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清算渠道及模式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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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人民币结算作为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战略部署,在政策的强力推动下,其业务范围已从单纯的货物贸易扩展到服务贸易、直接投资和境内银行境外贷款等项目,结算量显著增加。这为银行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对银行的清算能力提出了挑战。研究跨境人民币清算渠道,改进清算模式,提高清算效率已成为商业银行刻不容缓的任务。
一、参与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银行分类
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过程中,商业银行提供最为关键的人民币跨境支付清算渠道,需要境内银行和境外银行通过合作完成。所有参与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银行可分为以下四类:
境外清算行:经境外当地金融管理当局认可并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进行境外人民币清算业务的境外商业银行。境外清算行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境外参加银行进行跨境人民币收付清算。经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老挝国家银行、台湾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台湾中央银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分别认可,中国人民银行已先后授权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澳门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万象分行、中国银行台北分行和中国工商银行新加坡分行担任境外人民币清算行。其中最先成为清算行的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已加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
境内代理银行:境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可以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境外参加银行进行跨境人民币收付;同时也可直接为客户(公司或金融机构)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和融资服务。
境内结算银行:境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遵守跨境人民币结算的有关规定,可以为境内客户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和融资业务。如境外参加银行未在该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其跨境人民币清算需委托境内代理银行或境外人民币清算行进行资金清算。
境外参加银行:为境外客户(公司或金融机构)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或融资服务的境外银行,在境内代理银行或境外人民币清算行开有人民币清算账户。
需要指出的是,境外人民币清算行也可充当境外参加行的角色,为境外客户(公司或金融机构)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或融资服务。同样境内代理行也可以充当境内结算银行的角色,为境内客户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和融资业务。
二、跨境人民币业务三种清算模式
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及《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可以通过境外清算行,也可通过境内代理行代理境外参加银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还可以通过的人民币NRA账户这三种渠道进行清算。这就是社会上广为流传的所谓的跨境人民币结算的“清算行”模式、“代理行”模式和“人民币NRA账户”模式。
(一)跨境人民币结算的“清算行”模式
制这种特殊的政治架构下的特殊产物,不太可能向国外推广,至少是不太可能向距离我国较远的国家推广。事实上,台湾地区的清算行中国银行台北分行也未加入CNAPS系统,更遑论老挝及新加坡的清算行了。
在通过清算行进行跨境人民币清算时,在整个清算链条中,处于至关重要的跨境环节其实并不一定要通过CNAPS系统完成,只要境外清算行与境内结算行具有账户关系,就可以不通过CNAPS系统,况且境外清算行完全可以选择通过与其有账户关系的境内结算银行转汇至境内客户的开户银行,反之,直接接受境内客户委托境内结算银行也可以通过与清算行有账户关系其它境内结算行转委清算行。此外,境外清算行本身也是可直接为客户提供跨境人民结算和融资服务的境外参加行,完全可以在境内代理行开立同业往来账户。因此可见,境外清算行加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并非是其代理境外参加银行完成跨境人民币清算工作的必要条件。从更为严格的意义上,所谓的“清算行”模式其实并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与“代理行模式”及“人民币NRA账户”模式相提并论跨境人民币清算模式,不过是“代理行”模式的一种变异形态。毋庸置疑,由于港澳地区以外的清算行并未加入CNAPS系统,他们也根本不可能通过CNAPS系统完成跨境环节的清算。更准确的说,三种清算模式的提法并不妥当,更确切的提法是三种清算渠道。事实上,在实务已经出现了一种改进型的“清算行”模式,在整个清算链条中,处于至关重要的跨境环节即人民币资金在境外清算行和境内结算行间的转移是通过SWIFT完成的,其流程示意图如下:
跨境人民币汇出汇款业务境内中国银行其它机构的汇款报文不通过人民银行CNAPS系统处理,因此无需向人民银行缴纳费用。
仍以中国银行为例,使用“代理行”模式从理论上说,清算系统可7X24小时运行,不受人民银行CNAPS系统17:00截止时间限制,这是由于该模式下的跨境人民币汇款是依托于7X24小时运行的中国银行所使用的核心银行系统(BANCS系统),因此从系统角度而言,业务发起和接收没有时间限制。报文全部采用SWIFT格式,信息完整准确,经过转报后,信息完整,不存在因报文格式变化而带来的信息改变或丢失,降低查询概率。此外,跨境人民结算的清算起息日不受外国起息日限制,在中国法定工作日均可起息。
五、结语
毋庸讳言,人民币国际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人民币跨境结算仍然是一项新业务,各商业银行在办理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新问题,需要其不断总结经验,改进提高。境外参加行在清算行、代理行新开户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就为拉直接汇款路径提供了可能。但遗憾的是,在实务中,对这些账户变动情况,代理行的分支机构往往并不能及时掌握。建议清算行及时将同业账户变动情况通知代理行,代理行充分利用其内部网络及时将清算行及时其自身的同业账户变动情况通知其所有分支机构,为客户提供更加便捷的清算渠道。国内各大商业银行应加强合作,在代理同业转汇收费刚好可覆盖其成本的情况下,共享清算渠道,培养跨境人民币清算市场,实现银行与客户的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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