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政道路养护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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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市政道路养护考核细则
宁波市市政道路养护考核细则
为加强宁波市市政道路的养护工作,确保市管道路养护的正常化、正规化,确保市管道路的安全、畅通,按照《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宁波市道路养护技术标准》及其它现行的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办法
1、养护管理科为考核责任部门,成立考核小组,负责本所管辖的三区范围内道路设施考核,考核内容为日常养护工程量及工程质量。
2、考核分为日常抽查、周抽检及月度考核三种。
日常抽查:代养护管理部门(委托监理)每天对设施养护项目现场作业质量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情况,签发业务联系单,并附照片给养护单位,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对查出较严重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问题时,代养护管理部门(委托监理)将签发整改通知单,同时要求养护单位在整改完毕后回复,并上报养护管理部门给予养护单位以经济处罚。
周抽检:代养护管理部门(委托监理)每周组织人员对养护情况随机抽查进行考核评分,抽查考核样本不少于设施养护维修总量的10%。具体方法:由代养护管理部门(委托监理)组织,养护管理考核小组参加,并由养护管理考核小组、代养护管理部门(委托监理)按照评分标准打分,评分结果记录在案,作为考核凭据。
月度考核:每月进行对设施养护项目进行月考核,月度抽查考核评分按周40%、月60%抽查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取定。具体方法为:月度检查每月一次,安排在下一月初第一周进行。由代养护管理部门(委托监理)组织,养护管理考核小组参加,为保证考核“公开、公平、公正”邀请养护单位参加,但养护单位不参与评分。月度检查考核评分由养护管理考核小组综合评定。月度检查考核中,设施养护考核样本应不少于月总工程量的20%,路段为自报与指定相结合。若月考核三次及以上不合格的,养护管理部门将扣除承包人相应的处罚金后,不再签订余下合同期的施工合同,养护管理部门有权就余下合同期施工内容进行重新招标。
3、内业资料质量检查考核主要是指养护单位为保证设施养护目标的实现编制的养护、维修记录。资料抽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养护管理单位和代养护管理部门(委托监理)可联合检查也可单独检查。
4、安全考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并建立有总监负责制的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若因设施养护单位操作不当而引起的安全责任事故,则应严肃处理,并给予经济处罚。
5、养护维修质量应严格按照《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的国家等相关规定进行考核。若养护单位质量不符国家、地方相关检验标准的,养护管理单位可要求养护单位无偿返工。对于养护单位多次整改仍达不到相关检验标准的,养护管理单位不结算该部分工程量。
6、每次考核完成后,及时宣布考核结果及存在的问题,并限期设施养护单位整改,如不能及时处理需上报说明原因。
7、考核以每条道路为单位,在考核中如发现路面不平整,有明
显沉陷、破碎、错台、拥包、积水,构件缺损等情况及时通知三区各相关分所落实相关维修。
二、考核内容及评定标准
1、沥青路面养护:沥青路面摊铺前应确保基底整洁、无杂物;乳化沥青喷洒均匀、计量准确(1.0kg/m2);沥青碾压规范、压实充分,表面颗粒无松散现象;沥青路面无网裂、拥包、坑槽、沉陷等病害;沥青路面表面无脱皮、明显车辙现象;沥青切割方正、接边平顺,无啃边现象;沥青路面与井框或其它构筑物高差不大于5mm;沥青坑槽修补须用乳化沥青作封边处理,(沥青坑槽修补须在24小时内完成)。
2、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四周切割整齐垂直;路面无露骨、面层拉毛齐整齐;平整度高差不大于3mm,新板块接边高差不大于5mm;伸缩缝顺直,深度、宽度不得小于原规定,嵌缝密实,高差不大于3mm;纵横坡度与原路面相一致,不得有积水。
3、人行道、侧平石养护:人行道面层砌块铺筑前应确保基底平整、无杂物;铺筑时,应确保砂浆饱满、砌块底部无脱空现象;铺筑平整度满足要求,砌块间高差不得大于5mm;与井框或其它构筑物高差不大于5mm;人行道砌块间填充饱满、勾缝规范;人行道砌块无松动、碎裂、沉陷现象;砌块材料、颜色与原路面一致,不得随意使用混凝土或其它面层材料替代破损人行道;侧、平石安放顺直,灌浆饱满,(人行道、侧平石零星维修须在48小时内完成)。
三、考核评分标准
道路养护考核评分标准详见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
四、奖惩办法
1、质量不合格的处罚办法:考核成绩低于90分的,每发现一项不符标准处扣50元。施工单位在接到养护管理考核小组整改通知后应立即无偿返工,相应工期不予顺延,完成整改后,处罚扣除部分费用不予退还。
2、维修不及时的处罚办法:沥青路面坑槽修补要求于24小时内完成,人行道维修要求于48小时内完成,每逾期1起,处罚500元,处罚总额不设上限,处罚金额从当月养护结算费用直接扣除。修补沥青坑槽时,因天气因素影响造成施工单位无法按相关标准进行修复的,允许施工单位用冷料直接填补作临时处理(临时处理费用参照沥青坑槽修补单价的一半进行结算),但应在天气好转后24小时内完成两次修复工作;因其它不可抗拒因素及养护管理部门原因造成施工单位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维修的,不作处罚。
3、对于施工单位虚报工程量的处罚:在工程量审查、签认过程中,若发现施工单位上报工程量超过实际工程量时(测量允许误差±3%),直接扣除虚报工程量部分,并对养护、监理中标单位同时进行处罚,第一处罚1000元,第二次处罚2000元,第三次处罚4000元,依次类推,扣除费用直接从当月结算费用中扣除。
4、巡查不到位的处罚办法:对于施工单位未按合同标准落实巡查人员、车辆,或是巡查工作不到位的,每发现1次,处罚500元。
5、内业资料不完善的处罚办法:对于中标单位未按有关规定要求做好内业资料的,每发现一次处罚500元,中标单位在接到养护管理考核小组或代养护管理部门(委托监理)提出的书面整改意见后,应于一周内完善内业资料。
6、对于因市政设施受损被媒体曝光现象的处罚办法:因市政设施受损,被市、省级新闻媒体曝光的,经养护管理部门确认施工单位有责的,第一次处罚2500元,第二次处罚5000元,第三次处罚10000元,第四次20000元,依次类推。
7、对于应设施缺损造成事故等情形的处罚办法:因设施缺损造成人员财产受损事故的,由养护管理部门牵头协商解决,对于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赔偿由养护中标单位负责。
8、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不到位的处罚办法:中标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做好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的,每发现一起,处罚1000元;因野蛮施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每发现一起处罚5000元;因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不到位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每发生一起,处罚10000元。
9、承包人用所租赁机械去施工其他项目,每发现一次处罚5万元。
10、对于市民投诉或经智慧城管通报,经核实有责的,第一次处罚1000元,第二次处罚2000元,第三次处罚4000元,依次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