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考行为入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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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替 考 行 为 是 对 他 人 合 法 利 益 的 严 重 侵 害。 替 考 者
通过 自己不正 当的方式 方法 , 绕 开考试 规则 , 取 得通 过 考试 利益 的同时也严 重损 害 了其 他应 考者 的合 法权 益 。考试 制 度大多是一种淘汰制度 , 通 过的名额 数量有 限机会 有限 。这 种 不正 当方式取得 的机会与窃取 的机会 又有何 区别 。 二、 国外 及 港 澳 台 地 区 对 替 考 入 刑 的 借 鉴 意 义 我 国台湾地 区就 已经规定 了“ 妨害考试罪 ” , 将 在考试 中
【 关键词 】 替考行 为; 诚信社会 ; 社会 危害性 【 作者简介】 何玉婷( 1 9 9 0 ~) , 女, 中国 刑事警察学院硕士研 究生 【 通讯作者】 王明辉( 1 9 7 3 ~) , 男, 中国 刑事警察学院教授, 硕士生导师, 博士
刑法修正 案( 九) 的颁布 实施在 我 国刑法 乃至 整个法 律 体系上都有 重 要 的意 义 , 也解 决 了现 在 社会 上 很 多新 的问 题 。其 中关 于替考 行为 的规 定引发 了社会 上 的广泛 关注 和 热烈反 响 , 本文就 替考入 刑展 开研 究 , 以期 深入 了解 立法 背
2 0 1 7年 第 1 6卷 第 2 2 期
替考行为人刑研究
口何玉婷 王 明辉
【 内容摘要 】 近年 来, 替考行为的泛滥对我 国的考试制度 乃至 国 家公信 力和诚信 社会 的构建是 一种 沉重的打 击。人 无信 则不
立, 替考行为的屡禁不止不光体现 了替考参与人投机取巧 的无规 则意识 , 也对考试体 系本 身是一种 打击 , 2 0 1 5年 8 月2 9日我 国刑法修 正案( 九) 使得替 考行 为入 刑 , 为 处理 这一 问题 作 出了规定 , 对解 决现 实问题 以及 完善 法律 整 个体 系具有 重要 的意义。本 文通过 对替考行 为的研究 , 对替考 罪背后 蕴含 的法理 分析 以及 对司法 实践 中存在 的 问 题进行探讨 , 以期让人们更好地对替考入刑进行 了解也 对司法实践 中出现 的问题 给 出建议 。
才的制度 , 背后是 国家 组织 和负 责 的, 替 考行 为违 反 了考试 须知和考试规定 , 也违 反了诚信保证 书的承诺 。
( 二)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 客观 方面 是指 刑法 规定 的构
成犯罪在客观 活动方 面所 必须 具备 的条件 。其通 常用 以说 明受刑法保护 的社 会关 系是 被何种 行为 于何 种情形 下 侵 害 及其程度 的轻重 , 通常包括危害行 为 以及危 害后 果等 。替考
后 的深 意 以及 提 出 对 此 项 规 定 的 适 用 意 见 。

包括替考 的作弊行为处 以一年 以下 有期徒 刑 、 拘 役 以及 罚款 的处罚 。我国香港地 区更 是将 替考 行为 以虚 假文 书犯 罪论 处, 最 高可判 1 4年监 禁。在 日本 , 替考 行为则构 成伪 造文 书
罪 。在世界全球化的今天 , 别 国的法律 对我 国法 律建设 也有
一Hale Waihona Puke Baidu
定的意义 。立足 国情 , 在替考 问题 上可 以对 国外 的成功做

替 考 入 刑 符 合 刑 法 的谦 抑 性
法进行借鉴 , 并 制定 出适合 我国 国情 和社会现 实 的对 替考 的
人刑方式和处罚手段 。 三、 替 考 罪 的 犯 罪 构成
刑法是社会 管理最 后的底线 , 一个行 为只有 当穷尽 了其 他方式方法仍无法 很好 地进行规制 时 , 才 能够运用 刑法来 进 行管理 。对 于替考行 为我国一直 明令 禁止 , 也对 当事人有 相 当严重 的惩罚 , 比如终身禁考 。但是 替考行 为不但 依然屡 禁
( 一) 犯罪客体。犯 罪客体 就是 刑事 法律 所保 护而 为犯 罪行为所侵害 的社会关 系 。是 决定 某一 犯罪 种类社 会 危 害
性最重要 的因素 , 替考 罪所 保护的是 国家正 常的考试 秩序 和 他人与考试相关 的合法 权利 。考试 是一 种公 平公 正选 拨人
不止 而且 随着 电子信息的发展 , 替 考行 为反 而有 愈演愈烈 的
趋势 , 在社会上造 成 了严 重影 响 , 对 国家 的公 信 力对 整个 社 会 的诚信体 系都 是毁灭性的打击 , 替考行 为人刑应 运而生。 ( 一) 替考行 为是 对 国 家考试 制 度公 信 力 的严 重 破 坏。 在这大干世 界中 , 考试是 相对公 平 的竞 争机制 , 是很 多人 实 现麻 雀变 凤凰 的跳板。更别说 由国家组织 的考试 , 其考试 结
家公 信力 和社会公平竞争 的原则 。
( 二) 替 考 行 为 是 诚 信 社 会 建 立 过 程 中 的 一 大 障 碍 。人
无信 则不立 , 我 国倡导 的诚信 社会 的建 立 , 不但 符合 人们 的 传统 文化理念 , 也 是社会 向前 进 步 , 人 民素质提 高 的重要 表
现。替考 者这种不诚信的做法在现 代社会 是不被 允许 的 , 何 况如 不被 发现 , 替考者往往 会通 过考试甚至会被 当成 “ 人才 ” 在某 一方面得到重用 , 这种 自身 不正 的人 得到重 用是 多么可 怕 的一件 事情 , 也会对 我们 国家发展 形成恶性循环。
( 四) 犯 罪主 观 方 面 。犯 罪 主 观 方 面 就 是 指 行 为 人 对 自
果在 全国乃至世 界上都具有竞争力 和认可 度 , 考试 制度 在人
们心 中本 就该 是一个公平竞争 的代表 。所 以 , 替 考行 为的泛
滥不 光使 得一门考试结果的含金量下 降 , 背后更 是损 害的 国
行为 中替考者 和被替考者在一定 意义 上是共犯 关系 , 替考 具 有 冒名性 的特点 。替考本身就是 一种 被禁止 的行为 , 不要求 造成实际结果 , 也 就 是 不 管 替 考 的科 目有 无 完 成 考 试 更 不 论 替考 的科 目是否通过 。 ( 三) 犯 罪主体 。犯罪主体就是指实施 危害社会 的行为 、 依法应 当负刑 事责任 的 自然人 和单 位。替考 罪 的犯 罪主 体 宜采用一般 主体 , 也 就是行 为人 为 年满 1 6周 岁 的具有 完 全 刑事责任年龄 的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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