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申报须提交的要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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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申报须提交的要件材料(一)占用征收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1、机关单位要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事业单位要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企业要有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中营业执照要正副本复印件,而且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年度检查情况要在有效范围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要双面复印,法定代表人受委托的要有授权委托书。建设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个人申请的建设项目要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未经工商部门注册的新建企业,应提交有工商部门的证明材料。
(二)项目的批准文件
按照《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发[2004]20号)执行。
1、审批制建设项目。要提交工程项目的立项文件、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提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和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有各级政府对工程建方面的会议纪要须提交,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国土部门批准的用地预审意见。(立项文件或项目建议书批复\初设批复\可研批复文件)
2、核准制建设项目。提交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文件。尤其发电建设项目要提供国土部门批准的用地预审意见。
3、备案制建设项目。提交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
4、勘查项目、开采矿藏(包括选矿场、尾矿库)项目。需提交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要求勘查(采矿)许可证的探查(采矿)权人、探矿(采矿)人、地址、探(采)区范围要一致。占用征收林地范围应在矿(探)区范围内。提供勘查项目、开采矿藏项目企业投资备案确认书或项核准批复文件。企业投资备案确认书或项核准批复文件中要明确建设项目投资强度、用地面积、年产量(集体的年产量不能低于等于10万吨)等,项目建设的投资强度比照《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2号)文件执行。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山工程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2011】30号)文件要求,需要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承诺书》。
5、采石、取土、挖沙、弃渣(土)场项目(单独立项的建设项目原则要办永久占用征收林地手续)。需提供采矿证、国土部门出具的矿区范围批复文件(附坐标点)和立项文件,采石、取土、挖沙等单独立项的项目,项目立项文件应包括建设项目的主要用途,使用期限、总投资强度、年产量、用地面积等内容。需要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承诺书》。
6、森林经营者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建设项目需提供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修筑森林防火设施的项目要提供符合当地森林防火规划的依据文件)。
7、其他建设项目(公墓等项目)要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因建设项目勘测设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要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8、占用征收林地投资强度要求。在开发区内的建设项目,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8】21号)文件执行,主要内容:
国家级开发区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2400万元/公顷(160万元/亩),省级开发区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2000万元/公顷(133.3万元/亩),其他工业园区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1500万元/公顷(100万元/亩)。对进入开发区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小于500万元的项目,一般不再单独供地。工业项目的建筑容积率一般不低于0.8,建筑密度一般不低于35%,绿地率一般不高于15%。
开发区以外的建设项目,比照《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2号)文件执行(表1投资强度控制指标,附件2城市等别划分)。
要特别注意立项文件(项目建议书批复\初设批复\可研批复文件)、核准、备案制项目、采(探)矿许可证等文件的有效期限。
(三)规划xx和项目选址意见
在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要提供规划部门批准的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
提供的用地规划许可证书必须期限有效、内容清晰、附图,规划面积必须大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面积(立项文件中的用地面积作为次要依据);无规划许可证的须有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附图)。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需提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使用林地申请表
(五)被占用或者征收林地的权属证明
已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交林权证复印件,林权证与林地现状不一致,要出具说明并加盖政府林权发证专用章。未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交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与林权证要素一致的权属证明。没有经国务院批准的“开发区”等,林权证明应由原区划林权管理部门或上级林权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
(六)与被占用征收林地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协议
(七)、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票据或缴款凭证
提供银行汇款凭证或交款发票收据(复印件要清楚),涉及多项目的,应分别注明每个占地项目预交植被恢复费金额。森林经营者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八)占用、征收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应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意见
(九)违法占用林地的处理与审批
违法占用林地补办手续的,要区分行政、刑事案件。行政案件要提交立案登记表、处罚决定书、结案报告、罚没款收据等复印件;刑事案件除了要求上面要件外,还要有司法检察机关出具的司法结论(附样本),接受处罚的占地项目应按照新建项目对待,项目要件要齐全。具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查办林业行政案件立案标准和管辖范围的规定>>(林案发…2001‟146号)和《省林业厅关于依法查处建设项目违法使用林地进一步规范林地征占用申报材料的通知》(辽林办字…2010‟196号)等文件执行。
凡因违法使用林地,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必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第一条(以下简称“本条”)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一是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5亩以上;二是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10亩以上的;三是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50%以上;四是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50%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各地区森林公安机关在查办违法使用林地案件过程中,还要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查办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林安发…2001‟146号)要求,“对于依法立为林业行政案件的,森林公安机关不得采取查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各类治安、刑事强制措施。依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和管辖范围的规定》,达到刑事案件标准的,必须立刑事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森林刑事案件经公安机关批准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依法作出林业行政处罚。”
(十)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