 传统地标作用,最大限度的再现该建筑所具有的文化内涵。
建筑改建后再利用并不是近代才有的发明,早在文艺复兴时期, 建筑大师米开朗其罗就曾把罗马时期的浴场改建为教堂。
目前,建筑界对旧建筑改造更新与利用常采用如下策略: 对于陈旧且无保留价值的大量性建筑采取彻底拆去重建的
方式,如:居住区拆迁重建。 对于遭到严重破坏的文物建筑采取在遗址上重建,努力恢
复其原貌,如:圆明园工程。 对于在某一区域有一定的标志性/景观性的旧建筑采取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