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论管理与服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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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管理之道,以谋为首。在司法行政管理与服务的日常活动中,常常面临管理与服务之间的关系不和谐的难题。有的强调服务而不敢管理,有的强调管理而疏于服务,这两种倾向都是把管理与服务对立起来,反映了部分司法行政管理人员对司法行政管理的职能没有完全认识清楚。因此,很有必要进行深入的研究与探讨。

一、产生两种片面认识的原因

关于这个问题,最高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张印奎局长有深刻的论述,他说: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工作中的两种片面倾向。一种是片面强调管理而忽视服务;一种是片面追求服务而放松甚至放弃管理。片面强调管理而忽视服务的表现主要是高高在上,衙门作风。有些人认为,管理者是官,就要高人一等,被管理者是民,就应该低人一等,有这样的认识就会出现“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出现这种片面倾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认识上的片面性就是没有弄清楚管理与服务的辩证关系。在这里我需要再强调的问题,就是要正确对等我们手中的权力。从事司法行政工作,无论哪个岗位,手中都有一定的职责和职权。这种职责和职权是组织上交给我们的一种“公权力”,是我们搞好服务的手段和工具,而不是应该作为而不作为、或谋取私利的工具。每当我们做了好事、实事,是职责要求我们应该履行的。反之,按照原则某件事不能做或暂时做不到,要做耐心的解释工作,不要简单的讲我不给你办。工作当中的态度、方法都会反映出我们在处理管理与服务关系时的心态、素质和定位问题;作为党员和干部,还要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和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等方面寻找原因,从司法审判业务工作对司法行政工作管理和服务的基本要求方面寻找原因。张印奎局长的分析非常切中要害,也非常结合实际。以上所说的两种倾向在我们工作中或多或少都有具体表现。我们只有找出产生问题的原因才能正确认识司法行政管理与服务的关系。

二、司法行政管理职能定位

在讨论管理与服务的和谐关系问题时,首先必须明确司法行政管理工作所处的地位和应该担当的角色。关于这一点,最高法院王胜俊院长明确指出: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确定了其为司法审判业务服务的性质。在新的形势下,法院司法行政工作一定要定好位。司法行政工作的管理性质和任务要通过服务来体现,不能把管理和服务对立起来。

也就是说:司法行政工作者既是管理者,即管理的对象是装备,又是服务者,即服务的对象是人。管理时一定要科学严格,服务时一定要热情周到充满人性化。

三、如何理解管理与服务的关系

从表面上说,司法行政管理中的管理与服务是有区别的。司法行政管理的对象是物,管理的内容主要是对房产的维护管理、装备的使用和维护、绿化管理、清洁卫生管理、相关场地的管理和车辆交通管理等。管理的目的是使装备保值增值,为司法审判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司法行政管理工作服务对象是法官,服务的内容也不是抽象的而是非常具体的。就是通过对装备的维护管理使装备达到良好的运行状态来为法官服务给审判服务。管理是服务的构成部分,但服务的范围内容要宽泛得多。管理具有规范性和一定的强制性,而服务则完全是在自觉自愿的条件下进行的。管理是基础,服务才是根本,二者不可偏废,既要管理好,又

要服务好,才是司法行政管理的职能所在。

四、如何使管理和服务的关系更加和谐。

从工作实践中来分析,管理与服务二者是相互联系的,管理之中包含服务,因为管理的对象是装备,而装备是为法官和审判服务的,管理的内容都是与装备的完好性,保值增值相关的,把装备管理好,就是对审判工作最好的服务。管理本身就是服务。而良好的服务又不能没有管理,要对审判工作服务好,管理又不能是一团糟。所以,服务又是寓于管理之中,服务本身又离不开良好的管理。管理是手段,服务才是目的,司法管理中的管理离开了服务,就失去了目的,而服务离开了管理这个手段,也达不到服务的目的。因此,管理和服务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二者相辅相成,融为一体。

当前,改革的开放和经济的迅猛发展,使审判工作对科技装备的需求越来越高,装备管理的保值增值化,工作环境的人文化和服务需求的个性化的要求与日俱增,这些都为行政管理工作,开展审判工作为中心,以人为本的服务提供了新的机遇和空间。审判工作需求的不断增长,迫使行政管理工作要不断地去丰富管理与服务的内涵。延伸管理服务的外延,转变服务理念,由单一、被动管理转变到对审判工作全方位服务上来。这种由审判工作现实需求所构成的外在压力,形成了推动行政管理工作向更高层次发展的内在动力。行政管理工作如能很好的把握这一发展趋势,构建好管理与服务的和谐关系,不断更新管理理念与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必将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完善各项服务,进一步推动司法行政管理工作的健康、有序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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